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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治愈系的兔子叫米菲

2021-03-19纳坦

世界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布鲁纳迪克

纳坦

迪克·布鲁纳把米菲带到了这个世上,打开了很多人纯粹简单的内心。

倘若让世界各地的孩子们说出他最喜欢的小兔子,得到的答案很可能就是“米菲兔”。

1955年,荷兰平面设计师迪克·布鲁纳出版了第一本米菲兔的小册子。此后,这本小册子陆续被译成50多种文字,全球销量共计8900万册。米菲兔题材的电视剧风靡全球,周边产品丰富,你几乎很难找到一家没有米菲兔的儿童产品商店。

但你知道吗,米菲兔仅由一人独自创作完成,他就是迪克·布鲁纳。

米菲兔之父

1927年8月23日,荷兰最大出版社老板家的长子迪克·布鲁纳诞生了,出生后由于脚部内翻,便很快做了矫正手术,虽然没有留下后遗症,却不得不度过了绑着绷带的幼年时代。迪克从小生活的乌德勒支是一座拥有悠久足球传统的城市,但他也没对足球感兴趣,在伙伴们都踢球的时候,4岁的他迷上了画画。

迪克的弟弟出生后,他们全家搬到位于郊外的富人区。外面有被森林环绕的美丽街区,庭院里有狗、山羊和兔子。因为父亲经营出版社的缘故,来家里做客的多半是作家和艺术家,这段日子为迪克的人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结束了像梦一样美好的童年和少年时代,等待着迪克的是为战争所苦的青年时代。二战结束后,父亲送迪克去伦敦和巴黎学习贸易,无心继承家业的他亦无心完成家里安排的学业。

迪克毕业后回到荷兰时,他已经完全失去了继承出版社的兴趣。他决定违背父亲的意愿,一心想学习艺术。于是,他想尽办法说服家人,最终进入了国立阿姆斯特丹美术学院学习艺术。但是没多久,他就因为学校里传统的美术教育无法满足他一心追求的战后新的美术表现形式的愿望而退学了。

在这段迷茫期,迪克爱上了住在邻居家的艾琳。但艾琳的父亲认为迪克必须有个像样的工作,才能和他女儿结婚。于是,迪克修复了原本已经破裂的父子关系,以美编而不是少东家的身份加入了父亲的公司,做起了画插画、设计封面和画海报的工作。“那是一段好时光,虽然有许多活儿,但是我乐在其中。我努力让每个封面看起来都不同,尝试了剪切、拼贴等很多手法。”当迪克供职于家族出版公司时,口袋书已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被引进荷兰,并且出人意料地很畅销。布鲁纳出版商们也开始以“小黑熊”系列进入新市场。几年之后,这个系列经营得非常成功,以至于“小黑熊”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荷兰口袋书的一种常见的符号。

由于竞争激烈,口袋书不得不以低成本的方式生产,花费在平面设计上的钱很少。因此,所有的口袋书看上去都是一模一样,如一打图书中的一本:便宜但缺乏吸引力。然而,“小黑熊”系列却不同。自创办以来,迪克设计了所有版本的封面,包括海报的封面设计和广告的封面设计。他的设计不仅辨识度高,而且明亮、清新,与众不同,极具艺术价值。他设计的那些海报总是围绕同一主题(小黑熊看书)的简洁信息。此后,这些海报成为收藏家高度追捧的藏品,“小黑熊”也很快成了荷兰最畅销的口袋书。

米菲兔的诞生

当迪克·布鲁纳得知有一个富有的英国人用小黑熊装饰赛车,他意识到,尽管小黑熊很可爱,但是不适宜作为儿童的动物形象。因此,他想出一个全新的动物造型,以此来配合他在睡前给儿子讲故事的习惯。这个全新的动物形象是一只小白兔,名为“NijntjePluis”(荷兰语译为“毛绒兔子”),米菲兔就此诞生。

至于布鲁纳为什么选了小兔子,而不是小狗、小猫、小猪之类的其他动物,这还要提起一次假期。当时28岁的布鲁纳带着妻子艾琳和他们的大儿子西尔克去海边旅行,他们看到一只兔子在沙丘上跳来跳去。这便成了艺术家即兴给儿子讲的睡前故事,后来又把这个角色画了出来,用简单的线条让它变得栩栩如生:两个圆点代表眼睛,侧面的X代表嘴巴。别以为这么简单的形象没有表情,米菲也是有灵魂的——当米菲经历了许多蹒跚学步的孩子所熟悉的各种冒险时,她的情绪状态会发生微妙的变化。除了米菲,布鲁纳的其他作品也都十分简单,他希望用尽可能少的东西表达尽可能多的事物,给读者留出更多想象空间。

布鲁纳拒绝使用任何计算机图形程序,因为他笃信数字化的平滑处理或多或少会失去图形的表现力。

1955年,第一本米菲兔的小册子发行,很快成为畅销书。截至2011年最后一册发行时,已有22种不同的米菲兔主题和大约80多种以米菲兔朋友为特色的系列版本发行了。

米菲兔在本国奇迹般的成功,吸引了很多外國出版商的注意。1963年,米菲兔英文版开始发行。尽管英文版的整体版面布局照搬了荷兰原版,但是主角的命名却成了一个问题。因为“Nijntje”及其荷兰姓氏“Pluis”都包含了两个双元音——“ij”和“ui”。只有用荷兰语或与荷兰语相近的语言、抑或南非语才能正确发音,所以在英文版中被改成“Miffy”(米菲)。随着其他译文版本的很快出现,米菲逐渐成为小白兔最常采用的名字,到1996年,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名字。

尽管文化差异会导致孩子们有不同的喜好,但米菲兔似乎不受影响。米菲兔题材的书籍在亚洲、非洲与在西方世界一样受欢迎。这些小册子都是方方正正的形状,并且严格地将尺寸缩减到能让小孩子手持的大小。同时,通过每一版在半个多世纪以来几乎没有改变的版式,这些系列给人一种强烈的熟悉感。据说如果让3—5岁的小孩像受过训练的成人一样绘画,画出来的效果可能恰好和布鲁纳的插画一样。

布鲁纳一丝不苟地亲自监督每一个外文版本。他规定这些书稿在出版前要寄回给他,以检查外文版的设计是否与荷兰语原著完全相同。甚至是在他不懂某一门语言的情况下,他严格的设计要求依然得以保持。布鲁纳会请一名以该语言为母语且荷兰语也很流利的人重新将文字翻译成荷兰语,用以检查是否符合他原著的意图。只有当他确认时,他才会同意出版发行。

米菲兔的风格来源

毫无疑问,布鲁纳的个人笔迹是独一无二的,但是他在风格上的灵感来源却可以相当精确地追溯。在担任家族出版公司的平面设计师之前,他怀着对法国的偏爱游历过欧洲,还在首屈一指的现代艺术博物馆中向伟大的当代画家们学习。回顾布鲁纳的早期封面设计,可以清晰地发现20世纪早期现代大师们对他的影响,例如乔治·勃拉克和费尔南德·莱热。除此之外,他明显地受到荷兰“风格派”运动的一些影响,特别是其中一个杰出的成员巴特·范·德·莱克。

然而,早期的米菲兔书册与布鲁纳最初的书籍封面设计也有明显的差异。实际上,米菲兔的设计引领了一种极简主义平面设计风潮。当布鲁纳供职于家族出版公司时,他同样将这种设计风格应用在了后期的平面作品中。显而易见,法国立体派大师们对布鲁纳的影响逐渐减弱。一个颇有争议的说法是,荷兰风格派成员们倡导的新造型主义对他的影响愈加明显。在某些方面,布鲁纳的确在米菲兔书册的设计中借鉴了风格派。

在风格派与布鲁纳作品之间,抽象原理是另外一个经常提到的相似之处。即通过将形态简化为最小的单元形来消除不必要的细节。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截然不同。蒙德里安与他的同仁将形式简化到极致,以至于原始的具象形态与最终效果之间的每一个可辨别的联系,都消失在精确的水平或垂直的正方形和长方形网格中了。然而,布鲁纳却恰恰相反。他运用抽象原理却因全然不同的意图——简化形态是为了获得最本质的原始具象形态。换言之,布鲁纳消减细节是为了从众多可以想象的形象中,雕刻出唯一一种最本质的、最典型的小白兔。在这一点上,布鲁纳颠覆了新造型主义的原理。与他设想中新造型主义实践者们实现的效果完全不同,布鲁纳最终选择不去抹杀原始的具象形态,与之相反,去抓住它的本质。

显然,布鲁纳受到了某些艺术家的启发:即那些几乎完全依靠高度个性化的、半具象的、半抽象的个人笔迹,因而很难将特定的风格与学派联系起来的艺术家们,如法国画家亨利·马蒂斯和荷兰平面设计艺术家亨德里克·尼古拉斯·沃克曼。

布鲁纳拒绝使用任何计算机图形程序。因为他笃信数字化的平滑处理或多或少会失去图形的表现力。布鲁纳别具一格的地方是依靠自己的手绘,并且坚信那些因手部细微颤抖而形成的“颤抖的线”,是作品表现力的奥秘。比较布鲁纳手绘的米菲兔图像与电子版米菲兔(由计算机辅助工作室团队制作,应用于后期的玩偶电影)便可略见端倪。这两者大相径庭:手绘的米菲兔具有一种拟人的表情,似乎它就在盯着你看一样,而电子版的米菲兔则缺少了此种神韵。

低调的名人

尽管迪克·布鲁纳家财万贯,他却厌恶锦衣玉食的生活方式,他更希望过一种 “禅意的”生活。每天早上,他都骑自行车从乌特勒支的家到附近的阁楼工作室,而且非常准时。午间,他通常回家与妻子共进午餐,随后再返回工作室工作几个小时。

布鲁纳无疑是家乡的著名人物。晚年的时候,许多日本游客几乎每天都聚集在他的工作室里,但这并不会使他烦恼,他会耐心地配合游客拍照,然后再投入工作。

也许正是因为布鲁纳谦逊的个性和低调的态度,在他的祖国荷兰,公众对米菲兔的赞美表现得比在日本低调。只是在2015年,即布鲁纳宣布退休后的那一年,米菲兔迎来60周岁庆典,一阵米菲兔的狂潮忽然间席卷了整个荷兰,总共有60座不同的米菲兔雕像被放置在全国各地。这些雕像皆由技艺最精湛的艺术家们制作,其中最漂亮的一座是由迪克·布鲁纳的儿子马克打造的。有一些雕像被置于布鲁纳的家乡乌特勒支,成为永久性的公众展览装置。此外,在乌特勒支还开设了一个官方的米菲兔博物馆,将布鲁纳的作品在各种各样的儿童景点中进行永久展示。最有趣的莫过于自发性地在一些公寓楼顶加装了巨型的米菲兔耳朵,其中有一些至今依然完好无损。

鉴于其巨大的销售量,人们会认为每当迪克·布鲁纳提交一本书时,他的出版商就一定会急于投放市场。一般来说是这样的,但是有一次例外。

在2011年,即最后一本全新的米菲兔小册子在荷兰发行的同一年,布鲁纳向梅西斯出版社寄送了另一份手稿,结果却被搁置了6年之久。因为出版商对这本书的内容感到十分困惑,甚至不知所措。

该书的版式与早前的米菲兔书册一致,但是内容上却迥然不同。布鲁纳重新启用了那只可爱的小熊,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小黑熊”口袋书的海报上的小熊,以此为该书的主要角色。然而,这个小熊男孩明显变得更老了,也不那么高兴了。“小熊已逝”是这本书的标题,在该书的内页上,一个悲伤的故事恰恰以与米菲兔书册相同的格式展开:12页的4行押韵诗,再加上背面的12张插图。但这一次,“已逝”小熊的眼睛一目了然,这就是迪克·布鲁纳为自己设计的“悼念儀式”。由于这本书不是为小孩子准备的,所以梅西斯出版商决定限量(非卖品)出版这本书。在布鲁纳去世后,梅西斯打算将这本书作为礼物送给他的亲朋好友。2017年2月16日迪克·布鲁纳去世,享年89岁。是时,该书发行。

“撞脸”米菲兔

布鲁纳儿童图书在国际市场上成绩斐然,自然引来了效仿者。日本公司三丽鸥就是其中的一个。1974年,三丽鸥发行了一个仿版米菲兔,取名凯蒂猫,成为成功的商业案例,以至于不少人、尤其是亚洲人都认为米菲兔抄袭了凯蒂猫。梅西斯是一家位于阿姆斯特丹的小公司,它为布鲁纳管理其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便是由布鲁纳的校友——皮耶特·布拉顿管理。毫无疑问,梅西斯被三丽鸥明目张胆地模仿布鲁纳风格的行为惹恼。但是,由于法律上关于剽窃的证据很难获取,梅西斯对状告三丽鸥犹豫不决。因为尽管凯蒂猫明显模仿了布鲁纳独特的手绘风格,但至少凯蒂猫是只小猫,而不是小兔子。

当一只名为凯茜的小白兔以凯蒂猫朋友的身份被三丽鸥发布的时候,梅西斯在历经多年来咬牙切齿的沉默后,终于决定起诉三丽鸥的剽窃侵权行为。三丽鸥被判有罪,收到了凯茜兔的禁令,并且被强制与梅西斯在侵犯布鲁纳版权的问题上达成和解。可是,迪克·布鲁纳却决定将所有赔偿款全部捐给了一个基金会,用于救济当时日本地震和海啸中的儿童灾民。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或许未曾想到,自己会因一次作品展而陷入“抄袭”漩涡。2021年1月1日,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览在广州开幕,该展览的主打设计为“鸭嘴兔耳”的卡通形象,该设计涉嫌抄袭米菲兔。不少人指出:“给米菲兔加上鸭嘴巴就能当做自己的作品了?除了嘴巴,线条和构图根本就是一模一样,线条的弧度都一样。”

“鸭兔”是否抄袭米菲兔?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创作出其与众不同的“兔子”“鸭子”形象,只要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迪克·布鲁纳也只是创作了一种兔子的表达形式,后人仍可以对兔子的形象进行创作表达,但此种创作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不可与迪克·布鲁纳的米菲兔相同或高度近似,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如借鉴等艺术表达形式。至于“鸭兔”是否“抄袭”米菲兔,首先要判断“鸭兔”是否与米菲兔雷同。如不雷同,则不侵权。如雷同,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是否构成借鉴等再创作的艺术表达形式,如果构成借鉴,则可能不构成侵权;如果不构成借鉴,则有侵权的嫌疑。

业界对艺术创作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存在的一种误解是,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只要最终的成果形成了新的作品,也就是成功地进行了重构,该行为就不构成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权、摄制权和翻译权,其作用都在于规制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原作品,通过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剧和翻译创作出新作品并进行后续利用的行为。未经许可,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剧或进行翻译,并对相关成果进行后续利用(如出版或网络传播),除非属于权利限制的范围(如为了评论而进行合理引用),否则就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迪克·布魯纳博物馆,儿童和成年人的乐园。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的《鸭兔元旦》作品展览。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将独创的钢琴曲改编成小提琴协奏曲,尽管也需要进行智力创作,并且实现了对音乐的“重构”,但是由此形成的小提琴协奏曲实质性地再现了钢琴曲的旋律。公开表演该协奏曲或者提供表演录制品的在线欣赏,就可能构成对钢琴曲(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认定侵权作品的标准,并不是最终形成的成果是否属于新的作品,而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如果被诉侵权人有接触原告在先作品的合理机会,同时其被诉侵权的成果又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则被诉侵权的成果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作品。

当代艺术创作中的“颠覆思维的创作”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的构成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仅去颠覆原作品中的思维,并不一定能够构成转换性使用。例如对原作品进行单纯的恶搞,也能体现“颠覆性思维”,而且其结果也可能构成作品,但如果这种恶搞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而进行的适当引用,仍然很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将一部电影的台词和配音全部换掉,变成一部搞笑的恶俗电影,就属于对原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但是,如果对电影片段的剪辑和对台词、配音的改变是为了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以使观众发现原电影作品逻辑混乱、漏洞百出,则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有可能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如何化解艺术创作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在这一争议中,冯峰目前提出的其一些创作意向的回应或辩解,固然可以让公众知道其创作初衷和意图,但可能还不能达到司法层面上对抄袭质疑的有力抗辩。如前文所述,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基于可以有形表达的作品才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和重点。如果一旦形成诉讼,冯峰还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鸭兔”的创作表达形式与米菲兔的艺术表达形式不雷同或不近似,或者能够证明该创作对米菲兔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等等,方有可能避免侵权的指责和司法认定。

无论如何,“鸭兔”作品引发的讨论和争议,对净化艺术创作环境是有益的。

(责编:马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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