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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精准扶贫法治化路径探析

2021-03-24孙钰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黑龙江省法治

摘 要: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战的重要节点,在这个重要关头更要进一步落实精准扶贫战略。黑龙江省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大部分贫困人员位于农村,耕种为生,收入受天气环境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贫困人口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应有的权益无法受到应尽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由于时间上的紧迫性以及任务上的重要性,黑龙江省精准扶贫工作更需要法治的护航。

关键词:黑龙江省;精准扶贫;法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0.056

随着精准扶贫的推进,黑龙江省的脱贫工作成绩斐然,2020年初,黑龙江省所有贫困县均完成脱贫摘帽的任务,黑龙江省剩余的扶贫任务只针对贫困个人,黑龙江省剩余的贫困人员贫困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黑龙江省老龄化高于国内平均水平,老龄化严重导致劳动力低,导致了部分贫困的产生;其次,黑龙江地处偏远,交通不够便捷,与外界沟通较少导致了贫困现象的加剧;再次,黑龙江省环境恶劣,省内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工业发展较差,与贫困现象形成了恶性循环;最后,黑龙江省内就业机会较少,很多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外出工作,在省内工作的低工资导致了贫困的产生,消除贫困要致力于提高贫困群体的就业收入。

精准扶贫领域法律的薄弱,导致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精准扶贫工作的重点在于精准,因人制宜的解决每个人的贫困问题,导致精准扶贫工作缺乏绝对性、稳定性。参与扶贫工作的工作人员众多,部分工作人员受眼前的利益蒙蔽,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中饱私囊、阳奉阴违,导致精准扶贫政策无法完全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资金投入巨大,资金管理的薄弱导致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空置、挪用、侵占。黑龙江省已经出台两个扶贫条例,为保证精准扶贫任务圆满完成,黑龙江省应当进一步明确扶贫法规,通过法治化的方式为精准扶贫工作保驾护航。

1 通过明确扶贫工作中的政府职能

明确政府职能的首要目标是让政府更加高效的为百姓服务。2020年1月,新冠肺炎的肆虐,防控疫情成了各级政府的首要工作,同时,黑龙江省扶贫工作也到了重要关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时强调要完成“抗击疫情”和“经济发展前线”两个任务。基层政府部门作为抗击疫情和精准扶贫的中坚力量,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各级政府职能进行规制,各級政府职能不明确,会引起各级政府职能错位、缺位的现象。其次,政府要贯彻扶贫政策,上传无法下达,影响精准扶贫成效。最后,要通过法律落实政府责任,精准扶贫作为2020年黑龙江省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脱贫的最后阶段,各级政府应当按月制定扶贫任务,记录扶贫工作进展,对扶贫进程定期考核,以确保扶贫任务的实现。

2 扩大扶贫主体范围

法律规定的精准扶贫主体只有黑龙江省政府行政机关,黑龙江省,扶贫工作范围较广,扶贫资金的投入较大,行政机关承担着巨大的扶贫压力,应当在政府作为扶贫主要主体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各界参与到精准扶贫的社会援助中。首先,要求媒体参与,通过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对黑龙江省精准扶贫工作的现状及目标进行宣传,展示黑龙江省在扶贫领域取得的硕果,客观分析黑龙江省精准扶贫仍然面临的困境。其次,要求专家参与,动员以农业、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黑龙江省属于农业大省,部分贫困人员靠种地为生,收入受收成影响较大,通过对贫困人员提供农业咨询服务,传授种植要点、注意事项,可以提高收成;贫困人员大多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通过对贫困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捍卫权益。最后,要求志愿者参与,对精准识别的贫困户提供精准帮扶以及精准志愿活动,根据每家的需求,给予特定的服务。志愿者与贫困人员所在村组织密切联系,共同帮助探讨如何走向致富之路,帮助整合贫困信息,总结上报工作。

3 严厉打击扶贫工作中的渎职犯罪

精准扶贫领域的贪污渎职类犯罪是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扶贫工作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贫困人员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的行为,导致扶贫资金没有恰当使用,扶贫政策没有真正惠及贫困人口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为保证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厉打击精准扶贫领域的贪污渎职类犯罪。扶贫工作参与人员数量庞大,难以避免部分官员缺乏实干精神,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运用法治手段对扶贫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加以约束,打击扶贫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以法律为精准扶贫工作保驾护航。为保证全面脱贫的实现,应当对严厉打击精准扶贫工作职务犯罪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树立法治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理念,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此外还需要做好精准扶贫领域渎职犯罪的常态化预防。定时定点到组织被帮扶人员宣传精准扶贫法律政策、告知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以及正当的行政程序,调查走访精准扶贫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等途径开展精准扶贫领域渎职犯罪常态化预防,以期于精准扶贫工作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政府是扶贫工作监管的主要力量,但是黑龙江省精准扶贫工作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工作交叉,导致监督工作出现误区、死角,部分扶贫工作出现无人监督的情况。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不应当只局限于政府监督本身,帮扶对象作为扶贫工作直接面向的对象,可以最直观的感受扶贫工作的履职情况,也应当作为监督主体。除此之外,应当接受以新闻媒体为主的社会监督,个人力量是渺小的,但是媒体可以将损害人民利益的事件和现象公之于众,由于媒体特有的社会影响力,有助于保障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公民权益。为了进一步落实精准扶贫工作,需要明确监督主体,建立主管部门、帮扶对象、社会为主的监督体系,对于不属于刑法及行政法管辖的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制定相应的内部处罚方案,设立有效的惩戒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2]汪习根.免于贫困的权利及其法律保障机制[J].法学研究,2012.

[3]陈勃.反贫困的若干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2002.

基金项目:2019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YJSCX2019-593HSD)。

作者简介:孙钰(1997-),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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