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4-09
环办固体函[2020]7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决定在《试点工作方案》基础上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求与《试点工作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持续推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到2022年,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力争达到50%左右。
三、推进区域合作,探索以“白名单”方式对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实行简化许可。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管,试点单位全部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运行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数据分析”模块开展应用示范。
五、其他拟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应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申请。
六、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指导督促试点单位推进试点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和2022年12月底前分别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