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遗产修缮与信息记录
——基于对“修理工事报告书”的观察
2021-03-19俞莉娜
俞莉娜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1 日本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过程
日本以“文化财”(ぶんかざい/Bunkazai)的概念来统称文物及文化遗产。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是近代明治维新以后,以若干法律规章、国家政策的颁布为标志逐步发展、完善而来。
明治四年(1871年),为了扼制“废佛毁释”运动①明治维新的倒幕运动之后,为了重新树立天皇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形象,明治元年(1868年)政府发布“神佛分离令”,通过废除、合并佛寺,还俗僧人等手段削弱佛教地位,从而突出象征天皇权力的本土宗教神道教的地位。“废佛毁释”过程中,大量佛寺、佛经及佛教美术品遭到严重破坏,并有相当数量的佛教文物流失海外。对古迹文物持续破坏的趋势,明治政府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方》②该规章原名:“古器旧物各地方於テ保存”,为明治四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布的第251号太政官布告,原文详见日本国立公文书馆“ようこそ历史资料の宝库へ”数据库(请求号:太00097100)。本文汉译名引自《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简编》(第2页),王军《日本的文化财保护》(第2页)内将此规章译为“关于保存古器旧物的布告”,周超《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及中日比较研究》内将此规章译为“古器旧物保存法”(第28页)。的规章,规定要制作全国各地公、私人所藏工艺美术品的详细目录,将工艺美术品分为31个门类。明治五年(1872年),日本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古美术品调查③此次调查初期由日本美术史学者冈仓天心和美国东洋美术史学者费诺罗萨主持,后设立专门的“全国宝物调查局”,完成了对日本国内古神社、古寺院内收藏古籍、绘画、工艺美术品、雕刻等21万余件文物的清点登记。史称“壬申调查”。详见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数据:https://www.mext.go.jp/b_menu/hakusho/html/others/detail/1317734.htm.。此次调查推动了“古社寺保存金制度”④明治十三年(1880年),政府颁布“社寺保存内规”,规定政府需每年向古神社、古寺院拨款2万日元用于社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此后形成“古社寺保存金制度”,一直沿用至《古社寺保存法》颁布。详见:清水重敦.运事态から见た古社寺保存金制度の特质:古社寺保存金制度の研究 その1[J].日本建筑学会计画系论文集.2665-2671页.的确立,该制度规定古神社、古寺院可获得政府拨款来支持所藏古器物、工艺美术品的保护。明治三十年(1897年),《古社寺保存法》⑤原文详见日本国立公文书馆“ようこそ 历史资料の宝库へ”数据库(请求号:类00796100)。颁布,正式将古神社、古寺院内的历史建筑物列为保护对象。而昭和四年(1929年)颁布的《国宝保存法》正式提出了“国宝”的概念——“能作为历史的见证以及美术之模范的建筑物、宝物及其他物件,在向主务大臣及国宝保存会征求意见之后,可以被指定为国宝”⑥原文为:“建造物、宝物其ノ他ノ物件ニシテ特ニ历史ノ又ハ美术ノ模范トルベキモノハ主务大臣国宝保存会ニ问シ之ヲ国宝トシテ指定スルコトヲ得”,详见日本文部科学省网站“昭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律第十七号”:www.mext.go.jp/b_menu/hakusho/html/others/detail/1318166.htm.。同《古社寺保存法》相比,《国宝保存法》保存对象的建筑物、各类古器物等收藏品,不再局限于神社和寺院。保护对象延展到城郭、灵庙及住宅等其他建筑类型。昭和二十五年(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颁布,这也是日本首次在古迹文物保护领域提出“文化财”概念,将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史料、戏剧、音乐等划为文化财保护的对象。《文化财保护法》经多次改订补充⑦《文化财保护法》颁布至今已修订40余次,最近一次修订为平成三十一年(2019年),法律原文及修订详情详见参考文献[1].周超《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及中日比较研究》(48-55页)内对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历次重大修订及其内容作了详细阐述。,形成现今的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文化财包含6项文化遗产类别(图1),分别为:有形文化财,相当于我国的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财,相当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财,相当于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民俗文化相关的部分;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相当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其中与建筑遗产相关的有:有形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造物群等,文化景观门类中也涉及建筑景观相关的内容。另外,作为文化财保存技术之一的传统建筑修建技术,也被认为是一类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规定于《文化财保护法》中⑧2020年12月,日本以“统建筑工匠の技:木造建造物を受けぐための统技术(传统建筑工匠的技艺:传承木构建筑的传统技术)”为名,成功将建筑物修缮、建筑木工、建筑装饰、建筑彩画等17项传统建筑建造技艺登录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图1 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示意图(来源:改绘自参考文献[1])
就文化财的层级来讲,有形文化财中分为“登录”“指定”两类定级方式,“指定”级别高于“登录”。“登录”又分为两级——以文化厅为主导的国家级登录文化财和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县、市、町级登录文化财。对应到建筑遗产之上,“指定”类似于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概念,而国家级登录文化财类似我国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町级登录文化财则类似我国的地方历史建筑。“指定”一类中又分出了两级:一级为重要文化财,“另一级为国宝,为重要文化财中价值特别重要的部分”。这与我国按照国、省、县行政单位实施文物分级的情况有所不同。同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遗产,多以建筑组群为基本单位定级;而日本国宝、重要文化财中的建筑遗产,多以建筑单体定级,此为两国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结构差异。
截至2021年1月1日,日本被评为重要文化财的建筑遗产为2 523处,共计5 241栋。其中:国宝级建筑遗产为228处,共计291栋,登录为有形文化财的建筑遗产为12 681处⑨数据来源为日本文化厅网站:“文化财指定等の件数”, www.bunka.go.jp/seisaku/bunkazai/shokai/shitei.html.。
2 日本建筑遗产的修缮类型与工程次序
与中国一样,日本传统建筑物多属木结构柱梁体系,因此日本建筑遗产修缮、保护的核心方针与技术也多以木构建筑为主体展开。
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级别的建筑遗产在修缮前需由其所有人或管理团队向文化厅提出申请,经文化厅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修缮程序⑩详见“昭和二十九年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规则第4号——国宝又は重要文化财の修理の届出にする规则”(昭和二十九年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规则第4号——国宝及重要文化财修缮申请相关规则),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9R00000011004.。修缮工程则需由“主任技师”⑪“ 主任技师”原名“文化财建造物修理主任技术者”,为文化厅于昭和四十七年(1982年)设立的面向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物修缮保护的技术资质。目前日本拥有文化财建筑物修缮主任技师资质人员最多的单位为文化财建造物保存协会,该会自1981年成立起,承担了全国范围内大部分重要文化财建筑物的修缮工程。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保存数量较多的为奈良县、京都府、滋贺县、和歌山县,在其政府部门教育委员会内聘用主任技师资质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致力于栎木县世界遗产日光东照宫建筑保护的日光二社一寺保存会内也专门聘用了主任技师资质人员。资质的人员担任设计监理负责人,主持修缮工程前期勘察、修缮设计、修缮施工、工程检验、记录报告的全流程工作。修缮施工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具有文物建筑修缮资质的建设公司技术团队完成[2]。国宝及重要文化财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中,文化厅起到监督、顾问作用,也往往邀请不同学科背景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学者担任学术顾问。如:近年完成的国宝建筑奈良唐招提寺金堂的修缮工程,其工程设计监理及主要勘察、施工工作由奈良县教育委员会的技师团队负责,并另设“国宝唐招提寺金堂保存修理专门委员会”,邀请建筑史、日本史、雕刻史、美术史、土木结构等方向的著名专家担任顾问。此外,在勘察研究阶段还与奈良文化财研究所、竹中公务店等机构合作,完成了树轮测年、彩画分析等勘察工作。而保护工作棚的建造,屋顶、台基的修缮工程则由其他建设公司负责施工⑫详见奈良教育委员会事务局文化财保存事务所编.国宝唐招提寺金堂修理工事报告书本编1[M].奈良:奈良教育委员会行,2009:8-9.。
国宝及重要文化财级别建筑遗产的修缮可分为3类,分别是“小修理”“维持修理”和“根本修理”⑬此处的3种修缮类型采用日本文化厅发行官方资料“国宝·重要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活用の进展にめざして(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物-关注保护、利用的进展)”中的分类。。“小修理”即局部小规模修缮,指日常管理中的破损修补,如屋顶、墙面、地面板的局部修理。“维持修理”指建筑物的局部周期性修缮,周期约为30年,如屋顶葺材的更换、涂装修复等。“根本修理”即落架修缮,包含建筑主体大木作结构的解体、修复、更新,周期约为150年⑭“ 维持修理”及“根本修理”的周期年数参考2009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文件:“平成21年文部科学省新规·充事业:建造物保存·修理等(平成21年文部科学省新启动、扩充项目:建筑物保护、修缮等)” https://www.mext.go.jp/a_menu/hyouka/kekka/08100105/104.htm.。
对重要文化财级别建筑遗产实施 “根本修理”工程时,大致需经历以下9个阶段。
(1)计划阶段。在该阶段,文化厅、地方政府文物保护部门与设计监理团队需与文物建筑所有者进行沟通,商议修缮方针。完成对建筑本体的现状调查与测绘,据此完成立项评估,制订修缮计划并编制预算。
(2)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完成保护工作棚的搭建工作。日本文物建筑落架修缮的工期通常在两三年至十几年不等,保护工作棚则作为修缮工程的临时建筑使用,性质不同于我国古建筑修缮工程中常使用的透空脚手架(图2)。保护工作棚多利用钢制大跨度桁架、网架结构,以覆盖文物建筑整体,避免文物建筑在修缮过程中遭遇风雨或因暴晒而损坏。保护工作棚还需设置修缮所需构件材料的存放及加工场所,并配套修缮人员所需辅助空间,如维修事务所、作业人员休息室、保存间、工作间、卫生间等。此外,保护工作棚还兼具展示功能,工作棚内设置展示参观流线,以便在修缮工程的不同阶段能够让公众近距离观察文物建筑本体及修缮工艺。
图2 日本栎木县日光轮王寺三佛堂保护工作棚内景(来源:作者自摄)
(3)勘察阶段。勘察内容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建筑的原构形制与修建技术、建筑本体所见的历代修缮痕迹。此外,此阶段还包含对建筑基址部分的考古发掘清理工作,以明确建筑基址的历代改动情况。
(4)落架拆解阶段。勘察工作完成后,修缮工程进入正式落架拆解阶段。木结构的拆解按照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自屋顶到屋顶梁架、斗、柱额。拆解下的构件根据固定的逻辑顺序依次编号。
(5)复核阶段。落架拆解过程中,设计监理团队对建筑本体信息进行重新判别和勘察,特别需关注一些在拆解之前无法观察到的构造、加工细节。修缮方需根据拆解所得的结果复核修缮计划,适当修改修缮计划中不完善、不妥当的部分。
(6)构件修复阶段。修缮人员逐个判断拆解构件的保存状况,对尚能继续使用的旧材料实施构件修复。无法继续使用的构件则替换为与原件形制工艺一致的新材料。
(7)复原阶段。构件修复完成后,进入复原搭建阶段。建筑复原搭建次序为:基础、柱梁斗、屋顶梁架、屋面、墙体、小木作、装饰、油饰彩画。
(8)维修完成阶段。建筑本体复原基本完成后,拆除保护工作棚。
(9)记录整理阶段。现场工作完成后,需完成修缮工程的记录整理,最终向文化厅提交修缮工事记录的档案材料。
3 日本建筑遗产的修缮工程记录:“修理工事报告书”的内容及体例
由于重要文化财级别以上的文物建筑在修缮过程中接受国库经费补助⑮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物的修缮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所有人或管理团队共同负担,其中国库补助费用占修缮总经费的50%~85%。详见参考文献[3]。,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完成后,设计监理团队需向文化厅提交一套修缮工程记录档案⑯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物的国库补助费中包含了“修理工事报告书”等工程记录档案的编纂、发行费用。详见日本文化厅文件“重要文化财(建造物·美术工芸品)修理、防、公开活用事业费国库补助要项”,2020年4月。。该档案包括6项内容:①“实绩报告书”,即日志性质的修缮现场记录;②“精算书”和“实绩仕样书”,即经费使用明细与修缮施工方案记录;③保存图,用于存档的建筑测绘图纸;④照片,修缮过程中的记录用照片;⑤与建筑历史信息有关的碑刻拓本等文献史料;⑥“修理工事报告书”。
“修理工事报告书”即修缮工程报告书,综合了其他5项档案的内容,是对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全面、完整记录,也是对文物建筑本体形制、技术信息的全面记录和基础研究成果(图3),只有在“修理工事报告书”发行之后,一项修缮工程才能算作正式结束。日本对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编纂报告书的传统可上溯至20世纪初期,昭和五年(1930年)《东大寺南大门史及昭和修理要录》⑰东大寺南大门修理工事事务所.东大寺南大门史及昭和修理要录[M].奈良:东大寺南大门修理工事事务所行,1930.为首部印刷发行的文物建筑修缮记录报告⑱昭和以前的日本建筑修缮记录报告以毛笔墨书撰写,若需复制只能手动誊写。《东大寺南大门修理工事报告书》开始采用印刷形式,大大增加了修缮记录报告书的发行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修理工事报告书”的尾页都会标注“以印刷代誊写”的字样,说明了这一发行方式的变化。。20世纪30——50年代,日本政府对奈良法隆寺多处国宝建筑物进行落架大修。此次修缮工程后发行了14卷法隆寺国宝建筑的“修理工事报告书”,调整并修正了此前修缮记录报告书的体例、完善记述内容,成为后世“修理工事报告书”的参照范本。
图3 “修理工事报告书”的编写组织(来源:作者自绘)
现今发行的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物的“修理工事报告书”基本延续了法隆寺系列报告书的体例与记述方式⑲实际刊行的“修理工事报告书”因编写时代、文物建筑类型、修缮工程、设计监理单位的不同而在体例、体裁上有细微差别,本文将着重讨论日本平成时代(1989至今)以来“修理工事报告书”所见的共性特征,其个体差异及历史变迁将以另文待述。。报告书由设计监理方负责编写,除提交至文化厅以外,报告书还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⑳因发行量有限且年代久远,20世纪初年发行的报告书现已难以获得。近年,在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及建筑史学者的推动下,由东京文生书院复刻出版了二战结束前所发行的43本国宝、重要文化财建筑物修缮记录报告。详见铃木嘉吉监修、藤井介编集.(复刻版)国宝·重要文化财建造物修理工事报告书集成[M].东京:文生书院,2004——2013.发行至地方文物管理单位、各级公立图书馆、高校及科研机构和相关学者等,发行量为300本,报告书装帧及印刷格式也保持统一。
在国内学者中,狄雅静《中国建筑遗产记录规范化初探》[3]一文已对日本“修理工事报告书”有所关注。该文从管理、技术、内容3方面讨论了“修理工事报告书”的特点,认为“修理工事报告书”编纂目的明确、有效整合各学科成果、体例清晰系统、内容取舍得当,并坚持分析性记录,可为我国文物建筑修缮记录报告的体例编纂提供参考。本文将在此研究基础之上,结合近年刊行的“修理工事报告书”实例,从具体记述条目、记述内容出发,深入分析“修理工事报告书”的编纂体例与行文规则。
一本完整记录建筑遗产落架修缮工程的“修理工事报告书”通常包含文字、照片与图纸3部分。文字部分由记录档案中的“实绩报告书”“精算书”“实绩仕样书”整理、补充而成;而照片、图纸则分别由记录档案中所提交的照片、保存图拣选、整理而成。
3.1 文字部分
“修理工事报告书”的文字体例在法隆寺国宝建筑系列报告书之后基本固定,大致分为建筑概况、修缮工程概况、勘察结果、现状变更、参考资料5章。
建筑概况内分为4项。①对历史沿革的简述,如兵库县加古川市鹤林寺建筑物的“修理工事报告书”中,就加古川市、鹤林寺及修缮建筑物的历史沿革分别作了梳理㉑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国宝鹤林寺本堂ほか三栋保存修理工事报告书[M].兵库:鹤林寺行,2009:2-4.,并附以历史沿革表,以便读者一目了然地了解寺院及建筑物的营建历史(图4(a))。②对遗产指定信息的说明,记述指定文化财建筑时的官方告示、通知,并以固定列表方式列出文化财建筑物的名称、形制、所有人、地址等信息(图4(b))。③对修缮对象基本尺寸的描述,包括建筑物面阔、进深、出檐距离、檐高、脊高等尺寸,以及柱底平面、檐口平面及屋顶等面积数值(图4(c))。④对修缮对象形制特征的描述,包括平面空间布局及室内隔断划分、台基地板、柱额、斗、檐口、屋架、屋顶、门窗、天花板、彩画装饰等。建筑物内的佛龛、转轮藏、佛坛等小木作构筑物也作为附属文物进行形制描述。
图4 “ 修理工事报告书”建筑概况部分示例(来源:文化建造物保存技会.国宝林寺本堂三保存修理工事[M].兵库:林寺行,2009.)
修缮工程概况包含修缮工程组织、修缮施工规则两部分。
修缮工程组织部分包含4部分内容:①修缮工程的背景,叙述针对此建筑物开展修缮工程的缘由。一类为因木材自然残损、建筑的主体结构已接近使用寿命上限而实施的周期性主动修缮;另一类则是建筑物因地震、台风、火灾等突发灾害而受损,以此为契机而开展修缮工程㉒如京都醍醐寺五重塔在1950年9月遭受台风侵袭而严重受损,1951年在建筑周围搭建应急用临时保护棚并实施简要加固措施,1954至1960年开展了落架解体修缮工程,修缮工程完成同年发行了“修理工事报告书”,见京都府教育文化财保护课醍醐寺五重塔修理事务所编.国宝建造物醍醐寺五重塔修理工事报告书[M]. 京都:京都府教育文化财保护课,1960:3.。②修缮工程的人员组织,罗列专家、政府团体、设计监理团队、施工承包团队中的参与人员名单及其职能分工。③修缮工程经过,列出修缮工程内各阶段工作的起止时间。④修缮经费,对修缮工程所用经费来源及经费支出明细的记录。
修缮施工规则是对修缮工程内各类工作所用施工方法、施工材料、施工流程的记录。所实施的具体修缮工作是在“充分勘察、判别建筑物原有加工工艺及规则的基础上,并在与工程监督员的充分协商之后而确定的”㉓引自和歌山文化财センタ编.国宝金刚寺不动堂修理工事报告书[M].和歌山:高野山文化财保存会行,1999:29.原文为“この仕样书は概要であり施にあたっては在来の工法、仕样などの调查の结果を踏まえ、详细な仕样を定めて施工し、また逐次监督员と协议の上で施した”。。修缮工程所用各类施工规则多配合对建筑物残损状况的勘察结果,针对各类残损问题实施“对症下药”。修缮施工也注重技法的原真性,在建筑材料、建筑工具、施工工艺与施工工序等方面,尽可能采用传统技法(图5(a))。
此部分多记述5项施工规则。
(1)工地临时建筑施工原则,即保护工作棚、工作间、休息室、仓库等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样式及搭建方式。
(2)落架解体施工规则,说明落架过程的顺序、范围,以及落架是对该建筑内部构件的编号、整理原则。
(3)基础部分的施工规则,说明建筑物地基沉降、柱础残损的情况,并通过局部考古发掘,判断建筑台基内部是否存在层位叠压、是否存在历史上的原址重建行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原构技法、材料的判别,制订地基加固修缮方案。如在国宝建筑奈良药师寺东塔的落架修缮过程中,在对原有台基进行考古发掘调查的基础上,在原建筑台基上方重新制作混凝土制台基,以增强台基的抗震性能。
(4)木结构施工规则,通过对木结构构件风化、腐朽、位移、开裂、歪闪、变形、脱榫等残损形式的逐一判别,确定结构加固和构件修复的施工工艺。木结构修缮通常秉承“尽可能使用原构构件”的原则,对存在腐朽、风化、开裂问题的木构件,利用同树种新材进行墩接补配(图5(b))。对歪闪、挠屈的构件,使用化学手段尽可能恢复原状(图5(c))。另因旧材结构强度多有受损,为保证建筑修缮后的整体结构强度、提高建筑结构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修缮中也常用金属构件实施加固处理(图5(d))。
图5 “ 修理工事报告书”修缮规则示例(来源:作者改自文化建造物保存技会.国宝林寺本堂三保存修理工事告[M].兵林寺行,2009.)
(5)屋顶施工规则,日本文物建筑屋顶葺材分瓦葺、桧皮葺、茅草葺、铜板葺等多类,修缮时先对屋顶葺材本体的保存现状勘察评估,决定需更换屋顶材料的数量与面积,并在修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用传统工艺及材料,但在修缮桧皮葺、茅草葺等易形成屋面漏水的屋顶中,则会适当添加现代防水层。
除此5项施工原则外,根据文物建筑本体的保存环境、形制结构特征及残损状况,“修理工事报告书”中也还会记录油饰彩画、金属装饰、地面铺装等部位的修理措施。同时,修缮工程中对文物建筑新施加的防雀网、电路管道、防火措施等保护、利用、干预措施,也在此部分进行记述。
勘察结果一章包含3项内容。
(1)对建筑残损病害状况的勘察,此部分需与修缮实施规则中的项目保持对应,包含基础、木结构、屋顶、彩绘油饰、金属装饰等部分,需详细记述各部分的保存状态和劣变原因,作为上文修缮施工工艺方法的使用依据。
(2)历史变更情况勘察,需对建筑本体构件进行详细的痕迹判断,判别构件之间的新旧关系㉔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依靠对构件木质木色及互相叠压打破痕迹的判断来完成,近年也开始注重引入树轮测年、碳十四测年等科技分析手段,帮助构件年代的判断。。将各类构件按照年代先后归类,再结合历史文献、墨书题记等文字史料中对于历史时期重建、修缮活动的记载,将归类后的各时期构件分别对应至历次修缮重建活动。此勘察之目的是在具有“古今重叠性”的木构建筑之上清晰地分出“历史层位”,梳理建筑本体在历史时期中修缮、变更的“履历”㉕如神奈川县宝城坊本堂的修缮中,通过历史变更情况勘察,判定宝城坊本堂在万治三年(1660年)重建,元禄二年(1689年)进行隔扇门的局部修理,延享二年(1745年)进行落架大修,江户时代末期重修了正立面向拜部分。见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编著.重要文化财宝城坊本堂保存修理工事报告书[M].神奈川:宝城坊行,2017:23-25.,区分出不同“历史层位”中空间使用、构件形制、设计尺寸,以及技法、装饰方面的差异(图6)。历史变更情况的勘察结果是制订修缮方案、实施修缮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对该建筑进一步研究讨论的重要基础资料,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探究古人建筑修缮理念与方式。
图6 醍醐寺五重塔斗构件的时代区分(来源:京都府教育文化保醍醐寺五重塔修理事所.国宝醍醐寺五重塔修理工事告[M].京都:京都府教育文化保醍醐寺五重塔修理事所行,1960.)
(3)对建筑营建形式和技术工艺的勘察。此部分旨在通过对现存原构构件的分析,全面还原建筑面貌。具体来说,此项勘察包含对建筑形制样式与尺度设计两方面的复原工作,需要设计监理人员具备对特定时代、地区、类型下建筑形制、结构与设计方法的全面把握能力,从而排除后期扰动,复原出建筑原初状态的标准形制做法及设计尺寸。如:在12世纪以后,日本社寺建筑逐渐流行起了以椽当尺寸为设计基准的“枝割制”,就需在对相应建筑遗构勘察工作中,剔除施工误差与后期修理造成的干扰,找出建筑原初设计时的椽当尺寸,从而复原出营建当时的设计方法与尺度规定过程。
“现状变更”,即与修缮前相比,竣工后建筑面貌的变化之处。设计监理方需选择建筑物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面貌作为修缮目标,是为“现状变更”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竣工后建筑所呈现的面貌。此处的“特定历史时期” 应在缜密判断建筑历史变迁及原构信息的基础上决定,通常会将体现主体结构的构件年代作为修缮目标,如神奈川宝城坊本堂,虽始建年代能上溯至室町前期,但现存主体结构为江户时期重建,仅保留了少许早期构件,则以将本堂恢复至江户时期延享三年(1745年)的面貌为“现状变更”的目标㉖见文化财建造物保存技术协会编著.重要文化财宝城坊本堂保存修理工事报告书[M].神奈川:宝城坊行,2017:53.。但若后期修缮中进行了构件更换,而形制及技术特征仍然保持了大量早期特征,且早期特征对于体现此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更为重要的话,则也仍以早期年代作为修缮目标。总之,“现状变更”原则上应当将建筑面貌恢复至历史上特定时期的统一形态,尽可能剔除时代的叠压共存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则需综合考虑建筑所有者或管理团队的意愿和建筑遗产未来的保护利用方向,灵活决定各具体项目的修缮方式(图7)。
文字部分最后一章为对修缮工程参考资料的整理。包含记载建筑营建信息历史文献与绘图的摘录、墨书题记,以及近现代的修缮记录等。建筑基础部分考古发掘所出土的遗物信息也在此部分做说明。
图7 “修理工事报告书”现状变更示例
3.2 照片部分
“修理工事报告书”照片部分也具有固定格式,分为6部分。①竣工照片,即建筑修缮完成后的内外整体、局部照片。②修缮前照片,角度内容与竣工照片应尽可能保持一一对应(图8(a)、图8(b))。竣工照与修缮前照片应着重于表现建筑整体外观、内部空间等宏观信息。③残损状况照片,即展示勘察过程中所见建筑本体的各类残损、腐朽、病害,此处的照片需与文字部分的“建筑残损状况勘察”对应。④落架解体修缮工程记录照片,此处照片内容需与文字部分“修缮施工规则”“历史时期变更情况勘察”对应。⑤各部形制记录照片,如台基、柱础、斗、屋檐、门窗、瓦作、彩画油饰、雕刻等,需与文字部分“建筑营建形式与技术工艺”对应。⑥参考资料照片,如反映建筑早期形式的古图、近现代修缮记录图纸、考古发掘出土物等,需与文字部分“参考资料”对应。
3.3 图纸部分
“修理工事报告书”的图纸部分需包含竣工后测绘图与修理前测绘图各1套(图8(c)、图8(d))。
每套测绘图通常各自包括11份图纸,分别为平面图1份、横、纵剖面图各1份、立面图4份、屋顶仰视图1份、“矩计图”1份、“规矩图”㉗即体现特定部位几何做法的局部测绘图。1份、细部大样图1组。其中,“矩计图”为标注详细尺寸的局部剖面测绘图,用以显示柱额、柱梁、脊部等重要结构节点的做法。而“规矩图”则是体现特点设计方法或几何做法的局部测绘图纸,“修理工事报告书”内常见的“规矩图”有檐椽排布及椽当尺寸,翼角起翘及翼角椽排布方式图等(图8(e))。而细部大样图则多为斗、天花、佛坛、栏杆等部位的详细图纸。日本12世纪末以后建筑中股㉘股(かえるまた),由人字发展而来的补间装饰性构件。早期多呈板状,12世纪末以后多做镂雕。、手挟㉙手挟(たばさき),为外檐斗后尾承于椽下的三角形垫托构件,常见于建筑正立面的向拜部位,多做进行雕刻装饰。构件常见使用雕刻装饰,也多表现在细部大样图中。
图8 “ 修理工事报告书”照片与图纸示例(来源:文化建造物保存技会.重要文化宝城坊本堂保存修理工事告[M].兵库:林寺行,2017.)
4 总结与启示
基于上文,我们可以总结出“修理工事报告书”(图9)的编纂与行文逻辑。“修理工事报告书”并非依托落架解体修缮之“准备、勘察、落架、修复、复原”的工程次序进行章节编排,而是在修缮工程日志整理、提炼的基础之上按照逆推认知的逻辑编写。即先记述修缮工程的组织、经过、费用及施工规则技术,再展示各类勘察结果,与修缮工程次序相逆,而后者则为修缮施工的各项规则提供了勘察依据。勘察结果一章中,按照残损病害、历史变更、原构形制的顺序编写,体现了勘察工作从现状到原构的由表及里之逻辑。“现状变更”则可看作是综合修缮工程概要及勘察结果的结论性内容,是对报告书所述修缮工程的提炼性总结。而建筑概况与参考资料则可看作是报告书的“序言”与“资料汇编”,前者是对建筑本体的引言式介绍,后者则是支持勘察结果的基础史料。而照片与图纸部分的编排也尽可能与相关文字内容相契合,同时展现修缮施工与勘察的工作成果,并清晰反映“现状变更”成果。
图 9 “修理工事报告书” 结构体例示意图(来源:作者自绘)
日本“修理工事报告书”不仅为建筑遗产未来的保护、修缮工作提供了详尽的基础档案,也给建筑遗产修缮工作者提供修缮施工技术方法的参照,同时为从事建筑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研究人士提供资料信息。上述的编纂与行文方式将施工工程记述与勘察分析记述区分开来,并以现状变更作为总结,让不同使用人群都可以高效地获取自身所需信息,提升了报告书的使用效率。
总结来看,“修理工事报告书”体现了对建筑遗产本体及建筑修缮过程信息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完整性首先体现为对建筑本体的完整认知,梳理出建筑的完整历史沿革,厘清各时期营建、修缮的具体过程,并全面阐释建筑原构及历代叠加形制、技法;其次表现为对修缮工程记录的完整性,全面记述修缮工程中工程组织、工序流程、经费收支、修缮技术等信息。“修理工事报告书”的完整性可使读者通过书内图文信息完整复原出建筑遗产的各时期历史形态,同时也让修缮工程具备可还原性与可复制性。而报告书无论是对修缮工程还是勘察分析的记录,都以客观理性的叙述文字呈现,始终恪守“阐述”而非“研究”的行文风格,是“修理工事报告书”的真实性所在。
日本“修理工事报告书”制度建立至今已有90年,其实践经验表明,健全完整的遗产记录体系与制度,不仅有益于全面提升建筑遗产修缮质量、建立标准化的修缮模式,报告书内公开全面、详细的建筑遗产本体信息,也为建筑遗产的研究工作提供了高质量的基础资料,促进对建筑遗产价值的进一步认知。而对遗产价值认知的提升又能逆向推动遗产勘察和修缮技术的进步,形成良性循环。在建筑遗产的修缮工程记录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修缮工程报告出版量、公开量不足、修缮工程记录及本体勘察记录报告体例不统一、记述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而以“修理工事报告书”为代表的日本建筑遗产记录制度则是“他山之石”,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