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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瘦肉精”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3-28曹玲芝贾敬亮崔荣飞

今日畜牧兽医 2021年11期
关键词:瘦肉精兽药屠宰

曹玲芝,贾敬亮,刘 芳,刘 博,崔荣飞

(1. 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053000;2. 衡水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053000;3. 衡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53000;4. 石家庄市畜产品和兽药饲料质量检测中心 050000)

自201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健美猪”事件后,时隔十年,“瘦肉精”违法添加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让人触目惊心。长时间食入含“瘦肉精”的食品会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1], 常见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症状。特别是心率异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危害更大[2]。如何有效解决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法添加问题,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1 河北省农业农村部门“瘦肉精”监管工作机制

按照河北省政府文件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针对动物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及运输环节进行“瘦肉精”监管。养殖环节: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出栏需要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以下简称报告书),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出栏需要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以下简称保证书)。动物省内调运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要查验报告书和保证书。调运出省的屠宰用生猪、肉牛、肉羊按照每批次不低于3%比例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送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认,确认阳性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对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 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查验入场(点)动物的报告书或保证书,并回收保存。动物屠宰企业对进场(点)的动物按“批次”进行自检,自检品种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动物批次”按车确定,每批检测动物数量的原则上不低于3%,最少不得少于1头(只),驻场官方兽医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自检阳性的,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采取控制措施,限制移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送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认,阳性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对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运输环节: 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调运出省的动物查验签字盖章的报告书、保证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报告书和保证书的劝其返回调出地,同时通报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瘦肉精”检测阳性的动物养殖场实行3个月禁调。

2 “瘦肉精”监管存在问题

2.1 部门协作不顺畅,难以形成合力

“瘦肉精”监管工作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进行监管。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还存在分段管理,没有真正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没有形成合力的监管局面。各执法部门只负责自己的监管内容,交界处等边角地带容易形成监管盲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3]。另一方面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基层农业执法人员整体年龄偏大,素质不高,日常培训力度小,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大案要案尤其是需要移交公安的案件对移交的程序和条件掌握不到位,导致部分涉及刑法案件移交不及时、不顺畅的现象发生。

2.2 牛、羊定点屠宰率不高导致监管漏洞

牛羊定点屠宰场所的缺失,是私屠滥宰的温床。河北省内调运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只需查看承诺书和保证书,调运出省的屠宰用生猪、肉牛、肉羊按照每批次不低于3%比例进行抽检,屠宰企业是提供动物产品的最后一个环节。省内调运的牛、羊,进入屠宰场屠宰的经过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抽检环节,能有效弥补检疫环节“瘦肉精”抽检漏洞。未进入屠宰场屠宰的牛、羊,没有经过产地和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动物产品品质无法保证,进入交易市场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检,由于抽检过程的时限性,抽检结果出来以后再去处罚追踪溯源往往所有的动物产品已经销售一空,尤其是夏天和冬天,烧烤和火锅消费旺季,牛羊肉需求量较大,如果没有经过产地检疫“瘦肉精”抽检和屠宰环节检查,产品品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2.3 流动销售兽药、饲料等人员监管难度大

目前,兽药、饲料经营环节仍然存在流动销售人员,没有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资质,直接到养殖场户进行销售,流动性大,销售渠道隐蔽,经营的兽药、饲料质量很难保证,给兽药、饲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也给“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销售提供了便利,养殖户很容易受销售人员蛊惑为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使用人用药、违禁药、“瘦肉精”等违禁品,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

3 建议

3.1 加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加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提高监管执行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瘦肉精”危害的风险。畜产品进入人们餐桌要经过养殖、屠宰、肉品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为防止监管脱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形成联打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完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 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源头食品的质量安全[4],有效避免单打独斗引起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培训,各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及时沟通,了解掌握涉刑案件的移送条件,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联系,通过部门协作,强化执行力,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违禁物质行为,有效化解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风险。

3.2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源头

经过多年严查打击之后,“瘦肉精”源头仍然存在查不明、管不住等问题,“瘦肉精”黑作坊黑工厂没有得到根除,源头得不到有效控制,是“瘦肉精”事件反复发生的根本原因[3]。对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原料的企业和窝点进行打击,是切断违法药品销往养殖场户的重要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严厉打击流动销售兽药、饲料人员,将养殖场使用兽药数据纳入兽药追溯系统,形成生产、销售、使用闭环管理。对生产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生产企业、违规销售兽药产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监控。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进行告知,营造共同打击添加“瘦肉精”非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3.3 加强牛、羊屠宰管理

由于部分地区牛、羊没有实行定点屠宰,无法规范实施检疫和“瘦肉精”监管。目前部分地区牛、羊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居民肉类饮食结构原因,牛羊肉在肉类消费占比较小。猪肉的消费量远远高于牛羊肉消费量。二是畜禽屠宰法律法规的缺失。目前国家层面仅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随着时代的发展,牛、羊屠宰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逐渐难以适应屠宰质量安全以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三是牛、羊养殖相对分散,不成规模,养殖量较生猪偏少,建立定点屠宰企业运营成本较高,屠宰量太少,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比较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牛羊肉消费量逐渐增大,需求日益增加,消费者对牛羊肉的质量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建议牛、羊全部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从而全面实现屠宰检疫管理规范化。只有按照规定全面实行定点屠宰,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全面规范畜禽屠宰活动,才能使畜禽屠宰业有序健康发展,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3.4 加快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进度

目前正处于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期间,由于改革进度快慢不一,执法人员不到位,组织机构不健全,部分未改革到位地区执法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空有法律法规,没有成熟、稳定的执法队伍,执法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执法工作的缺失势必给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带来巨大隐患。建议各级政府加快农业执法改革进度,稳定壮大执法队伍,更新执法装备,保证执法经费,确保农业执法顺利实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重拳出击的威慑力,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3.5 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

目前,我国养殖现状还存在养殖散户较多的状况,养殖数量少,防疫条件不达标,养殖者法律意识不强,养殖区域分散,监管难度大,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巨大隐患。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是大势所趋,一方面集约化、规模化养殖饲养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能有效的抵御养殖风险,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率;另一方面能有效提升监管效率,减轻监管压力,保证监管质量。

3.6 加强宣传,畅通举报渠道

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一方面广泛向全社会、养殖场户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可以通过开设公众号的方式推广一些典型“瘦肉精”案例及相关的非法经营犯罪法律、法规。开展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宣传周、宣传月等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宣传,以案释法,提高教育效果;另一方面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传真、微信公众号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处置,建立奖励机制,形成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合力,有效打击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行为。食品安全无小事,仅靠农业农村部门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强烈呼吁各方媒体广泛大力宣传农产品安全重要性,增强群众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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