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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建筑的消防设计

2021-04-01艾怡霏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公共建筑网点宽度

艾怡霏

(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00)

1 引言

在我国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中,一般都是将组合建筑归类为公共建筑,建筑整体的消防设计要求会因为建筑本身的定性而被提高,缺乏合理性。对此,2014年,有关部门颁布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下文简称《规范》),对之前规范中提到的消防设计进行了修正,统一了相应的设计标准,也使建筑消防设计出现了一些变化。

2 做好建筑分类定性

依照《规范》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可以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但组合建筑并不归属于上述2种类型。在部分设计方案中,将组合建筑定性为公共建筑,因为在《规范》的相关条款中已经进行了说明:“其他多种功能组合”并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的情况。事实上,可以将组合建筑简单地理解为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组合,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同功能部分的消防设计都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而无论功能的组合如何,都不会超出民用建筑的范畴[1]。

3 计算消防用水量

建筑消防设计中,消防用水量的计算非常重要,其影响因素有3点:

1)消防给水一次火灾灭火设计流量,指发生火灾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水量按照住宅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住宅建筑及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内消防用水量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体积等参数分别依据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GB 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与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范》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2)火灾持续时间,指喷水灭火装置在达到设计流量要求的情况下,所能够提供的持续供水时间,可以依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

3)同一时间火灾数量,因为组合建筑被定性为民用建筑,依照相关规范,将同一时间内火灾数量设定为1次。

4 设计防火分隔

在《规范》中,提出组合建筑消防设计中需要在住宅功能部分和其他功能部分之间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虽然《规范》没有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不能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但因为住宅建筑部分和其他功能建筑部分疏散通道的设置相互独立,相关设施的设置也各不相同,加上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较高,应将住宅建筑部分和其他功能部分划分在不同的防火分区,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施工难度。同时,在组合建筑消防设计中,还应重视对防火间距的设置,在考虑建筑整体高度、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计算最佳防火间距,在保证防火效果的同时,避免过度占用建筑空间的情况[2]。

5 组合建筑消防设计关键问题和解决

5.1 商业网点界定问题

在《规范》中明确提出,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需要做好住宅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工作。根据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2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若住宅首层或首层及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定性为附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设施依然按照住宅建筑考虑。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照《规范》相关条文执行。从多数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分析,基本都采用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如果在原本的建筑中,因为商业调整功能需要对消防部分进行重新设计,而依照新规范提出的防火标准,住宅建筑采用的是B1级保温材料,而公共建筑需要使用A级保温材料,会导致建筑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3]。

基于此,应切实做好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工作,尽量将除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设置在住宅建筑的1层和2层,且面积控制在300 m2以内,不对建筑主体以内或以外部分进行区分,将组合建筑的属性确定为附带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

5.2 既有建筑改造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住宅小区底层设置为商业设施的例子数不胜数,而如果对既有建筑进行相应的商业改造,会引发楼梯疏散宽度较大的变化。在以往的规范中提出,商店楼梯的疏散宽度应依照每一层的疏散人数进行计算,同时依照相应的解释,若1层与2层每层的疏散宽度取值为0.65,建筑高度为4层,则每一层的计算宽度应按照1.0计算。在旧规范中,若商业建筑平均每层的面积为5 000 m2,共4层,则1层与2层的疏散宽度为13.81 m,3层疏散宽度为14.44 m,4层疏散宽度为15 m;在新规范中,1层与2层的疏散宽度为21.5 m,3层疏散宽度为19.5 m,4层疏散宽度为15 m。对比可知,现有建筑内部功能如果出现变动,需要对消防设计进行重新审查,则楼梯疏散宽度的改造基本无法满足如此巨大的变化。因此,在对老旧建筑进行商业改造时,需要参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火疏散设计。

5.3 消防设施配置问题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建筑消防设计中,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同样十分关键,《规范》的要求与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对其进行明确。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为例,在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中提出,当建筑高度超过100 m时,无论是高层建筑还是裙房,除了一些特殊功能的空间,如溜冰场、游泳池,以及面积小于5 m2的卫生间或不适合采用喷水灭火的区域,都应设置相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也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而在《规范》中提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执行。这种情况下,以前很多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如果执行《规范》,只需要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需要重点关注。

6 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建筑的数量持续增加,对消防安全和消防设计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在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前提下,做好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解决消防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证消防设计效果,切实保障建筑消防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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