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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摊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中的司法适用

2021-03-24林铭钦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3期

摘 要: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专利产品愈加复杂。对于多部件、多专利产品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分摊原则是准确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方法。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过程中应该争取最大限度发挥分摊原则的作用。文本研究着研究适用分摊原则确定算损害赔偿数额,即如何选择合适的计算基础包括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与全部市场价值原则;同时确定两种计算赔偿基础的相应分摊比例。其中用于確定分摊比例的分析方法针对不同案件存在一定局限性,最终选择哪种计算方法仍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分摊原则;全部市场价值;最小可销售单元

分类号:D923.42

一、问题的缘起

在司法实践当中,专利侵权诉讼往往存在难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适用困境,尤其当涉案产品属于多部件、多专利的复杂产品,现存专利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难以准确得出较为合理的赔偿数额。而且,随着科技技术的日益发展,专利技术、专利技术之间的关系会更加复杂,损害赔偿计算的难度亦势必越来越大。以侵权获利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为例,现行专利司法解释规定其计算公式为:侵权获利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侵权产品的合理单位利润。专利司法解释也同时规定,基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应当仅限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不应简单归于因侵权所获利益。事实上,专利司法解释这一规定间接提出了适用分摊原则的要求,即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可以分摊为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以及非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也即考虑侵权人对侵权产品的边际贡献。因此,侵权获利的计算公式实际应为:侵权获利侵权产品的总销量侵权产品的合理单位利润侵权行为对合理单位利润的分摊比例(贡献比例)。基于分摊原则在评估多部件、多专利产品中某项专利技术的增量价值有着独特的优势,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过程需要突出其作用和地位,但具体如何才能做到合理适用分摊原则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现状与适用分摊原则的必要性

为了促使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的权益能够恢复到不存在侵权行为时的状态,我国法律规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5条的基本规定为基本框架,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一套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模式。简言之,在确定知识产权具体损害赔偿额过程中,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收益—参照合理许可费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上述赔偿方式的适用序位。本文随机统计2013年2015年间我国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中四种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适用情况,详见表1所示:我国法院在2013-2015年判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中,6.59%的判决根据“专利权人实际损失”来计算侵权赔偿数额;10.17%的判决根据“侵权人获益”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2.39%的判决适用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侵权赔偿数额;而基于法定赔偿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比例高达80.84%。

基于此,为了更加准确求得赔偿数额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赔偿计算的科学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多地适用前两种计算方式,这进而要求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更多、更准确地适用分摊原则,同时也需要对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改进。分摊原则之所以有助于准确地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因为其能够正确评估该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的增量价值,在扣除其他非侵权技术所带来经济效益之后,将上述所得“实际损失”或“侵权利益”在涉案专利与其他专利技术之间进行合理的价值比例分配。而在具体运用分摊原则时,需要确定恰当的赔偿计算基础与合理的分摊比例这两个关键因素。赔偿计算基础需要确定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要以整个产品的全部收益或损失为基础还是仅能以产品中受该专利技术覆盖的某部件的收益或损失为基础。而合理的分摊比例需要确定的是专利权人应就上述的收益或损失获得多大比例的赔偿。

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基础: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与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

1.全部市场价值原则

全部市场价值原则,是指以将该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归功于该专利技术,并从而将该专利产品的整个全部市场价值来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188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Garretson v . Clark decision案”的判决。在上述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阐述了分摊原则的必要性。根据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专利权人若想主张以整个专利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作为基础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需要举证证明该专利技术对于整个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起到决定性作用。

2.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

当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其专利技术对整个产品的全部市场需求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可以承载该专利技术的最小可销售产品部件的利润为基础计算侵权赔偿数额,这就是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在国外“Cornell University v . Hewlett-Packard Company案”中,专利权人康奈尔大学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专利方法在整个服务器在消费者需求上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被法院驳回其主张以整个服务器的全部市场价值作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的诉求。最后,法院认定处理器这一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利润是正确的赔偿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0.8%的分摊赔偿比例。

3.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选择方案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相比,如果以部分产品(最小可销售单元)的价值为基础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由于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的裁量空间或余地更小,进而在计算过程出现差错的概率会更小,或者出错的程度会更小。但这种观点存在一种较为严重的误解,对于多部件、多专利产品来说,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忽略了专利之间由于结合所产生的增量价值,即产品部件之间由于互补性以及协调性共同发挥作用所带来独立的经济效益。对于多部件产品而言,其完整产品的价值总量并非由各部件的价值简单相加。当仅仅通过最小可销售单元对每一件专利进行估值,忽略了各专利之间所带来的增量价值,而且将该增量价值归因于侵权人,因此容易出现赔偿数额低于合理数额范围的问题。另外,若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算基础,当侵权产品涉及多个专利,这要求对专利产品中每件受影响的专利或者权利逐一确定最小可销售单元并进行估值,然而各个最小可销售单元部件由于其复杂性或者销售模式具有特殊性,其价格与利润等信息更加难以获得,这会导致诉讼过程工作量巨大,成本过高,且效率低下。当侵权产品的专利技术较为独立,且其价格与利润信息不难获得,以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为计算基础还是有其可行性和准确性。

对于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不少人认为当多部件、多专利产品的某个部件被诉侵权时,若以整个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作为基础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能引起赔偿数额过高的风险。但这种忧虑也并无证据支撑,该偏见目前也仅仅是理论上的存在。因此,选择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其准确度会更高。另外,当选择将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作为计算基础,不同于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反证证明專利技术对于整个产品的市场需求不存在决定性的贡献,从而极大减轻了原告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这有利于鼓励原告适用准确度更高的前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诉侵权人往往通过商业宣传等渠道,掌握了产品的价格与利润信息。当被告拒不提供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账册,法院可以认定原告要求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请求成立。

四、确定专利损害赔偿中合理分摊比例的司法适用路径

相较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合理的分摊比例确定难度更大。由于专利权的独特性、随意性,加上多部件、多产品中专利权的密杂性,在缺乏可靠的价值分摊工具的情况下,无论选择全部市场价值原则还是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作为计算基础,将专利技术相对于非侵权可替代技术的市场边际贡献市场边际贡献在专利技术之间或产品部件之间进行分配存在较大难度。同时,其他综合因素如信息不完全也进一步增加了这种难度。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有助于确定分摊比例的分析方法。

1.适用市场类比法

市场类比法,顾名思义是指特定专利技术通过与市场中性质或者功能类似的且具有许可使用协议的专利技术的许可价格相比较从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该方法的主要弊端就在于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找到类似的、有参考意义的市场许可协议。但相比其他方法,市场类比法的优势在于其确定成本最低,最容易确定,程序也最为便捷,因此效率最高,同时赔偿数额也较为合理。因此,为了让分摊比例更加准确,有必要将类似专利技术的范围、数量、时间和价格等因素考虑在内,让评价基准更有参考价值。

2.适用控制变量法

控制变量法是一种基于消费者在心目中对该专利技术的需求大小与相应价格的权衡,通过基数调查获得的数据来确认该专利技术在市场上的价值高低的一种评估技术。基于市场需求对于产品价值的决定性影响,该方法采取抽样调查来确定多专利、多部件产品中各技术特征在被调查人心中的价值。在这一方法下,要求作为调查样品的被调查人群有足够的广泛性与代表性,其价值评估结果才可以为消费者对某专利技术的支付意愿提供证据,因而该支付差额作为侵权人将专利技术特征纳入其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增量利润。从侵权人利用专利技术获得的最大利润值中,我们可以得知侵权人对专利技术的最大支付意愿,或者说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进行协商可能达到的许可费的上限,这也契合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规则”。实际应用该方法时,需要将包含相应特征的假定产品作为被选择对象由被调查人进行选择。

控制变量法的优点在于,其将被调查人的注意力集中在专利特征与非专利特征上面,进而间接地体现了消费者对专利技术特征的偏好。这种方法在评估消费者对专利技术特征的偏好时,人为干预更少,也因此更准确地表现出某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但作为一种通过调查问卷来获取信息的方法,仍然避免不了可能受到样本抽取不规范、取样错误、选择偏差、计量错误、有限选择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但以上这些问题也可以通过适当扩大样本量、合理的问题设计与严格的调查程序等将样本调查的误差控制在可实验可容许的范围之内。

3.适用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也可视为上述两种计算分摊比例的兜底方法,指综合考虑可能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在全面综合权衡之后确定合理的分摊比例。这些对结果有影响的因素包括:专利许可费、专利的性质、功能、受保护期限、专利产品的流行程度等等。虽然这种方法不能得出准确地赔偿数额,但是相较于法定赔偿,运用综合分析法可以在小范围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分摊比例,从而将侵权赔偿数额的错误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从而可以为计算损害赔偿提供一种方向指引。其所考虑的因素在运用分摊原则时仍有重要参考价值,其可指引或校正通过前两种确定分摊比例的方法所得出的数值。例如在前述饮料产品的例子中,通过运用控制变量法得出该分摊比例在整个产品利润的12.5%-25.0%之间。因此可在此基础上,适用综合分析法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最终得到更加合理的分摊赔偿比例。

对于以上三种确定分摊比例的方法,从市场类比法到控制变量法再到综合要素分析法,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但伴随而来的是操作程序越加复杂以及准确度有所降低。因此,在确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比例过程中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侵权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准确度最高、效率最高的分摊比例方法。

五、结语

司法实践证明,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我国存在着大面积、高频率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因为适用难度大但能够更加准确求得赔偿数额的“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获利”的计算方式却很少被适用,这导致出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为了更多地适用“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这两种计算方式,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尤其当涉及多专利、多部件产品时,分摊原则是一个能够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且举证困难问题的方法。分摊原则首先需要选择一个合理的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当侵权产品属于多专利、多部件产品,由于专利之间、部件之间可能由于存在互补性和协调效应而产生共同效益,此时采用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算基础很容易出现赔偿过低的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更为复杂、交易成本过高,因而不适合作为赔偿计算基础的首要选择。相比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全部市场价值原则更可能得出准确的赔偿数额。对于分摊比例而言,市场类比法程序简单但适应范围有限;控制变量法适合于多部件、多专利背景下的损害赔偿计算,但手续也相应更为繁杂,自然存在更严格的要求,但总体上应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综合分析法适用范围广,且可以作为市场类比法与控制变量法的兜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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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铭钦(1997.2—),男,广东揭阳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