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维修防风险,施工安全有保障
2021-04-08
一、路面施工未标识,造成损害须赔偿
案例:2020年7月15日8时50分许,赵某驾驶轿车沿某市昆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昆仑大道与金山东路交叉口东200米处,因道路维修施工,右侧道路被围栏封堵,赵某向左打方向轧到路中间一堆建筑垃圾,车辆失控造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施工路段事发现场使用隔离护栏封堵道路,未设置警示标志。案件涉路段由中铁某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后因双方对案件涉路段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载内容,中铁某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人,在施工路段未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本应意识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尽量避开施工区域,防止意外发生,其对于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中铁某工程公司按照事故各项损失70%的比例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路面恢复应到位,回填平整达标准
案例:2021年5月3日,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沿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后查明事发路段进行了修缮,路面已经回填,但没有做硬化处理(铺沥青或水泥),致使半边路面略低于另一侧路面。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右两个车轮分别在有沥青和没有沥青的路面行驶时车辆失控侧翻。张某额头碰到路边水泥板棱角上,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市政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家人对于赔偿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路面平整不到位而侵害公民生命权的侵权案件,从事故现场来看,确有施工后遗留的施工区域路面不平整的情况,给行人和车辆的日常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在道路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较为注重施工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往往容易忽略施工后的路面恢复工作,多存在路面恢复不到位的情况。虽然施工后及时进行了路面回填,但经过下雨渗漏以及车辆碾压,回填后的路面与未开挖的路面之间仍有一定的高低差,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本案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由市政公司赔偿张某家人20万元。
三、管理部门强联动,安全责任不推诿
案例:2020年11月13日,某城水利局接到督促查办事项通知单,要求消除一处因雨水过道管损毁致使主路面塌陷的安全隐患。11月17日,水利局将修复过程的照片报送,并与住建局人员联系修复路面。2021年1月8日21时21分,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该路段,因道路中的凹坑摔倒受伤。另查明:该案涉路段凹坑系水利局施工所致,路面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张某以该城水利局和住建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损失赔偿。
北京壹律律所孟祥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是因排水管网修复完毕后,施工路段的路面未修复完整,施工路段存在凹坑,导致张某经过此处时发生摔伤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水利局按照要求将雨水管修复完毕,但未按照铺设路面标准修复施工路面,致该施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且未采取安全措施,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水利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案发路段系县城区道路,属于住建局职责管理范围,然而自水利局修复地下管网至张某发生事故长达52天,该路段一直存在安全隐患,住建局在此期间既未依法向水利局下发整改通知,也未对该路段进行及时维护,其与水利局的行为相互混同,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共同原因,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因现有证据无法区分水利局与住建局的责任大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水利局与住建局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摔伤后果,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20%的责任,住建局与水利局分别承担40%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