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2021-04-09刘流
刘 流
(张掖市辐射环境管理站 甘肃张掖 73400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持续增长,水源环境污染问题时而出现,若无法及时给予相应的保护和治理对策,将对水源环境造成永久性的破坏。相关部门需要深刻认识到饮用水水源环境的污染现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饮用水供给。在这一背景之下加强对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分析,对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义
水源环境的综合质量直接决定饮用水的安全性,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各地均拥有着优质的水源地,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之下,部分水源地受到了污染和破坏,导致饮用水质量下降,无法达到饮用的基本标准。我国现阶段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其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污水排放处理不到位,致使水源中的部分有害物质超标,这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同时也会给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带来一定的困扰。
从某种角度来看,饮用水水源受污染说明地方水环境治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和弊端。在提倡节能环保的今天,国家已经将环境治理视为一项基本发展战略,并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无疑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能够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在保护体系中的责任和作用,避免在水污染问题出现后存在推脱责任的情况。同时,我国职能部门大力推动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目前国内县级以上城市已经建成2200 个,其中有1500 个左右已经成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保护饮用水水源已经成为了社会公认的实事,且国家已经从立法角度给予了较大幅度的支持,但各项法律和规范条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阻碍,导致其效果发挥受到了限制。
2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存问题
2.1 法律体系不健全
从立法角度来看,国内针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应用年限较长,包括《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均是在上个世纪80 年代末期制定并执行,且在30 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目前我国立法部门已经发现这一问题,持续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和完善,而由于新规推广时间较短,尚未见到实际效果。此外,现有的法律条文侧重于对水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对企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度较低,即便是发现企业存在违规排放工业废水的情况,也仅仅是从行政角度给予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暂停生产等。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影响之下,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均没有树立正确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尽管其认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是中国公民应尽的职责与义务,但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如何参与其中。同时,在缺乏有效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违规排放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对饮用水水源环境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会导致保护工作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互脱节,进而对整个城市,甚至区域的饮用水供应造成较大的影响。由此可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成为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1]。
2.2 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不充分
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是一种实时监测水质情况的综合性系统,该系统能够实时反映水质的变化趋势,分析水质中的成分构成,从而为后续的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而在我国的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依然没有彻底普及。由于资金的缺乏,此类地区无法引入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导致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性下降,完善程度明显不足。在专业性不足的影响之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无法准确判断水质中的污染物成分组成,甚至会存在错误分析的情况。监测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水源环境安全,同时也要为水源环境治理提供数据依据,从而明确水源环境治理的方向和目标。而在监测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势必将受到较大的限制,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也将因此而受到影响。其次,部分地区对于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存在错误认识,在建立过程中仅仅是采取了“照抄照搬”的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水源环境之间的差异性,并未采取因地制宜的基本建设原则,导致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体系缺乏针对性,其实际作用效果无法充分发挥。最后,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缺乏系统的监督管理,实际工作效果无法准确反映水源环境污染情况,从而导致监测工作没有彻底落实,其作用效果仅仅体现在纸面上[2]。
2.3 水环境污染源治理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尽管部分地区规划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规避饮用水水源环境被破坏的现状,工业废水、废弃物的不当排放现象依然存在,同时也存在着违规利用土地资源,占用饮用水流通水道等现象。分析其原因可以发现,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和污染源治理工作不到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即便是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也仅仅是给予行政处罚措施,处罚力度明显不足,甚至会存在企业不配合整改的情况。其次,部分地区在水环境污染源监督标准上缺乏一致性,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把握监管力度,这无疑直接影响到了监管工作正常开展。此外,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工作能力相对较为有限,对监测仪器的性能和功能了解程度不足,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污染源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3]。
3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3.1 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需要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各个组织、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构建良好的饮用水水源环境。
首先,立法部门需要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充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参考国外法律条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污染现状,不断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从而为后续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从某种角度来看,任何法律均处于动态化发展的过程中,且法律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也意味着法律本身往往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滞后性。因此,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先后顺序,优先解决重点问题、常态化问题、紧急性问题,后续再逐步细致化完善。其次,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重点面向地方企业、农民群体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强化其法律意识,让其深刻认识到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重要性。最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坚决落实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引入专业设备、技术和人才,确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4]。
3.2 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
为从根本上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就必须推动监测工作的顺利落实,从而准确反映各个饮用水水源的真实情况,充分了解水质变化和污染的发展趋势,进而为后续的政策制定和治理工作奠定必要的基础条件,以保证水污染问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与实用性。而受困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的落实效果并不理想,自身的监测能力不足,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缺乏准确性与权威性。针对这一情况,首先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体系当中,并结合当地的常见污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专业设备和技术进行引入,后续再逐步完善和补充。
3.3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监督和治理
监督和治理工作是改善水源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首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职能和职责定位,及时掌握当地饮用水水源环境的污染情况,了解污染物构成和主要的污染源。工业废水和废弃物污染是导致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定期采集当地工业企业的废弃物和废水样本,分析其是否存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并依据法律条例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同时要给予其一定的处罚措施。其次,不规范的农业生产也是造成水源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针对这一问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鼓励地方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剂量,普及绿色生产技术,且要注重水环境保护意识的树立。最后,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建设动态化监督机制,积极应用现代先进技术与手段,优化现有监督体系,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共同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贡献一份力量[5]。
结语
综合来看,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单位及部门需要深刻认识到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现状,结合现存的问题及实际情况,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监督和治理,治理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