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预防,杜绝火患保平安
2021-04-09
一、建筑设计达标准,铺设电线守规范
案例:2019年1月2日13时,某市某街27号仓库内一百货批发部库房因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暖气导致违章铺设的电气线路超负荷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火势蔓延至27号仓库其他租户及附近其他居民房屋,造成巨大损失。经调查,该百货批发部违反规定在仓库设置休息室,单位员工在没有电工职业资格情况下违规私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电暖气;对公安机关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消防设施未有效动作,未能阻止火灾蔓延;物业公司在消防通道口搭建库房,影响了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相关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财产损害赔偿。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本案中,该百货批发部私接电线且违章使用电暖气,导致违章铺设的电气线路超负荷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此外,未经审批在仓库之间的墙体上擅自开出一个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消防设施未有效动作,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火灾的发生和火势蔓延,故法院最终判决其对受害人因本次火灾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住宅物业有责任,消防设施勤维护
案例:2020年1月9日4时40分许,某市一小区业主家中发生火灾,该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调集消防特勤中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消防中队于4点53分到达现场,但由于消防设施老化,位于失火楼栋负一楼的消防栓泵不能工作,压力表显示压力为零,无法将水通过楼栋消防管网送至发生火灾现场。消防人员只得从地面的消防车上铺设、连接水带至22楼将火扑灭,于当天7时许撤离现场。后失火业主以物业公司疏于物业管理,导致火灾损失扩大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70%的损失及另行租房居住的费用。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本案中,火灾系由业主自身原因所致,其损失本应自行承担,但由于失火房屋所在楼栋的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不能发挥作用,致使消防人员只能从一楼铺设水带至二十二楼的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增加了灭火难度,延误了灭火时机,造成了火灾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失火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应对业主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酌定其承担业主损失的30%。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住场所相隔离
案例:2018年,廖某因经营需要,向黄某租赁底楼的三间门市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租赁方独立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廖某租房后,自行找人安装了照明电,用于生产、储存及销售生活用纸。2019年7月23日13时30分许,该门市发生火灾,导致黄某的整栋房屋严重受损。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对火灾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案中,廖某租用黄某的房屋用于生活用纸的生产、销售、储存,生活用纸属于易燃物品,廖某更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电器线路故障或遗留火种,起火部位位于廖某的办公室。在其实际管理、使用的范围内,廖某应对自己管理、使用的房屋尽到合理使用及妥善管理义务。然而,因廖某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生产、储存易燃物品,出现管理疏漏,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黄某将房屋租赁给廖某,发现其未依法使用租赁房屋,应及时制止而未予制止,其未尽到监管义务,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告在本次火灾事故中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廖某自行承担自己的损失,并承担黄某损失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