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木质材料的相关标准及回收利用的建议
2021-03-29张海霞
张海霞
(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33)
废弃木质材料是指在林业采伐、木质材料和木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以及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使用过后被作为废旧物品或垃圾而抛弃的木质材料、木制品、木质人造板与木质材料纤维制品。我国是木材消费大国,2016年,我国木材消费总量约60 941万m3[1]。大量的木质“废料”除部分被循环利用外,很大一部分没有被充分利用,有的一烧了之,有的甚至被当成垃圾填埋处理掉了。近十多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对废弃物的处理及利用较为重视,陆续颁布了若干个标准。
1我国已发布的废弃木质材料的相关标准
1.1国家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 22529-2008)
该文件规定了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总则,以及废弃木质材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回收和预分选、储存与运输、利用途径、产品的标识与销售要求、回收利用效果评价等。适用于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管理。
1.2国家标准《人造板生产用回收木材质量要求》(GB/T 33039-2016)
该文件规定了人造板生产用回收木材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及合格判定、运输及贮存等。适用于人造板生产用原料的回收木材质量评定。
1.3林业行业标准《废弃木材循环利用规范》(LY/T 1822-2019)
该文件规定了废弃木材循环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分类、回收、储存与运输、循环利用和废弃木材循环利用的安全、环保要求。适用于废弃木材回收、加工和利用相关的管理与生产等部门。
1.4林业行业标准《人造板生产用回收木材检验方法》(LY/T 2558-2015)
该文件规定了人造板生产用回收木材的术语和定义、取样和试件制备、检验方法等。适用于人造板生产用回收木材品质检验评价。
1.5林业行业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储存保管规范》(LY/T 3032-2018)
该文件规定了废弃木质材料储存保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储存保管方法、基本原则、场所和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要求、环保要求、废弃未经化学处理木质材料保管要求、废弃化学处理木质材料储存保管要求、废弃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与含有有害生物木质材料的储存保管要求。适用于废弃木质材料的回收、储存保管、加工、利用的生产和管理。
1.6国家标准《废弃木质材料分类》(GB/T 29408-2012)
1.6.1按产生来源分类
分为10类:(1)林木采伐和树木修剪;(2)原木生产;(3)木材加工;(4)建筑、装修和拆迁;(5)工业、农业生产;(6)家居、办公等日常生活;(7)交通工具及设施;(8)军工和文体;(9)物流;(10)景观和广告。
1.6.2按含有害生物及化学物质种类分类
分为5类,其代码为:(A)不含胶、油漆、镀层以及其他化学物质;(B)含胶、油漆、镀层,不含有机卤化金属、木材防腐剂;(C)含有机卤化金属、不含木材防腐剂;(D)含木材防腐剂及其他化学类杂质、不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E)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
其中,A、B两类不应直接作燃料使用,C、D两类不应进行水解、热解和液化处理,E类须按国家相关固体废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1.6.3按照利用或处理途径分类
分为6类:(1)复用:A、B、C、D各类木质材料能复用要优先复用;(2)循环利用:A、B类废弃木质材料;(3)再生利用:A类废弃木质材料;(4)能源利用:C、D类废弃木质材料及不能复用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的A类和B类;(5)特殊利用 :A类废弃木质材料,即将废弃木质材料回填回垦、养殖填栏、生物种植和副业利用等;(6)特殊处理 :E类废弃木质材料。
其先后顺序也可认为是废弃木质材料利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9》中,木材加工部分列出的危险废物包括使用五氯酚、杂油酚及砷铬制剂生产的防腐木材。
2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现状
2.1回收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对相关标准缺乏了解
笔者走访长春市周边十几个废弃木材回收单位,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他们回收的标准就是“好卖的”。回收的产品包括木质包装箱、木质托盘、水泥模板、木方、防腐木材,还有部分品相较好的实木地板、实木家具等。这类废弃木材大部分可复用,少部分可作为人造板的原料被循环利用或作为能源利用。对于已经颁布的各类废弃木质材料的相关标准,普遍缺乏了解。
2.2回收、储存场所混乱,防腐木与一般木材混合堆放
近年来,我国化学处理的木材种类繁多,包括防火、防霉、防腐、防变色、防虫等。尤其是防腐木材,不但消耗量增长迅速,而且防腐木的种类较多,如炭化处理防腐木和药剂处理防腐木,药剂处理防腐木又有CCA处理和CA 、ACQ处理等。防腐剂使用的种类不同,危害程度不同。2014年,我国大约生产300万m3的防腐木,90 %的企业使用CCA防腐剂[2],而CCA属含砷防腐剂,其产品在欧盟和美国使用受到很多限制[3]。我国防腐木质材料处理产业起步较晚,虽然有些标准要求对含砷废弃木质材料进行专门处理,但现阶段在长春周边尚未了解到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废弃木质材料回收从业人员对防腐木材潜在的危害性普遍缺乏了解,把防腐材与一般木材混合堆放,甚至混入应用于普通人造板生产的板材中,对生产者和使用者都具有一定安全隐患。
2.3 废弃人造板无人回收
在回收场所几乎见不到废弃人造板材的踪影。近20年来,我国的人造板生产和消费量增长迅速,2008年的产量为0.94亿m3 [4];2019年,全国人造板总产量为3.085 9亿m3,其中胶合板产量18 006万m3,纤维板产量6 199万m3,刨花板产量2 980万m3,其他人造板3 674万m3[5]。这些板材多用于生产室内用家具,如衣柜、橱柜、壁柜、床、门、强化地板等。如果按一般人造板使用寿命10~20年计,伴随着巨大的消费量而来的将是废弃人造板的爆发式增长。这部分材料在使用时除少部分保持其基本状态外,多数经过了各种加工处理,如胶结、涂饰、贴面等。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损毁,多数会随着家具及家装的更新换代被废弃。废弃人造板材料不仅规格多样,多数还与水泥、石块、金属、纺织物、玻璃等相互胶结混杂。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不论是复用还是再利用都很困难,早年多作为燃料使用,但由于存在“烟尘污染空气、运输成本高、占用场地大”等问题,目前这类板材基本处于无人回收状态。大量的废弃人造板材不但会对环境有影响,还会有各种安全隐患,最重要的是造成资源的浪费。
3关于废弃木质材料利用的建议
3.1加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要继续加强公众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认知,应尽量延长各类木制品的使用周期,减少废弃木的产生量。必要时进行一次全国大调查,摸清我国废弃木质材料的存量。政府要大力支持、民众要积极参与到将废弃木质材料作为重要的资源加以回收利用的事业中。
3.2管理部门要统一认识,完善标准、明确方法
现在有效的几个相关标准中其术语、定义、分类等存在不一致性,标准修订时应予以完善,特别是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木质材料要有能快速识别的方法。
3.3 理顺和明确废弃木质材料利用在学科分类上的位置,建立专门组织
废弃木质材料的应用,不应局限于木材加工领域,可以是跨行业和专业的。应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开展多方面的研究,充分开发废弃木质材料的价值。回收利用技术不仅要考虑如何利用废弃木质材料、还要考虑利用过程中的能耗、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利用的效率等因素。
3.4 建立起废弃木质材料综合利用体系
完善废弃木质材料多级循环利用体系[6]。对于实在不能再利用的废弃木质材料,尤其是废弃人造板,要大力推广园林绿化利用、堆肥处理等,尽量减少燃料使用。要建立起“废木还林”或“废木还土”的理念,既可以改善林木生长的土壤条件,又可以减缓碳排放。
3.5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建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企业对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的积极性,对于回收利用企业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但也要有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标准的宣贯,对于可能发生安全及环境问题的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应有防范机制。
我国对废弃木质材料的开发利用尽管有了一些研究,但距离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政府、科研单位及企业等协同作为,才有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废弃木质材料综合利用体系。废弃木质材料的利用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