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两次索赔都被驳回法官解读“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死亡案”
2021-03-25
2019年3月,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赶火车时被一个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后不幸离世。老人的家人认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过错,并将她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然而,家属索赔的诉求两次被法院驳回。那么,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行李箱的所有者为何不用担责?
视频录像还原事发经过
在庭审中,原告刘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一侧的公共场所视频。
画面显示,事发当天,刘先生与王老太太母子二人赶往检票口的时候,被告刘女士出现在画面里。走到检票口后,刘女士正好排在原告刘先生和王老太太的后面。当他们准备进入检票口时,刘先生发现自己走错了位置,于是往回走。王老太太询问工作人员后,转身向后去追儿子时,撞上了刘女士的行李箱,重心不稳侧身摔倒在地上。
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当王老太太摔倒后,刘女士立刻将箱子放倒,上前查看她的情况,刘先生也赶紧回到母亲的身边。
刘先生回忆,当时老人说没什么事,于是在北京西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他与刘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
随后,他们分别登上了各自的列车。车开动后,王老太太感到头痛、头晕等,到16时36分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王老太太的侄女接站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人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天19时18分,老人转院到了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又转到河北友爱医院,两天后不幸去世。
刘女士表示,事发后,她只知道老人住进了医院,但是对于她的离世,一开始并不知情。直到2019年11月,她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老人的家人将她告上了法庭。
摔倒原因成争论的焦点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老太太摔倒,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对于王老太太的摔倒,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2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老人撞在刘女士的行李箱上摔倒受伤,这是一个事实。但是刘女士对于死者的摔倒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对其死亡不承担责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宁认为,在火车站,大家正常排队的过程中,王老太太突然转身追赶儿子,她面前没有人,所以认为前面已经没有障碍物,也没有注意到有一个行李箱,所以她有一个突然向右的动作,才撞到了行李箱上。王老太太摔倒时,刘女士和箱子的位置是符合常理的。而老人的逆行,才是导致她摔倒的原因。
对此,原告方表示,如果刘女士在排队时与老人保持一个安全距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认为,在火车站闸机排队口,一米线是文明线,更是安全线。在王老太太询问工作人员时,刘女士已经到了她身后约60厘米的地方,此时已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离,被告方表示,根据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两人之间是有安全距离的。另外,被告方还提出,刘女士已经63岁了。让她在王老太太转身时,不但自己要躲开,还要将箱子挪开,是不可能完成的。
法院为何两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构成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缺一不可,过错的基本形态也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事发的地点是北京西站,此处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重要枢纽,而王老太太摔倒的地点是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行进的旅客在通过检票口后,就可以乘坐火车,鲜少有人从火车站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从王老太太转身到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时间。首先,刘女士无法预见王老太太何时突然转身;其次,在王老太太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刘女士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意外,且其携带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也一直未离开其控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
法官解读“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死亡案”
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原告选择上诉。去年12月底,北京市二中院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刁彤表示,本案中,王老太太摔倒后昏迷致最后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剧的发生不应是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像本案中的王老太太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行进的人群,而不是将更高的注意义务强加在正常行进的旅客身上。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每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都应自觉关注公共场所安全,但注意义务也有限度,应当以一般理性人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刁彤还对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社会价值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路,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有二:一是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应负赔偿责任。如行为非出于过错,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平衡。如果人人尽其注意義务,一般损害就可以避免。若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给个人,则束缚了正常范围内的个人自由,反而减弱了个人的安全感,导致人人自危。
刁彤表示,“老人在北京西站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案”通过司法上的责任分配对规则进行确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免除了正常通行者过高的注意义务,传达了“自担风险、自负其责”的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倡导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理解。
在此,法院特别提醒,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对老年人进行有效和审慎的看护和关注,避免风险的发生。
(《北京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