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路径及其表现分析
2021-03-18蔡军
蔡 军
(河南大学 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河南开封 475001)
“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主要是指有组织犯罪集团成立公司作为犯罪平台,向社会经济生活渗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公司、企业逐渐向有组织犯罪集团转化或与其勾结从事非法经营或垄断经营”(1)蔡军:《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初探》,载《河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从世界范围内考察,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发展趋势早在20世纪中后期即已呈现出来,如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末本世纪初就已经出现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明显势头。在我国大陆地区,由于近些年来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趋势也较为明显,所以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中明确指出:当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并出现新动向,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牟取非法利益。(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较为明确地指出了当前我国涉黑恶犯罪问题的新动向:其一,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寻求“保护伞”;其二,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牟取非法利益;其三,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作为一种亚文化的社会组织结构,有组织犯罪组织(集团)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演进的。为了实现牟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标,犯罪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整合犯罪资源,调适犯罪手段和方式,加强组织管理,拓展活动领域,掩饰犯罪面目,逃避司法打击,逐渐向企业化转型发展,从而实现组织从稚嫩到成熟、从暴力到“去暴力”、从松散到紧密、从低级向高端的转变。分析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过程和发展阶段,可以归纳出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两种基本路径,即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和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而在实现了企业化发展之后,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管理、行为方式以及文化认同等方面皆出现较之于一般犯罪组织不同的表现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路径
从整体上看,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主要路径是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行为样态、活动范围乃至人员构成等诸多方面向企业模式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与现代社会追求经济高度发展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因为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必须依赖其经济性组织及其结构,而这一经济组织结构主要表现形态或类型便是各式各样的企业。
“总的说来,假如没有利润的诱惑,有组织犯罪是不感兴趣的。”(3)李忠信主编:《国外有组织犯罪》,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凡是有利可图和有利能图的社会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必然涉足,而且必然能得到犯罪收益。这是社会本身的诸多弊端和消极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犯罪组织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基本条件。以美国为例,从美国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有组织犯罪发展中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力。美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源于20世纪20年代禁酒令的颁布,由于走私酒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为这些利润而进行的犯罪帮派之间的斗争,因此这些犯罪帮派更加强调组织化建设,并实现了有组织犯罪的“经济腾飞”,成就了美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黄金期”。禁酒令取消以后,犯罪组织又转向另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非法赌博,以攫取利益。20世纪30年代,毒品买卖被实行犯罪化,毒品行业获得前所未有的扩大、发展和赢利,国家颁布的禁毒令又将有组织犯罪吸引到贩毒活动中来。从这一发展过程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与国家禁令对某一类行为的犯罪化紧密相关,因为犯罪化就意味着资源紧缺,就意味着拥有巨额垄断利润的机会。一方面,巨额利润促使犯罪组织疯狂进行非法活动,掠取暴利;另一方面,犯罪收益的彰显与犯罪风险和犯罪成本的抬升相对应,这又反过来促进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和加强。为了减少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效益,犯罪组织效仿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渗入非法经济市场和合法商业领域,以建立企业来加强内部管理、协调外部行为,完成对非法活动和高额利润的垄断,并力图渗透到任何一个具有潜在利益的地方。
就我国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犯罪组织在依靠原始的暴力方法完成原始积累后,为了继续牟取最大经济利益,转而向经济领域甚至合法经济领域渗透,通过创办实业、投资入股等形式变身为企业、公司,实现“以商养黑、以白洗黑”的目的。例如,辽宁省铁岭市以刘晓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始于1998年,2000年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犯罪组织更好地生存、发展以及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成立了商贸公司以及炼油厂。1993年至2002年,刘晓军通过走私、盗窃、赌博、强迫交易等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拥有资产总价值达3800余万元。除了挥霍外,刘晓军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骨干成员共拥有资产高达850余万元。
但是,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成熟形态,企业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纵观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历史,其企业化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暴力敛财积累原始资本。各国有组织犯罪无不是由暴力敛财开始的,暴力是有组织犯罪积累巨额血腥财富最原始、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暴力犯罪手段不仅使得犯罪组织迅速积累了巨额物质财富供组织成员挥霍享乐,而且更为犯罪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犯罪经济。如果没有原始资本的积累,也就没有物质和资本力量作为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经济基础,企业化发展将无从谈起。
第二阶段,垄断非法行业形成稳定收入。任何一个组织只有有了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使其成员安心地为组织效力。但正如上文所述,企业化发展的第一阶段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色彩,犯罪组织易受打击和摧毁,犯罪领域受到限制,敛财能力后继乏力。因此,在原始资本积累到一定阶段以后,为了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和寻求较为安全的运作模式,犯罪组织就要开拓新的犯罪领域来形成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是一切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捷径。”(4)赵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犯罪组织以提供非法商品与服务、有组织地进行传统财产犯罪活动以及进行非法行业垄断和敲诈勒索作为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要犯罪活动内容,主要实施制造、贩运毒品,走私,控制、垄断赌博,组织、容留卖淫,贩卖人口,组织偷渡,伪造货币及其它有价证券,进行有组织的盗窃、抢劫、诈骗等活动,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等犯罪行为。
第三阶段,设立企业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有论者指出,西方国家的有组织犯罪70-80%的经济基础主要是通过第二阶段如走私毒品、非法贩卖武器、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建构的。(5)参见于文沛:《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及其合法化路径论析》,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3年第4期。虽然我国没有这个数据统计,但是通过第二阶段的发展,有组织犯罪集团确实形成了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实力。然而,非法行业的经济来源终究是非法的,既有一定的风险性,又由于这种地下犯罪市场的有限性而难以进行扩大再生产以牟取更大经济利益。因此,有组织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特别是向能够获得高额利润的经济领域渗透,寻求建立合法、稳定且高额的经济来源,就成为犯罪组织的必然选择。有组织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利用非法获取的资金开办公司、企业、工厂,通过扩大再生产牟取更大经济利益;二是利用投资参股的形式,合法进入国民经济部门和工商企业;三是通过贿赂腐蚀或串通投标、排斥竞争对手等手段包揽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合法”攫取国家和社会财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和旧的经济管理体制向新的经济管理体制的转轨期,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建立、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一些犯罪组织利用转型期各种管理体制的缺陷和漏洞,大肆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向经济领域渗透发展,从事合法或半合法经济活动,企业化发展迅速。
第四阶段,依托企业形成区域或行业垄断。在市场环境中,企业只有形成了垄断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正常企业一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也要寻求在合法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形成区域或行业的排他的控制力,以达到对价格和市场的控制。一般而言,合法企业往往通过差异化服务和生产成本的降低来淘汰对手,依靠生产技术的提高、有效的管理、经济实力的积累或者法律政策的保护而取得行业垄断地位。但是和正常合法的企业不同,企业化的犯罪组织是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暴力集团,它是建筑在非法的有组织暴力基础上的非法社会权力系统,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它所实施的所有活动,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在本质上都不是市场行为;只要有利可图,它就不惜犯下最严重的罪行。因此,企业化的犯罪组织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它“从不遵守任何市场规则,即使在它向合法经济渗透的时候,也是蔑视一切市场规则而只是凭借非法的权力牟取最大的利润”(6)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275-276页。,依托暴力威胁或者通过权力寻租谋求行业垄断。
有组织犯罪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组织,其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显的经济特征。因此,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态、行为样态始终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换言之,有组织犯罪的这一发展演进规律是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具有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企业化发展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必然归宿。同时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过程分为四个发展阶段,但是由于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背景相对应,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形态在我国农村与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差异很大,企业化的演进速度和表现样态并不总是一致和统一的,呈现出各个发展阶段同时并进、各种企业化形态同时并存的特色。
二、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路径
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另外一种路径就是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通俗的称谓即企业因涉黑而形成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英语中“企业”被称为“enterprise”,有“获取盈利的工具”的含义(7)参见《朗文商业英语辞典(英汉双解)》,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13页。。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将“enterprise”引入日本,翻译为“企业”,意指商事主体企图从事某项事业,且有持续经营的意思。也就是说,企业是“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借以获取盈利的工具和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极大化”。自中国戊戌变法之后,“企业”一词开始在我国国内普遍使用。(8)参见史际春:《企业、公司溯源》,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然而,从本源意义上讲,企业与法人、公司等概念不同,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企业表示的是一种作为客观事实的社会现象,一种相对独立且持续存在的各生产要素相结合的组织体。随着我国现实社会中大量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涌现,目前“企业”一词较常见的用法是指各种独立的、盈利的组织,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并可以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包括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相对于经济学领域的含义,在法律领域,企业一般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9)参见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由企业的概念分析可知,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盈利性组织,其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动下,作为“理性人”的企业会不惜触犯法律为代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往的企业犯罪仅限于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但是近些年来企业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犯罪领域越来越多。原本意义上的企业犯罪虽然组织化程度很高,但是与有组织犯罪似乎并无关联。然而近些年来的实践表明,企业涉足有组织犯罪的事例时有发生。据《法人》杂志连年公布的由王荣利统计撰写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自2009年至2014年,尽管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数在可确定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但仍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发生。情况较为严重的为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公开报道的涉黑犯罪案例分别为9个、21个和17个,分别占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搜集整理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总数的20.93%、35%和15.6%(见表1)。从“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的数据来看,企业涉足有组织犯罪的数据统计并不完全客观,而且数据上显示的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呈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多元的,不能说明企业有组织犯罪化的情况在减少,但是可以反映出一个事实:近些年来我国企业有组织犯罪化(涉黑)的情形确实屡见不鲜。
表1 2009-2014年企业家犯罪情况表(10)数据来源于王荣利在《法人》杂志2009-2014年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2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3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5年以后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中国知网上无法查询,因此此表不包含2015年以后的数据。
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划分,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三种类型。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分析,国有企业受制于资产的国有性质,很少出现有组织犯罪化现象。目前,我国出现有组织犯罪化趋势的企业一般为私营企业即民营企业,偶尔也有混合制企业。在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民营企业家为了扩大经营、垄断市场、解决纠纷或防止被害,发展或者借助有组织犯罪以实现“以黑护商、黑商互促”。
从企业有组织犯罪化的具体路径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外在结合型有组织犯罪化类型,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寻求犯罪组织的帮助而逐渐有组织犯罪化。例如,在龚某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龚某某的金融公司被他人强行借款,龚某某便寻求樊某某的犯罪组织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暴力支持,龚某某则为组织的发展和扩大提供资金等支持;二是内生发展型有组织犯罪化类型,即企业将社会闲散人员、两劳人员、有犯罪前科吸纳到企业中,组成保安队或护卫队,从而逐渐有组织犯罪化。内生发展型有组织犯罪化以辽宁省本溪市袁诚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为典型。袁诚家起初以赶马车谋生,后来组建了一个有六七辆车的“解放141”车队,逐渐有了一些积累。2003年,袁诚家收购了鞍山的一座铁选厂和两座矿山,成立鞍山金和矿业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袁诚家因债务纠纷受到他人威胁,加之当地对矿产的争夺日趋恶化,他也多次受人欺负,因此意欲成立保矿队。此时,刑满释放的杜德福与袁诚家一拍即合,由袁诚家出钱,而杜德福则帮其摆平生意上的障碍。随后,杜福德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袁诚家的企业中,以“护矿队”为名保护企业矿产免受周边村民偷盗,通过黑道手段帮助他摆平生意上的麻烦,由此形成了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内部,袁诚家为“老大”,杜德福为“二哥”,组织一切活动均听从袁诚家、杜德福的指挥。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合法企业向有组织犯罪的“非法企业”的转变,一般要经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合法企业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依法进行各种商业活动,没有任何员工代表企业进行任何犯罪活动。这是社会和政府对所有企业最为期盼的阶段,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非常少。第二个阶段,联合企业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中,企业的部分员工开始卷入了非法活动,主要是实施腐败贿赂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第三阶段,混合企业。处于这一发展阶段时,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企业的所有部门都有一些员工从事非法活动,典型例子就是企业有组织地通过伪造财务账簿、凭证等进行偷税漏税,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商品,或者企业员工利用企业名义操纵股市牟取暴利。第四阶段,非法企业。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企业中的所有部门的所有人都会参与犯罪活动,并逐渐发展为以犯罪为业。(11)参见Petter Gottschalk,Entrepreneurship and Organised Crime:Entrepreneurs in Illegal Business,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9,pp39-41.在这个阶段,企业已经发展演变成为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亦即合法企业完成了有组织犯罪化的过程。尽管绝大多数企业并非为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但是由于一系列的综合原因,特别是社会治理和司法运作的缺陷,一部分企业会或多或少地接触到涉黑事务,甚至一些企业还会卷入有组织犯罪,也可能有个别企业会最终发展为纯粹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其主要领导或企业中层就是犯罪组织的组织和领导力量(见图1)。
图1 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发展阶段示意图
犯罪是一种线性的恶,无论是从法益侵害的程度还是从发展的历程,都存在一定的序列。和上述合法企业向非法企业发展转变的阶段相一致,绝大部分有组织犯罪化的企业并不是一开始就涉黑,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呈现出阶梯式的形态,我们可以把这种阶梯式形态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企业触黑化阶段、企业涉黑化阶段和企业纯黑化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触黑化阶段,即指原本不存在黑恶犯罪记录的企业与黑恶组织接触的过程。这个阶段是企业有组织犯罪化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的企业,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与有组织犯罪发生了较多的接触,产生了异化现象,即为了追逐利益,企业需要借助不正当手段而向有组织犯罪靠拢,甚至参与部分有组织犯罪的现象。企业触黑有经济、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相当多的企业是在遇到困难而无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救助时,主动或者被动地寻求犯罪组织的帮助,从被害人走向涉黑。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处于触黑发展阶段的企业应该是企业有组织犯罪化数量最多的形态。处于触黑阶段的企业还不是一个犯罪组织,仅仅具有了功能异化的特征,在组织方面仍然符合合法企业的基本特征,仍属于正常企业的范畴。
第二阶段,企业涉黑阶段,即指触黑的企业在内部形成黑恶组织的过程,也称为企业的染黑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企业组织的一些结构或因素出现了由“白”而“黑”的倾向,企业不再满足于和有组织犯罪的外部勾结,遂通过将社会闲散人员、两劳人员等吸收进入企业,成立“保安队”或者“护矿队”等企业部门,为企业排挤竞争对手、消除外部干扰、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暴力支持。这时的企业尽管仍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仍以正当的生产经营为主业,但是企业的行为方式和企业文化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开始积极主动地走向有组织犯罪化的道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企业已经是犯罪组织的一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结构的部分内容,承载着犯罪组织的部分功能,例如利益输送、资助组织的发展等;企业内部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因素,犯罪组织与企业深度结合,处于企业涉黑的发展阶段,与初级阶段的企业触黑有着显著区别。
第三阶段,企业纯黑阶段,即企业完全成为真正的犯罪组织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企业有组织犯罪化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的主要架构、营业都是围绕着有组织犯罪展开,所追逐的利润都是犯罪组织发展的经济基础,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完全有组织犯罪化了。纯黑阶段的企业是纯粹的犯罪组织,企业的功能也转变成为服务于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由于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方面具有极大的能力,因此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往往最终是以高级阶段的形态存在。尽管有组织犯罪发展到最后往往是以企业的面目呈现于外的,但是企业并不一定是最经济的生产方式,企业的组织成本、运行成本以及社会责任都会成为企业的负担,因此,处于有组织犯罪化高级阶段的企业仍然会使用有组织犯罪的传统手段,如暴力、威胁、敲诈、收买等违法犯罪手段,去积极地实施不正当竞争,排斥竞争对手,破坏政府的市场管制,抢占市场,谋求垄断,以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正因如此,企业与犯罪组织的深度结合而不断企业化,就成为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归宿。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表现
(一)有组织犯罪组织管理的企业化表现
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改变了对暴力等手段的过分依赖,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组织结构,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位、部门,呈现出企业化的组织管理模式。
如果按照生产活动中的功能来划分,企业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生产组织和管理组织。前者是以人为主,由人、劳动手段、劳动场所、劳动对象等生产要素有机组成的生产单位和部门;后者是围绕企业的正常运转、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功能的组织。(12)参见郑海航:《企业组织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企业生产组织是特定历史阶段上生产力水平的体现,又是那个历史阶段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现,其经历了单个人生产发展而来的“手工作坊”组织→商业资本为核心的“联系生产组织”包买商制度→精细分工的生产组织“手工工场”→科学的人机生产组织“机器工厂”的渐进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既受组织规模扩张的影响,反过来又对因组织规模扩张所带来的组织管理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带动了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模式上的变迁。
就有组织犯罪而言,逐利性本质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向企业化趋势发展的基本方向,而组织规模的扩张又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换言之,企业化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是具有企业化发展趋势的有组织犯罪组织(集团),其相较于一般的犯罪团伙、有组织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规模、经济基础、协同能力等诸方面均有明显提升——成员人数较多、有相当经济积累和有相对高效的“协同”系统。
除了在组织目标上犯罪组织和企业具有很强的趋同性外,犯罪组织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借鉴企业制度广纳人才、改造组织结构、创新组织领导体制与管理模式,以提高逃避司法打击、拓展组织生存空间的能力,同时提高犯罪效率,增强经济实力。因此,在有组织犯罪向着企业化趋势发展时,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与合法企业在人员构成、职位设置、组织结构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呈现出企业化的特点:
其一,人员构成的企业化。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不仅人员众多,而且其成员在“质量”上会更进一步,具体体现为组织领导者(“企业家”)的文化程度更高,且可能会拥有更多、更高的“政治身份”;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不再局限于宗族或者地域关系,开始从社会上招募成员,组织中的宗族血缘、地域因素在减弱。
其二,职位设置的企业化。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发展使得组织规模日益扩大,犯罪领域日益多元,依靠传统模式已经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于是开始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等级分明、协调配合的组织结构,根据犯罪需要和“市场”需求模仿企业设置了相应的岗位、部门和层级管理,在组织管理模式上呈现出企业化态势。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中职能系统与正规合法的公司颇为近似,也设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会计、出纳等职位,犯罪组织的领导者同时又是企业的法人代表,组织成员同时又是企业员工。然而,从企业的内部看,这些职位的职权与合法的企业大相径庭,职权完全与组织成员在犯罪组织中的身份地位相对应,董事长、总经理、人事、财务主管、部门经理等职位对应着组织的内部层级,实际上也无所谓职级编制,往往是因人定岗。
其三,组织结构的企业化。所谓组织结构,就是指组织内部对工作的正式安排。企业的组织结构是指企业的部门设置、职能规划等最基本的结构,具体是指组织中各职能部门的排列方式。企业常见的组织结构有 U 型结构、M 型结构、H 型结构、矩阵制结构和模拟分权制结构等。有组织犯罪是从单个人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逐渐演变而来的,因此,犯罪的组织结构形式也随之发展演变。在有组织犯罪的低级形态——团伙犯罪阶段,组织往往采取扁平型组织结构形式。当有组织犯罪迈向企业化发展阶段时,组织的规模明显扩张,组织的活动领域更加广泛,组织的管理成本和生存成本成倍增加,基于领导者的个人素质以及有效管理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因,就需要摒弃传统犯罪团伙的简单分工状态,而采取现代企业常用的U型结构即科层型组织结构,这样更加有利于领导者对组织的有效管理。当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传统的科层型结构上下级关系密切,组织的防护能力受到挑战,随着社会组织形式的日益多元化,我国实践中采取扁平型结构的犯罪组织也开始出现和增加。(13)参见张远煌:《中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状况及立法完善对策思考》,载《第四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1年,第92-106页。
其四,管理模式的企业化。企业化的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活动,同样存在管理问题,而且其管理水平同样是决定犯罪效益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传统的有组织犯罪或者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有组织犯罪往往以暴力为后盾,多采取亲情化管理模式、友情化管理模式或者随机管理模式对组织进行管理。(14)这一点可以具体体现为有组织犯罪成员多来自于具有血缘或者地缘关系的人群。随着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发展,开始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结束了仅靠“帮规”约束的时代。借鉴、模仿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组织的纪律要求明文化、制度化、明确化。二是管理手段出现“两极化”倾向,“去暴力”、“软暴力”加强,暴力不再是企业化的犯罪组织必须手段,模仿企业制定严格的企业日常行为规范,健全人事、财务、管理、奖惩等制度,借助于“公司章程”、“企业管理规章”、“绩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培训手册”等现代企业制度形式来规范成员的行为,并且学习企业中的奖惩机制提高成员的积极性,建立高效的企业化运行机制,从而提高企业化犯罪组织的活动效率。
(二)有组织犯罪行为方式的企业化
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使得犯罪组织在运营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在表面上看与一般企业、公司无异,体现出明显的企业化特征和运作模式。通过这一企业化模式的假象,以假乱真、迷惑社会,以公司、企业的名义从事非法或合法经营,承揽国家各类建设项目,大肆涉足社会经济领域,从中谋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为了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而适当的经营机制有利于节约市场运行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谋取利润的最大化。可以说,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唯一动力。从为了牟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考虑,犯罪组织和企业有着同样的动力,因此它们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方式上有着相似性,表现为企业化的犯罪组织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具有企业的特点。这具体又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有组织犯罪在行为手段上具有盈利性。经济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主要属性之一,竭力争取更多非法的或者合法的市场份额和攫取最大利润是有组织犯罪的目标和动力。由此,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有组织犯罪组织和企业的共同盈利方式。尽管企业和犯罪组织在本质上都是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都会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对自己利润相对较高的行业,但是在具体的手段方面二者又各有侧重。企业的主营业务多种多样,其市场竞争力主要来自企业产品/服务在成本、质量和功能(差异化)上优于竞争对手的能力,即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而犯罪组织提高利润大致有三种途径,即从事色情、毒品、赌博等产品和服务,通过决策、指挥、协调、控制提高犯罪活动的效率,以及通过承担比合法经营更大的风险来获得超额利润。
其二,有组织犯罪在权力控制上呈现企业化特点。随着企业经营活动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趋势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以确立。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所有权者与经营者在订立契约时由于不能准确预知和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双方的义务,所有权者与经营者之间所订立的契约是不完全契约,这样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组织犯罪组织由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组成,组织结构与企业极其相似,因而其权力控制的原理与企业控制权理论也较为契合。与一般团伙犯罪不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除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外,未必直接参加犯罪组织的其他犯罪活动,也未必直接指挥手下实施犯罪活动,而是由其代理人或者参与者直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以内为了组织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可以理解为对组织剩余控制权的获得,犯罪活动所获得利益扣除了参与具体活动的组织成员利益后,大部分归属于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由此,相应的责任也应归属于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
其三,有组织犯罪在外部行为方式上与合法企业具有趋同性。竞争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具有利己性、强制性、排他性、自发性、风险性和残酷性等特点。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因此,为了争夺市场和用户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不论是合法企业还是本质为犯罪组织的“非法企业”,都要在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参与竞争。“有组织犯罪的战略核心是力求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利益,为此他们选择以贿赂、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手法,作为其整体战略规划的一部分。”(15)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与企业类似,企业化的犯罪组织具有相当的“行为理性”,有自己的发展规划,为了取得对各个活动领域的控制,会利用贿赂建立“保护伞”,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与合法企业主要利用体制不健全、制度存在漏洞和通过贿赂、腐蚀等手段力争获得市场生存空间不同,企业化的犯罪组织更多的是动用有组织犯罪的力量即暴力,在合法经济领域挤占市场份额,在非法经济领域谋求垄断控制。
其四,有组织犯罪在经营发展模式方面具有企业色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竞争反过来又会促使企业经营发生转变和发展。企业不仅面临行业内现有企业间的竞争,而且还要面对潜在竞争者的竞争和替代产品的竞争等。在有组织犯罪领域也存在着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一方面,随着国家对有组织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组织的生存空间受到极大的挤压,犯罪力量被严重削弱;另一方面,在一定地域内新的犯罪组织生成并发展壮大,必然对现有的犯罪组织形成资源上的竞争。为了维持并扩大经济实力,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也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性,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寻求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合作。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组织文化的企业化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端的、独特的犯罪现象,有组织犯罪文化是指在犯罪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组织成员形成的共有的价值观、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体系,包括组织成员共有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理想、信念、期望、态度和行为准则等。(16)参见张爽:《有组织犯罪文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10页。“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犯罪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17)谢子传:《试论文化与犯罪》,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因此,较之于政治或经济因素,文化对犯罪的影响更显得持久:一方面,文化因素是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的不同发展形态又会形成不同的犯罪文化。企业化发展是有组织犯罪向更高级形态发展的必经阶段,因此,企业化的犯罪组织在犯罪文化认同方面也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企业化倾向。
“犯罪文化是指犯罪群众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与社会文化相悖的,与犯罪有关的社会亚文化的总称。”(18)严励:《有组织犯罪与犯罪文化》,载《政法学刊》1997年第4期。犯罪文化具体表现为与犯罪群体有关的道德观念、组织形式、规则、仪式、文化心理、纹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等等。犯罪文化与犯罪同步产生、发展,并伴随社会历史发展而形成。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在文化方面的表现不同于正常组织,有着自己独特的表现。考察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这一犯罪组织亚文化的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封建帮会文化;二是暴力文化。可以说,帮会文化和暴力文化所构成的有组织犯罪亚文化是犯罪组织滋生、发展到壮大的决定性精神力量。
犯罪文化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19)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有组织犯罪对这些变化的内容既能充分体现,又可随其发展。大量事实表明,组织文化随着组织的发展而得以创新和完善。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域外有组织犯罪向我国内地的渗透和价值观念的传输,其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犯罪方式、管理方法等帮派亚文化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壮大影响较大,一些犯罪组织内部的入会仪式、学习戒律、行话等亚文化的表现形式深深地打上了域外特别是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文化的烙印。同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受西方兴起的以“消费主义”为首的主流文化倡导追逐消费、诱惑消费、炫耀消费等思想影响,逐步异化出“个人利益至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亚文化。在这些亚文化的综合影响下,在缺乏合理、合法的上升途径时,一些人就倾向于通过违反法律、违背道德伦理等手段获得金钱,改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众多作为有组织犯罪初级形态的犯罪团伙由此出现。在有组织犯罪的快速发展期和活跃期,在继续秉承“忠义”“暴力”传统帮会文化的基础上,犯罪组织的逐利性的价值观念日益显露,有组织犯罪更加热衷于从事最有利可图的行业,从而逐渐出现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发展趋势。
企业化的犯罪组织虽然仍然以帮会文化和暴力文化为依托,发挥“忠义”思想的纽带作用,以“忠义”和“暴力”维系组织的差序格局,但是吸收借鉴了现代企业文化作为补充,体现出传统与现代结合的新的文化特征,即以传统帮会文化和暴力文化为内在本质,以企业文化为外在表现,实现了帮会文化与企业文化相结合,也即有组织犯罪在组织文化上的企业化。
在企业文化的多层次表现形态中,精神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我国有组织犯罪在企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基于其牟利性本质属性所决定,在精神文化层面除了在传统的帮会文化、暴力文化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之外,其他与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并无太大改变。对超额利润的追求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创新发展的出发点和原动力,是所有企业最本质的内在价值追求,也是企业家精神的基本依托。但是,近些年来现代企业为了持续发展的需要,日益认识到“人本”思想和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开始承担更多的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企业责任。因此,越来越多企业化的犯罪组织借鉴模仿现代企业的文化构建形态,开始在组织文化中加入“以人为本”的亲情主义元素,通过各种场合表现出对组织成员、企业员工及其家庭的关心;将承担回馈社会的责任作为组织责任的一部分,一些以“企业家”面目出现的组织领导者、组织者或者骨干积极从事社会捐赠或者慈善事业。
制度文化是企业文化表现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文化的关键所在。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一般都有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作为依托,特别是企业化程度比较高的犯罪组织往往会成立公司,为了在约束组织成员的同时以“合法”掩饰、隐藏非法,往往在用组织内部的忠诚、沉默、信任、惩罚及规范约束成员外,还参照企业模式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等约束成员的商业行为。企业化犯罪组织的企业规范往往由“明”“暗”两部分组成。其中,“暗”的规范是非正式约束,“明”的规范是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规则,主要体现为各种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也包括各种习惯和传统。非正式约束是有组织犯罪制度构成的主要形式,组织成员的行为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规定和制约。所以,在企业化的犯罪组织中,传统的帮会文化、暴力文化和贪利、享乐思想就是非正式约束的制度形式,是企业化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文化表现形式。但是,企业化发展使得正式约束得到加强,增加了犯罪组织的企业化特征,进而增强了犯罪组织的迷惑性和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掩饰性。企业化有组织犯罪提供的制度在正式约束层面主要是以各种“帮规”、“戒律”形式存在,有些表现为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只不过这种规章制度在组织的发展中只起到辅助作用,掩盖了有组织犯罪传统文化的本质面目。
有组织犯罪组织表现出来的文化本身可能是中性甚至是有益的企业文化,但是当帮会文化、暴力文化与其结合,就使得犯罪组织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加智能及犯罪触手无孔不入。有组织犯罪在文化表现形态上的企业化扩张了犯罪组织的触及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方法,使得一些犯罪组织的结构形式发生转变,因此披上了合法外衣,使得有组织犯罪更具掩饰性和隐蔽性,大大混淆了合法企业与非法企业的界限,增加了犯罪识别和查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