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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规制解析

2021-03-16董海燕李鹏松王玮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大数据

董海燕 李鹏松 王玮

摘要: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发生着较大变化,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更是为社会生产带来诸多变化。从概念上来看,大数据是一个较为综合的概念,具有多重法律属性,知识产权作为其中的重要一项,涉及范围十分广泛。然而,从现下大环境来看,大数据为知识产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加了各项法律规程的实施难度,如不结合时代发展现状对其作进一步完善,很有可能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难以较好维护个人权益。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对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规程的完善路径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的应用十分广泛,它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共享等诸多特点,能够更好的为大众提供与其自身实际需求相符的信息资源以及获取方式。大数据的出现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但由于其自身的开放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有效维持,信息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体现出大数据应用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弊端,而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中的实施难点也逐渐暴露,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因此,通过结合现实中的问题,分析大数据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规程的完善路径,对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一、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产生于信息时代,基于先进科技而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便利。从狭义上来看,大数据包括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的数据,数据处理、储存、分析。若是从广义上来分析,则涵盖了能够使大数据具有实际意义的人才和组织。目前,对于大数据尚且没有产生较为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被认定为,是一种能够迅速收集信息的巨型资料库,它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1)数据容量大,能够容纳海量信息,所有信息可以被大数据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收集、汇总;(2)数据种类多,存在多种不同的大数据种类,能够满足社会大众对信息的所有需要;(3)数据价值高,合理运用大数据,以低成本创造高价值;(4)处理速度快,与计算机相比,大数据的信息处理能力更快、更强,能在短时间之内完成信息处理[1]。

二、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严格意义上来说,大数据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带来了诸多影响,从积极影响层面出发,不难发现,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基本不会消耗较多成本,且传递速度快,信息获取也十分方便,为人们的生活与学习带来了极大便利,且在信息查询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若是能够将知识产权与大数据较好的整合在一起,将能更好的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较好的促进作用。然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大数据与知识产权的融合还存在一些壁垒,致使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产生消极影响:第一,版权保护难度增加,由于網络本身具有开放性、隐匿性等特点,再加上大数据本身信息传递十分迅速的特点,且途径众多,范围十分广泛,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很难针对版权进行较好保护,致使盗版、侵权事件频发,这些都直接威胁到了网络平台主体的权益,甚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影响其后续发展[2]。第二,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大数据下的知识产权与隐私信息,通常都是以相互绑定的状态呈现的,各种移动终端、社交平台不断出现,隐私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尤其是现下人们普遍不具备较强的隐私信息与安全防护意识,因此个人隐私难以得到较好保护。第三,侵权行为很难定性,由于互联网具有国际化信息交流的特点,使得智力成果的流通突破了界限,不再会受到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造成法律上的冲突,取证困难,与此同时,也难以确定执法主体以及定义侵权行为,无法良好保障受害者的个人权益。

三、完善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有效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将影响知识产权的维护,法律规制的实施也将面临一些困境,这些困境不光体现在法律的实效性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个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必须采取有效办法,不断完善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创造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使社会大众能够放心使用大数据[3]。

(一)增强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包容性

随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智力劳动成果越来越表现出各种各样的不同形式,而且未来更多的大数据有关信息技术产物会与人的智力劳动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智力劳动主体,在推动社会生产、进步发展的同时,将获得相关的精神、财产等权利保障,而当智力劳动主体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应当受到相应保护,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4]。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现下司法机关审理大数据纠纷对于不同性质的纠纷作出了民事、经济、刑事等不同的责任认定。大数据有关案件归类下罪名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不正当竞争、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从这些现象也就不难看出,大数据具有多样性的法律属性,若是想要更好的推动大数据下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就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包容性,涵盖更为多元的知识产权内容,更有助于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

1.预留未来法律接入空间

任何法律法规都是动态发展的,并不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就出现停滞不前的情况,更多的还是会结合社会、时代大环境,对现有法律法规做进一步完善[5]。进入信息时代以后,大数据成了新兴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相比较著作权法还设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条款,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法定形式的限制则更为绝对。法律条文中的留白部分与笼统性规定,虽然增加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但是其能给司法实践应对新兴事物带来方便,提供一定的可操作空间。正是这些留白与空缺部分,为新兴事物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空间,法律也能够更好的发挥引导作用,减少因法律过于僵硬而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从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大数据本身的发展还具有诸多不确定性,若是完全从当下大数据的发展水平与特性出发,制定出极为系统且确定的法律规制,则很有可能由于法律规制缺少接入空间而不能适应大数据未来的发展,对基于大数据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反而产生束缚,社会的创造力、发展性可能会大大削弱,而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程的包容性也会有所削减。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包容性预留未来法律接入空间应予以酌情考虑[6]。

2.具体化大数据特征

自19世纪20年代开始,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便诞生并且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发展至今已经十分完善。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投入了许多精力,各种保护措施、保护制度层出不穷,为全新智力劳动成果的诞生创造了有力条件。不光是已有作品、创造发明,还是商标,都属于被保护范围。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信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在科学、技术等领域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多元成就。大数据的出现,促进人们了解新兴事物和创造新兴事物,同时也赋予了科技无限可能的发展空间。这些新的发展虽然均在不同程度上扩充了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均是基于大数据自身特点、特性、发展客观规律而产生[7]。若是想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法律规程的包容性,就必须从大数据自身角度出发,对不同大数据客体设定与其自身特征相符合的规制,弥补现阶段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部分,从而大数据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障会更加全面且系统。

(二)重视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1.遵循法益有限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为了对个体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在激励个体进行智力劳动时,若是发生个体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应根据一系列国际公约以及权利价值确定法律保护的顺序,确保私权与社会权利、财产权与人权的相互协调与发展。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客体范围,其受用于这一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大数据知识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2.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

知识产权本身就涉及与智力劳动成果相关的人身权与财產权,因此与其他制度之间也会产生较大关联,尤其是财产权制度。两种法律规制的有效衔接,能够更好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其核心就是法律客体的非物质性特性,在形式上通常可以采用人身权、财产权法律规制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其能有效衔接,增强其适用性[8]。比如,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等权利都有着共通民事权利特点,可以适用于多种不同的基本规定、民事责任。在特别规定中,为了更好的实现问题处理,大数据可以接入“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也可以接入“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就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实际情况来看,都是国内法、涉外法并存,其目的就是要更好的保护本国国民的权益,即使是在国外也能够受到有效保护。而想要采取有效的保护办法与措施,还应当结合大数据共性、特性,以及各个区域的权利需求等来进行有序接入,最大程度上保证规程制度有效[9]。

(三)发挥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伦理引导作用

当前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进程,这既是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是对社会伦理提出的更高挑战。因此,在今后发展中,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伦理引导作用,同时,在对大数据提供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利用,使其自身价值能够充分发挥。

一方面,应让发展理念与伦理价值相互协调。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大数据产业已经进入了相对成熟的发展时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发展模块,并且进入了稳定、快速增长时期,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均已经成为大数据的核心技术,各种先进的数据科学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应该基于这一层面进行考虑,重视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出现大数据过度采集,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10]。

另一方面,要正确看待大数据自身的价值,充分发挥大数据的自身功效。大数据本身就能够较好的促进信息社会发展,对于新技术研究、产生、应用也有着重要作用,进而带给社会更高的财富价值。知识产权规制,应对大数据有着更深层次的了解,从其特性、作用等方面着手,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引导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能被更进一步转化,成为对社会生产有所助力的动力条件。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社会已经基本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在人们生活、社会生产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对知识产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难度增加、信息安全存在隐患、侵权行为很难定性几个方面。因此,必须通过增强知识产权的包容性、重视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发挥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伦理引导作用等方式,使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得到不断地优化与完善,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在大数据环境下出现知识产权难以有效维护的情况,为法律规制的进一步落实创造有力条件。

参考文献:

[1] 秦贺.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解析[J]. 精品, 2020, 000(003):P.264-264.

[2] 翟晓舟, 周梦溪.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J].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5).

[3] 王广震. 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进路[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29(004):58-63.

[4] 张倩. 浅谈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J]. 科研, 2016.

[5] 吐火加. "反公地悲剧"视域下的大数据交易法律规制[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29(005):48-53.

[6] 冯晓辉.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知识产权数据检测分析系统及方法:, CN107807916A[P]. 2018.

[7] 叶剑鸣, 印金汝. 基于大数据的企业知识产权诊断分析方法:, CN108959557A[P]. 2018.

[8] 冯晓辉. 一种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 CN107808354A[P]. 2018.

[9] 陈亮. 大数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研究[D]. 兰州大学.

[10] 郭玉香.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探讨[J]. 职工法律天地, 2019, 000(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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