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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研究的进展与思考

2021-04-08马喜宁

知与行 2021年1期
关键词:党的十九大社会主要矛盾

[摘 要]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规范化表述往往意味着人们对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入,相应地也预示着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将更加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揭示,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继1956年党的八大和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内在逻辑,结合我国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促成我国人民“需求侧”的升级与转型,以及“供给侧”的问题与不足这一客观状况再次作出的重大判断。近年来,我国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已从不同视角、不同方面对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这一重大政治命题进行了解读和研究,形成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内在机理、科学内涵、现实意蕴,特别是化解策略等方面的研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梳理近年来该领域已经形成的研究成果,分析其聚焦的主要论域,可对以往研究的问题与不足作出客观性、针对性的思考与展望。

[关键词]党的十九大;社会主要矛盾;美好生活需要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阈中,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总是存在着无数个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形态,这些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正是因为这些矛盾,才构成了人类社会得以发展或变革的原动力。而在无数个矛盾当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起着本源的、发挥着总制动作用或者宰制性的那个矛盾,即社会主要矛盾。这也意味着,当社会主要矛盾被化解,其他次生性社会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党的十九大报告既依据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逻辑,又立足新时代我国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逻辑,更立足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逻辑,准确判断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规律,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新的科学判断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运动的条件变化与环境变化,以及人民精神层次的跃升,也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要性在于其内在地规定着当前我国发展的主题、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基于不同视角、不同方面、不同方法围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这一新命题进行了研究,推出了一大批理论成果。梳理分析已产出的研究成果,准确把握该课题的研究动态,无疑对我们深入理解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精髓要义和精神实质,以及有效化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判断依据研究

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科学依据研究概括来讲聚焦于理论依据、历史依据、现实依据、实践依据等几个层面。

(一)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意蕴研究

任何社会矛盾的判断都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刘同舫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社会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质量互变这两对重要范畴分析了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必然性,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并未突破主要矛盾的根本性质,而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阶段性表现中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样态和具体的表现形态;[1]韩庆祥等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生活与生产、需要与供给、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创造性运用与发展,这对我们多维度审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及其实现的社会条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启示;吕普生基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根本矛盾(基本矛盾),以及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次矛盾以及矛盾主次方面的经典理论,阐释了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根本矛盾(基本矛盾)依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而社会主要矛盾却经历了几次演变;[2]高峰等从人的需要出发分析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依据。概言之,以上学者的观点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进行了唯物史观的哲学阐释。

(二)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背景研究

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整体性过程,但这种整体性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结果,因此,不能抛开历史或割裂历史孤立、靜止地看待矛盾运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次经历了探索阶段、开创阶段、推进阶段,直到今天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新时代都为促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提供了充裕的思想条件和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作了三次重要论断,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运动规律的认知体现出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并且这三次重要论断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割裂的历史关系。田克勤等学者认为这种逐步深化的过程就是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重新认识、逐步深化、重大飞跃三个比较大的发展阶段;常春等学者系统梳理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新时期几个阶段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进行认识、把握和处理的历史经验;刘须宽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基于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发展逻辑”[3];金民卿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建立在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性成就基础上的变化。还有学者回顾梳理了历史上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论述,指出“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的重大论断承接历史、现实与未来三重逻辑”[4]。可见,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既有历史连续性特征,又有历史阶段性特征,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三)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实践逻辑研究

每一个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只有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社会实践活动密切结合,才能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正确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党和国家的发展在深层次、根本性的历史性变革中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的历史性成就,这是促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最成熟、最重要、最直接的条件。宋剑强调全面深化改革使整体社会供给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供给侧”深入探讨了促成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最根本的条件,遵循了马克思从生产力层面考察社会根本矛盾(基本矛盾)的方法论;[5]韩庆祥等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强调了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变革”与“历史性成就”两方面的实践因素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发挥的直接作用;唐皇凤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强大动力和战略焦点[6];侯赞华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进路[7];虞崇胜认为重视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安全稳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新时代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实践指向。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依据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当前理论界基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明显变化、“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逻辑关联性等方面,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依据展开了研究。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依据研究时更多是基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要”这对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范畴展开的,旨在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由低到高,人们由单一性的物质需求到多层的精神需要演化的历史结果。

1.关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研究

以改革开放40多年为背景,学者们认为以一大批重大科技成果和我国经济总量的世界排名,特别是以我国贫困治理的实效为标志,过去“落后的社会生产”的历史已经一去不返了。郝立新认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当前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接近或赶上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先进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方面产生了巨大变化和显著进步,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特殊矛盾依然存在;张兴茂指出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高表现在我国制造业增加值的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工农业产能的提升、高科技成果的产出等方面;段永清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最直接地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层面。

2.关于人民需要显著变化研究

有学者用人民需要的“多”和“高”描述了人民需要层次的升级趋向和现实特征,即认为新时代我国人民的需要呈现出“多样化、多层级”和“高质量、高层级”共存的特点和态势;[8]还有学者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八个“更”为依据,强调我国人民的需要主要体现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论证了人民的生活從内涵单一的“物质文化需要”到内涵多维的“美好生活需要”变化的趋势,人们原有的生存需要正在向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拓展,新时代人民有了“更多、更新、更高”的需要;[9]高培勇基于经济学视角的供求关系研究指出,新时代人民的需要与供给之间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现为涉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共物品与服务,包括物质产品、文化产品、政策产品和制度产品的供给不足;侯秋月等学者基于人学视角把人民的需要划分为以生活需要为主的“主导需要”和以发展和享受需要为主的“主流需要”。

3.关于经济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研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以“制约”一词来强调“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影响。有学者将以上关系的本质定性为“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平衡的关系,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体现的是社会需要与社会生产、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范畴,认为要将“供给-需求”二元素作为分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切入点;[10]也有学者将经济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关系看作“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互为条件的决定性、互动性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应该讲,这对逻辑关系谁主谁次依然是今后需要厘清的问题。

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科学内涵研究

(一)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研究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视阈下,对“美好生活”的抽象概括是在共产主义的社会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和人的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尽管在这里美好生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这并不意味着美好生活是千篇一律的,而美好生活与人们所处的环境、职业、年龄、收入,以及主观感受不无关系。但无论如何,“美好生活”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强以华认为“美好生活”需要是需求层次不同的个人为达到自我实现需求的道德愿景和精神追求,并强调了“美好生活”需要的合理性、可行性与必然性。他指出:“人的美好生活是一种综合个人美好生活和人类美好生活的全面的美好生活。”[11]该观点强调了“美好生活”是人们共同追求、共同认同的美好生活,区别了有个性偏好特征的美好生活。有学者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分析认为,“‘美好生活需要是‘物质文化需要满足之后产生的更高层次的需要”[12]。卫兴华认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是一个内涵固定化的概念,因为美好生活需要会不断提高和扩展。”[13]该学者还将人们的需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支付能力的需要,二是正在期待的需要,认为之所以美好生活的需要因人而异,是因为人们的财富积累和收入层次各不相同。另外,有学者从人的根本属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发展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积极心理学等视角阐释了“美好生活”这一概念的理论依据提出,“美好生活”的未来指向与人的理想性无限性追求相契合,“美好生活”是人憧憬与渴望的理想生活,“与‘物质文化生活相比,‘美好生活彰显了人性的光辉,是一种全新的生活境界”[14]。更有学者指出,“美好生活”是对八个“更”的抽象概括,这八个“更”是对“美好生活”的具体表达,[15]该学者从人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两个方面分析了美好生活的内涵。

(二)关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研究

目前,学界对“不平衡不充分”这一问题的探讨大部分仍然立足于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我国还存在七方面的不足。如有学者提出:“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区域、行业、领域、群体不平衡等方面;发展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发展不足等方面。”[16]赵科天强调“公平与效率主要矛盾论”[17]。郝立新指出:“不平衡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建设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之间、东部西部之间的不平衡,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发展创新动力不足、就业质量和机会不够充分、局部区域生产发展水平滞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尚待提高、民主与法治建设有待改进和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水平有待提高、生活和工作环境需要改善。”[18]李慎明认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中的“不平衡”主要体现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的不平衡,而“不充分”则主要是指发展质量、发展效益、创新能力、实体经济水平不够高。但多数学者将“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解读为区域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以及收入分配不平衡不充分、经济结构不平衡不充分等;李春根等认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我国社会保障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基本风险保障不充分与保障过度并存”的问题;[19]龚廷泰认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反映了人的权利要求体系与法治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20]

(三)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与“不变”研究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它的“变”与“不变”直接紧密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工作路线与大政方针的战略谋划与顶层设计,因此,对社会主要矛盾一旦判断失误,则很可能意味着党和国家的工作将出现一些不可估量的挫折。总体来讲,当前学者们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与“不变”研究都遵循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聚焦于矛盾运动规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所展开的。

1.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之“变”与基本国情之“不变”研究

刘希刚等学者指出:“在‘变与‘不变辩证统一认识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依然是社会发展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是在基本国情量变而非质变前提下的社会主要矛盾变化。”[21]周海荣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以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标准,即生产力水平、现代化程度、社会管理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生态建设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提升,认为“‘新时代并非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另一个时代,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由于社会发展的量的积累而进入的一个阶段性新时期,是属于初级阶段的一个子阶段”[22],强调了社会主要矛盾之“变”只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量变而引起的一个新阶段、新特征,认为“变”与“不变”之间并不冲突,而是统一的。

2.关于人民“需要”之“变”与矛盾性质“不变”研究

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双方内涵在变,结构不变;发挥的作用在变,地位不变;解决途径在变,目标不变;矛盾双方的斗争性在变,同一性不变”[23]。还有学者以“人民需要从两维到多维,从平面到立体,从突出重点到平衡充分;人民生活从量到质,从多到好,从基本滿足到注重品质;经济发展从快到好,从多到省,从追求发展速度到追求效益和质量分配机制从集中到均匀,从选择性到普惠性,从强调效率到提倡公平;社会建设从外到内,从粗到细,从硬件建设到内涵建设;生活方式从低端到高端,从感官娱乐到精神快乐,从奢侈导向到健康节约导向”概括了六个方面的变化。[24]康来云认为“社会主要矛盾从本质上说是供给与需要之间的矛盾”,并以供需这对基本矛盾的不变和供需关系发生的阶段性变化阐释了“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

三、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意义研究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深刻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所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体现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特征新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的新判断作为党和国家提出和制定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既有阶段性,又有整体性的指导意义。目前,学术界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大意义研究有不同的论点,概括来讲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志”论

学者们普遍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颜晓峰以四个“标志着”论述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意义,他认为:主要矛盾转化标志着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出现根本性转折,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标志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处于质量水平提高期、实现现代化的酝酿过渡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提出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重大时代课题;标志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功在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势在必行。[25]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标志着人民需要的拓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跃进,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处于酝酿阶段,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水平正处于提高期。更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后半期”。

(二)“依据”论

持“依据”论的学者大部分认为: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制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长远战略的重要依据,为新时代全部工作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目标和方向;从理论层面讲,认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的客观依据。张宏志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数十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伟大胜利的必然结果,准确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现实;为中国未来的发展确立了新目标,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推进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的重要依据。”[26]

唐皇凤指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与工作重点的重新聚焦,对于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提出了迫切需要,有望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强大动力。他从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变化的关系论证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依据。

(三)“价值”论

持“价值”论的学者们一方面认为党和国家坚持了唯物史观的理论思维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的统一;另一方面认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判断的最终价值指向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邹广文等基于唯物史观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及其人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提出,明确了新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是人民,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从哲学上揭示了在物质生产力的推动之下,人的存在方式必然从‘物的依赖性转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发展趋势,从侧重于外在物、经济财富作为人的存在与发展的衡量尺度转向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活动目的的内在衡量尺度。”[27]阐述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党和国家坚守“以人民为中心”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立场与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金民卿指出:“社会主要矛盾转变是历史成就的深刻总结,是对当代中国现实的高度概括,是最新理论成果的生成基础。”[28]陈灿芬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决策指引;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理论前提”[29]。王永贵等学者从党和国家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的精神意涵层面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战略判断,彰显了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担当精神,体现了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情怀,显示了党“登高望远、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凸显了党“勇于变革、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阐释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战略判断的精神实质。

四、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研究的思考与展望

综合以上研究,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的研究产出了诸多理论成果,学者们普遍聚焦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依据、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化解策略等从宏观层面进行了解读和阐释,无疑对我们深入理解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客观地讲,目前已有研究成果依然囿于宏观层面的理论宣传与思想解读,缺乏微观层面的应用实践研究,对有些理论的论证笼统、片面,研究视角单一,内容重复。特别是关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导向把握不明确、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解不到位,甚至有学者过分放大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理解为对抗性矛盾,这或多或少地偏离了党和国家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这一重大政治论断的初衷。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鲜有学者从技术操作层面就不同领域如何具体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并且理论阐释方面学科交叉研究较少,特别是从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尚未展开充分的研究论域,因此,建议今后侧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研究。

(一)全面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吃、喝、住、穿”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指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著名论断。可见,人们对“美”的精神追求是人本质力量展现的一个必然过程,是人们追求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种“美”的需要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否则极容易成为“镜中花、水中月”。“美好生活需要”是一个不易把握的概念范畴,需要辩证地、发展地、全面地把握其科学内涵,并且必须结合“供给”来理解它。其一,人民群众对生活何以美好的判断受个人收入、个人偏好、社会条件,以及对“美”的认知不同等因素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体性差异。其二,理论界普遍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理解为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这是否是党和国家所提出“美好生活”的全部内涵,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其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们需求的升级必然建立在低层次需求满足的基础之上。党的十九大报告用“日益增长”和八个“更”来描述美好生活的内涵,这充分说明“美好生活需要”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其四,唯物史观认为“美好生活”的终极价值指向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必须把握这两个“全面”,聚焦制约两个“全面”的问题研究。其五,“美好生活”与“美好生活需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向精神需求层面,后者则指向物质需求层面,需要严加区分。有学者指出:“美好生活是对现代化生活方式的趋势判断和导向追逐,美好生活需求是以丰盛的物质资本为基底,更是以高尚的精神文化资本为升华的生活模式。”[30]笔者认为,“美好生活需要”的本质是由消费结构的升级导致人们日常生活内涵的变革与外延的扩展,是一种纵深性的变化。总之,美好生活既立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必须在宏观与微观的辩证统一中,既研究和拓展美好生活的普遍性内涵,又挖掘和丰富美好生活生动载体,勾勒美好生活的具体拟像与特殊意义,必须“五位一体”地构建人民美好生活的现实场域,才能规避美好生活的抽象化与虚缈化,使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向往在新时代落地生根。

(二)准确理解“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科学内涵

“供给侧”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相对于“需求侧”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言的,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毋庸置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尤其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战的全面展开,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需求结构与消费结构均发生了量与质的变化,人们的需求重心发生了转移。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人民需求从以往的生存需求逐渐向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不断转型,由以往的物质需求向精神需求不断变化,人们的价值辨别能力和精神追求层次不断在提升。实际上,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看,“供给侧”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需求侧”的次要矛盾,而“需求侧”又反作用于“供给侧”。可以讲,“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制约因素。李伟指出,“不平衡”是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不平衡、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收入分配不平衡、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济与生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指市场竞争不充分、效率发挥不充分、潜力释放不充分、有效供给不充分、是动力转换不充分、制度创新不充分。[31]还有学者基于生产力的发展、资源的配置、经济结构性失衡三类问题全面分析了经济社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具体内容。可见,“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域,短时间内是难以彻底杜绝和完全消除的,必须迎难而上、奋勇前进,通过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和新的发展格局,协调各方面资源进行缓解和优化,以实现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笔者认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是讲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性、均衡性、普惠性尚未充分发挥。要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矛盾治理,发挥政党政府、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的合力进行通力协作。目前,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研究不能主观放大、夸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要全面、客观、辩证地把握其具体内容,为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提供问题导向与现实依据。

(三)深入研究化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应对之策

目前,多数文章囿于党的会议讲话文件的解读与宣传,深入研究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应对之策的文章较少。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但是可能由社会主要矛盾衍生出对抗性的其他矛盾,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诸多次要矛盾又会随之接踵而来。主要矛盾对其他矛盾具有决定性、主导性作用,通过解决主要矛盾可以有效带动其他矛盾的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论断的最终目的是要化解矛盾。在理论层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有学者认为:“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与社会发展效率和公平的偏重具有相符的逻辑,因此从效率与公平角度审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是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命题。”[32]这说明在必要情况下,一定的政策或资源向某一方面的倾斜不仅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而且能更好地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分配正义”“公平正义”的原则,以效率促充分,以公平促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充分而平衡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继续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带动全面工作;又要把握次要矛盾及矛盾的次要方面,解决导致“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因素,著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破解“发展起来以后”的各种问题。要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效益、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更平衡更公平的发展,有力破除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制约因素。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合理引导人们的消费需求与精神需求协调发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作为制定工作路线和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同时,要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以实现社会主要矛盾的自我化解、自我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当前,已有的学术成果在对策研究方面主要是提倡以大力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的“硬需”的方式来化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关于化解经济社会“不平衡”的矛盾的探讨较多,而从政治、文化层面探讨以满足人民“软需”的研究较少;政策解读与理论解说的文章较多,而务实性的应用研究较少;哲学与人文科学领域研究“供给侧”矛盾的文章多,而研究如何构建和引导人民美好生活的研究較少,对“美好生活”的内涵解读缺乏创新。当前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创造美好生活的主体和动力,即到底是人民群众还是党和国家,或者是彼此共同创造,对此依然没有阐释清楚。但重要的是,对创造“美好生活”的主体性问题阐释事关人民群众自身创造美好生活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研究中应深入挖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奋斗幸福观”的内涵,并将其融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研究,这无疑对增强人们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精神动力意义重大。

[参 考 文 献]

[1] 刘同舫.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后的必然逻辑[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47-52.

[2] 吕普生.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性转化的理论与实践依据[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18(4):18-31.

[3] 刘须宽.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原因及其应对[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11):83-91.

[4] 王力,伊竹.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判断的理论和历史逻辑[J].中州学刊,2018(8):6-10.

[5] 宋剑.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判断形成的四个依据[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8(9):56-59.

[6] 唐皇凤.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选择[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7-17.

[7] 侯赞华.中国共产党基于社会主要矛盾认识转化的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实践进路[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0(24):41-42.

[8] 杨小勇,王文娟.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逻辑及化解路径[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1):17-28.

[9] 马喜宁.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四维论析——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9(2):20-24.

[10] 李传兵.供需视域下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基本形态论析[J].江汉论坛,2018(6):13-17.

[11] 强以华.论人的美好生活[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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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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