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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2021-04-03马喜来

建筑与装饰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投标招标部门

马喜来

郑州师范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4

招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体制在几十年的发展变革中,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已基本成型,并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在认识到招标投标制度优点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其进行监管。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影响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引发了一些影响招投标活动成败原因的思考。

1 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缺陷

现行的工程监管体制在经过改革后,因为遭到传统行业分工和部门职能的阻碍,对招标投标进行了多头监管。这种监管办法的实施,对监管权力进行了分割,弱化了其监督的权力,有碍于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进步。监管权力的分割,产生了大量的监督执法部门。这些执法部门都可以对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管,并对招标投标工作拥有发言权,形成了口径不一现象。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拥有监管权力的部门多达十几家,这十几家有关部门均可以对本行业制定管理规范。这就造成了在现实招标投标工作中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法规,在招标投标过程出现问题时,投诉无门。同时,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亦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当违法乱纪无法得到惩治时,就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利于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1.2 构成招标投标系统的信用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各省市均有自己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各个省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不全面、不统一的缺陷,并且各省市之间的信息没法做到共享共通。这样就使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给违法乱纪人员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无形中扩大了部门监管的范围,增加了监管难度,从而对失信人员很难做到有效监督。部分失信人员利用不统一的信用体系,获取非法利益,致使招标投标市场混乱,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3 缺乏对招标投标前的有效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应该仅仅是活动进行的几个小时或几十个小时,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前,相关部门就应该对各个招标投标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关的审查,失信人员应该不予以参与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均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一些建设工程监督部门,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没有对招投标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仔细相关审查。导致一些失信之人成为审查的漏网之鱼,从而让其参与到了招标投标活动中。

1.4 缺乏招标投标后的管理监督

部分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就对其撒手不管,认为其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准确的,但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许多工程招标中。有的投标单位存在着中标后,不直接履行合同,而是采用将合同内容进行分割,把一整份合同分割成几部分,分别转包给别的工程单位,中标单位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利益的榨取。且中标单位只重视获取的利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管不顾,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与公民的利益且不利于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完善[1]。

2 招标投标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市场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所辖地区的经济,对工程行业实行地方保护。在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地方保护表现尤为明显。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部分地方政府或者是主管部门,不发放相关的许可证资格证给外来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或者对这些外来供应商收取极高的管理费。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侵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员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一种只顾地方当前利益,而忽视国家长远利益的行为。

2.2 涉及的利益主体过多且监管体系繁杂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这片土地上生长发展不过几十年,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不足是正常的。我国的招标投标体系在形成之初,由于涉及了太多的利益群体,各个部门都想参与其中,就造成了拥有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这些部门出于自己的利益出发,各自颁发利于本部门的文件,就形成了庞杂的文件条例。虽然监管部门与文件众多,但并无统一有力的管理机构,招标投标一旦出现违规情况,也无法受到惩处。总而言之,这种冗杂的部门分权是不必要的,需要对其进行整改,进而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2.3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需提升

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一个严谨且庞杂的事情,从前期招投标单位与其负责人员的审核,到维持招标活动的秩序和活动结束后对后续事情的监管均是需要监管人员严谨对待的。由于招标项目所涉及的知识面广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故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但我国现在的监管人员多存在着对业务不了解,对法规不熟悉,对招投标过程中突发问题应对不合理等相关问题,这就导致了监管只存在于形式而未落实到工程招标活动的实质中[2]。

3 从法律层面完善招投标监管的几点建议

3.1 确定监管主体,成立统一机构进行监管

首先要明确监管的主体,成立统一的专门机构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管。上文中已经分析出现存在着监管权力过于分散,监管机构过于冗杂且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的问题。当前《招标投标法》在监督管理体系方面的重要缺失就是权力都零碎的分散在不同机构。针对这种情况,一要应打破权力分割过于分散情况,把分割到各部门单位的权力集中到某一部门进行行使,成立统一的专门监管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机构。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应该在法律层面予以修订,从而确保该机构的权力。

3.2 加强对招标投标程序的监督意识,执法更加公开透明

工程招标投标不仅仅是几个小时或者几十个小时的一场活动,作为监督人员必须加强对招标前资料的审查,严格监督招标活动中的程序,甚至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也要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在这三个过程中,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的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监督招标程序的全过程,尽最大的可能做到每一个环节与程序的监督,每一步骤都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保证全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在这个过程中也应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使执法环节更加清晰透明,让参与人员更加直观地感受到监管的力量。具体要求监管机构做到,全部招标信息都要面向社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人员的监督,对监督人员提出的质疑与不解进行有效的解答。

3.3 对招标监管人员进行不定期专业理论培训、素质教育

工程招标工作事务繁忙且对负责的招标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为工程招标项目所涉及的知识面广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监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我国现存的监管人员普遍存在着素质不高和能力不足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应该对招标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招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培训专业素质的同时,责任意识也是监管人员不可缺少的。只有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都具备才能成为合格的招标监管人员,才能使监管系统更加完善,从而保障工程招投标的公正性。

3.4 对《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与完善

从上述文章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我国现在使用的《招标投标法》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由于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产生和发展才几十年,法律存在些缺陷是正常的,面对这些不足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修订、完善,《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要经过理论到实践、实践到理论多次反复,逐步完善。此项法律涉及招标投标工程的全程,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团队不断地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经验和教训,逐一完善[3]。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应该确定监管主体,成立统一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招标投标程序监督的能动性,让执法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在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从而使我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更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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