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货车“大吨小标”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04-07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唐盛开
■文/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唐盛开
关键字:大吨小标 整备质量 超载认定 整改意见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与物流业的蓬勃发展,轻型货车作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较低的运输工具,广受运输单位和车主的欢迎,总质量≤4.5 吨的蓝牌轻型货车打着“十吨王”的标签广受市场青睐。2019 年5 月21 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检验作弊、监管不力等乱象。其实“大吨小标”乱象不仅在轻卡市场广泛存在,重型货车“大吨小标”“百吨王”现象也屡见不鲜,值得关注。货车超载对社会危害极大,要解决这一成因复杂、由来已久的“毒瘤”需要政府部门高举高打抓源头治乱象,彻底铲除货车超载行为滋生的土壤和生存空间,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机动车查验、机动车检验监管、路面执法、事故调查等工作,依法履行好职责,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的治理工作。
2 货车超载认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2.1 超载的定义
超载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荷载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即超载是以机动车实际载物质量是否超过该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来判断。
2017 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 号),意见附件1《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货车超载的概念、标准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也就是说,超载认定有了全国统一标准,交警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认定标准,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执法常态化制度,加强对货车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
2.2 规制货车超载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 货车整备质量检验相关国家标准
2.3.1 注册登记检验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第6.3.3 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微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100kg,低速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查验民警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在查验整备质量时,直接采信检验机构整备质量数据,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定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方可给予查验合格。
2.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目前实施的国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未对在用机动车整备质量做出检验要求,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新国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新增了部分货车车型空车质量检验要求。根据新国标6.8.1.2 规定:“在用车安全检验时,2015 年3 月1 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10%或±500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200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并根据新国标第8 章规定,对在用机动车空车质量的检验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9 个月开始实施”。因此,目前按GB 21861-2014 国家标准,整备质量这一检验项目不是在用机动车检验报告中的必检项。
3 货车“大吨小标”现象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危害
5·21 焦点访谈节目涉及的“大吨小标”问题和吉林松原等地出现的“大吨小标”现象,都属于新型“大吨小标”。特点是空车超重或者接近超重、大车强行上小车牌、驾驶证门槛低且无被降级风险、可以逃避大车通行和驾驶资格的各种管理、逃避交通运输部门运输许可证办理、逃避部分城市的限行制服。这类车的风险主要是C 证开大车,其次才是超载引起的容易制动失灵等危害。且不同的大吨小标背景原因和危害不同(如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背景、三轴自卸货车“大吨小标”背景、水泥搅拌车“大吨小标”背景),下文将分开论述或单独举例。
3.1 “大吨小标”
通常指大吨位的货车标注小吨位,货车实际整备质量远超登记整备质量。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城市建设、生产和生活对城市内部货运提出了多样化需求,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发展,各个城市都形成了较大的物流中心或集散地,运距长运量大的运输任务多由经济性好的重型货车承担,运距短运量少、对运输时效性要求较高的运输任务则由轻型货车承担。由于我国货运市场发展的不成熟,超载现象形成的历史背景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体制、政府监管及货运市场内部存在恶性竞争、管理混乱等多方面因素,行业内普遍认为“不超载就不赚钱”等情形,加剧了“大吨小标”现象的发生。
3.2 货车“大吨小标”主要原因
车主的经济利益驱动、生产厂家的“无底线”配合、产品审批及生产监督缺失、查验与检验监督不到位等因素都是导致“大吨小标”的主要原因。一是货车车主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行收益,还有部分轻型货车车主为规避驾驶员的驾驶资格问题或者少缴国家税费,不惜冒着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进行改装;二是生产厂家为提高销量,迎合市场需求,生产销售具有大功率发动机、重载型底盘、厚钢板加强货厢的车辆,甚至向销售商提供没有车厢的二类底盘,以方便用户改装,并提供整车“合格证”;三是产品审批及生产监督不到位。我国对机动车生产实行准入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工信部门要对《公告》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进行审查和检验,并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但从“空车超载”“轻卡不轻”等问题来看,轻卡车辆的大面积违规生产销售暴露了《公告》审查和抽查复核等监督不到位;四是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受利益驱使,违规检验,出具虚假的整备质量合格报告。个别负责登记查验的查验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审查不严格造成“空车超载”的货车得以登记上牌,甚至有个别查验检验人员为了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3.3 货车“大吨小标”危害
车辆“大吨小标”对整个交通环境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大吨小标”超载会使车辆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车辆操纵性变差,导致车辆自身的制动性、动力性和稳定性下降,同时加剧了车辆传动轴、半轴、车桥、轮胎等部件的磨损,缩短使用寿命。载重质量过大还有可能导致轮胎因负荷过重而变形,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侧翻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另外,超载会使总质量变大,其他车辆相对质量变小,大大增加了碰撞时质量较小车辆损毁及车内人员的伤亡风险。如吉林省某市发生一起造成18 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轻型货车及超载等问题。共调查涉案企业7家、刑事拘留23人、批准逮捕3人。其中,在生产销售环节,调查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厂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企业4 家,刑事拘留12 人;在安全技术检验环节,调查吉林省某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刑事拘留5 人;在货物装载运输环节,调查某饮品有限公司等2 家企业,刑事拘留6 人,其中3 人被批准逮捕。又如江苏省某市“10.10”国道发生跨桥桥面侧翻事故,肇事的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超载分别为401.7%和455%,17 名与事故相关的干部被处理,12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 中山市货车“大吨小标”现状
目前,中山市货车保有量为134256 辆,通过大数据研判平台统计得出,新国标GB 38900 实施后在用车不符合整备质量检验要求的有19389 辆,其中轻型货车15984辆,中重型货车3405 辆。在新标准实施后,整备质量检验项目属于在用机动车检验必检项,因此这批整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将不能通过年检。
要求全市检验机构在注册登记检验过程中加强对整备质量检验项目的把关。结合监管工作实际,2019 年年底开展检验机构办理在用机动车检验(年检)业务专项监管行动,严格对整备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把关,按GB 21861-2014 国家标准,整备质量检验项目不属于在用机动车检验必检项,因此,目前存在空车超载的货车只能作为监管提醒项目,不能作为否决项。
空车超载货车改变已经登记的参数,虽然不属于年检必须检验项目,但是如果发现即属于GB 21861 中7.4 中的异常情形,应按要求处置。
这批“大吨小标”车辆对社会和道路交通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造成一定的社会反响,甚至诱发群众事件,如“9·21”货车驾驶员信访问题,货车车主集体到市交警支队信访,提出货车“空车超载”问题。对因货车改装造成的损失,交警支队建议车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货车“大吨小标”在整备质量检验查验过程中常见的违规情形
常见违规还包括车辆外观问题、轮胎问题等。
一是轮重检验违规。在称重时车轮不完全放置在轴重仪上,从而影响称重数据。车驾管监测研判中心检验监管岗在开展远程视频巡查过程中,发现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员在对蓝牌轻型货车进行轮重检验时,车轮未按检测要求放置在轮重仪上,期间工作人员为使仪器感应启动,利用脚部或其他物品遮挡轴重台红外线感应器,以达到影响仪器对轴重检验数据的客观判断。发现违规检验后,经检验数据比对和检验视频倒查发现,该公司在2019 年12 月至2020 年7 月期间,通过对轻型货车轴重检验作弊,致使67 辆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偏差,差值在489kg 至6429kg 不等。
二是修改检验检测软件。检验机构通过显示仪表的交互程序作弊,设置仪表特定程序,修改获得想要的整备质量数据。
三是使用值班标准车厢。GB 7258 -2017 中4.1.8 规定,除按照 4.1.2、4.1.3、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采用“标准车厢”“值班车厢”等手段蒙混过关。这种“值班车厢”采取薄铁皮制作,厚度不及原装车厢钢板厚度的一半,待检验和登记完毕后,再把实际使用的货厢替换回来。这种违规作弊情形在日常的查验工作中时有发现。例如,在今年9 月份办理注册登记查验过程中,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厢体是使用旧车厢翻新,厢体的前后部分有拼接痕迹,厢体上打刻的车架号码有铲改嫌疑,该重型厢式货车涉嫌使用值班车厢试图在登记查验过程中蒙混过关,最后查验人员根据车辆涉嫌的违规情形,启动嫌疑车辆处理程序,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处理。
四是减重检验。即通过各种临时减重手段解决超重问题,规避检验。最常见的办法是卸去燃油、尿素、水等物质,去掉备胎及随车工具,甚至拆除部分配件。
五是重置零点。检测开始之前将轴重台仪表零点相对电压故意调整为负值,导致测量的整备质量数据比实际值按固定值减少。线内检测时,轴重台搁置重物,采用重启仪表或清零等方式使零点重置,所测得轴重值会按所搁置重物重量减少。线内检测车辆制动性能时引车员需控制制动刹车力度,防止出现制动力过高预警导致作弊被发现。
六是重新标定。为应对监管对车辆轴荷总和与整备质量的数据比对,使用轴重台标定工具,按需标定,使测量的轴荷总和比实际值按比例减少,与整备质量数值基本相当。同时,引车员控制制动刹车力度,防止出现制动力过高预警导致作弊被发现。
6 构建查处货车“大吨小标” 新形势
新国标实施只增加了整备质量查验项目,但未能解决在用车造假问题。针对目前货车“大吨小标”现象,急需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国标GB 38900 对在用货车整备质量的要求于2021 年1 月份实施后,如何解决在用车空车质量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问题;二是如何解决新增货车“大吨小标”问题。
以前解决货车“大吨小标”问题主要通过“路面查处”“查验检验”,仅仅依靠交警、交通部门这一“末端”环节。目前,国家已经开展多次由工信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针对货车“大吨小标”的联合行动,工作重点以“路面查处”“查验检验”环节结合“生产环节”源头查处一并打击,尤其今年“10·4”吉林省松原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严厉查处生产厂家、安全技术检验企业、货物装载运输企业等多家企业,追责涉案人员之多、追责部门之广、追责范围之深、追责力度之大,已经形成查处货车“大吨小标”新形态。
7 监管建议
为解决货车“大吨小标”问题,要瞄准 “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监督部门”“查验部门”“检验机构”“车主”五个责任主体、紧扣“生产”“生产监督”“注册登记”“检验”“路面查处”五个重要环节,新形势下尤其要加大对“违规产品”生产厂家打击力度,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货车“大吨小标”。
为杜绝货车“大吨小标”现象,严厉打击货车“大吨小标”违规行为,笔者从监管角度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一是瞄准“生产厂家”源头责任主体,紧扣“生产”环节。在用车“大吨小标”属于厂家责任的,责令生产企业对违规产品进行回收或召回整改。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生产企业违规产品处罚力度,从源头杜绝新增 “大吨小标”车辆。
“大吨小标”现象曝光后,监管部门一直在落实整治措施。“10.4”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家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厂家对相关车型进行回收或召回整改。新国标GB 38900于2021 年1 月份实施后,面临大量“大吨小标”在用车整备质量不符合检验要求问题。由于整备质量检验不合格,年检不予通过,这部分车主绝大多数依靠货车营运为生,年检不通过后必定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通过年检,进而导致系列社会问题。对确定在用“大吨小标”货车属于厂家违规行为入户的,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责令生产企业对违规产品进行回收或召回整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10·4”交通事故对生产厂家相关人员进行了刑拘,事实上还是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后追责”,未在“生产源头”进行预防。对车管部门发现的大量违规产品,目前办理注册登记查验过程中发现违规货车产品,一般仅作退办并上报违规产品处理,生产厂家违规产品“违规成本”极低。必须退办的同时一并立案处理,由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介入,根据违规情况采取退办、罚款、停业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途径从源头上追责。
二是瞄准 “生产厂家监督部门”责任主体,紧扣“生产监督”环节。加强对生产厂家“源头”监管,多部门联合对“非法改装”企业整治,对监管失职的,同样追责。
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告》车辆的准入审查和生产销售环节的抽查复核检验,规范“合格证”的核发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工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对市场存在的“非法改装”行为打击力度。
发现《公告》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存在监管失职的,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追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有效防止不合格货车流入市场。
三是瞄准“查验”责任主体,紧扣“注册登记”环节。规范各类货车注册登记的查验把关,尤其要严查“值班车厢”,进行随机“抽查”复磅工作。
要求各车管业务查验点在办理轻型货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等规定查验车辆,认真核对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 尤其要严查“值班车厢”、对存疑的更要进行随机“抽查”复磅,坚决防止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
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载货汽车,固定违规证据,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的同时,通知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介入,根据违规情况采取退办、罚款、停业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途径从源头上追责。
目前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均开展深度调查,事后倒查处理了相关违法违规查验人员,对工作失职、存在腐败行为的,纪委、监委等部门已及时介入调查追责。
四是瞄准“检验”责任主体,紧扣“检验”环节。严格在用货车检验监管工作。
针对重点车辆套牌车、替检、非法改装、大吨小标、超标超限等严重违规情形,通过强化车辆唯一性监管、检验机构负责人重点把关、落实全面倒查等措施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监管:一是通过GPS 定位系统查询重点车辆年检实时位置;二是要求检验机构通过行驶记录测试仪查询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信息并上传至车驾管检测研判中心;三是加强对重点车辆核查人员把控,要求检验机构负责人对重点车辆唯一性负责;四是新增PDA 拍摄一段车辆识别代号和号牌特写的视频;五是定期对重点车辆检验过程的视频和照片进行全面倒查,重点检查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外观形状是否与公告一致,危化品标志标识、车身反光识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物放大号牌、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
市场监管联合交警、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联合检查工作,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软硬件设备、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联网审核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加强对货车整备质量检测项目的现场复查抽查;对存在整备质量违规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
五是瞄准“车主”责任主体,紧扣“路面查处”环节,继续形成常态化的路面打击“大吨小标”高压态势。
由交警、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超载车辆、改装车辆的路面执法和处罚打击力度,消除不法商家和用户的侥幸心理,逐步减少甚至杜绝改装车辆现象的发生。
对存在 “大吨小标”情况在用车车主,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采取预先提示、责令车主整改、追溯生产厂家等多种途径提前介入,避免2021 年1 月新国标GB 38900实施时出现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