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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中正确使用生态环境标准初探

2021-04-03刘沙沙

工程技术与管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现行质量标准

刘沙沙

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上海 200032

1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人员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因此理解生态环保标准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生态环保标准是一名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

2 中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不断充实完善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推动了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明确环境管理重点等诸多方面的工作。随着17 号部令的颁布,中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二级五类”基础上增加了“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标准”类别,构成涵盖领域更为广泛、更能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的“二级六类”的标准体系。根据17 号部令,“两级”指的是“国家级”和“地方级”生态环境标准,“六类”指的是基础标准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和管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标准。

2.1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中国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如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如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如现行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声环境质量标准,如现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如现行的电磁环境控制标准(GB8702-2014)[1]。

由于中国各地区或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主要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等因素的不同,各地区或区域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环境自净能力也不相同。因此,省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当地行政区域或者指定区域对国家相应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或内容作出补充规定,或者对已规定的项目或内容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2.2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但因没有上位法授权,目前中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将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纳入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范畴,但暂未列入排放标准。

2.3 生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现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表》(GB9078-2016);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现行的《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如现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如现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如现行的《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等。

排放标准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如现行的《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等。若无适用的行业型排放标准,则使用综合型污染物,如上海市项目就应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等。

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如现行的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3-2015)等。

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如现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4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包括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标准样品等,如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等。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使用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相关标准均有相对应的分析方法,在使用标准时也需要注意污染物对应的监测方法,用错监测方法也会导致标准使用错误。

2.5 生态环境基础标准

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包括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代号(代码)及其相应的编制规则等,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奉贤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等。

2.6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声与振动、自然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如现行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3 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排放标准执行顺序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以符号GB 表示)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以符号DB 表示)[3]。

①若项目所在地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上海市已发布《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则不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若《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如非甲烷总烃厂界限值DB31/933-2015 未作要求,则需要执行DB31/933-2015 的相关规定。

②若同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制药企业废气排放优先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而不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③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优先使用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若没有则使用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项目所在区域有流域标准,则该项目执行流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是《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3.2 排放标准中的非排放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VOCS 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等提出了要求,如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对部分气体如氯气、氰化氢、砷化氢等气体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等高度要求,这些“非排放限值要求”多属强制性要求,都必须严格执行。

3.3 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为提高部分区域环境准入门槛部分标准有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分别对大气和废水排放给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在使用标准时还要注意所在地区是否适用“特别排放限值”。

3.4 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名称需要注意

由于同一污染物可能会有不同名称,在不同标准中使用不同的名称,若不注意就会使用错误,如“2-丁酮”又名“甲基乙基酮”,应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2105-2016)中限值:“50mg/m3、5kg/h”,常见错误为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D 限值“80mg/m3”。

4 结语

中国现有生态环保标准为一套包括污染防治、监测和执法等方面完善的体系,因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只有全面了解现有生态标准体系,才能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现有生态环保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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