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中关于 “文件名称和结构”部分介绍及新旧标准比对
2021-03-18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巩 萱
2020 年3 月31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本标准替代GB/T 1.1—2009。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286) 归口上报并执行。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标准出版社等。 本标准于2020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1 GB/T 1.1—2020 标准总述
(1) 适用范围
GB/T 1.1—2020 确立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及其起草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并规定了文件名称、 层次、 要素的编写和表述规则以及文件的编排格式。
GB/T 1.1—2020 适用于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 其他标准化文件的起草参照使用。
(2)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来源
该标准编制过程中, 主要参考了 《ISO/IEC导则 第2 部分》、 《UK 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017 版), 以及不同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国外标准 (例如ISO 国际标准、 英国标准等)。 该标准确立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以及文件起草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规定了文件名称、 层次、 要素的编写和表述规则以及编排格式。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标准化文件的目标、 原则和要求, 结构, 要素的编写和表述, 编排格式。
2 “文件名称和结构” 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及新旧标准比对
GB/T 1.1—2020 规定了标准化文件名称的构成元素、 每个元素的起草规则, 并从层次和要素两个维度规定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划分和编排。
(1) 文件名称
1) 通则
文件名称是对文件所覆盖的主题的清晰、 简明的描述。 任何文件均应有文件名称, 并应置于封面中和正文首页的最上方。
文件名称的表述应使得某文件易于与其他文件相区分, 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任何必要的补充说明由范围给出。
文件名称由尽可能短的几种元素组成, 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所使用的元素应不多于以下三种:
①引导元素: 为可选元素, 表示文件所属的领域;
②主体元素: 为必备元素, 表示上述领域内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
③补充元素: 为可选元素, 表示上述标准化对象的特殊方面, 或者给出某文件与其他文件, 或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各部分之间的区分信息。
以 “农业机械和设备 散装物料机械 技术规范” 为标准名称示例, 见表1。 详述见下文。
表1 标准化文件元素及使用
2) 可选元素的选择
①引导元素
a) 如果省略引导元素会导致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不明确, 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引导元素。
示例:
正 确: 农业机械和设备 散装物料机械 技术规范
不正确: 散装物料机械 技术规范
在适用的情况下, 可将归口该文件的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作为引导元素。
b) 如果主体元素 (或者同补充元素一起)能确切地表示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 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引导元素。
示例:
正 确: 工业用过硼酸钠 堆积密度测定
不正确: 化学品 工业用过硼酸钠 堆积密度测定
②补充元素
如果文件只包含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的:
a) 一个或两个方面, 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补充元素, 以便指出所涉及的具体方面;
b) 两个以上但不是全部方面, 那么在文件名称的补充元素中应由一般性的词语 (例如技术要求、 技术规范等) 来概括这些方面, 而不必一一列举;
c) 所有必要的方面, 并且是与该标准化对象相关的惟一现行文件, 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补充元素。
示例:
正 确: 咖啡研磨机
不正确: 咖啡研磨机 术语、 符号、 材料、 尺寸、 机械性能、 额定值、 试验方法、 包装
还应注意标准化文件名称应避免限制文件的范围。 然而, 当文件仅涉及一种特定类型的产品/系统、 过程或服务时, 应在文件名称中反映出来。 如, 航天1100MPa/235℃级单耳自锁固定螺母。
3) 词语选择
较GB/T 1.1—2009, 此次修订新增了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及英文译名。
除了符合GB/T 1.1—2020 标准中6.1.2.2c)规定的情况外, 不同功能类型标准的名称的补充元素或主体元素中应含有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 所用词语及其英文译名宜从表2 中选取。
(2) 结构
1) 层次
按照文件内容的从属关系, 可以将文件划分为若干层次。 文件可能具有的层次见表3。
表2 文件名称中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及其英文译名
表3 层次及其编号
2) 要素
①要素的分类
与 GB/T 1.1—2009 相较, 2020 版简化了“要素” 的类别、 构成以及描述形式。
按照功能, 可以将文件内容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功能单元——要素。 从不同的维度, 可以将要素分为不同的类别。 与2009 版对比见表4。 详述见下文。
——按照要素所起的作用, 可分为:
a) 规范性要素;
b) 资料性要素。
——按照要素存在的状态, 可分为:
a) 必备要素;
b) 可选要素。
表4 2009 版与2020 版 “要素” 分类比对
②要素的构成和表述
要素的内容由条款 (见9.1) 和/或附加信息(见9.2) 构成。 规范性要素主要由条款构成,还可包括少量附加信息; 资料性要素由附加信息构成。
构成要素的条款或附加信息通常的表述形式为条文。 当需要使用文件自身其他位置的内容或其他文件中的内容时, 可在文件中采取“引用” (见 9.5.4) “提示” (9.5.5) 的表述形式。 为了便于文件结构的安排和内容的理解,有些条文需要采取附录、 图、 表、 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
表5 中界定了文件中要素的类别及其构成,给出了要素允许的表述形式。
表5 文件中各要素的类别、 构成及表述形式
③要素的选择
规范性要素中范围、 术语和定义和核心技术要素是必备要素, 其他是可选要素, 其中术语和定义 (见8.7) 内容的有无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不同功能类型标准具有不同的核心技术要素 (见8.11)。 规范性要素中的可选要素可根据所起草文件的具体情况在表3 中选取, 或者进行合并或拆分, 要素的标题也可调整, 还可设置其他技术要素 (见8.12)。
资料性要素中的封面、 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必备要素, 其他是可选要素, 其中规范性引用文件 (见8.6) 内容的有无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资料性要素在文件中的位置、 先后顺序以及标题均应与表3 所呈现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