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猪成被告, 还被判处死刑
2021-03-15王曦
王曦
老勃鲁盖尔的著名画作《尼德兰的寓言》,多次出现猪的形象。比如,在画面中央,有一个人在给猪撒玫瑰花,将美好的事物置于如此境地,恰恰体现了“对牛弹琴”“哀梨蒸食”的无知。
1457年12月,在法国的萨维尼,一头母猪和它的6头小猪仔因“谋杀”一个5岁男孩而被警察逮捕,然后和猪的主人一起被关进了监狱。一个月后,7头猪和它们的主人一起被押送到当地的法庭接受审判。根据法院的记录,有3名律师到场:2名是起诉人;1名是辩护律师,负责代表猪做辩护。庭审记录表明,有9名证人上庭作证。根据他们的证词,法官认为,尽管猪的主人应该更加严密地监管他的家畜,但是母猪对男孩的死负有完全的责任。因此母猪显然是罪魁祸首。在与当地的习惯法专家协商后,法官郑重宣布判处母猪死刑,死刑方式是绑在树上吊死。另外,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小猪们参与了“谋杀案”,因此法官决定放了它们。
这就像是一个令人恐惧的超现实故事。但这远非孤例。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动物审判在欧洲各地普遍存在,在法国尤其常见。尽管很难获得确切的数字,但在10—18世纪之间,有记录的有100多起,涉及各种动物和各式罪行。其中典型的是老鼠和蝗虫破坏农作物,公鸡“违反天性”生下鸡蛋,狗偷盗食物,等等。但是,猪是迄今发现的最常见的“罪犯”。几乎所有涉及猪的案子,都是指控它们杀害孩子。
动物和人一样接受法庭审判
最早有记录的对猪的审判发生在1266年,在巴黎郊外的丰特奈-欧-罗斯(Fontenay-aux-Roses)进行。到了15世纪初,审判动物已成为诺曼底和法兰西岛的惯例。然后这一习俗传播到勃艮第、洛林和香槟等地,随后传播到意大利、德国和低地国家(现在的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审判动物的程序通常遵循固定的模式。老鼠、田鼠、鳗鱼、蝗虫和蚂蚁属于野生动物,受教会法院管辖,而猪、马、驴、狗和绵羊等则属于世俗当局的管辖范围。在拟定正式的指控文书后(通常使用非常精确的法律词汇来描述某动物所犯罪行),法警或法官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律师会提出论点,然后证人被传唤上庭,案件涉及的证据被当庭检视。在大多数情况下,动物被告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
與萨维尼母猪的情况一样,死刑的首选方式是吊死,但其他惩罚方式也不罕见。例如,在1266年,丰特奈-欧-罗斯的猪被绑在木桩上烧死。1557年,法国圣康坦市的一头猪“犯罪分子”被活埋。一般来说,执行动物死刑的工作被委托给当地负责杀人的刽子手。如果一个小镇太小没有刽子手的话,就会从其他地方聘请一位。例如,1403年3月,一名刽子手从巴黎跋涉50多公里来到一处小镇,就为了杀死一头母猪,还那个被母猪杀死并吃掉的婴儿以“公道”。就像绞死一个人一样,在绞死一头猪之后,刽子手会获得一副新手套作为报酬(这只是部分报酬),这表示他们在执行法庭判决,因此没有罪过。
罗马法认为动物不可定罪
当然了,严格来说,猪根本不应该接受审判。了解古罗马《民法大全》的人都知道,动物不可被定罪,这是罗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没有理性,动物无法隐瞒犯罪意图,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也因为这样,动物犯下的任何过失均由其所有人或其照管人负责。例如,如果猪不受控制伤害了某人,那么猪倌(而不是猪)将因疏忽而承担责任。如果动物所犯的罪行,其主人根本就无法控制,那么主人或者赔偿受害人,或者将“犯罪”的动物交给受害者一方。
但是,在法国北部,罗马法没有正式进入法庭体系。尽管法国卡佩王朝的国王们努力扩大皇家法令的影响,但是世俗法庭仍然主要由当地领主负责,并且各地的法庭主要依赖习俗而非法规来审理案件。但是,法国的法学家仍然将《民法大全》作为模仿的典范。从13世纪开始,法学家们就着手草拟地方的习惯法手册,努力为法国相当混乱的法律体系设立秩序。这些习惯法被称为“惯例书”,通常是来源于《民法大全》的,有时是合并其中的某些规定。并非所有的法学家都详尽地讨论审判动物的做法,但确实有些人表示反对。比如说,《勃艮第习惯法》(约1270—1360年)规定,牛或者马如果犯有“一种或多种杀人罪”,不应被审判,而应由“它们所在辖区的领主所羁押”。
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动物审判在欧洲各地普遍存在。
不幸的是,法学家的习惯法汇编太“学术”了,根本无法影响到实际的运作。尤其是在像诺曼底和勃艮第这样的地区,这些地方的人热情捍卫自己的传统,而他们的法律通常是由民间信仰所塑造的,与罗马法背道而驰。这些地方的人,对动物的理解与基督教和罗马法截然不同。尽管基督教的传教士努力在动物和人类之间形成鲜明的区分,但是把动物拟人化的信念普遍存在。这些地方的乡下人骨子里认为动物具有和人类一样的特征,认为它们也有理性和意志。这样的认知让他们认定动物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中世纪法国民间长篇叙事诗《列那狐的故事》(Roman de Renart)流传广泛,诗中不仅描绘具有人类行为特征的动物,而且也经常提及动物接受法庭审判,同时也有许多法学家也都非常愿意认可这种做法。
审判动物为哪般
即使猪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为什么各地仍然觉得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起诉呢?与接受审讯和公开处决相比,当场就杀死“有罪”的动物,不是更容易、更便宜吗?
即使在當时,一些法学家也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为了找到合理的解释,他们试图为惩罚动物找到意义。菲利普·德·波曼努瓦(Philippe de Beaumanoir)在13世纪后期的著作中指出,从法律上来说,将猪判处死刑的做法是荒谬的,因此,审判目的只能是增加案子所在地的领主的财富,而审判只是一种募捐活动。
但是,审判的结果一般是将猪处死,因此领主也得不到什么东西了,而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很费钱的。另一位法学家皮埃尔·艾罗(Pierre Ayrault)采用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认为审判和处决动物的目的在于威慑。尽管看到猪在绞刑架上摇晃,不太可能阻止其他的猪继续犯罪,但艾罗认为,这将说服父母们再不要“留孩子独自一人”。但艾罗的解释也很可能是错误的。一些历史学家指出,如果意图是威慑,那为什么有些动物是被缺席审判并“处死”呢?如果没有猪在绞刑架或者树上晃荡,又该如何激发父母们的警惕性呢?
近几十年来,学者们也在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法律人类学家艾斯特·科恩提出了一种有趣的解释,她在研究中注意到,对许多农村社区来说,孩子被猪“谋害”的事实,意味着猪威胁到了人类对自然世界的合法统治。于是,如果认为猪也有理性,通过对它们的审判,就可以将它们置于人类正义的范围内,从而重新确立“对它们的权力”。科恩指出,为了审判的效果显著,不仅要以合法的程序审判动物,还要以与人类完全相同的方式处决它们。
但是,有批评者认为,如果如科恩所说审判动物的目的是恢复自然秩序,那么根本就不需要进行审判。因为随意割断猪的喉咙,更能肯定人类对动物界的“力量”,这使我们又回到最初的问题。
也许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法律本身的作用。法国对动物的审判首先是出于对仪式的关注,把猪人性化是仪式的一部分。猪总是被控“谋杀”(而不是“吃掉”)一个孩子;审判是由“合适的”法律人员进行的;死刑是根据最高正义的要求严格执行的。重点并不是绞刑架,重点是在一个孩子随机地,不可预测性地死亡后,不可避免地给这个世界带来了恐惧,而通过将猪变成“人类”,对其进行审判并在公共场所执行处决后,世界再次变得稳定和可控了。
猪的境遇变好了吗
对猪进行审判,很难说是为了教化。但是对于法律史学家来说,这一行为却非常具有启发性。通过研究如何审判动物和为什么要对动物进行审判,可以让我们更加了解法国司法的发展脉络以及法律塑造其社会的功能和影响。
婴儿被猪吃掉,这类事件可能是中世纪社区最忧心忡忡的,但对动物进行残酷处罚,却也暴露出习惯法的无能为力以及将民俗法强加给一个残酷无情的世界,有多么困难。
对猪来说,幸运的是,从把它们送上绞刑架的鼎盛时期到现在,人类对动物犯罪的法律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除极少数情况外,猪再也不必担心被起诉,被处以绞刑。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对它们的态度比过去更好了?用一句英语谚语来回答就是——猪才不会飞(pigs might fly),意思是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
(责编:栗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