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动因、内涵及基本思路
2021-04-08单文周
摘 要: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我国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企业发展形式。全面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破解我国深化产教融合实践难题的重要举措。基于此,本文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动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政策文本及学界两个视角全面阐释产教融合型企业之内涵,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思路:校企合作是基本前提,政府引导是根本保障,充分发挥企业育人的主体作用是重要途径。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 动因 内涵维度 发展思路 校企合作
课 题:本文系2019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云南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育人模式构建研究”(课题编号AC19015;课题主持人单文周)、2020年度玉溪市社会科学年度项目“玉溪市深化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策研究”(课题编号Yxsk241;课题主持人单文周)的研究成果。
2018年9月,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发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征集令”。2019年4月,我国遴选认定了首批24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试点。2019年10月,我国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目标:力争到 2022 年培育若干产教融合型企业,使其成为产教融合的领军企业。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已成为我国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战略性举措。然而,经过两年的实践与探索,国家及省级层面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成效甚微。基于此,深入分析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动因、内涵维度及其发展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动因
我国开展校企合作教育的时间并不长,校企合作可以说是从1958年提出的“教育必须和生产相结合”的理念开始的。20世纪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借鉴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工学交替”办学模式进行人才培养,可谓我国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校企深度合作办学模式的开始。近年来,我国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出现了学校实践性教学难以落实,学生工作实践能力难以提高,校企合作成效甚微等问题。为探索校企深度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国家提出“产教融合”这一人才培养理念。从2014年起,我国先后出台若干产教融合实施方案,以解决校企合作办学中存在的实践难题。
然而,在深化产教融合的过程中,“校热企冷”现象依然普遍,产教脱节依旧常见。为破解产教融合难题、补齐产教短板,教育部等六部门在2018年年初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首次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理念。2019年4月,24家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试点名单“出炉”。半年后,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正式出台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已上升为我国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战略性举措。
从我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历史演变中可知,建设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主要动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破解产教脱节难题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存在学校人才培养规格与市场需求不吻合、学校科研内容与企业发展领域不吻合、企业参与办学的投入与收益不吻合等问题,产教脱节现象严重。其二,补齐产教短板的客观需求。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企业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彰显,导致教育与行业企业之间的短板依然存在,这不仅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产业经济的转型发展。其三,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需要。具有稳定的、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储备,是企业可持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通过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为企业自身发展提供一定的技术和人才,从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效益。
总之,全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可以把一般性企业培育成兼具经济主体和教育主体双重属性的新型行业示范企业,从而提升我国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质量。因此,全面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培育,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产业对教育引领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阐释
“产教融合型企业”一词,是从我国“产教融合”这一概念衍生而来的。2018年2月,在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首次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理念,但对其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次年4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正式给出具体概念:“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绩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从此,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我国政策话语体系中的一个新概念,备受学界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学界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界定,在表述上也略有不同。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指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并发挥其重要主体作用,为社会创造较大社会价值,最后通过认定的企业;第二类是指能够独立创办教育或参与学校教育,能够承担教育实训任务,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引领示范性的企业;第三类是指借助形式逻辑“种差+属”的定义方法,把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义为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和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
事实上,无论是官方政策的文本定义,还是学界的逻辑概述,均不难看出,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必须具备这三个方面内涵维度:第一,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第二,在参与学校办学中发挥重要的育人主体作用;第三,在校企合作办学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简言之,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发挥了重要育人主体作用且在人才培养中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思路
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在方案中再次明确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自愿、先建后认……将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推进”。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思路为:校企合作是基本前提,政府引导是根本保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是重要途径。
(一)建立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前提
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是通过政府引导、行业组织指导、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的路径来实施的。校企合作,就是充分使用校企双方的资源,采取工学结合方式,校企协同联合育人。开展校企合作的一般路径是阶段性的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顶岗实习、企业冠名班、订单班等是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方式。实现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仅能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或称浅层次的校企合作;现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称之为产教融合,或称深层次校企合作。在校企深度合作中,只有实现学校专业与行业企业需求、职业标准与学校课程、学校教学与企业生产的充分融合,才能称之为真正的产教融合。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的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1+X证书制度等,可视为我国深化产教融合的具体体现。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间的关系是:实现了产教融合,就实现了现代意义上校企合作;但实现了校企合作,不一定实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实现产教融合的前提,产教融合是校企合作的目的。因此,建立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前提。
(二)强化政府引导是产教融合型企業培育的根本保障
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功能是“引导”。所谓引导,是指通过某一行为帮助他人走出困境,或带着他人向某个目标行动。政府引导,则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带领着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协同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从产教融合型企业内涵维度而论,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首个必要条件,即企业必须深度参与学校的联合办学。但在校企联合办学中,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其根源在于企业难以享受到更多的激励政策,致使企业的参与动力不足。要解决这一症结问题,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校企联合办学,使校企合作走向更高层次。
第二,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即企业必须在学校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的育人主体作用。这里所说的“重要的育人主体作用”,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企业自身独立举办职业教育。显然,此类办学型的企业,易于在产教融合中发挥育人主体之功能,但此类办学型企业迄今不多。二是,校企联合育人。此类型的典型模式,是于2015年开展的现代学徒制。校企“双主体”联合育人,需要政府部门提高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话语权,若政府部门引导不当或放任不管,企业就无法发挥其重要的主体作用。
第三,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第三个必要条件,即企业能够从中获得较大的社会价值,并且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要实现这一培育成效,离不开校企深度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深度合作办学,又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予以政策引导和支持。因此,政府引导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根本保障。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重要途径
解决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突出问题的另一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重要的育人主体作用。凸显企业育人主体作用的基本途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政府职能部门角度而言,应加大企业参与办学的话语权。政府部门应转变思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加入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的行列中,适当扩大企业在各类人才培养模式中的试点规模。
第二,从学校角度而言,学校应积极联合企业实行“双主体”协同育人。对于实行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试点,在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开发、教学标准制定等方面,实行校企共商、共建,不能让企业当“配角”,学校有时需要主动“让位”,要让企业在办学中成为真正的教育主体。
第三,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企业自身也要有社会担当精神和“命运共同体”的家国情怀。只有国家整体教育水平提高了,企业自身人力资源的质量才会提高,企业才会获得长期稳定发展。
总之,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促进校企“双主体”皆成为受益者,从而有效提升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层次与质量。
四、小结
全面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破解我国产教融合现实困境的重要途径。产教融合型企业兼具经济主体与教育主体双重属性。2019年4月,有24家企业被认定为全国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试点企业,此举标志着国家层面“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正式启动。与此同时,各地区省级层面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也拉开序幕。经过两年的实践探索,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动因、培育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由此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思路:建立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基本前提条件;政府积极引导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根本保障;充分发挥企业育人的主体作用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重要途径。然而,面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现实困境,急需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路径进行深入探讨。只有真正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参与、校企“双主体”协同培养的工作机制,方能有效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工作。当然,在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实践中,还需针对如何科学统筹推进、如何监督管理与评价、如何制定符合本土实际的遴选标准(培育条件)、如何优化激励政策制度等诸多核心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方能从根源上解决深化产教融合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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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玉溪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