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国际航运中心合作,如何走?
2021-03-15整理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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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沪港合作与发展”研讨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就提出,沪港可就国际航运中心高端航运专业服务开展合作。2020年,上海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将此列为研究课题,根据沪港两地同为国际航运中心的特点,聚焦飞机租赁和船舶租赁,努力找出合作路径。
沪港飞机船舶租赁合作必要可行
根据调研的内容来看,加强沪港飞机船舶租赁合作,是必要可行的。
一则,上海和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推进都处于战略转折的关键时期,沪港共同面临国际航运市场新挑战。从国际环境看,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加大了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中断的风险,原本就处于低迷的国际贸易再次受到冲击,贸易增长或将持续处于低迷状态。从国内环境看,一批支撑我国出口集装箱业务的制造业正在加速向东南亚及其他地区转移;面对国内国际严峻复杂的发展形势,党中央提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上海和香港的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要赋予新的内涵和助力。应用新思路、新思维找寻沪港合作新机遇,利用香港广泛的国际网络与自由港的便利优势,与上海优质的基础设施与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的优势相互叠加,打造沪港两地“拼船出海”的新模式,共同推进两个航运中心的发展。
二则,沪港合作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十四五”期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须大力发展品牌高端航运服务业,大力提升“含金量”。2020年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目标实现和任务落实情况的检验之年,也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入新阶段的开局之年。上海航运业发展的高端化和国际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国际金融、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联动性仍需加强,推动航运业与金融、科技、法律等相关服务的融合发展,开发更具有原创性和引领性的先进航运服务产品,从而持续提升上海航运中心的区域辐射能力和全球影响力。
三则,沪港合作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进一步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和优势。香港作为享誉盛名的老牌国际航运中心,当前发展面临诸多内外挑战。近年来,香港国际货物中转、港口吞吐、船队规模等方面呈下降趋势,航运服务、管理、交易、金融等高端业务开始逊色于新加坡,在内地航运贸易和服务上也面临中国内地港口及自贸区的严峻挑战。因此,香港必须充分深挖并放大自身优势,将其世界级的联通能力,高增值的海运服务,人流、物流、资金进出完全自由的商贸自由港体制优势,与内地经济更深层次地融合,这无疑将对其国际航运中心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再添助力。
香港是享誉盛名的老牌国际航运中心。
沪港发展飞机船舶租赁业优势困难同在
上海发展飞机船舶租赁业的优势条件。一是全球领先的现代化港航运基础设施;二是首屈一指的国际货物及航空运输力;三是坚实的船舶飞机装备制造产业基础;四是超前的智能化数字化航运技术布局。
香港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的优势条件。一是接轨国际的法律与仲裁制度优势;二是高效便捷的海关与船舶管理体系;三是高水平的金融及高增值航运服务;四是政府推动的振兴航运服务业政策。
上海发展飞机船舶租赁业面临的困难。一是航运租赁企业的税负成本依然较高;二是跨境租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进出和结算管制不够便利;三是现有监管体制难以满足航运租赁的特殊需求;四是专业化租赁运营和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有待提升;五是航运租赁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行业立法未能与国际接轨;六是租赁企业对于航运资产的管理、流转、运营能力受到制约;七是融资渠道单一,限制了国内航运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八是外汇、利率等市场风险加大,对租赁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香港发展飞机船舶租赁业面临的困难。一是航运租赁行业遭遇香港航运业整体疲软的负面影响;二是经营性租赁行业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三是香港税收优惠及其他政策性扶持等方面不及新加坡等国际竞争者;四是针对吸引专业航运人才的开放程度有继续提升的空间;五是香港海运港口局协调政府发展航运产业群方面作用发挥不够;六是受大环境影响,来自银行等的香港船舶租赁企业传统融资渠道日渐收紧。
以飞机船舶租赁业为抓手,打造沪港合作五大平台,进一步推进两地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的建议,专家也给出了相关建议。
打造金融外汇合作平台
专家表示,可以利用香港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香港资本市场更加成熟、政策更为透明、国际化程度更高、国际资本配置能力更强等优势,推动内地租赁企业通过香港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知名度。鼓励香港银行(包括本地银行和内地银行香港分支机构)为内地租赁企业提供单边授信和银团贷款,提供尽可能低的固定利率长期贷款,灵活使用委托贷款、同业拆借等方式,满足航运资产租赁周期长、资金密集、时效性强的需求。鼓励香港银行在全球疫情特殊时期,向内地租赁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融资,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航运市场规模骤减、船舶飞机退租及不续租、现金流减少等困境,满足企业短期流动性需求。利用香港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及支持上海飞机船舶租赁企业赴香港首次公开发行(IPO)、发行债券、申请香港本地银行信用贷款。
另外,建立沪港外汇便利化通道,降低企业外汇风险。探索完善内地租赁企业依据持有的人民币计价航空航运资产在香港进行外币交易结算,为国内航运租赁企业通过香港实现资金融通、使用外币资本账户等方面提供进一步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具体操作上,可由香港境内的中外资银行牵头,实行“境内抵押、香港提款”,将内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船舶资产在境内抵押,同时在香港完成提款,减少流动性敞口风险。做好做实沪港两地在外汇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通过两地外汇市场基础设施连接,为内地租赁企业在疫情期间,在有效遵从内地市场法规制度的前提下,便捷地通过香港市场将美元租金用于归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有效缓解内地租赁企业的资金压力。
上海和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推进都处于战略转折的关键时期。
适时设立产业协同发展基金,引导海内外资本集聚。在沪港两地政府支持下,以两地主要租赁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主体,发起成立“沪港航运金融协同发展基金”。可借鉴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基金的模式,以“母基金+子基金”形式设立相关基金进行运作,旨在打造实现沪港两地航运金融更高水平合作的功能载体,推动沪港航运金融产业链、优势企业群的深化合作和协同发展。探索飞机船舶租赁预付款的基金募集方式,鼓励香港及境外私募或公募基金积极投资,既有效撬动境内外流动性资金,高效推动租赁业发展,又应降低参与企业的投资与运营风险。
还可借道香港离岸金融市场,开展跨境租赁业务。建议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联动香港开展跨境保税转租赁业务,鼓励跨境资金池、跨境贷款、跨境资产转让等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充分发挥香港与40多个国家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优势,降低航空航运企业租赁成本,释放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活力。
打造专业服务合作平台
一是建立法律仲裁服务联盟。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法律中心的作用,探索建立“沪港仲裁联盟”“沪港仲裁调解联盟”等平台。具体做法上建议:一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国际仲裁中心;二是联合沪港仲裁界组建国际航运仲裁院;三是上海允许香港人士多角色参与本地仲裁业的发展;四是推动上海租赁企业将更多海事仲裁放在香港进行。
二是探索保险服务互联互通。联合香港金融发展局、香港保监局等监管部门,探索沪港“保险通”。仿效债券通、沪港通、深港通,采取封闭管道,鼓励香港保险公司在上海从事试点销售结构相对简单、保障成分比较高的租赁保险产品,保单期满红利和理赔金全数返回内地,有效防范非法活动,并且避免资金外流。推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交所)联手沪港两地保险机构,集中各方优势资源,共同搭建“航保交易线上平台”。以大数据为抓手,研发创新型船舶飞机租赁保险业务,为保险产品提供便捷的登记、注册、交易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投保人通过航保交易平台在网上即可完成投保、支付、出单等操作,航保交易平台上线当天即完成首笔交易业务,提高租赁行业的金融配套服务能力。
三是完善资产交易转让市场。支持沪港联合建立面向全球的跨境航运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信息技术中心、飞机拆解中心等。重点整合在沪港的国内外通用航空领域租赁、保险、托管、运管、维护以及营销等优质企业资源,进一步开发二手飞机的市场价值,积极促进通用航空租赁产业全链条的健康发展。
四是合作举办国际会展论坛。沪港两地可定期合作举办国际级的租赁行业论坛或会议,充分发挥香港国际海运组织或机构集聚的优势,配合其在国际会展业上的专业服务优势,不断扩大会议的影响力。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租赁企业、船舶及飞机制造企业、融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评估管理机构参与,从全球视野探求沪港航运合作未来发展,同时提供商务交流、合作、洽谈、对接的平台。
打造数字信息合作平台
共建大数据交换共享中心。设立统一标准的沪港航运官方大数据平台,制定适用于两地的数据架构标准及数据交换规则,汇聚两地船东、航运企业、航运保险机构、航运经纪机构、航运融资机构数据,实现跨行业大数据的深度融合,研究大数据在飞机船舶租赁行业的应用及创新。加强沪港两地政府级别的航运与融资租赁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建立两地相关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推动航运及融资租赁企业信用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实现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加强行业合作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
共同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支持上海拥有区块链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参与沪港飞机船舶融资租赁项目,由金融及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和对细分市场的理解优势,由科技公司提供相应的平台和技术,通过科技赋能整合租赁产业生态。通过将租赁订单、设备及资产上链,加强对资产及租赁物的真实性保障,从而有效防控交易风险,加强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租赁厂商、保险公司、资金机构全部上链,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使得租赁全程可追溯,一方面帮助资金方做好“租中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被租用设备进行监测,丰富和完善租赁企业的风险防控手段。通过降低各环节互信成本,提高飞机船舶租赁产业链中下游的供给效率和融资效率。
加强航运业金融科技合作。沪港可基于上海正在全力推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与金融科技产业联盟,以及香港数字银行牌照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产业合作,共同打造航运服务业与金融科技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
打造人才交流合作平台
促进两地专业人士资质互认。在CEPA框架下现行先试探索沪港两地执业资格互认。制订实施诸如“香港航运专业服务人才直接提供服务”“香港注册税务师直接提供服务”“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成立事务所”等方面的试点方案,允许香港船舶注册、管理、买卖、代理、融资,以及海事保险、法律及仲裁等专业人士直接到上海或上海自贸试验区执业,鼓励香港中介服务机构在新片区内为租赁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服务。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自贸新片区探索更加开放、更加国际化的执业环境。
深化两地专业人才合作培养。继续促进香港与上海及内地航运院校及机构开展更多元化及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沪港两地航运专业人才队伍的打造。深化并拓展“香港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合作计划”等现有沪港航运人才培训平台的功能作用。
加强两地行业协会交流合作。通过专业性的行业协会牵线搭桥,开展法律、财税、项目对接、资金对接等一系列租赁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交流,搭建各种各样的交流平台,组织两地租赁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共同调研。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须大力发展品牌高端航运服务业。
打造政策创新合作平台
明确两地合作牵头机构。香港方面,考虑将香港海运港口局作为合作牵头机构,协助特区政府在加强沪港合作及发展方面制订策略和政策,并监督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动员各方共同积极参与沪港两地在船舶管理、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仲裁等高附加值航运服务业的合作。建议上海方面,以交通委为主。
加强营商环境互学借鉴。发挥香港的优惠税收政策、宽松投资环境、金融要素市场建设、国际自由贸易港等方面的优势,加快为上海建立与国际通用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和监管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经验和参考。具体包括:一是探索便利宽松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方面,可允资租赁企业采取差异化担保,可以根据租赁货物实际情况、风险研判和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对租赁货物税款担保进行差别化管理,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书、征收不同比例的担保金额等,降低诚信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港资租赁企业经营的压力。海关监管方面,当租赁合同中承租企业不变、租赁企业变更时,不强制要求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实际出境再回到国内,允许租赁物不发生位移即可办理租赁资产交易海关手续,有效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行业监管方面,放松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准入后限制,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除《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对于关联度、集中度、融资租赁资产和其他资产比重、杠杆倍数等指标的硬性限制。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创新型业务,先行探索租赁新业态和新模式,如轨道交通、新能源车、汽车农机公交车、物流运输车、家用小型机动车等租赁业务,探索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租赁模式,允许租赁公司兼营或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和福费廷(Forfaiting,未偿债务买卖)业务。二是探索更加优惠的税收环境。包括:通过财政税收返方式给予租赁企业以资金支持,确保其实际税负不高于按照利差纳税的税负。加大对航运租赁及其他高端服务性企业的奖励支持力度,如提升在新片区新设飞机、船舶、高端装备等SPV项目的落户奖励额度(当前为2000万元),扩大企业综合贡献奖励的适用范围。为租赁企业提供由财政支持的业务奖励。结合已经发布的临港新片区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针对新片区内(注册地、经营地、税收地三地合一)的港资等重点航运租赁企业,用于购买船舶、飞机、集成电路等高端装备等固定资产,能够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申请贴息支持。借鉴爱尔兰会计处理模式,加速港资等租赁企业折旧计提。允许税务8年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租赁期间的税负,当年亏损可抵扣前一年的利润和未来永久利润,为航运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灵活性及优惠;用好特殊综保区“离岸”和“自由”的特点,对于开展境外标的租赁的企业探索实施减值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以及融资成本差额增值税抵扣等政策。
探索区域共振发展机制。为进一步提升沪港国际航运中心合作能级,上海应带动引领长三角地区及长江经济带腹地对航运服务业的需求,香港应将“双城合作”上升为中国实力最强的两大区域经济体的“共振”。对于香港,可以借助上海进入长三角经济圈进而深入内地市场。对于上海,可以借助沪港合作享受粤港澳大湾区、广东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