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立“新规”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2021-03-31张颖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方面,《通知》提出,要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方面,《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同时,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通知》要求,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
《通知》强调,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