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制度之比较
2021-03-31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81
胡 姬[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1]
0 引 言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起来的,30多年以来在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借鉴于FIDIC合同条件,因此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的监理制度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存在许多差异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
1 比较分析
我国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制度在称谓、职业定位、合同地位、职权、业务范围、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1 称谓不同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
根据对国际通用 FIDIC 合同条款中工程师的定位和职责进行研究, FIDIC“咨询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在FIDIC文献中为“Engineer”[1]。
两者比较: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Supervising Engineer )在国际上为“咨询工程师”( Engineer ),两者在称谓上存在一定差异。
1.2 职业定位不同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的合同地位为独立的第三方角色,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服务活动。
国际通用的 FIDIC 合同条款中,咨询工程师工程受雇于业主,属于业主的人员,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
两者比较:我国的监理工程师为独立的第三方角色,而国际通用的咨询工程师是业主的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两者的职业定位不同。
1.3 合同地位不同
我国的监理代表着监理单位,与业主(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地位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存在一定的上下级隶属关系。FIDIC白皮书中规定咨询工程师与业主(委托人)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两者比较:我国监理工程师的合同地位比国际通用的咨询工程师低。
1.4 职权不同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我国监理人的义务共7条:①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②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③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④履行职责;⑤提交报告;⑥文件资料;⑦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FIDIC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的义务共4条:①服务范围;②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③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④业主的财产。
两者比较:从合同条款来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受的约束比较多、工作内容比较具体,比咨询工程师在人员、报告以及资料方面的要求更严格。
1.5 业务范围不同
我国的监理工作一般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开展。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因此存在着监理对于项目前期的设计不是很了解,需要一段时间的技术交底才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现象。我国监理行业虽然正在探索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但目前还在试点阶段,还需要一段较长的发展过程。
在FIDIC中,咨询工程师对项目的监理包含了项目的全过程,业主对一个工程项目的研究、决策和管理主要依靠咨询工程师。监理制度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始终,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两者比较:我国的监理制度主要作用于施工阶段,正在探索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FIDIC咨询工程师贯穿工程项目始终。
1.6 报酬不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的基准价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4%~3.3%(可上下浮动20%),收费较低,同时还存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不够规范、恶性竞争带来的实际收费比规定标准还低的问题。
在 FIDIC 中,咨询项目的取费一般可以达到工程造价的5%~10%,同时还可提出合理的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和加班费等费用。
两者比较:我国监理报酬比国际咨询服务报酬低。
2 发展建议
为促进我国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进一步与国际监理咨询行业接轨,本文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2.1 推进监理单位回归咨询本质
监理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进监理单位回归咨询本质,让监理单位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转型,有助于监理摆脱当前地位偏低的现状,使监理在项目管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2 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促进监理业务范围的延伸,使之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将监理服务范围延伸至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此外,不断拓宽监理业务范围,使之向多元化服务发展,将监理业务范围拓宽至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和风险评估等。
2.3 优化监理职业资格管理
针对目前我国监理人员执业门槛较低、存在执业资格挂靠、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到位率低等问题,建议借鉴FIDIC 工程师的管理经验,优化监理执业资格管理。不断强化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人员的注册管理和信用评价,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个人市场竞争机制,进而淘汰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通过开展与 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美国建筑师联合会( AIA )等国外协会的合作,将监理工程师与国际咨询工程师对标,进而与国际咨询工程师形成资格互认,提高我国监理工程师专业水平,扩大我国监理工程师的国际影响力。
2.4 提高监理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创新工程监理技术、管理、组织和流程,不断提高监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引进先进的检测工具,应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物联网和大数据等相关手段,建立监理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化监理基本工作机制,实现监理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逐步提升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管理水平。
2.5 适当提高监理报酬
为杜绝监理单位通过压低价格中标的恶性竞争现象,建议制定符合市场要求的监理取费标准,适当提高监理工作报酬,进一步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3 结 语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监理制度与国际通用制度,发现其在称谓、职业定位、合同地位、职权、业务范围、报酬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促进我国监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使我国监理制度进一步与国际监理咨询行业接轨,本文提出推进监理单位回归咨询本质、优化监理职业资格管理、提高监理信息化水平、适当提高监理报酬等发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