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应当如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2021-03-24于得洋
于得洋
摘要:近年来,融资性贸易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它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丰厚的销售额回报,也给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但是,由于操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尚存有漏洞与不足,它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国务院国资委与部分地方国资委针对这一问题,将融资性贸易列为违规经营行为明令禁止。然而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的难点在于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其与正常代理业务和赊销业务存在着相似性。因此,对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有助于对其进行风险管控,其风险并非来源于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而在于企业对货权、货款或客户信用的把控不足。单纯禁止开展全部具有融资性贸易风险特征的业务,不仅不能有效管理融资性贸易风险,还可能会使企业丧失部分开展正常贸易业务的机会。因此,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应关注于识别和应对业务风险,并将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对整体业务的常态化风险管控中来,才能真正有效管控业务风险。厘清融资性贸易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及补救措施,对国有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融资性贸易、风险防控、国有企业、补救措施
融资性贸易原本是从事商品或服務贸易的企业为了加快交易资金周转速度,迅速扩大交易规模,以其真实的贸易背景,借助贸易标的的物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通过各种融资工具和金融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的一种贸易金融方式。究其本质,融资性贸易应以真实贸易为核心,融资工具为手段,实现贸易参与方现金流量的增大,其目的在于能较快速地扩大贸易企业经营规模。然而近年来,融资性贸易渐变为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借助国有企业资金运作优势进行融资的手段,部分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国有企业由于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追求产值,缺少真正的监管控制措施,造成了巨大的资金风险,甚至造成国企流动性危机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融资性贸易风险,加强控制措施,严格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
一、融资性贸易的形式
就目前而言,国有企业较多会以买卖型融资性贸易方式直接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循环贸易
循环贸易通常是由多家企业之间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购销合同,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或过桥方参与到贸易链中,国有企业的上下游客户之间有可能存在多家关联企业,使得整个交易链最终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资金需求方则利用交易账期获得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为降低交易成本及物流成本,此类融资性贸易模式通常不存在实际货物流转,甚至根本就没有真实货物。
2.托盘贸易
托盘贸易通常是由提供融资的国有企业作为托盘方,利用自身的资金、信誉等优势先收购上游供应商手中的大宗商品并交付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再按照事先约定价格采购商品,在这一过程中,托盘方利用账期实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
3.委托采购形式
在委托采购模式中,受托方通常需要与购货方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并且会按某个固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因此,一般能够从委托采购的业务形式上发现其具有比较清晰的关联性。
二、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其收益来源并不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价差,而是向上下游民营企业提供的垫付资金在约定账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从业务表面来看,国有企业只要在约定的账期内垫付一定的资金,就可以从融资性贸易中获得比较稳定的收益。然而不同于一般贸易上下游企业背对背模式,融资性贸易上下游民营企业本就可以直接接触完成交易,只是出于融资需要,将国有企业拉入交易链中。如果上下游民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融资性贸易很容易受到他人控制,一旦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国有企业在货权、资金、税务、法律法规以及战略发展等方面都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1.货权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国有企业作为资金提供方通常需要向卖方先预付货款,而货权交接转移往往是通过货单或仓单走单方式从形式上完成的,国有企业并不会真正参与货物的实际流转,也不会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实际验收,由此导致其缺乏对货权风险的实际把控。在此情形下,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买卖双方合谋以套取国有企业资金为目的虚构交易,而国有企业一旦参与其中发生交易纠纷,由于其无法掌控货权,不能通过处置货物来减少风险损失,极有可能造成国有企业面临财产损失的困境。
2.资金风险
在融资性贸易中,国有企业以预付货款的方式出借资金后,将无法再对资金和货物进行实质性的掌控。由于资金需求方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就比较弱,资信水平也较低,因此难以保证其具备足够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而国有企业通常也不具备金融机构那样健全周密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没有集中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应对管理制度,既无法在交易开展前对资金需求方资信水平进行科学、充分的风险评估,也很难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结算实施有效监控,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资金回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3.税务风险
国有企业作为资金出借方参与融资性贸易活动时,货物收付通常是以走单或空转形式完成,无法掌握上下游物流的真实情况,因而无法对贸易活动是否具有真实性作出准确有效的判断。如果贸易链中的上下游民营企业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交易仅仅是通过走单、空转形式完成,并不存在真实的物流,甚至连交易的货物也不真实存在,这就很容易导致国有企业参与到虚假交易之中,面临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在积极的寻找经验不足的国有企业,犯罪分子通过丰厚的利润和高额的销售收入吸引国有企业入局,国有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犯罪分子虚开、倒卖增值税发票的帮凶。
4.战略风险
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行业国有企业在面对瞬息万变的外部市场环境时,未能及时变革转型,出现经营不善甚至亏损局面。为了完成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考核指标,这些企业可能通过参与融资性贸易既迅速放大经营收入,又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润回报,从而满足企业短期利益需要。但从企业长远发展看,忽视主营业务发展,为了短期利益放弃寻求企业长远发展的机会,不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无法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和企业人员结构优化,无法集中资源创新转型,不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最终导致企业经营效率愈加低效,无法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发展要求,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风险。
三、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防范的控制
1.制定严格的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针对融资性贸易业务制定严格的管控制度,并随着业务规模的拓展扩大,结合贸易开展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情况,不断修订及完善。在管理制度中,应对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均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主要按货权风险、资金风险、税务风险、政策法规等重大风险点分别进行专项管控。
2.加强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与评价
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点主要分布在应收账款、税务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四个方面。在业务的操作层面,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比如业务人员的误操作等。在不同贸易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上,国有企业应定期与贸易实施主体单位沟通,分析流程上的风险点并加以防范。
3.建立贸易业务监督检查管理机制
国有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作为对贸易业务进行监管检查的机构,通过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贸易业务的应收账款账期、重要凭证单据、往来发票、超额支付等风险内容进行抽查,一經发现涉及融资性贸易业务的风险事项,对业务实施部门和人员可以立即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惩处。
4.补救措施
国有企业业务人员往往在贸易过程中会发现对方企业开始出现小规模违约,但由于违约规模不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丧失了挽损布局的时机。或是反应过于激烈,立刻切断贸易资金,导致流动性危机立刻爆发。这两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都不是一个最好的应对方案。笔者认为,当贸易风险初见端倪时,应第一时间确认担保物情况、调查跟踪货权情况、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固定证据、追加关联人、明确实控人。在贸易未完全停止时做风险预判及补救工作,往往可以得到对方企业相关人员的配合,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或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为一旦发生风险时的维权处理奠定基础,不能等到危机来临时再匆忙面对,往往不会取得好的结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认识融资性贸易风险,切勿充当影子银行。加强对贸易业务的控制,规范相关的业务制度,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措施。对那些现有的难以准确界定的代理业务和赊销业务重点把关。对可能涉险业务提前预警,及时做事中补救,保证国有资产免受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1]张晓惠.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分析及防范[J].经济师,2019(09):272-273,275.
[2]张言秀.浅谈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及规避措施[J].理财(财经版),2019(07):109-111.
[3]张静.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8(21):66-67.
[4]刘燕远.国有外贸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和防范[J].财会学习,2019(14):19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