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所引发的思考
2021-03-16张捷张勇
张捷 张勇
摘 要:本文通过介绍一起涉及消防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反映出当前消防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此加以分析,并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身以及执法规范化工作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从源头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消防;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号:D297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法制建设和法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信息化又促进法治透明化。在信息时代,对公开透明的需求愈发凸显。其中政府信息属于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信息源,政府信息公开与否也可以清晰地折射出国家权力与公民民主权利之间的平衡。如何做到高质量的信息公开是当前政府面临的一大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并确立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作为消防部门来说,也无法独善其身,下面先从一个案例谈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蒋某某于某年3月25日向被告某市消防支队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市消防支队于4月22日作出如下书面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某住宅楼项目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相关信息已经在某省消防网相关模块中进行了公开,原告可以在上面进行查询。蒋某某认为被告消防支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依法向原告公开某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政府信息。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市消防支队在给原告的回复中,告知了原告其所需信息的查询网页,但网页中仅有该住宅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却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文件内容,故被告书面告知原告的内容并非原告申请的内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被告消防支队具有依原告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申请人,其向被告消防支队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受法律限制,应当公开。在本案中,被告消防支队虽然告知了原告某住宅楼消防验收信息的查询网页,但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并非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据此,责令被告某市消防支队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原告蒋某某要求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市消防支队不服,提起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决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消防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状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并于2019年5月进行了修订,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进入了新的阶段。《条例》发布以来,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力度不断加大,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多了,政府形象也得到了正面提升。近年来,消防部门接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消防验收(竣工备案)、火灾事故调查为主,近年来还出现了针对灭火救援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一火灾扑救过程的接处警派车数据、消防车行进路线、火场指挥员下达的灭火指令等信息,特别是自2018年消防部门改制以来,大量的涉消举报投诉,伴随着信息公开申请,给各地消防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在在浙江消防网和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内增设了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模块,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在内的十余项审批结果,以及一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部文件,均可供查阅;不少下属支队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规范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杭州市消防支队为例,明确了市消防支队各处室及各下辖大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承办政府信息属本业务范围内的公开事宜,并出台《杭州市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规定由单位法制员作为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几年来,消防部门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与被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上述这起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消防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难以把握公开尺度。尽管《条例》对信息公开提出了法定要求,对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具体到某些信息,行政机关只能在确保正常履行其主要职责、不引发其他矛盾纠纷的前提下,依法适度公开,而对于一些在履行自身主要职责过程中须要收集掌握的其他的辅助信息,如何把握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以及公开透明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是行政机关普遍面临的难题。社会有关方面对信息公开理论和实际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比如,究竟哪些信息算作政府信息,哪些属于《条例》界定的公开范围,哪些不属于,碰到具体的信息申请时,有时会出现各方的理解和认识不同甚至相反。消防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其结果一般不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做到及时主动公开无可厚非,但部分审批项目的申报资料中,诸如生产工艺流程、建筑平面布局等内容可能会涉及商业机密,或者是资料中包含的一些涉及建设、环保等其他前置审批部门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有公民申请随审批结果一并公开,消防部门则难以把握。另外,消防部门的火灾调查、灭火救援行为等,能否公开、能公开到什么程度,消防部门也缺乏明确的标准。
二是难以满足公众需求。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任何门槛,这种制度设计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但是一些公众过高的期望与政府有限的能力之间不免存在落差。不少人将信息公开作为主张其具体利益诉求的渠道,将信息公开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信访之外的又一维权途径。比如在早些年房地产行情较差的年份,一些房产购买人出于对所购房产价值贬值的忧虑,会与开发商之间产生较平日更多的民事纠纷,意图取得经济补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就会向包括消防部门在内的各审批部门举报房屋的消防安全等各种问题,在仍没有达到个人目的情况下,进而向法院起诉消防部门违规作出验收决定,以图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達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以往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因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大多数人不熟悉的专业技术规范,对原告或者原告律师来说,除非有较明显的缺陷,不然很难胜诉。而现在有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申诉平台,极大方便了那些有着利益诉求的民众。无论此人是否作为被公开政府信息的直接受益者,都有权利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政府部门一旦在答复过程中,出现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或以信息属于秘密不予公开又无法说明理由,或答复形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导致申请人不满意答复结果,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蒋某某诉某市消防支队的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蒋某某作为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房产买受人之一,向市消防支队申请公开涉案消防验收意见书,市消防支队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向蒋某某公开该意见书。现市消防支队仅告知被上诉人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向蒋某某公开了涉案消防验收信息,但该网站中只有涉案消防验收意见的结果,未链接涉案消防验收意见书,故认定市消防支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市消防支队败诉。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类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的出现发展,不是挑刺,也不是给政府部门找麻烦,公民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并非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信任,出现行政诉讼也并非坏事,是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甚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制化的发展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离不开公民的参与,以及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最终在博弈和妥协中达到意见平衡的理想状态。但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和不足,需要一个完善过程。
1.继续夯实执法规范化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自身工作开展情况,而是由政府工作整体情况所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是政府过往行为的客观记录,特定信息是否能够充分公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过往行为的规范性,以及政府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据此,信息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不仅要在信息公开自身上下功夫,更要在夯实基础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依托,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各项行为,使政府的各项行为真正符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权责统一的要求,为政府各项信息的公开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结合信息公开的深化,逐步规范政府信息资料的制作和获取行为。政府信息的制作,应当充分体现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每一项政府信息的制作,都要符合包括办理流程在内的公文规范,做到政府制作的信息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对政府制作和获取信息行为的规范,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的又一个前提条件,是减少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笔者曾经历过包含消防验收以及行政处罚在内的数起涉消行政诉讼,虽然最终作为被告的消防部门都未败诉,但在应诉阶段,回过头去检查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发现仍存在诸如消防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过期、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内检测项目缺项、询问笔录出现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被询问人未签字确认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总会被消防执法人员所忽视。尤其是2017年杭州某纵火案发生后,受害者林某某针对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消防部门,从房屋消防验收、日常消防管理、火灾当天的灭火救援等方面,向杭州市消防支队提起了一系列信息公开以及行政诉讼,一度将笔者所在的杭州消防部门推上了风口浪尖,为期一年多的应诉过程,也让杭州的消防执法人员深切体会到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因此,加强执法规范化工作,首先就是规范各类政府信息的采集以及制作。另外,消防部门在收到以快递信件等方式的信息公开申请时(有时是单位传达室,或者基层消防站的警卫室),应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及时予以回复,防止出现因为超出回复时限,将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上升至行政诉讼这样的低级错误。
2.进一步推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1转变管理思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人为本,公开的内容与方式应当从公众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多公布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实用性。应当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信息中的专业术语和数据做好相应的解读,使政府信息公开更加符合公众的诉求。另外,要转变以往那种把政府部门当做发号施令者与掌控人,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管理思路。鼓励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倡导政府以合作者的身份履行职能。要让当权者懂得: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应当学会借助其他外在的力量进行社会事务的治理,并借此来推动信息公开的进程,不仅公开信息,也要和公众进行良性的互动,凸显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体系。
2.2加快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改进
完善公众参与互动与反馈的机制与渠道,以数字化建设为契机,鼓励发展相关信息技术。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开平台,既能够让精英阶层参与进来,也能够保证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相关政府部门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既能够创新思维,平台建立合乎情理,也能够保障不同群体参与信息公开的过程,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正义原则与逻辑。另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应有专人维护,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2.3鼓励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政府将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及时地公开,以保障民众可以及时获得这些信息,使民众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受益者。要建立鼓励民众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监督的配套机制,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使民众的监督获得合法性和制度保障,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以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互相支持的整体,产生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规范,有效约束拖沓、懈怠的“任性”作风,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政府部门则要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对于民众的监督和意见要做出积极回应,对于民众提出的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使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5
[2] 黄莺,王敏。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景德镇学院学报》、2016.4
[3] 江必新,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4] 宫晓东。试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就刘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商》、2014年第41期
作者简介:张捷,浙江杭州人,杭州市消防支队桐庐大队助理工程师,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云栖路365号,3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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