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管理分析
2021-03-31武世敏WUShimin
武世敏/WU Shi-min
(1.兰州理工检验技术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50;2.宁夏盛创鸿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 750021)
我国建筑行业仍然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特别是高层和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在建筑外墙装修、维修和清洗过程中,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由于其构造简单、操控方便、安拆(移位)快捷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建筑施工中。
自2014 年《宁夏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所有安装于施工现场的吊篮均由专业检测机构对其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笔者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第一批取得吊篮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技术人员,对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有着切身的体会。虽然吊篮未列入特种设备的目录范畴,但属高处作业升降设施,近几年,随着国内有关吊篮的事故频发,住建部37 号令明确吊篮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畴,因此对吊篮的安全使用管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1 高处作业吊篮隐患分析
1.1 生产制造参差不齐
相对于其他建筑施工升降设施,构造相对简单的吊篮在制造技术水平方面比较低,制造许可的门槛也比较低,投入产出比却很高,得到一些中小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近年需求量的急增,制造过程的质量把控不严、原材料不合格等现象,最终导致出厂的吊篮质量参差不齐。例如GB/T 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要求踢脚板应高于平台底板表面150mm、平台在其工作面应具有靠墙轮等立面保护装置,在市场上能达到两项要求的吊篮屈指可数,这些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起初可能会满足施工现场的要求,但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其承载力就会大打折扣,非常容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1.2 租赁市场混乱
吊篮的使用主要以租赁为主,约占总量90%以上,施工企业自有不足10%,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吊篮正常仅需1 年即可回本,随着需求量急剧增加,诱人的商机使许多只想做“短线”的租赁企业或个体户纷纷涌入吊篮租赁行业,甚至从未接触过吊篮的个人或家族合伙搭成班子,既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也没有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同时缺乏社会责任,扰乱市场的同时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1.3 安装、拆除资质不明确
在行业标准JGJ 202-2010 中,将高处作业吊篮纳入工具式脚手架,同时在行业检验标准JGJ 305-2013 中,将高处作业吊篮列入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安拆起重机械或者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虽然没有明确高处作业吊篮究竟属于整体提升脚手架还是升降设备设施,但从吊篮的工作方式来看,既满足整体提升的工具式脚手架,也符合升降设备设施,所以其安装、拆除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承担。但是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标准来明确吊篮安装、拆卸资质要求。对此,2020 年7 月13 日西安市住建局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中提出,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出租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2020 年7 月28 日北京市住建委关于明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复函中,明确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因其不属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并且不要求吊篮产权单位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也不要求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拆活动;而重庆地区一般由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拆活动。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就其安拆责任方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统一,也是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中安全隐患之一。
1.4 检验检测机构把控不严
随着吊篮安装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与日俱增,民营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异地或者跨省实验室也日益增多,导致检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抢占市场,部分检测机构在竞争过程中,不是依靠高质量的技术和服务来争取项目,而是以“价格战”或非正当手段来争得项目。例如,吊篮最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锁,强制要求在标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但是有的检测机构并未严格按此执行,这种恶性行为必然导致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下降、检测数据和结论失真,给吊篮的正常使用留下安全隐患。
1.5 使用方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吊篮在联合验收合格之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其责任主体也随之转移到使用单位。但是,目前大多数吊篮使用方是外墙保温或涂料作业的专业分包单位,只负责使用吊篮,根本不在乎吊篮的日常维保及安全管理,吊篮高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甚至对操作人员没有进行任何安全培训和教育,违章操作司空见惯。此外,还有一些建设单位要求由总包单位负责吊篮租赁以及管理,分包单位来使用吊篮,总包为了成本核算,对吊篮的租赁往往是注重价格,而忽视了吊篮整机产品质量,双方推托,安全职责严重脱节,落不到实处。
1.6 监管不统一
作为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吊篮既没有被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也不属于住建部166 号令规定的起重机械范畴,因此,迄今为止,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高处作业吊篮相关法律法规。个别省市出台的关于吊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吊篮的监管、保障施工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省市鉴于对吊篮管理定位不明确,至今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担心监管越权而无上位法做依托,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吊篮如何实施监管感到无所适从,使吊篮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任其发展的局面。
另外,现行的国家标准GB/T 19155-2017中虽然对吊篮关键部件的报废有所要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吊篮整机的使用年限。对于已使用多年的老旧吊篮,经打磨涂漆后仅靠外观检查无法对其进行报废判定,甚至存在不同厂家的提升机等部件现场临时拼凑组装在同一台吊篮上,像这类产品进入现场后发生故障概率极高。宁夏回族自治区自行规定超过5 年的吊篮无型式试验报告不得使用,却因缺乏依据而屡遭产权单位的质疑,政府主管部门也为此深感被动和无奈。
2 提升吊篮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2.1 及时修订相关法规
亟需制订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建议修订长达12 年之久的住建部166 令,准确定位高处作业吊篮,使地方政府监管机构有依据支撑,明确各个主体单位的安全职责,对监督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可以作出准确惩罚而不被质疑或投诉。
2.2 完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在修订吊篮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时,应明确安全锁、提升机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特别是安全锁应有永久、可追溯性唯一标识。对超出正常使用年限但整机状况良好的吊篮,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每年进行安全评估(评估项目不少于GB/T 19155-2017《高处作业吊篮》表16的出厂检验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2.3 加强前期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加强租赁管理 租赁单位必须和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单位与产权单位宜为同一法人单位,否则,租赁、产权和使用单位共同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产权单位为所提供吊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符合安全使用技术标准,租赁单位负连带责任。
2)强化安拆管理 鼓励产权单位取得相应安拆资质,负责对本单位吊篮的安装拆除工作,吊篮安拆前,总包单位应当要求安拆单位按照住建部37 号令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非常规搭设的吊篮,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安装。
3)规范检测市场 由协会主导、政府监督,通过协商或谈判等形式来划分检测区域,遏制无序竞争状况。检测人员应依法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测,对检测的关键部位和不合格情况及事实进行拍照,并留存影像资料。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应对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委托单位不得随意在检测过程中变更检测机构,同时应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频率,确保检测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2.4 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使用要求
吊篮在使用过程中,“三分凭技术、七分靠管理”,落实好管理是遏制事故的关键,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严格按照制定的维保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等,确保吊篮处于安全使用状态。
2.5 监督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实施柔性执法
政府监督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可采取邀请专家、采购第三方服务、运用“5G+智慧工地”视频监测等方式,“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吊篮的专项检查检查,并对接近使用年限、整机状况较差、管理不规范的实施重点监督。多采用柔性执法,对特别优异的企业应进行奖励,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机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处罚。
3 结语
高处作业吊篮由于其自身的优点,被广泛地应用于外墙保温及涂料作业、幕墙安装、以及玻璃幕墙的清洗工作等领域,怎样安全、高效的使其为工程服务是吊篮管理的重点。本文主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国内部分省市对吊篮安全管理的现状,从吊篮的生产、租赁、安拆、检验、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阐述,并从各个对应的环节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提出“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希望对相关企业和政府监督部门有所启示和借鉴,共同促进并确保吊篮在建筑行业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