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03-22李玉华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一、 问题的提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企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2]。(1)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但是,近些年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一些不法商人与权力结盟,利用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非法追究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3]2016年,中国民营企业的投资增速出现严重的下滑,1-4月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出现明显下滑。根据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中的观点,其着重把民企投资增速的大幅度下滑列为了中国经济9大困扰的首位[4]。根据美国政府对外发放的投资移民签证数据,2016财年美国向世界共发放投资移民签证9947张,其中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获7512张,占移民签证总数的75.52%。2018年资产大于100万美元的高净值人群在全世界流动的最新数据表明,中国是净流出国家,高净值净人群流出数是1.5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和技术创新者)[5]。此外,一段时间以来,也曾出现了否定民营经济的“民营经济离场论”和“新公私合营论”[2]。
鉴于民企在我国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保护民企的政策,(2)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9月8日出台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相关部门也积极作出了响应。(3)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保护政策包括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在2018年11月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予以高度肯定。(4)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纷纷发布各种重磅文件、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各种会议、进行表态发言,纠正涉民企冤假错案的典型指导案例也被迅速发布。(5)如最高法报告(2019年)指出,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具体而言,在判断纠正冤错案件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以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最高检报告(2019年)则指出,在司法办案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落实好“平等”二字。要做到三个“区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以及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张文中再审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此案的再审宣判,进一步激发了社会活力,稳定了社会预期[6]。地方政府和部门也积极跟进,媒体也积极宣传,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障一时间备受关注。(6)例如,江苏省2019年前11个月对上千个犯罪情节轻微的民企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姚东明、孙莹:《合理合法运用不起诉权切实保护民企发展》,载人民网,http:// legal.people.com.cn/n1/2020/0106/c42510-3153559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0日。
至此,国家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受到了空前关注,并形成了一些从宽保护的共识。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正在朝着好的发向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仍然不免有所担忧: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能够坚持多久?会不会只是一阵子?同时,也产生了对法律公平适用的质疑:有钱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吗?这是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小企业协会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提到,当前如何化解过度依赖政策而非法律对民营经济实行保护以及如何落实民企保护与民企维权均是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7]。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提出,“关于贯彻中央产权保护意见及十九大精神的措施多见于各部门文件,较为散乱和重复,层级效力和影响力较弱,难以起到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目的。”[8]政策具有时效性、不稳定性。因此,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才是真正的定心丸,给企业家以预期与信心。但是,包含法官、学者在内的不少群体,均对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提出了公平性质疑。例如,江苏靖江一涉酒驾案的民企高管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检察院调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9]。有网友质疑:民企高管酒驾可以不入刑?因此,需要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作出解释,并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对其正当性予以确认。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7)中央也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表达这一观点和立场。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部分明确提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指导思想中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基本原则中提出:“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回应和阐释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从根本上打消民营企业家的顾虑,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为此,本文提出建立企业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实现对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法治化的路径,并对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从认罪认罚和企业合规的角度予以阐释。
二、 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法治化的制度回应
对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路径是将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政策纳入刑事诉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将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个人扩展适用至企业,确立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实现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保护适用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适用扩展后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刑法》中使用了“单位犯罪”一词,“单位”的外延更为广泛,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相应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使用了“单位参加诉讼”这样的表述。近年来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一词也有人提出质疑,出现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本文不对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进行专门研究,本文研究涉及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故使用“企业”一词,如企业犯罪、企业认罪认罚等。下面从两个方面予以阐释:
(一) 从宽: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合
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契合点——从宽。目前,我国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概括为“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做经济犯罪立案;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拘留的就不拘留、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对涉案民营企业的财产尽量不查扣冻,禁止超范围查扣冻,查扣冻尽量不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民营企业家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这一政策的核心就是要改变过去“重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轻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重打击的理念和做法,体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并重”的从宽处理的理念和做法[10]。这也是当前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向社会传递的最简洁直白的信号。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有一项体现从宽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总结我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专门规定的,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9)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10)第11条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第14条、第15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16条和第20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第19条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第17条增加规定犯罪嫌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通说认为,“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在具体内容的理解方面尚有差异[11]。虽然我国《刑法》有自首、坦白等从宽处理的实体法规定,“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由于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更为突出,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从宽的幅度可以比一般的自首、坦白更大一些,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12]33。程序上的从宽,“也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轻缓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12]33。具体表现为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如果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一般将被认定为没有社会危险性,通常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程序上侦查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提出缓刑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等。
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存在契合点,这就为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接下来只需要研究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是否能够与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接,如何成功对接。否则,如果刑事诉讼中没有现成的从宽制度,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法治化则要费更多的周折,创制新制度通常会比改进一项制度花费更多的人财物和时间成本。
(二) 企业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
我国在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刑法》还未承认单位犯罪,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首次确认了单位犯罪,1996年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先于《刑法》完成修改,并未规定单位犯罪。尽管1996年的《刑法》承认了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了关于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规定,但是2012年、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均未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参加刑事诉讼的内容。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至今均未明确规定单位参加刑事诉讼,整个诉讼制度设计的着眼点都是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诉讼活动都是围绕作为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
随着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见表1、表2),企业犯罪也越来越多。单位(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刑事诉讼与个人参与刑事诉讼存在很多不同之处,需要特别规定的主要有:诉讼代表人制度,强制性措施,不起诉制度,审判程序,单位认罪认罚制度。我们应当改变过去单纯以个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构建以个人和单位(企业)兼顾的刑事诉讼制度。不能简单地用“参照个人”来解决单位(企业)的刑事诉讼问题,而应当立足于单位(企业)参加刑事诉讼的视角,重新全面审视和改造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表1 企业数量统计表(11)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0日。
表2 私营企业及就业人数统计表(12)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0日。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单位(企业)刑事诉讼,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也是以个人为中心展开。对涉案企业家个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而对涉案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则无法通过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需要将现有认罪认罚制度扩展适用至企业。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现只需改变以个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观念,将用于个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大适用至企业即可。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将会使更多企业得以重生,不再因涉案而死。
三、 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正当性的回应
(一) 认罪认罚: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正当性的回应
“从宽”只是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的契合和结果上的契合。进一步探究,“认罪认罚”应当是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的契合。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从宽”的结果是因为存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也就是说因为存在“认罪认罚”,才有“从宽”。其逻辑的正当性在于认罪认罚的多重价值取向,如“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1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经推出,便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有效手段,而且在于它通过“从宽”的制度激励,(13)参见杨宇冠、王洋:《认罪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有助于解决复杂案件中的证明难题,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有利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17]。
“认罪认罚”应当被作为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正当性的有力回应。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既体现在对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的保护,也体现为对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家个人的保护。对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家个人从宽处理应当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及相关制度为依据。也就是说,应当将认罪认罚作为对民营企业家从宽处理的正当性基础,不能仅仅因为涉案人员是企业家,对企业经营有重要作用就从宽处理。否则,其从宽处理不能令人信服,且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回应民众提出的法律保护“富人”、对“富人”网开一面的质疑,也就无法更好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对涉刑事案件的民营企业从宽处理,也应当以“认罪认罚”作为前提,认罪认罚也应当是企业从宽处理的正当性基础。企业认罪认罚从宽与个人认罪认罚从宽有上述共同的价值取向,只不过价值取向的具体内容,个人和企业会有所不同。如在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个人认罪认罚的非对抗性价值通常体现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与作为被害人的个人之间的协商与谅解;在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个人认罪认罚的非对抗性价值通常体现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认罪认罚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而企业认罪认罚的非对抗性通常表现为积极接受法律处罚,采取补救措施,争取获得社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进而减少企业的声誉损失。
关于“认罪”存在“认事说”“认事+认罪说”“认事+认罪+认罪名说”三种不同观点[11],通说认为,“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必须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认罪,也就是说,必须自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并指出的犯罪事实,明确主动表示承认”[12]32。关于“认罚”存在四种不同观点[11],通说认为,“所谓认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赔偿或者和解等情况给出的刑罚表示明确接受,特别是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的具体的量刑建议”[17]。企业认罪认罚的认定与个人应当有所不同。笔者认为,企业的认罪认罚除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等具体的量刑建议以外,还应当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取证,(14)参见李本森:《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证据规则:检讨与重构》,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积极采取赔偿或止损措施,如停止排污、召回不合格产品等。
(二) 企业合规: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正当性的有力回应
近几年,企业合规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从字面上来看,“合规”具有“合乎规定”的意思。作为一种舶来品,“合规”在英文中的表述是compliance,通常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三是企业要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18]。张远煌教授将合规概括为合规文化、合规制度、合规机制、合规培训与合规风险识别五大核心要素[19]。“在实践中,从不同的角度看,企业合规又有特定的涵义。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一种有效行政监管方式。从公安司法部门的角度看,企业合规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一种有效方式。企业合规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20]
对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只是对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其高级阶段应当是建立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者是基于企业当下的态度和表现作出的从宽处理,后者则是基于企业当下态度、表现和今后的表现作出的从宽处理。前者是基于企业当下的一次性行为作出的从宽处理,后者则是基于企业长期的持续性行为作出的从宽处理。合规是个人认罪认罚与企业认罪认罚制度的最大区别。合规作为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的正当性回应主要是基于企业合规的两项重要功能。
1. 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
对于企业合规预防犯罪、调查和惩罚犯罪的功能,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大体一致。“企业合规计划执行两个基本功能:(1)阻止企业内部的不当行为;(2)提供内部监管和报告已发生的不当行为的方法。”[21]“绝大多数的意见、同时也是代表性的意见认为,刑事合规具体分为三个子功能:对关涉《刑法》的不当举止进行预防、调查与制裁。其中,预防功能是刑事合规最为主要的功能。”[22]“合规计划的目的在于,主要通过以下两点来守护企业、从业人员以及一般市民的安全与利益:预防企业内的违法行为;明示发生违法行为时的应对方法与报告程序。”[23]24有学者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将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商业组织要根据所面临的风险、经营业务的性质和范围等因素确定适合其自身的预防贿赂行为的相称程序。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商业组织首先要对犯罪事项进行处理、惩罚相关人员,并及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犯罪行为;其次,针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商业组织要及时调整内部的合规计划,以预防相同罪行再次发生;最后,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商业组织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且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调整其合规计划的内容。”[24]
从国外的法律实践也可看出企业合规预防犯罪、调查和惩罚犯罪的功能。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发布的《组织量刑指南》列出了有效合规的一般标准:“一是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合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制定高层人员监督企业的合规政策和标准;三是禁止向那些可能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授予重大自主决定权;四是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普及企业合规的政策和标准;五是建立有效合规的合理监督措施,如利用检测、审计系统发现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确保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六是建立惩戒机制,严格执行合规标准;七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犯罪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如修改完善合规计划等。”[25]例如西门子事件以后,西门子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合规体系,其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商业行为准则,二是三大制度保障。前者被视为合规体系的核心环节,所有员工按照合规体系行事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只有清廉的业务才是西门子业务的关键要素。后者则由三大支柱组成:防范(Prevent)、监控(Detect)和应对(Respond)。”[26]“在美国,随着企业丑闻与犯罪的增加,合规管理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被誉为是在犯罪预防中既有效又切实可行的对策。”[23]4“在美国,合规计划(Compliance Program)在过去四十年间取得了急速发展。作为预防犯罪的自主性对策,合规计划兼具质(内容的充实)与量(适用范围的扩大)两方面,达到了可期待其充分发挥效果的水平。”[23]21
我国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与日俱增。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企业进行合规经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有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打击犯罪的成本。因此,合规作为对企业从宽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具有正当性。
2. 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实践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可能会犯错误,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实施犯罪行为后是对其不顾死活、依法严惩,还是给予其机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对单位的刑事处罚不应以消灭资格为目的,而是要引导企业科学治理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15]过去我们对企业犯罪的治理重点在于依法追究,而很少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出现了很多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被追诉后,其负责的民营企业随之遭到毁灭性打击。例如,2005年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始人顾雏军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随后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在香港退市。现在治理企业犯罪的观念开始转变,保护民企的刑事司法从宽政策便是一个体现。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治理企业犯罪不应当以消灭企业和企业家为目的,而应当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并予以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建立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实现上述目的。通过合规换取从轻处罚,使企业改过自新、合法经营、获得重生,这已经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世界趋势。如西门子公司因系列贿赂事件受到刑事指控,2008年12月15日西门子与美国、德国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美国司法部支付罚金4.5亿美元,向德国政府支付罚金3.95亿欧元(约合5.4亿美元)[27],美国司法部和德国慕尼黑检察机关均对其放弃刑事指控。西门子公司没有被认定为参与了行贿行为,德国的公共出口信用机构的保险对其继续有效;西门子作为负责人的合同签订者,可以继续与美国政府进行相关的交易[26];西门子公司以巨大的代价换来了公司的重生并塑造了合规经营的样板。受贿案之后,西门子公司合规团队从2007年的173人激增到目前的620人,西门子在华业务不降反升[27]。西门子强调只有廉洁的业务才是西门子的业务,通过这几年的合规实践,公司不仅挽回了声誉,而且通过持续改进的合规体系树立了透明和廉洁业务的标杆[28]。另一个通过合规获得重生的例子是汇丰银行,2012年汇丰银行因涉嫌为毒贩洗钱、为恐怖分子融资而受到美国司法部的调查,同年12月汇丰银行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最终支付了19.21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暂缓起诉协议[29]43。在此后的五年里,汇丰银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合规建设,落实监管要求。在这阵痛期内,汇丰银行员工的绩效严重缩水,收入基本停止增长,股价受挫,利润受损。但是,此后该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能力得到了迅速提升,基础系统配套设施明显升级,更重要的是合规意识在集团每位员工的心中牢固树立,业务绑架合规的现象大大减少。从汇丰集团的2017年年报来看,四大板块业务均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比2016年有了明显提升[29]47。
合规经营也是我国新时代国家寄予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希望。一方面国家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并出台了一些有效举措和政策;另一方面国家也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提出了合规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发展质量的希望和要求。如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第2条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第7条明确提出企业家诚信守法,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第13条明确提出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第18条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第19条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第20条引导企业家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19条明确提出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15)即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造良好形象。第20条明确提出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16)即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支持民营企业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兴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企业是改革创新的重要主体及动力,对涉罪单位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保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应有之义。”[15]因此,将合规作为保护民企刑事司法从宽政策的正当性基础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
(三) 合规在我国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融入
1. 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
认罪认罚是对过去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且愿意承担不利后果。在刑事诉讼中,企业合规不仅包括对过去实施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还包括主动配合调查、揭露犯罪事实以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未来发生的犯罪。刑事诉讼中的企业合规不仅包含愿意承担当下不利后果,还要承诺承担将来持续性的不利后果。在美国,作为不起诉协议(NPA)和暂缓起诉协议(DPA)内容的企业合规通常不仅包括要接受和承担当下的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还要承诺将来的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并且愿意持续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如投入费用进行合规建设、为合规官支付高额薪水等。例如,在“反洗钱——汇丰银行案”中,汇丰集团承认尽管知道汇丰墨西哥分行存在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违法资金通过汇丰美国被转移出境,但其未将如此严重的反洗钱系统疏漏告知汇丰美国。汇丰银行承认了自身的犯罪行为,支付罚金12.56亿美元,并支付了6.65亿美元民事罚款(包括向美国货币监理署支付5亿美元、向美联储支付1.65亿美元),采取了暂缓起诉协议中规定的整改措施,(17)整改措施包括:(1)为汇丰银行在北美的运营安置一个新的领导层;(2)为最高级别的反洗钱高管与合规高管设立延迟红利的回拨机制;(3)2011年汇丰美国在反洗钱项目上花费了2.44亿美元,约为2009年的10倍多;(4)汇丰美国增加了反洗钱方面的员工,由2010年1月的92名全职雇员和25名顾问增加到了2012年5月的880名全职雇员和267名顾问;(5)重新调整反洗钱部门,强化汇报关系并提高其在内部机制中的地位;(6)改革客户背景调查项目,对所有客户要做通同样的尽职调查;(7)实施新的客户风险评级方法;(8)退出了109项业务;(9)新监控系统监控经过汇丰美国的每一笔电汇;(10)整改措施花费超过2.9亿美元。(11)其他改变。司法部将暂缓起诉期设定为了五年[30]121。在“反海外腐败——通用电缆公司案”中,通用电缆公司主动披露自身的违法行为,全面配合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的调查(包括提供不利于前高级副总裁齐默的信息),采取了妥善的补救措施。此外,通用电缆公司同意向司法部支付近2050万美元的罚款,向证交会支付约5530万美元不当得利与判决前的利息,两项总计7580万美元,最终与美国司法部签署了不起诉协议[30]128。我国目前的认罪认罚制度,通常表现为对当下处罚的承担,如积极赔偿损失、缴纳罚金等。将来可将承载更多功能的合规作为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予以考虑。
2. 企业合规作为企业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可以融入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
我国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原则,贯穿刑事诉讼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过程,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与相应刑事诉讼制度结合,如强制措施的轻缓适用、不起诉的适用、审判后的从轻判处等。合规融入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将合规作为从宽的依据和考量因素,体现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
首先,将企业合规作为适用强制性措施的考量因素。建议确立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对企业决定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时,应当考虑企业是否采取合规措施以及合规的效果等情况,对企业可以从轻适用或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在对企业负责人决定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企业是否采取合规措施以及合规的效果等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其次,将企业合规作为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可以分为五种,即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31]。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体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建议增加规定:“检察机关起诉应当考虑企业合规的情况。对采取有效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决定。”
再次,增加暂缓起诉制度,并将企业合规作为适用的考虑因素。暂缓起诉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已经被提起公诉的企业被告,通过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对企业被告指定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予起诉的制度。合规是暂缓起诉协议必不可少的内容。“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但是并没有规定提起公诉以后的暂缓起诉。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和精神,建议增加规定企业被提起公诉后认罪认罚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暂缓起诉的处理。”[20]
四、 结 语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不够。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进行刑事司法政策保护有利于鼓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适时将刑事司法保护政策进行法治化将会更好地稳定预期、增强信心。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我国刑事诉讼中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得以实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可以通过将认罪认罚扩展适用至企业予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从宽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将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政策融入我国刑事诉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治化的理性选择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