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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因素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
——基于CGSS2017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1-03-21朱相发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意愿生育住房

朱相发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生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发生调整,但仍面临着低生育率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育龄妇女规模持续下降,出生人口规模持续下降。2020年人口普查时点的出生人口为1 200万,较2019年下降了22.08%;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较低水平。由此可看出,我国生育率低于人口更替水平,已经进入了“低生育陷阱”,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在现阶段和未来的很长时间将会面临老龄化和低生育率的问题。同时,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0.48人[1],家庭规模的缩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口生育率的下降。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生育率的降低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密切关联,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得生活消费成本和住房成本也相应提高,对家庭生育起到了抑制作用。尽管我国已经将“单独二孩”政策(2013年)修改为“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但生育意愿并没有出现较大的反弹,因此2021年国家又发布实施了“三孩”政策,以此来应对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问题。

生育意愿是生育文化和观念的集中体现,通常又包括生育数量、性别偏好和生育时间三个维度[2]。住房是居民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与生育成本、生育意愿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生育行为,目前我国面临着“住房难”和“不敢生”的问题。利用CGSS2017的相关调查数据,在住房消费成本持续上升的背景下对三孩生育意愿进行定量分析,了解二者之间存在的具体关系与影响机制,以及是否存在群体性差异。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生育意愿影响着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目前学术界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较为丰富。已有研究表明,生育意愿不仅受到个人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的影响,制度政策因素和文化因素也对生育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

生育政策的调整会引发生育行为的改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生育政策所起到的作用强度不同。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对我国的人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生育意愿起到了积极的抑制作用。但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影响生育意愿的主导因素。目前学界主要从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对生育意愿进行研究,并将两者进行对比分析。杨菊华[3]对单独二孩政策下流动人口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分析,得出生育意愿与夫妇是否独生有关,且对男孩的偏好依旧强烈;张晓青[4]等研究发现,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理想子女数基本相同,一孩性别、年龄、地区、主观等因素均对两类家庭二孩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由于数据样本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已有的研究结果不尽相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育成本进一步提高,生育文化也发生改变,生育政策的激励作用逐渐减弱,低生育率成为不可抵挡的趋势。为此,应对影响育龄人群三孩生育意愿的因素进行深层次和综合性的研究。

生育意愿也与生育成本、生育支持密切关联。现阶段我国的住房成本和教育成本占据生育成本的主要部分。生育支持包括了住房支持、生育津贴、生育假期、儿童照料以及婴幼儿托育服务等。生育成本的提高会降低居民生育率,生育的社会支持则会减轻育龄人群的育儿成本,从而影响其生育意愿和行为。杨克文[5]研究发现,房价上涨对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商品房均价每上涨1%,生育孩子意愿数下降约0.2%。房价上涨会对城镇在婚家庭的生育意愿产生挤出效应,降低二孩生育意愿[6]。靳天宇[7]等发现房价收入比的上升对城镇人口生育率具有负面影响,且影响还在不断扩大。除了从房价的角度分析外,还有学者从住房消费角度切入,分析购房消费和不同住房类别对生育的影响。张晖[8]等在分析家庭二孩生育时引入流入地购房指标,并得出购房和房贷消费对二孩生育产生财富效应,而租房消费产生挤出效应;李勇辉[9]等从住房类型分析发现,保障性住房、产权性住房对生育均有着正向的溢出效应。住房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还受到地域差异和群体差异的影响。李金锴[10]等在研究城市集聚程度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过程中发现,大城市的生活成本抑制了年轻家庭的生育意愿,但儿童数量的空间差异随适育妻子年龄增长逐渐缩小。因此,在住房因素对生育意愿影响的研究中引入地区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生育意愿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如就业类型、居住质量、社会资本、社会福利和城市公共服务等,但关键因素还是经济因素。由于政策的时效性,研究者多从“二孩”或“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或房价视角进行分析,而有关不同类型的城市住房保障与生育意愿的比较研究、影响机制研究并不多,忽视了住房面积和房产数量等具体住房情况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焦点。综上,提出假设:

H1:总体来说,住房因素对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住房因素各项子变量的影响具有区别;

H2:在育龄人群中,未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三孩生育意愿存在差异,流动人口由于社会福利不均等和经济成本较高等,三孩意愿更低;

H3:不同区域育龄人群的住房因素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具有差异性,东部省份由于住房成本高昂,住房因素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更加显著。

三、数据来源、变量设定和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 数据库,该数据库以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为核心,使用全国统一的问卷调查社会成员的人口属性、个体特征、社会经济特征、社会态度、社会认同、社会网络关系和家庭特征等,总结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势,已经成为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调查样本取自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海南、西藏、新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样本量为12 582个。由于农村与城镇的住房状况具有很大差异,将研究对象筛选为城镇居民样本。在人口统计学上,认为女性生育年龄一般为15~49岁,且CGSS2017的调查对象为18周岁以上,故最终样本的年龄段为18~49岁。剔除相关变量中存在数据异常和缺失的样本后,共得到有效样本3 613个。

(二)变量设定

1.被解释变量:三孩生育意愿(M-child)。该变量指标主要来自于CGSS2017数据库中的相关问题:“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孩子?”并将回答0、1和2个的视为未有三孩意愿,赋值为0;回答3个及以上的视为具有三孩意愿,赋值为1。在研究中剔除回答“无所谓”“不知道”和“拒绝回答”等数据异常的样本。

2.核心解释变量:住房面积(HA)和房产数量(NP)。根据受访者对问题“您现在住的这座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的回答得出样本的住房面积,房产数量则对应着CGSS2017问卷中的“目前您总共拥有几处房产(包括与他人共同拥有)”这一问题。

3.控制变量。控制人口属性变量和社会经济变量。人口学特征变量主要选取了性别(Sex)、年龄(Age)、民族(Nation)、户口性质(Identity)、婚姻状况(Marriage)、受教育程度(Education)等;社会经济特征变量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水平(Income)、基本医疗保险(Bmi)、基本养老保险(Bpi)、商业医疗保险(Cmi)、商业养老保险(Cpi)和工作性质(Work_type)等。考虑到年龄对三孩意愿的影响可能是非线性的,年龄的平方项亦加入回归。为避免家庭总收入的数据差异太大,取自然对数。具体的变量及其赋值可见表1。

表1 变量及其赋值

(三)模型构建

因被解释变量三孩意愿为二分类变量,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住房状况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设被解释变量为y,当y取值为0时表示没有意愿生育三孩,取值为1时表示有意愿生育三孩。影响y的k个解释变量分别记X1、X2……Xk,居民j有三孩意愿的条件概率P(y=1)=Pj,则1-Pj表示居民没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概率。具体的函数如下:

(1)

(2)

对公式(1)(2)进行对数转化,得到的Logit模型的具体表达式如下:

(3)

式(3)中的α为常数项,k为解释变量的个数,βj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反映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影响的方向和程度,μj为随机干扰项,表示可能对居民j的三孩生育意愿产生影响的潜在因素。

四、住房对生育意愿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2所示,具有三孩意愿的样本占比8%,反映出目前我国城镇育龄人口的三孩生育意愿较低。就解释变量而言,受访对象的住房面积均值为97.62m2,表明所调查样本的住房情况较好;但从住房面积和房产数量的差值可看出,我国住房不平等现象严重,住房财富分配不均。从样本的人口学特征来看,受访对象中男性占比47%,汉族占比95%,平均年龄在35岁左右,且已婚人数占比78%,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2.27年,调查样本中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占比相差不大。从样本的社会经济特征看,家庭年收入取对数后的均值为11.34,受访对象家庭整体年收入为84 120元左右;全职工作者占比93%;只有22%的人参加了商业性医疗保险服务,14%的人参加了商业性养老保险,说明我国整体的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基本回归结果分析

如表3所示,模型1是仅加入核心解释变量的基准模型,模型2是在模型1基础之上加入人口学特征变量,模型3是在模型2基础之上加入社会经济特征变量。

表3 住房状况与三孩生育意愿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

1.核心变量对于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作用。从模型1可看出,住房面积和房产数量均对城镇居民的三孩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并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住房是基本物质生活的保障,住房成本的上涨会直接增加家庭生活的经济压力,减少生育行为。而对于在城镇拥有更大面积且不止一处房产的居民而言,住房面积的增大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条件,房价上涨会带来一定的财富效应,从而增加生育三孩的意愿。这也就证实了假设H1。同时,模型2和3的回归结果显示,通过不断加入人口学特征、社会经济特征的控制变量后,住房面积对育龄人群三孩意愿的影响仍在5%的水平上显著,但房产数量这一因素的影响变得不显著。这一情况可能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相关联,房产数量越多,在为居民带来更多财富效应的同时,也增加了纳税和房屋照料支出。此外,房产数量通常是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富象征,经济实力雄厚者在一定程度上更愿意追求生育和抚育孩子的质量。

2.人口学特征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2回归结果显示,民族、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等均对三孩意愿产生显著性的影响。首先,相比于少数民族城镇居民,汉族育龄人群的三孩意愿较低。其次,相比于小学及以下学历的人群,高中和大专学历的人群的三孩意愿更低。而教育程度处于首尾部分(初中、大学及研究生以上)的人群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与其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有关。低文化程度的人群由于自身人力资本的劣势,获得较低的经济收入,无法承担高昂的生育成本;而高学历人群在生育观念上更加注重生育的质量而非数量。再次,相比于未婚者而言,已婚者生育三孩的意愿更低。已婚家庭尤其是已育子女家庭对生育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更加了解,且生活支出一般要大于未婚者。因此,在经济压力和家庭责任的双重作用下,已婚者生育三孩的意愿也就更低。此外,相比于非农业户口居民,农业户口居民更容易受到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生育观念的影响,三孩生育意愿更高。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研究者发现年龄与生育意愿之间存在一种“倒U型”的关系[11],但是在此回归中年龄因素并未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可能是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生育风险降低,导致各年龄段群体的三孩意愿没有太大差异。

3.社会经济特征对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模型3回归结果显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商业性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服务以及工作性质都对育龄群体的三孩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但影响程度和方向不同。由表3可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对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产生互补效应;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性养老保险对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产生挤出效应。可能的原因是,其一,购买医疗保险能够让育龄妇女在生育过程中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生育成本的降低促使城镇居民三孩意愿的提高。商业性医疗保险覆盖的健康保险范围广,能够为育龄妇女提供更便利的医疗服务和优质的生育保障,以进一步降低生育风险,且其具有一定的收益效应,对三孩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其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完善,家庭养老和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养老方式逐步社会化和多元化。养老保险服务为城镇居民养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商业性养老保险能够在经济层面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以逐渐替代家庭养老的功能,以此显著降低居民的生育意愿和弱化男孩生育偏好,故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产生了挤出效应[12]。此外,居民的工作性质也对三孩意愿产生显著影响。相比于非全职工作群体,全职工作群体的三孩意愿要更低。生育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非全职工作的时间储备更加充分,也就更有愿意选择生育三孩。

(三)稳健性检验:群体性差异分析

前文研究主要是将育龄人群作为一个总体进行研究,得出住房因素对居民三孩意愿影响的平均效应。鉴于中国居民具有流动状况差异和显著的地区差异,为进一步考察住房因素影响城镇居民三孩意愿的群体性差异,将全部样本分别按流动状况和区域类型进行划分,以期得到更有意义和可靠的结论。

1.流动状况方面的群体性差异分析

我国正处在人口大流动的时期,2020年全国流动人口为3.76亿人,人口流动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流动群体和非流动群体在经济状况和社会福利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住房因素也会对非流动群体和流动群体产生差异化影响。

从表4可知,在控制了居民个体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后,从全样本结果来看,住房因素中的住房面积与居民三孩意愿存在显著性关系,而房产数量的影响不显著;从模型5可知,对于非流动群体来说,住房因素对三孩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从模型6可知,对于流动群体来说,住房因素中的住房面积在1%的水平上对三孩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房产数量的影响仍不显著。也即,在流动样本中,住房面积越大,居民的三孩意愿就越强烈;然而在非流动样本中却不存在这种情况。说明不同的流动状况下,住房因素对于育龄群体的三孩意愿的影响的确存在异质性,这也就证实了假设H2。其可能的原因在于,相比于非流动群体,流动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较弱。流动群体由于自身的流动特性,其与非流动群体在城市住房福利和保障方面具有差异性,住房成本和生活成本较高,经济压力的增加导致流动期间的生育成本增大。因此,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经济保障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时,住房因素对流动群体的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而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且能获取更优质的服务保障时,流动群体的三孩意愿会更加强烈。

表4 住房因素对不同流动状况育龄群体三孩意愿的影响

2.区域类型层面的群体性差异分析

为进一步讨论住房因素影响城镇居民三孩意愿的群体性差异,分别对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样本进行回归。具体结果如表5所示。就模型7而言,东部地区样本下的住房面积系数显著,房产数量系数不显著,说明东部地区居民的住房面积越大,则育龄群体生育三孩的意愿越强烈,房产数量对三孩意愿则无显著关系;从模型8、10可知,中部和东北地区样本下的住房因素系数均不显著,说明住房因素对中部和东北地区育龄群体的三孩意愿无显著影响;根据模型9的回归结果来看,西部地区样本下的住房面积系数不显著,但房产数量系数显著,说明房产数量对西部地区育龄群体的三孩意愿有显著影响,但住房面积影响不显著。通过对样本类别进行分别回归,得到的结果与全样本回归基本一致,也证实了研究假设H3。

表5 住房因素对不同地区育龄群体三孩意愿的影响

相比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居民的住房面积对三孩意愿产生更大的正向影响。这是因为东部地区的住房消费水平、房价和房产的投资价值都要高于中西部地区,能吸引更多人进行住房投资,形成较强的投机需求。因此在房产数量方面,东部地区受住房限购政策的影响要明显大于中西部地区,房产数量的不平等程度相对较小,住房面积则对房产数量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在住房限购政策下,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更大面积的住房。住房面积越大,越能更好地满足三孩生育的条件,并减轻育龄群体生育的住房压力。相比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由于住房消费、经济收入和住房投资价值较低,且住房限购政策相对宽松,房产数量不平等程度更加明显,对住房面积起到替代效应。同时,房产数量的增加意味着住房价值的增大,住房价值增大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生育三孩的经济成本,因此房产数量对于育龄群体生育三孩意愿的正向影响就更加显著。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基于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7)的调查数据,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综合分析了住房因素对城镇育龄群体的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第一,总体来看,住房因素对城镇育龄群体的三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住房面积对于居民三孩意愿的正向影响要大于房产数量。第二,不同流动状况的育龄群体在住房因素对三孩意愿的影响具有异质性。相比于非流动群体,住房面积对流动群体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程度更加强烈。第三,不同地区的育龄群体在住房因素对三孩意愿的影响也呈现出差异性。中部地区的住房因素系数均不显著。相比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东部地区的住房面积与育龄群体生育三孩的意愿呈正相关;相比于中、东部地区而言,西部地区的房产数量对育龄群体生育三孩的意愿更显著。

因此,应改善居民住房状况,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生育配套措施供给,提高育龄群体的生育意愿。具体地:(1)持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流动人口和青年的住房需求,使得流动人口在住房保障和住房福利等方面得到公平对待。(2)不断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减小区域间公共服务的差距。重视住房的区域不平等问题,因地制宜地加强税收和住房的政策支持,避免公共服务过度资本化引发的房价过高现象。(3)住房是生育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保障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因此政府要不断完善全面的配套服务,通过加强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进行一体化考虑。治理婚嫁的不良社会风气,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假期设计,加强住房的经济支持,进而减轻育龄群体的生育成本、养育成本、教育成本和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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