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困境与儒家伦理化解之道
2021-04-03王培培
王培培
(武汉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205,403260390@qq.com)
具有强烈逻辑主义色彩的理性在解决道德争端时所起的作用有时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我们无法用理性的方式来制定合理的强制性规则以指导道德行动,道德生活中的争议用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无济于事。“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显示了来自不同的道德共同体的人们能够进行合作的程度”[1]。一种道德共同体不能用其权威来强制另一种道德共同体接受某种道德内容,那么我们如何来应对人们道德生活中的冲突呢?在道德生活中的协调和对话可以成为一种可取的途径。生命伦理学中的原则主义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发展起来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为道德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基本的结构规则,因此原则主义在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在解决道德冲突时并非万无一失,不仅各种原则之间存在深刻的冲突,而且在面临具体道德境遇时,原则主义甚至无法为解决道德争端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指导。从生命伦理原则诞生的那一刻起,生命伦理原则主义与反原则主义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1 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的争论
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比彻姆和丘卓斯于1979年提出的生命伦理学的四个原则,它们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提出了“尊重自主性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和公正原则”,并把这四个原则作为解决伦理问题的最基本的约束和依据。比彻姆和丘卓斯试图运用伦理原则为道德行为的选择提供一个有效的框架,并用以指导人们的道德行动。
任何一种理论或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原则主义也不例外。生命伦理原则主义是在吸取不同道德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尊重自主性来自康德对人的自主性的论证,不伤害来自格特,行善来自密尔对善的追求,公正来自罗尔斯对于公平的正义的论证[2]。这种由各种道德理论合并而成的原则无法具有统一的哲学基础,这也是伦理原则主义本身在根源上具有冲突性的原因之一。自原则主义提出,国内外学界对原则主义的争论一直很激烈。支持原则主义作为一种解决道德冲突普遍性规则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原则主义中的伦理原则都是大家公认的,有超出特定社区、特定民族文化限制的普遍性。第二,伦理原则回归日常道德经验使它可以免除许多对伦理理论抱有的各种批评。第三,由于原则主义的目标是使得理论与经验、理论与实践互相调适,因而允许道德原则含有一定的模糊性,以让不同的人可依相应的道德经验自行进一步明确化并作出自己的道德判断。第四,原则主义在解决高科技伦理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政府制定研究与发展高科技的政策与管理办法以及立法提供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这在分析与解决生命科学与生物医学出现的伦理问题方面尤为明显。第五,原则主义可以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和科技伦理问题研究的新特征,比较容易的做出反应并及时进行适当调整。虽然支持的观点认为,原则主义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裁决框架和程序性规则,对于厘清繁杂的具体道德实践大有裨益。但是原则主义也可能存在问题,以致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评。而且,近年来,对原则主义的批评日益高涨。这些批评基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如:社群主义伦理学、德性伦理学、判例法、描述和说明的研究进路、诠释学和现象学研究进路、关怀伦理学以及女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研究进路[3]。
原则主义遭受批评的观点主要表征为以下几种:①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的情境下,可能难以形成共同的原则;②不同的伦理原则可能产生冲突,并且很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③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伦理原则的解读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各国按照有利于本国传统和利益的维度进行解读,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伦理认识;④原则和规则与伦理理论相关,并且有理论进行辩护,但各种伦理理论是相互竞争的且互不兼容的;⑤原则和规则往往不能完全适用于急需答案的、复杂的具体境遇;⑥原则和规则主要适用于行动本身,而意向、习惯、环境和感情都被忽略了[4]。
对于原则主义遭遇的以上几个方面的批评,从哲学基础上来看主要是从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攻势。首先,从本体论上讲原则主义是在吸取众多伦理理论(如康德的道义论、密尔的功利主义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无法根植于自身的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这就决定了其各项原则的冲突性。而正是这种冲突导致原则主义往往不能完全适用于急需答案的复杂的具体境遇;其次,从方法论上讲原则主义以几个不分等级的原则作为基本框架和准则对具体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实质上为道德推理提供了一种普遍和客观的程序法则,试图通过“审慎判断”或“自证的准则”为杂乱的道德世界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然而原则主义提供的道德决策程序遭遇具体的复杂的道德境遇时,往往由于无法作出合理的取舍和权重而不能及时地解决道德争端。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原则主义依据的各种决策规则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因此我们说无论从本体论角度还是从方法论角度,原则主义自身的各项原则内容存在冲突性都存在其本质缺陷,当然,更多的批评意见也表达了对于原则主义追求理论上完美的一种期待。
2 伦理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的不融贯性
以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尊重自主性、不伤害、行善和公正”为代表的原则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在基本规则与具体道德境遇的特殊性质之间进行调整以解决伦理争端的决策程序。而原则主义的各项规则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冲突决定了原则主义在与具体道德境遇相结合时表现出了不融贯性。
2.1 不融贯性问题
第一,比彻姆和丘卓斯在考虑具体如何用四项原则来指导解决道德争端的时候,也发现了他们提出的伦理决策程序与具体道德境遇结合的困难。这个困难主要表现在原则与道德境遇结合并非是自然的、融贯的[5]。伦理原则只是为道德行动提供了几个有力约束性的维度,当面临具体的道德争端时,我们发现无法寻找具有统摄力量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无法运用原则主义迅速地为道德争端作出合理性的判决。第二,四原则对伦理决策的指导需要通过具体境遇下的解释和权衡来实现。同时,比彻姆和丘卓斯在处理原则冲突问题上,借助并采纳了罗斯的理论,将四原则界定为仅具有初始性表面上的约束力和初步性义务,一旦在某种特定的道德境遇中这种初始性的义务与其他道德准则相冲突时,就必须经过再次的解释和权衡[6]。比彻姆和丘卓斯试图使用解释主义和权衡主义来解决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的不融贯性,实际上他们是想在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形成完美的融贯性。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给出如何在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形成融贯一致的方法。这些恰好体现了原则主义的伦理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的不融贯性质。
2.2 不融贯性的根源
比彻姆和丘卓斯的原则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决策方式,在运用到具体的道德事件时,只是给道德裁决提供了一个宏大的框架,当深入到具体的道德事件内部时,原则主义无法提供条理清晰的可依据行事的程序模式,即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缺乏融贯一致。究其根源还在于原则主义不是从一个体系完备的道德理论出发经过推理得出的自成体系的程序规则,因此原则主义无法从道德理论的本源上给出合理性的解释。当复杂的道德世界产生争端时,道德主体无法在原则主义的框架内寻求统一的道德共识。相反,来自不同道德共同体的“道德异乡人”也许各自坚守不同的道德原则而互不相让,那么由原则主义提供的基于不同道德考量的各项原则作为伦理决策程序随即宣告失效。伦理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不具有融贯性和协调一致,表面上是由于原则主义提供的各项原则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性,本质在于原则主义的各项原则分别作为一种维度对道德境遇起着约束作用,而这些维度之间却互不相融。也即原则主义本身不具有道德理论的系统性,缺乏理论系统性的原则必然无法将杂乱的道德世界厘清。
2.3 原则主义采取的改进尝试
比彻姆和丘卓斯在回应反对原则主义者的批评时,试图通过提出融贯主义概念来为原则主义指导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行动提供辩护,运用罗尔斯提出的“反思平衡”方法以达到各道德信念的融贯一致[7]。然而,从儒家的思想看来,他们却把生命伦理的理论建构在一个误置的道德反思平衡之中。首先,原则主义提出的反思平衡仅仅从既定的原则出发,其思想理论体系是一种线型的规则,没有充分考虑实际道德生活的繁杂和特殊性,从一些原则到另外一些原则的理论推演对于实际生活中的道德决策来说缺乏灵活度和适应性;其次,原则主义融贯论思想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同文化群体之间在共同道德上达成一致的问题。面对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分歧,原则主义提出的方案是通过更高的伦理学原则,即二级伦理原则来处理不同原则之间的冲突。按照二级原则,“不伤害”原则比“有利”原则更重要,即我们的行动或决策首先是不伤害人,其次才是有利于人。但是,一般来讲,我们很难笼统地说一个原则比另一个原则更重要或在原则中处于更高的地位,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境,针对具体问题权衡利弊,考虑选择更高的伦理原则。同时,选择更高伦理原则的标准应该考虑破坏不同的伦理学原则所带来的效用及其后果来进行。因此,概括来说,原则主义无论是借助罗尔斯反思平衡的方法采取融贯主义的路径,还是对既有伦理原则进行重要性位次的排列路径,都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解决其理论困境的目的。
3 儒家伦理与原则主义的根本分歧
以原则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伦理思想体系,其理论预设是认为具备独立思考和道德感知能力的每个人都是理性和自主的独立个体,他们有权利对生活道德事件知情并作出独立判断和选择,在“尊重自主性、行善、不伤害、公正”等原则性的道德规则指导下作出恰当的合理的道德裁定,这实际上是继承并发展了的典型自由主义和契约精神的体现。与之不同的是,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发展起来的儒家伦理,无论是在道德基础还是解决具体道德生活事件上,都与原则主义产生了根本分歧。
从总体上看,原则主义对于人性的理解是康德式的自由主义人性观念,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甚至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契约关系,人人生而平等,最终突出的仅仅是独立个体的个人价值和道德关切[8]。儒家伦理认为原则主义过分强调个人的地位,而忽视了作为人性主要特征的关系维度。儒家思想中的“伦”在本质上与“关系”具有同义性,指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儒家伦理自始至终表征的都是以“差序格局”为现象的条理和秩序[9]。个人只有在“关系”之中才能实现价值和意义,才能有完整意义上的道德生活。“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讲的就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和朋友之间的道德关系。个人的德性实践只有镶嵌在亲疏有别的关系之中才能够表征,道德关系之网将每个人都置于其中。范瑞平教授(2012)在其论文中指出,儒家思想中对于“礼”的学习和观察给了人们特别的经验指导,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导人们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将在这种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礼仪习惯和日常做法传承下来。笔者认为,实际上儒家伦理对于象征“仪式”活动的“礼”的不断实践和传承,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持具有道德意义的“关系”秩序,从而使道德生活得以有序延续。
原则主义试图通过提出程序性的规则来解决道德生活中的争论,从儒家的观点看,尽管原则主义的规则是从不同道德理论体系中推演而来,但是在运用到具体道德情景中时,仍然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道德规制,也就是说,伦理原则在指导人们应当如何行动时带有外在力量的强制性,可能并不是人们心甘情愿的自觉行动。虽然《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的作者在答疑时指出“对于共同道德中的道德规范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作为理论建设的基石”[10],四个原则源于共同道德,不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命令,仅仅是其使用的研究方法中的出发点。但是,这并不能弥补带有“刚性”特征的原则在解决道德问题时失能的弱势。儒家伦理在解决此问题时更加高明一些,儒家思想通过不停地“教化”或文化熏陶的方式,让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不断践行“礼”的仪式,通过身体力行将合乎“礼”的规范内化于自我道德体验中,“吾日三省吾身”“从心所欲不逾矩”讲的就是“道德内化”的实践过程和结果[11]。从而实现将有型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无形的“道德自觉”内化于心。儒家礼教下的道德之人自然将“仁、义、忠、孝”等基本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到自觉实践行动之中。即使当不同价值理念发生冲突时也一样,“舍生取义”也是一种自觉的价值选择。
4 儒家伦理对原则主义困境的化解
生命伦理原则主义试图为解决道德生活争端提出一种程序性的规则,然而各原则之间的冲突性显示了原则主义的困境,原则主义者提出的伦理决策程序与具体道德境遇结合时存在无法调解的困难,正是伦理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不融贯性促成了这种困难的根源[12]。尽管原则主义者采取了各种策略来进行理论上的调整,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理论的局限性。突显中国传统文化要义的儒家思想体系与原则主义在对道德问题议辩方式上存在根本差异。那么儒家伦理对原则主义困境是如何进行化解的呢?
4.1 儒家伦理的关切对象超越了具体境遇的限制
儒家伦理代表的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根植于以血缘宗法制度为基本特征的古代农业社会,体现的是宗族人伦道德理想。个人道德只有嵌入“同心圆”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够得到提升。海德格尔认为,每个生命个体都是被动“抛入”到世界中的,无论这个世界是道德社会还是世俗社会,我们没有选择,尽管每个人都是独立而平等的[13]。与之不同,儒家伦理则认为我们每个人生命的过程都是一种承接,对上继承的是先祖到父辈的祖宗之德,对下开启后代子孙的德行规范,自我只是家族道德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即使对于不在场的先祖和未出世的后代子孙都负有道德责任。儒家伦理以“我”为中心的道德系统关切到由己外推到亲人、族人、乡人、国人以至于整个社会。原则主义理论的道德关切更多在于在场的当事人,对于不在场的逝者或者未来的子孙后代很难涉及。儒家伦理在道德关切的对象和范围上对原则主义都作了极大的扩展,突破了原则主义面对具体道德境遇时不融贯性的局限。
4.2 道德异乡人冲突问题的化解
原则主义承认这样一种事实,每个人都是在一个相对的具体的道德共同体内,过着自己的生活并找到生命的意义和道德指导。然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道德观念不同,秉持不同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道德共同体之间就成了道德异乡人。任何一种或多种道德标准都无法使道德异乡人在面对道德争端时达成一致,这也就导致了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无法调解。然而,从儒家伦理思想观点来看,“和而不同”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儒家的“和”不是道德的妥协和退让,而是宽怀和包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是以“仁”为中心的俗世的道德观对待“己”之外的他人甚至推延至道德异乡人的基本态度,这种道德上的共存和接纳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认为只有在接受儒家思想基本观点的基础上的接纳。因此,儒家通过道德感化的接纳方式对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化解。
综上所述,以康德式西方自由主义、平等和契约精神为道德来源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主义在解决现代生命技术如转基因技术、基因编辑和器官移植等带来的道德冲突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导致对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身体改造威胁到人的价值、尊严、完整性甚至人类实质上的存在与否等道德问题时,仅仅依靠有限的道德原则来进行道德治理已经出现了理论不足。同时,伦理原则与具体道德境遇之间的不融贯性以及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冲突实践显示了其理论体系的严重局限性。来自古老东方文化的儒家伦理,提出以“道德内化”为特征的实践伦理,具体来说是指儒家伦理具备的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儒家伦理不是以明确的强制性的道德命令来要求人们“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一直以来,儒学精神都是儒家伦理的思想源泉和理论背景,儒学精神的核心要义在于“教化”,儒家伦理的诉求不是“律法”式的规则原则,而是在“求圣”的道路上不断提升道德认知,由此形成“由内而外”的道德力量来约束个人的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原则主义本质上是“由外而内”的外在力量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符合道德准则,但儒家伦理却与之相反。儒家伦理追求的是精神的内驱力,也可以称之为“道德内化”。第二,儒家伦理并不是以提出与“原则主义”相异的原则来实现其道德治理的目的。笔者认为儒家伦理并不是专门提出诸如“仁爱”“公义”“诚信”和“和谐”等道德原则。当我们回顾儒家经典著作《论语》的形成过程发现,其是由孔子及诸弟子在研学中对话集结成书,不是通过逻辑严密的理论推导而成,带有明显的世俗色彩。因此,可以说儒家伦理仅仅存在一些道德关切点,如“仁”“孝”,儒家伦理的思维更多体现的是发散性特征,不追求严密的、宏大的理论叙事体系,比如“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更多的是生活实践中的道德体验。反观原则主义的四原则带有明显的线性思维特征。
儒家伦理以“关系”为道德维度,以通过追求仪式化“礼”的不断践行来提升道德境界,在生活情境中以动态的道德考量来应对复杂的道德难题,以其思想的巨大张力和包容性为原则主义的理论困境带来了突破和化解的新尝试,也突显了其强大的理论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