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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1-03-24娄周平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托育婴幼儿机构

娄周平

摘 要:中国面临“少子化”和“老龄化”的情境,而目前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本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从构建顶层设计,加强监管,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树立正确家庭理念等方面解决婴幼儿托育问题,以推动婴幼儿未来发展并预防相关社会问题的产生。

关键词:0-3岁婴幼儿;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服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0.050

在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发展民生事业中提到“幼有所育”。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信息显示,在新出生人口方面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2017年比2016年减少约63万,2018年比2017年减少了约250万;而在老年人口方面,2019年我国65岁以上比2018年有略微增加,我国人口结构整体呈现出“老年化”“少子化”的特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经济发展加快,家庭养育负担加重,借助社会养育的婴幼儿照护必然会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1 国内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存在问题

1.1 托育服务总体缺乏规划

目前,国家缺乏对0-3岁托育服务的顶层规划,对于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部门的实际运行难以统筹协调;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都没有出台关于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在0-3岁婴幼儿早教、福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都处于空白阶段;托育行业标准缺失,托育机构缺乏监督管理,从业人员缺乏职业规划,使得目前托育服行业发展较为缓慢。

1.2 托育服务需求大而针对性不强

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新出生人口1786万人,2017减少为1723万人,2018年较前两年出生人口减少较多,少生了约200万人。上海市妇联在2017年的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上海户籍家庭明确表示需要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黄快生通过对幼儿园调查后发现,近八成的幼儿园只接受2-3岁的儿童,愿意接受1岁以下婴幼儿的幼儿园没有1所。而且全国各类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有4.1%,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平均值。

1.3 公共托育机构不足,私人机构收费昂贵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各个部门如教育、卫生、民政、工商、公安、消防处于都在管,但是又都不管的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托育机构主管部门,托育机构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公共托育机构短缺,公共托育服务供给不足,一些需要托育服务的家庭只能寻求私人托育机构,而多数私人托育机构往往收费昂贵,这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私人托育机构对于所教授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课程标准和安排,无法保证婴幼儿的课程质量。对于那些收入相对较低但是需求非常突出的家庭,必须将其子女送往未经批准,缺乏标准和相应资格的托育机构,这些机构往往存在风险,不利于婴幼儿的成长。

1.4 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缺乏且没有标准

相比于国外,国内目前发布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教师要求和标准,也没有针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教师评价体系,这导致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发展受限,人们也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美国从上世纪年代末就开始致力于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系统(简称ECPD系统),旨在为所有婴幼儿提供服务并为早教教师提供全面的专业准备,以期建立一个高质量的综合早教教师系统。而在国内陈振国的研究发现,多数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缺乏标准,婴幼儿早教教师往往只拥有一个证书,不少教师仅仅接受了简单的培训就上岗了。

1.5 托育服务投入资金较少

经费投入是建设和保障的基础,目前针对0-3岁婴幼儿及家庭的资金投入较少,资金的相关投入涉及卫生防疫、儿童津贴、早教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并且分散在不同部门,资金投入较为分散。通过对比中国、印度以及部分代表性ODCD国家2010年学前教育经费与GDP的占比发现,中国的资金投入仅为009%,远远低于OECD国家0.6%的比例平均值,同时也纵向对比了各类教育占总教育支出的总比例,学前教育仅占4%,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资金不足。

1.6 家长的托育理念存在错误的认知

家长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认识存在偏差,教养观念仍有待提升,李树燕通过对云贵地区的研究发现近一半的家长认为孩子小,没必要上早教课,孩子只要吃饱穿暧就行了;也有一些父母将孩子的养育任务完全托给托育机构,认为家庭只需要负责儿童平常的照顾任务。

2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建议

2.1 政府层面

2.1.1 构建顶层设计,出台政策法规

国家政府需要制定托育服务的整体规划并明确未来发展的具体方向,根据每年新出生人口以及老年人口数量,出台托育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国家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国家政府也可以结合各个家庭的生育意愿和托育意愿,通过多部门共同协作的方式建设0-3岁婴幼儿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并尽快制定适合各个地区发展的托育服务计划。

2.1.2 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管

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責任,建立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与安全卫生、食品监督、税务、物价、民政等部门合作,制定民办托儿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必须为托育行业制定一系列行业规范和标准,如托育机构的位置,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婴幼儿饮食的卫生与营养等。

2.2 社会层面

2.2.1 保障托育环境

良好的环境设施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关0-3岁婴幼儿的环境设施主要包括室外环境设施和内部环境建设。在室外环境方面,托育机构在地址的选择上应该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是否合适,避免周边环境对婴幼儿产生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机构周围的交通条件是否方便家长能够正常接送婴幼儿。

在内部环境方面,托育机构应根据0-3岁婴幼儿不同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情况提供不同的多元活动材料。如对于1岁幼儿,由于年龄较小,以提供儿童玩具为主;而对于2-3岁的幼儿,他们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获得了一定的成长,托育机构可以在这段时期提供一些简单的绘本,帮助幼儿能够这一时期正确认识自己的情感;与此同时,托育机构内部也需要创造出适宜婴幼儿成长的人文气息,只有两者共同作用才能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2.2 加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门槛,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针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负责1岁及以前的婴幼儿照护,主要以保护他们健康成长为主;另一类则要兼并他们的早期教育,二者从业人员都要严格实行从业认证标准,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要加强把控,推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与此同时,托育机构应当确保托育机构的教师水平,采取严格的考核制度,提高0-3岁婴幼儿教师的从业门槛,提高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所具有的能力,由于0-3岁婴幼儿尚无正常的沟通能力,因此托育教师的对婴幼儿的观察能力至关重要,托育教师必须能够根据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婴幼儿提供更加多样化,适宜的服务。

2.2.3 托育机构提供多元优质的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应根据不同家庭的需求提供多元、多样、适宜的托育服务。如对于不同职业的父母,可以提供多样化的时间供父母选择,或提供日托,半日托,时托等服务。托育机构可以开展“家托互动”活动,帮助父母和托育机构能够及时就婴幼儿成长状况进行沟通。良好的家托互动有助于保持两者教育的一致性,并更好地促进婴幼儿的发展。在家托互动形式方面,托育机构不仅可以在学校举办活动,也可以积极发展高效便捷的家托互动形式,如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家托互动。

2.3 家庭层面

2.3.1 家长树立正确的养育理念

目前中国的婴幼儿照护依然需要采用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的模式。家长是婴幼儿的启蒙老师,应该多与孩子进行亲子互动联系,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在婴幼儿照顾时要遵循“两性平等”的观念与方式,合理协调工作、养育时间,由父母双方共同来养育,而非单独母亲或者祖辈责任,减少因育儿理念不同而产生的矛盾,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3.2 家长兼并婴幼儿的养育职责

是否选择托育服务是由家长自身来决定的,在确定选择托育服务前全面考虑托育机构的相关情况,是否真正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同时,父母也应该对托育机构有正确的认识,应树立和托育机构共同教育照料应有人的理念,把托育机构当成自己的合作者,而不是将父母的照顾教育责任完全转移给托育机构,只有双方更加友好的合作,才能促进婴幼儿健康的发展。

3 发展与展望

本文通过查阅近年来学者对于0-3岁婴幼兒托育服务的相关研究发现,我国0-3岁托育服务的发展较为滞后,市场需求大,而社会供给远远不足。因此可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家庭参与三方合作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以保证0-3岁婴幼儿能够在早期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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