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技术应用于司法鉴定活动实践
2021-04-03汪杰
汪杰
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4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相关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在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委托下,参照国家相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与地方政府拟定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对某个特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与工程信息文件来对某个工程项目的具体价值进行鉴定。在司法鉴定期间,工作人员需要对原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项目标准进行精准化了解,以此为基础,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落实,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1 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的、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在受法院或个人、单位的委托时,根据相关的工程及鉴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政府部门颁布的造价标准,来对工程造价的资料文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为法院审判提供第三方的证据[1]。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1)证据真实性。在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并对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该确保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提交的全部证据信息都是真实准确的,这项原主要取决于造价鉴定机构,同时还是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关键基础条件。而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只鉴定、评价关于具体造价的问题,并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书。
(2)假定工程质量合格的原则。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该认定进行拟鉴定的建设项目质量是合格的。因为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中明确显示承包人只能对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请求支付,否则就不同意其请求。
(3)合同的有效性或条款的矛盾性。需要由法院进行判断的情况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判断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得在条款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对其效力进行判断。所以在出现部分条款或合同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定依据时,就需要通过这些方式解决。其一,立即和法院交流,并对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询问法官的态度,从而保证鉴定依据的合理性;其二,提前将部分条款或合同分别基于有效与无效的基础下进行相应的鉴定意见,在法官判定时提供参考[2]。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重点涵盖了这些步骤:①收到鉴定委托;②决定接受任务委托的函;③对接鉴定目标的信息资料;④草拟鉴定计划方案;⑤进行鉴定项目证据的取证;⑥明确鉴定项目开展具体方案;⑦初步鉴定;⑧进行现场勘测进行资料的收集记录;⑨进行工程造价数量与价格的评估;⑩内部审核;⑪三级复核;⑫将通过签字盖章的造价鉴定意见报告书进行提交;⑬回答当事人关于报告的困惑;⑭将鉴定意见报告书的最终版进行提交。
在接受委托的函中需要包括:同意鉴定项目的接收,明确提出具体鉴定费用;鉴定所需的数据清单;实施鉴定工作的人员;对鉴定期间产生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方式;如果实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不够清楚,就需要上交书面意见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获取鉴定资料后,应该仔细的审阅资料,并把应该由当事人进行补充通过书面的方式予以告知让其进行补充。在资料确认时存在争议的,需要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质证存在争议的文件,并由双方当事人对笔录信息进行确认。按照鉴定工作的展开,鉴定人员如需要踏测施工现场,就需要鉴定机构通过函告的方式通知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双方当事人,而出现场的人员为造价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与法官,相关记录需要现场人员签字确认。若对最终的鉴定结果检查之后存在失误,需要立即修正;无误就能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报告。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及重点关注事项
4.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在实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与制度、能力、经济与法律等专业都有关联,内容覆盖范围广且烦琐,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方式处理,就算是在同一案件当中,也会出现运用多种方式综合处理的情况。①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在建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价款结算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就能直接根据合同指出的结算方式对数量和价格进行计算,最后出具鉴定报告。②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计算。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可以明确地了解到:就算工程合同无效,但在施工结束后对其进行验收达到标准,承包人可以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款支付。③通过定额方式进行计算。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价格或约定模糊,由于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质量有所改变且双方协商不一致,就能对建设工程开展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单位下发的计价方式或标准进行计算,最后出具报告。
4.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准确定位。要明确鉴定机构并非办案的主体,而它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关系为委托与被委托,需要对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所以,鉴定机构需要实时给法院或仲裁机构汇报鉴定开展的进度,应该进行资料补充或现场勘测时都需要报告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并让其组织进行,不能私下和双方当事人展开联系。②有效沟通。开展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该将工程项目任务书当作基础。因为大部分的鉴定人员在造价专业领域更加精通,而在司法理论方面的专业性还不够,再加上对整个案件的情况没有充分了解,部分鉴定人员在提出意见时也没有见过办案法官的,以至于出现鉴定意见在案件判定其间无法有效发挥价值的现象,所以更办案法官进行合理高效的沟通交流能够进一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③外部资源。在造价鉴定期间常常会运用到类似法律、检验检测等其他专业的帮助,在造价鉴定机构出现造价专业不能处理的情况时,就需要立即上报给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入进行配合,已获得更有效的技术支撑,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使结果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