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视角浅谈对中国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议
2021-03-16李昕颖
李昕颖
摘要:文化是一个民族发展中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由文化认同感所产生的强大民族凝聚力可使一个国家行稳致远。文化立法不仅关系到我国文化战略任务的实施,也关系着我国发展全局及国家总体安全。当前,我国在文化产业领域未能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存有立法空白、立法滞后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文化概念的探究及我国文化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浅谈立法建议,以此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文化自信,使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源远流长。
关键词:文化;文化立法;文化产业
一、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内涵
早在《周易》,我国古人就有“观其天文,以察时变;观其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讲述。而今,理解“文化”的内涵可借鉴刘作翔对文化的分类。其将文化分为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与中义文化观可在我国出版的《辞海》中寻找答案。书中介绍“文化”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的进程中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从中义的角度来看,具体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本文认为,文化在漫漫历史长河中承载了人类的社会认知、思想情感、价值取向,使人类获得丰富的精神感受,促进人格境界从真、善、美等各方面得到提升,最终目的可理解为实现马克思所述的“人的解放”。“文化”的概念宏大且抽象,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人类创造的,并用来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产物。一方面文化来源于人类的精神活动,人类通过自身的实践创造出丰富的文化产品,另一方面文化产品服务于人类,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
“文化產业”最初由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1947年)一书中率先使用。国际学术界认为,广义的文化产业不仅包括音乐、电视、电影、出版、录影等受著作权保护的产业,而且建筑、视觉艺术、舞台艺术、体育、广告和文化旅游业也被纳入其中。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
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发展浪潮可谓势不可挡,文化法治建设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文化治理能力、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进一步实现公民文化权益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新时代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虽然文化主体日渐多元,文化类型丰富多样,但是文化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文化产业也缺乏核心竞争力。为此,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完善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我国整体文化环境积极向上、生机勃勃。
二、现阶段文化产业领域中的问题
在文化产业领域现行立法盲点较多,相对滞后,难以适用于数字信息文化、动漫手游市场、网络视听直播、5G网络等新的文化产业形式。众多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现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我国在文化领域的立法数量和质量远低于在其他领域的立法,根据我国五大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中全部现行法中所占比重,文化领域内的立法比重最低。我国文化产业已有的法律法规体现出“重审批管理,轻保障”的特点,部分法规侧重于管理、限制、义务和处罚的规定,而对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权利保障缺乏重视,服务理念淡薄。此外,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立法还有很多规定与WTO等国际社会贸易体系不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国际化进程。
现阶段国内影视行业明星片酬飙涨,偷税漏税,收视率造假,偷票房手段多样等问题层出不穷。相关部门对文化题材的限制繁杂,过多干预,既不利于文艺工作者创作热情,也不利于文化多样性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出版行业中,行政管理模式对图书市场往往缺乏通盘考虑,使得图书的出版与发行沟通不畅,在销售环节难以明确选题的目标市场;手游行业的兴起使得部分手机游戏平台违规运营含有“赌场”字样、诈金花、梭哈、六合彩等涉嫌宣扬赌博的手机游戏,还有部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手机网络游戏的经营活动。现代新科技的应用在带来海量内容和全新视听感受的同时,也隐藏着各种各样的网络安全风险。如网络信息言论自由、大数据应用规制、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算法黑箱等新问题。新的技术不断催生行业的变革,新环境下对新内容的规制需要用更具前瞻性的专门法律,以此完善行业法律体系,促进行业转型。
三、针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议
(1)完善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要紧跟时代潮流,通过立法来补足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空白问题,通过修改和细化相关法规来解决文化产业中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善、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中多元文化主体的法律地位、转制企业的产权归属等问题,以此来推动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及资金的管理、提高文化资金使用效益。
(2)细化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享受文化发展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依法维护文化创作主体在文学艺术创作、理论学术研究和创新方面的权利。此外,拓展公民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实施渠道,让公民通过自身的权利行动监督和制约国家文化权力,使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3)加强对文化领域的网络安全建设。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我们要健全完善网络信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保护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4)推进民间文化组织的健全。现行法律在社会的迅速发展阶段可能因各方面的要求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时民间组织的各项规则、条例相对于立法则前沿的多,有时甚至成为立法的重要来源。民间文化组织不仅是公民分享和深化其文化生活的重要平台,而且在集合公民力量、表达权利诉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性的培养,帮助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民间文化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蓬勃发展,发挥民间文化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实施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参考文献:
[1]路丽梅等主编:《辞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2]司法部:《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2019年12月13日。
[3]肖金明:《文化法的定位、原则与体系》,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4]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载《新视野》2012年第3期。
[5]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6]宋慧献,周艳敏:《论文化法的基本原则》,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6期。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