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四个关键问题
2021-03-2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王光辉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王光辉|文、图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安全监督部门是企业领导的“安全助手”,是安全监督体系的牵头部门,而安全监督人员则是安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的努力,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才能真正起到监督安全的作用。
对此,本文以发电企业为例,针对认识、能力、责任、方法4 个目前企业安监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认识
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安监队伍建设而言,在认识方面存在的误区主要有两种典型的表现。
第一,部分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的内涵把握不清,虽然“头口”上很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舍不得对安监部门进行投入,甚至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监督机构,致使安监队伍很难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部分安监队伍里的人员,对自身工作性质和地位缺乏深层次的认识。以发电企业为例,有的人认为安监工作就是“挑毛病、批评人、扣奖金”,还有的人认为安监工作主要就是“日常报表、总结”,这些认识显然仅仅停留在“浅层”,对于安全管理存在曲解。同时,还有部分人员认为安监部门属于边缘部门,不利于事业发展,尤其是车间及班组等基层安全员,受到工作独立性不够、待遇普遍偏低的影响,更是不愿从事这项工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基层监督力度不够。
某企业安全检查现场
改进建议
第一,解决独立性问题。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必须按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并直接隶属企业行政正职管理。同时,各企业车间安全员的业务管理与考核,应由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安全员的业务管理与考核,应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而且各级安全专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同意。这样,从组织上保证安全监督人员能独立地行使安全监督职能,才能保证安全监督到位。另外,对于企业的“一把手”而言,也要积极解决认识问题,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各项工作的关系,从自己做起,率先垂范,带动全员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解决待遇问题。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应适当提高安监人员,尤其是基层安监人员的待遇,至少要确保安全监督体系人员与同级、同类岗位生产部门人员待遇一致。一方面是为了吸引人才投身于安监队伍,另一方面也可调动在岗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适当保持人员流动。企业想要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切不可将安全监督部门等同于“养老部门”“安置部门”,而应积极优化安全监督体系,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督体系人员的配置,选派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熟悉安全生产的人员充实安监队伍。同时,对于在安全监督体系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要通过提升职务、岗位交流等途径增强安监队伍的“活力”。
能力
问题
近年来,随着电力工业高速发展,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难度也随之加大,安全监督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
但在基层实践中,部分企业对于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化管理的认识仍需提高,不少单位对配备安全监督人员重视不够,甚至将安全监督队伍当成“安置人员”的地方,导致安监队伍整体能力不能保证。同时,很多安全监督人员,尤其是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由于岗前培训不够,自身也缺乏努力,综合能力与现代安全管理要求差距较大,且主动抓安全工作意识不强,甚至对企业安全监督体系存在抵触情绪,致使很多该暴露的问题不能充分暴露,该整改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
改进措施
企业必须从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着手,切实加强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常态化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只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督队伍。同时,还要引导安监人员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实践本领,通过自身努力,提升个人能力,自觉做到“四学”( 学法律、学原理、学案例、学技术)。
具体来说,一是学法律。安监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法”的严肃性和“安”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行业、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并熟记于心,要善于把握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及时将其转化为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协助领导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宣传、普及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学原理。作为企业的一名安监人员,必须重视理论学习,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一方面要通过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生产现场和生产系统、主要设备工作原理,培养自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事故规律的本领。三是学案例。安监人员要善于把握已知的风险,要通过学习发生在兄弟单位,尤其是本行业的各种典型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在本企业重演。四是学技术。安全管理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门类的专业,这就要求安监人员知识面要广,专业知识要精,不仅要掌握通用的安全知识,还要通晓所在企业涉及的各类专业技术知识。而这些实实在在的技术知识正是安监人员的立身之本。只有本领提升了,才能更好地履职尽责,充分行使安监人员的权利,发挥安全监督的作用。
责任
问题
对于安监人员来说,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是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的关键,如果没有责任心或安全责任不落实,即便能力再高,也难以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目前在基层实践中,部分企业安监队伍在责任落实方面往往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工作标准问题。虽然目前大多数发电企业均制定了诸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管理规章制度,对安监体系及安监人员的权利、职责进行了明确,但大多还停留在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缺少可操作性的工作标准,致使安监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方向性不明确的问题。比如,每天的例行工作任务是什么、重点监督任务是什么、监督标准是什么等问题,通常完全靠安监人员自己掌控,因为过于“自主”,很多安监人员,尤其基层安监人员经常仅仅是到现场随便“溜达一圈”,或每次都检查同样的几个地方,使得安监人员自身“习惯性违章”严重。
第二,斗争精神不足。虽然安全管理要讲究方式方法,但在面对违章、隐患时,经常需要安监人员“较真”。而在实践中,部分安全监督人员“老好人”思想严重,怕得罪人,不敢较真,从而使得安全生产工作非常被动。
改进建议
第一,企业要建立专职安监人员规范化履责制度,明确安监人员履责清单和权力清单,推进安全监督日常工作、例行工作标准化、表格化,并分专业建立安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按职责、按标准、按规范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企业还应组织制定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表,明确公司、车间、班组等各级安监人员的日常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并定期对责任区内的安全状况做出评估分析,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另外,企业还应改进考核,在年度考评时,将对安监系统的考评区别于其他人员的考评,消除安监人员因担心年度考评结果影响自身工作开展的顾虑。
第二,企业要重点明确安监人员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月度总结、异常分析和定期回顾等5 方面工作的责任及要求。具体来说,一是对于日常监督。安监人员在工作前,应根据当日情况,对重大操作、重大作业项目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区域设备着火危险的工作进行重点监督。如当日无上述作业情况,应将对各岗位的安全台账检查、交接班情况、执行规章制度、特殊天气等列入监督范围。监督过程中,安监人员则要重点检查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开展情况、工作负责人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现场使用的电动和起重设备(工具)是否合格等。二是对于专项检查。安监人员应根据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年度、季度各阶段的工作特点,牵头制定检查专项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三是对于月度总结。安监部门每月初要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期召开安全例会,一方面对工作完成情况点评、总结,另一方面部署本月重点工作。同时,如发生异常情况,则应立即组织分析,并通报相关情况。四是对于定期回顾。安监部门除了月度总结外,对于已布置的工作,还要定期回顾、检查。比如,春检整改计划、秋检整改计划、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及其他专项检查整改计划等。
方法
问题
如前文所述,安监人员需要“较真”,但也要讲究方式方法,需要有“人情味”。不过,在工作实践中,很多安监人员,尤其是基层安监人员容易“走极端”,除了部分人员“放任不管”当“老好人”外,还有部分人员则只是“一味严管”,安全引导意识不强,没将安全监督指导作为一种服务,没有站在作业人员的角度上去考虑,仅仅是对作业人员提出应该怎样做的要求,甚至训斥,很容易使人产生逆反心理。另外,还有部分安监人员天天想着创新,却不愿做基础工作,致使相关工作“碎片化”严重,不能做到一以贯之;还有的安监人员管理理念陈旧,不能与时俱进,仅仅是凭经验、按惯性办事,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
无论是“一味严管”,还是缺乏科学管理方法,都严重影响安监人员的履职能力,以及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改进建议
第一,抓安全生产,不能脱离基层,企业应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切忌“家长制”工作作风,要经常深入基层,与职工进行交流,了解一线职工的安全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探索适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管理方法。尤其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从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
第二,企业应引导、鼓励安监部门运用科学方法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提升工作质量,比如反馈法、闭环法、统计法等。具体来说,所谓反馈法,就是当安全管理决策信息发出后,企业安监部门应将“作用结果”与原预定目标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情况作出调整,以促使安全管理预定目标的实现。比如,安监部门应根据基层单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反馈情况,结合企业实际做出判断,动态调整管理措施,使规章制度与企业实际更加贴合。所谓闭环法,就是在预期完成的信息发出后,安监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结果进行统计,并针对未完成项,制定相应的计划。例如,企业每年会定期发布检查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对此,安监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针对因故未完成的项目,制定整改计划,以及在未整改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因整改不到位引发各类事故、事件。所谓统计法。就是安监部门应按期对安全管理过程中需监督、需查落实、需统计上报的事件,进行汇总统计,并组织或要求责任部门(单位)进行分析。例如,安监部门每月应将反违章工作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重大危险源整改计划及安监人员月度评估表、例行工作表等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分析,并在例行的安全分析会上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