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就智能网联汽车路测与示范应用管理征求意见
2021-04-08
本报讯 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装备一司发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修订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了对示范应用的要求,并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测试区(场)的定义,适用范围进一步由限定道路扩展到限定区域,并明确了高速公路可作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同时,将地级市纳入可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省、市范畴。
其中,第二章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定义及符合条件。第五条指出,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八个条件。
第六条指出,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等九大条件。另外,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以及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作出了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累计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超过2000公里,共发放测试牌照400余张,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200万公里。在测试政策方面,已有超过26个省市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据悉,该文件正式实施后,将替代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4月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