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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困境与义务进路

2021-04-03孙素玲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21年25期
关键词:垃圾处理条例民众

孙素玲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 山东 东营 257000

垃圾问题的根源自然就是垃圾,鉴于此应该从其本质出发,对垃圾问题进行合理有效地解决。把生活垃圾中的有用部门挑拣出来,让垃圾变成一种资源,减少垃圾的生成[1]。对于难以转化成资源的生活垃圾,就需要送到专门处理厂中进行集中处理,这样不但能够彰显出源头治理的环保理念,更能够提升生活垃圾的使用效率,对生活垃圾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与利用。

1 垃圾分类的价值

1.1 减少环境污染

近几年,我国的垃圾处理通常采取卫生填埋,或者简易填埋的方法,对此,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与此同时,对于环境也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实施垃圾分类,可以进一步减少垃圾地在土地的填埋范围,进而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1.2 增强人民的节约意识和概念

垃圾分类可以增强人民对资源的回收意识,进而养成节约的习惯,进一步提高全民素养,一旦大家都具备优秀的垃圾分类习惯,也会增加对周边环境的维护,知晓资源的可贵[2]。

1.3 控制土地资源的浪费

生活垃圾中部分杂质是不能被降解的,因此,会对土地造成相应的损害,实施垃圾分类,可以将部分物体进行回收利用,充分减轻伤害。

2 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了能够将我国当前面临的生活垃圾处理困境摆脱掉,提升生活垃圾使用效率,不但要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更要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探究我国存在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问题,只有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清晰,才能够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才能够明确应该从哪里着手,最终彻底将我国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解决掉。

2.1 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当前我国对垃圾的分类处理还处在初级时期,虽然一再进行倡导,可是收效甚微。当下,国家虽然增设了具体的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政策,可是却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实地考察中,垃圾分类处理存在很多的问题,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只停留在原则性倡导上,虽然有口号,且欠缺实际操作的措施以及对应的辅助措施,责任主体混淆,奖惩制度不全面等都导致法律条例的可操作性存在不足。

2.2 政府方面欠缺对应的管理措施与力度

当下,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如同一盘散沙,虽然街道投放垃圾分类的垃圾桶随处可见,但是在进行垃圾回收处理环节,大部分采取一锅端方式,这种流于形式的分类处理方式,反映出国家政府管理力度严重不足的稳态,并且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意识也非常浅薄[3]。为了能够彻底改变人们进行垃圾清运的习惯,只依靠浮于表面的法律条例内容是无法深入经深入的,需要政府部门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对应的管理措施,以此确保配套设施的可操作性,牵一发而动全身地带动民众积极参与和遵守。

2.3 宣传力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一直以来都较为欠缺,源头治理的理念要求之下,生活垃圾产生源头依然是所有公民。然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严重不足,以至于很多人并未建立起垃圾分来的意识与观念,有的甚至持有鄙夷态度。而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不同于其他工程建筑施工,只依赖政府部门进行管控是无法实现的,目前人们环境意识的广泛低靡,是国家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必须要面对的困境。

3 现代我国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的义务进路

当前我国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已经是时代所趋,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传统形式的重工业产能过剩,矿产资源出现贫荒的状况,必须及时转变以往地大物博的错误观念,目前,我国很多矿产资源都是从国外进口的。所以我国现代的资源状况不甚乐观,所以国人都要建立起资源危机感,效仿发达国家对所有可用资源的充分利用[4]。特别是生活垃圾当中有30%-40%都是可利用资源,在中国人口众多的庞大基数之下,会有海量资源能够被重新里游泳起来,这些资源的使用会降低超过七成的环境污染。

3.1 完善法律法规,并且颁布有关垃圾分类处理的健全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太过原则性,致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成为流于形式的存在。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制定统一、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律,用法律手段对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进行规范,所有区域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法律条例,区域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基本法律条款。并且要着手于政府、社会民众以及企业三个主体,明确各方的职责与责任[5]。我国现代的法律条例之所以欠缺良好的执行力,主要是因为欠缺对应的强制性执行措施,导致法律只是软法,无法落实执行力。为了确保法律执行力,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更需要制定对应的奖惩制度,在最初开始政策推行的时候要严格贯彻落实执行力度。只有这样民众才会在强制性法律的约束之下,从最初的被迫遵守转变成为习惯性遵守,也就是说把垃圾分类转变成一种自然习惯。

为了能够确保法律条例的可操作性,可对日本进行效仿,基于不同生活垃圾所具有的属性执行对应的专门法律条例,法律条例对所有垃圾的分类处理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制定严格的贯彻执行标准,使所有民众都能够明晰自己到底要怎样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分类处理到怎样的程度才符合国家标准等。

3.2 加强政府参与和管理策略

我国垃圾分类处理的现状主要是因为政府不作为、怠政,政府一定要积极发挥出领导带头的作用,特别的现代,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正处在长待时期,只有积极发挥政府机关的主导作用,才会把垃圾分类工作落实下去,不会再重蹈覆辙。

有关调查研究已经表明,我国民众对于垃圾的分类处理知识还不明确,因此政府机构要使用对应有效的措施,保证民众都能够对法律条例中的规定进行严格遵守,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相关法律中的标准要求。我国政府可学习国外先进国家对生活垃圾进行严格分类的方式,使民众能够清晰知道什么时间投放什么种类的垃圾。基于我国现代基础实际国情,把社区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权交给到对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让其对小区内部的垃圾分类处理进行监管,对于不遵守法律条例相关内容的居民进行劝说教育[6]。并且,因为过民众的垃圾分类处理意识较为薄弱,因此可以要求厂家在商品包装商店标明此种商品的垃圾类别。这要求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垃圾分类处理法律相关的内容,设定对应的垃圾箱以及垃圾清运装置,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这样才能够让民众有清晰的方向感,确保政令执行得畅通无阻。

我国属于政出多门的国家,因此垃圾分类处理就变得更加严峻而复杂。生活垃圾现在正处在失控的状态中,这与生活垃圾的来源是息息相关的,生活垃圾的来源太过广泛,产生、消费以及回收和处理等工作,会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个职能部门却只负责分管垃圾处理工作中的某一个环节,当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会导致整个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无法落实下去。鉴于此,我国需要到传统形式的政出多门、分别管理体制,构建统筹兼顾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就能够规避互相推诿情况的出现了,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7]。

只依靠政府与法律相关制度,是难以确保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贯彻落实的,要积极发挥社会主义时常的巨大力量,站在时常的视角考虑,对企业、民众等进行规划管制。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属性,可针对现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况进行税费征收,参照美国使用巨额垃圾回收的税费去管制企业,企业就会因为经济利润的确保,民众为了规避非必要性的开支,使用市场力量引导企业与民众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在使用时常力量实施规范约束的同时,可把垃圾分类发展成产业,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对垃圾分类相关技术进行研发,从科技层面上提升垃圾回收使用效率。目前我国通常都是使用填埋与焚烧的方式实施垃圾处理工作,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把垃圾分类处理转化工作转变成一种产业,能够为有关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解决由于垃圾分类处理而失去工作的拾荒者问题[8]。着手于生活垃圾产生的源头,各个地区、产业、场所中出现的生活垃圾都是不同的,需要对其行业数形济宁专业化的管理工作,在源头上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进行对应有效地解决。

4 结束语

政府等需要从多方面对垃圾分类处理进行管控,用双向保证的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治理,用这样的方式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进行保驾护航,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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