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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多民族一体格局的形成机制

2021-03-12李磊

文化纵横 2021年1期
关键词:民族

[关键词]

民族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多民族统一

关键字(段)

民族问题通常被视为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主体民族的民族政策更是这一问题的核心。然而,主体民族本身也是历史上民族关系变动的产物,并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实体。

如果说秦朝与西汉的群分意识主要建立在政治实体的基础上,那么从两汉之际开始,正统性成为身份建构的重要依据。

中国主体民族的形成并非基于在语言、习俗、血缘等方面与他者的区别,而是中国历史主体性形成的结果。

西汉时期,“汉”作为一个强大的政治实体出现在周边族群面前

历史上中国主体民族的形成受到双重因素的影响:一是大一统王朝的正统性;二是诸多民族间的互动关系。前者赋予主体民族的内在规定性,后者则使其民族边界保持开放性。

尽管不同民族都生活在汉朝领土上,但在汉朝的少数民族政策上,不同管理机构处于不同的级别。

经过武、昭、宣之世,汉朝在尊重民族差别、地域差异的基础上建构起政治上的差序格局。这一格局的建构,既是对周制因俗制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秦制“法令出一”精神的延续与践行。

明朝对当地政教合一体制的接受,虽承袭自元朝,但也是对因俗而治传统的新发扬。

在“册封—朝贡”体制下,明朝既是制度供给者,更是交易成本的承担者,同时也是交易中的让利方,其拒绝诸部的朝贡,是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

北方游牧民族的中国认同及其政权建构,不仅是对中国历史的参与和叠加,更是扩展了中国主体民族的边界。

多民族一体发展格局的形成,是当代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基础。但在全球史观下,不少中国边疆民族的跨境历史被予以凸显;在民族国家史观下,历史上少数民族王朝的民族性被进一步强调,其与中国历史的内在关联却遭受质疑。这一“现代史观”,往往忽视了中国历史主体性与中华各民族间的结构性关系。

中国主体民族的历史形成及其演进路径

民族问题通常被视为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主体民族的民族政策更是这一问题的核心。然而,主体民族本身也是历史上民族关系变动的产物,并不存在一个一成不变的实体。关于中国的主体民族,商朝人自称“大邑商”,继商而兴的西周王朝回避“商”这个称谓,在金文文献及西周编撰的传世文献中倾向于将历史上的商朝称“殷”。[1]西周王朝将商人的主体部分分封到“宋”,此后以宋人意识取代商人意识。周人则自称为“夏”,意在接续夏的法统。[2]西周前期的身份意识主要是针对商人而言。西周中期以后,既面临东方的夷人,也面对西方的戎族。夷、夏区别的意识开始出现,此时的“夏”已经将商人包括在内。

“夷夏之辨”的意义凸显于春秋时代。西周灭亡于犬戎是当时的重大事件,因而“尊王攘夷”构成春秋时代的政治正确性,中原齐、晋等强国霸主地位的合法性即来自于此。在春秋诸夏的观念中,“夷夏之辨”较为严格,不仅戎狄为夷,南方的楚国也为蛮夷,甚至先人曾为西周大夫、护送周王东迁、又接管周王室在关中土地与人民的秦人,也被视为戎狄,中原诸夏不愿与之会盟。

战国时代,“尊王”的旗帜被放下,“夷夏之辨”在政治话语中也不再居于最重要的位置。战国群雄纷纷融合戎夷,发展成领域型国家。“夷夏之辨”为国家意识所取代。只是由于当时人才、观念的跨境流动,战国群雄仍然处于一个文明体之内。因此,当秦朝统一天下之后,“秦人”概念的外延扩大。秦朝灭亡后,西汉治下的各类人仍然被称为“秦人”,为《资治通鉴》作注的胡三省说:“汉时匈奴谓中国人为秦人。”[3]朝鲜半岛南部三韩之一的辰韩,自称其部族是秦人南下与韩人混融形成的新部族,故又以“秦韩”为名。韩人历史记忆中的秦人,其实是秦汉之际于长城故塞南下的戍卒与流民,他们未必是原秦国之民,而是秦汉王朝治下的民众。[4]在《史记》《汉书》有关西汉史事的记述中,“秦人”“汉人”常常互文。“秦人”身份是用以区隔“夷狄”的。这一区隔获得了汉朝治下民众与匈奴、韩人等夷狄的共同认同。

汉武帝伐匈奴、通西域 、征朝鲜、收西南夷、南越之地,“汉”作为一个强大的政治实体出现在周边民族面前,因此,“汉兵”“汉使”“汉人”的称呼屡见史籍,其书写语境是外交或军事事件。此时的“汉”并非民族名称,而是政治实体的称谓。

在西汉内部,“汉”常与关东诸侯国名相对称。楚人、齐人等地域集团的称谓随着诸侯王国的削弱与瓦解而逐渐消失。东汉以后,各个地域的人不再使用战国至西汉时代的王国名称来自我定义,而是转称郡望。[5]这种风俗延续到魏晋南北朝隋唐,凡称士族皆在前面加上郡望,比如陈郡谢氏、琅邪王氏、兰陵萧氏等。

如果说秦朝与西汉的群分意识主要建立在政治实体的基础上,那么从两汉之际开始,正统性成为身份建构的重要依据。随着“汉”被尊崇为正统王朝,扛起“汉”旗号的后继政权便具有了正统类似性,其治下之民也拥有了区别于治外之民的身份。东汉末年董卓入洛阳后,东汉朝廷实际上已经瓦解,但是直到黄初元年(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在这近30年的时间里,大多数割据群雄并不敢称帝,他们还要拉起“汉”的旗帜。这是曹操能够“挟天子以令诸侯”的社会心理基础。即便是曹丕称帝,也一定要通过“禅让”完成一整套程序以表明合法性。从汉魏禅让到魏晋、晋宋、宋齐、齐梁、梁陈、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周隋、隋唐禅让,最后到周宋禅让,在长达700多年的历史中,历代王朝的合法性大都溯源于汉朝法统。在这期间,“汉”几次复活。三国时代的蜀汉,称为季汉,意思是西汉、东汉之后的第三个汉朝。十六国时代最先建国的屠各刘渊也要将自己的王朝称为“汉”,并在宗庙中祭祀西汉汉高祖、东汉光武帝,以及蜀汉后主,并尊后主刘禅为孝怀皇帝。在屠各汉国的身份意识中,正统性要更重于“汉—匈奴”之别。北魏定国号为“魏”,意在跨越西晋十六国,直接接续曹魏,将自己作为汉朝法统的继承人。[6]五代也有“后汉”,十国中则有“南汉”“北汉”。因此,“汉”是一个代表正统的概念,这个概念具有排他性与唯一性,它不仅包含全部的土地与人民,还包含天人关系、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主体民族的形成并非基于在语言、習俗、血缘等方面与他者的区别,而是中国历史主体性形成的结果。

“汉”作为民族称谓,大致流行于南北朝分立之时。范晔写《后汉书》将“汉人”与少数民族对举,隐约有民族的含义。萧子显《南齐书》多有“汉人”“汉语”的词汇。这些事例反映了南朝人的民族意识。但南朝的“汉人”意识是一种自我意识,它的产生缘于南朝无力一统,甚至放弃一统的历史环境。[7]

十六国前期,留居北方的士庶被称为“晋人”,与“胡人”相对。北魏则言“胡”“汉”。与南朝人的自我意识不同,见诸十六国北朝文献的“汉人”多是他称。北魏末年,高欢集团崛起,六镇豪酋将中原人视为“汉人”。“汉人”中包括此前融合到一起的各族。这一“汉人”定义的根据是文化与地域。在六镇豪酋重武轻文的语境中,凡言及“汉人”“汉家”,多带贬义。如刘贵看到外白治河上的汉人役夫多溺死, 便言道:“头钱价汉, 随之死。”[8]即将汉人看作只值一钱的贱民。“汉子”“汉儿”包含歧视之意。[9]

柔然以拓跋氏的部族号来称呼北魏。随着北魏统一北方,这一称法有指代中国之意。突厥接续这一语言传统,受其影响的中亚诸民族亦以“桃花石”相称中国。“桃花石”即“拓跋汗”的同音异译。回鹘在蒙古高原的统治瓦解后,其中一支在新疆西部及中亚建喀喇汗王朝。11世纪中期统治河中地区的贝里特勤易卜拉欣不再尊奉东部喀喇汗王朝为宗主国,自称“桃花石·博格拉·喀喇汗”,意在向中亚诸族夸饰其君权谱系。[10]13世纪蒙古崛起时,丘处机奔赴西域, 在伊犁河流域听人赞誉“桃花石诸事皆巧”。[11]“桃花石”这一称呼, 一直沿用到察哈台汗国时期。“拓跋汗”“桃花石”所反映的是游牧民族的中国观,可以看作是大一统王朝正统性的另一版本。它与汉语语境中的“天朝”“天子”等范畴共同诠释、形塑了中国的主体性。

唐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發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唐人”是唐朝人或唐国人的概念,而不是民族概念。日本史籍常将隋、唐乃至后世中国均记述为“唐”,将中国人记述为“唐人”。可以说,唐代的“唐人”称谓与汉代的“汉人”称谓相似,皆是以政治体为划分标准。但“唐人”的外延与“汉人”不同,唐代中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此前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并未进入中国历史的诸多民族,在新的大一统之下都成了“唐人”。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形成的“汉人”则是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中的主体民族而存在。这似乎可以看作“中华民族”与“汉族”关系的滥觞。

综上所述,历史上中国主体民族的形成受到双重因素的影响:一是大一统王朝的正统性;二是诸多民族间的互动关系。前者赋予主体民族的内在规定性,后者则使其民族边界保持开放性。这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主要是通过历代王朝“不外夷狄”的民族平等观及其制度实践来完成。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野下的汉代民族关系

两汉以前的民族关系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关系。在周、秦为天下共主的王朝语境中,这种政治关系表现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周制与秦制分别代表了两种模式。周朝以礼制为依托,通过“册封—朝贡”仪式建立周天子与各地首领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并按五服模型建立起对各地、各族区别对待的差异性格局。秦制则以郡县制维系大一统,建构整齐划一的国家体制,不仅在六国故地设郡县,而且在民族聚集区也尝试建立郡县。[12]

汉朝建立后,在继承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又遵循商周以来的服制,对天下做了同心圆式的划分。处于最中心的是直属天子的关中郡县,统治制度与秦朝一脉相承,“奉汉法以治”。外圈是关东的“内诸侯”,拥有“自置吏”“自治民”的权力。再外层是南越、朝鲜等“外臣”,汉朝设置“边关”以阻隔汉地与外臣地。再外层是匈奴等“敌国”。这种圈层式的天下构造在理论上遵循礼制,实质上却是各方势力力量对比与政治协商的结果。

文景时期,汉朝通过剿灭七国之乱确立了对关东的直接统治权,但是对“外臣”“敌国”仍然延续羁縻政策,汉朝的法令所至仅限于边关以内。汉武帝以公羊学“大一统”理论为修饰,意图建立“不外夷狄”的天下体制。东瓯、闽越、南越、朝鲜等外臣先后成为汉朝直属郡县,匈奴也最终在汉宣帝之世成为汉朝之臣。因而,汉朝内部由较为单一的华夏社会变为多民族社会。各个民族如何共存于同一政治体内,成为汉朝统治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过汉朝几代皇帝的持续努力,“不外夷狄”的天下构想得以实现

对于南越、朝鲜等可发展农业的地区,汉朝直接将其纳入郡县体制。对于匈奴游牧民,则需要另创体制予以容纳。在霍去病的打击下,匈奴浑邪王降汉,汉武帝将其部众分为五属国。属国都尉为属国最高军政长官,匈奴游牧民在属国内“依本国之俗”,保留原有的社会组织与风俗习惯。见诸史籍的属国有西河属国、北地属国、上郡属国、金城属国、天水属国、五原属国、张掖属国。这些属国基本分布于汉朝的西缘与北缘。

为了实施“断匈奴右臂”的战略,汉朝除以属国处置匈奴降人外,还设置“护羌校尉”管理青藏高原上的羌人。设置西域都护管理西域诸国。西域都护之下设戊己校尉、伊循校尉,镇抚西域诸国。从汉宣帝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起,也对乌孙、康居诸国实行“有变以闻,可安辑,安辑之;可击,击之”的积极督察与管辖。[13]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霍去病击破匈奴左部,“断匈奴左臂”。汉朝将乌桓部众迁徙到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边缘地区,设“护乌桓校尉”管理乌桓。这些地区位于汉朝的东北边境。

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匈奴呼韩邪单于朝觐汉宣帝于甘泉宫,“位在诸侯王上”“赞谒称臣而不名”。[14]竟宁元年(公元前33年),呼韩邪单于再次入朝,“上书愿保塞上谷以西至敦煌,传之无穷,请罢边备塞吏卒,以休天子人民”[15]。从汉朝东北边境的上谷到西北边境的敦煌一线,匈奴都愿意成为汉朝的“藩屏”。经过汉朝几代皇帝的持续努力,“不外夷狄”的天下构想得以实现。

尽管不同民族都生活在汉朝领土上,但在汉朝的少数民族政策上,不同管理机构处于不同的级别。匈奴单于等级最高,被汉朝授予“玺”。汉朝要求匈奴单于三年一朝觐。夜郎、滇、句町三个西南夷政权,以及西域诸国被并入汉朝后,其首领被授予“王印”。“王”之下为“侯”,“侯”受到边郡太守及县令的管辖,需要“诣郡”。为掌控边郡的军事安全,边郡之内常常按照方位设置部都尉,如东、西、南、北部都尉。具体行政事务则由县令负责。

汉朝在少数民族聚集区设置了各个类型、各个层次、带有不同程度自治色彩的政府机构予以管理,通过行政权的集中来保证国家的统一。可以说,经过武、昭、宣之世,汉朝在尊重民族差别、地域差异的基础上建构起政治上的差序格局。这一格局的建构,既是对周制因俗制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秦制“法令出一”精神的延续与践行。

对于少数民族的王、侯而言,一旦被纳入了汉朝制度中,必须遵制行事。据《三国志·高句丽传》记载,汉朝时,高句丽诸部“常从玄菟郡受朝服衣帻,高句丽令主其名籍”。后来汉朝又在郡的东界筑小城,将朝服衣帻放置其中,让岁时朝贡的高句丽人先来此换上朝服衣帻。无论是朝觐皇帝,还是诣郡太守,皆须遵循礼制。通过礼制施行,各族实现对汉朝的制度认同,进而实现制度背后的文化观念认同。汉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龟兹王与王后入汉朝贺,留居一年,后来数次朝贺,“乐汉衣服制度,归其国,治宫室,作檄道周卫,出入传呼,撞钟鼓,如汉家仪”[16]。汉朝礼制成为龟兹制度建设的样板。在汉朝文物制度的吸引下,诸族以仿学汉朝为发展趋势。

可以说,诸族的汉朝认同,是由政治认同发展到制度认同,进而发展到文化认同。这既是少数民族贵族主动仿学所致,亦是汉朝循吏及朝廷因势利导的结果。文翁为蜀郡太守,见蜀地有蛮夷之风,于是选拔人才到京师受业于博士,待其学成后又察举入仕。文翁还在成都修学校,免除学生徭役,令其传递教令。蜀地之风由此雅好文雅。文翁通过学官制度、察举制度,将制度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给有蛮夷之风的蜀地,最终实现“以夏变夷”。正是缘于“不外夷狄”“以夏变夷”政策的成功,汉朝疆域内的诸族才会形成“汉人”认同。这是汉朝灭亡后,“汉人”仍具内部凝聚力的关键所在。

明朝民族关系的经济含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王、侯等位号的实际政治意义下降,少数民族首领的政治权势取决于所任刺史、太守等地方官号、将军号及持节的权限与都督范围。这表明随着少数民族完成制度化并融入地方社会,其民族性被地方性所取代,这一趋势在唐代的表现则是羁縻州的设置。中晚唐以后,羁縻州分别向截然相反的两个方向发展:一部分地区的自治权逐步让位于朝廷治权,另一部分地区则依托“州”的建制完成内部民族的整合,并建构了地方权力体系,逐步脱离朝廷。后者的发展使汉唐的天下形态转换为宋辽夏金并存形态。

明朝继承了元朝的法统以及若干治理体制,发掘民族关系的新内涵。在元朝政治制度中,藏区为宣政院直辖。宗教与政治合一的治理模式为汉唐所无,明朝则决定延续这一体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元朝摄帝师喃加巴藏卜亲自入朝。明朝在青藏高原设朵甘、乌斯藏两个指挥使司、两个宣慰司、一个元帅府、四个招讨司、十三个万户府,由喃加巴藏卜推举任职者。[17]较之元朝,明朝的制度变更是:以“法王”为最高僧号,授予噶举、萨迦、格鲁三派,而不独尊萨迦派。根据地方势力强弱,封赞善、护教、辅教、阐教、阐化等五王,并从程序正义层面控制五王体系的传承。[18]同时,赐予各派僧侣封号,并配以官印。[19]明朝对当地政教合一体制的接受,虽承袭自元朝,但也是对因俗而治传统的新发扬。

明朝前期最重要的民族关系是与蒙古高原诸部的关系。按照《明史·鞑靼传》的说法,自脱古思帖木儿,北元皇位“五传至坤帖木儿,咸被弑,不复知帝号”[20]。虽然北元后裔称可汗、不再称皇帝,但鞑靼仍在政治上、軍事上对明朝形成威胁。明成祖的政策是扶植游牧于西北谦河(鄂尔齐斯河)、金山(阿尔泰山)一带的瓦剌,册封瓦剌三大首领马哈木、太平、秃勃罗,[21]以牵制北元后裔鞑靼。同时保持对瓦剌、鞑靼的军事压力。

明成祖的蒙古高原政策其实融合了“循名责实”的汉地意识形态政治与崇尚实力的草原霸权政治的两种传统。尽管明仁宗、明宣宗时,明朝放弃对漠南之地的直接统治,对诸部采用安抚政策,不再军事干涉,但蒙古高原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使明朝的政治体系成为一种公共性的制度供给,诸部首领反而比明朝更加积极认同“册封—朝贡”关系。一方面,诸部领袖接受明朝册封,照例朝贡,能获得明朝价值更高的回赐。另一方面,诸部民众生活所需的铁器、布帛、茶叶、粮食、手工业品都须从内地输入。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明朝与瓦剌开大同马市,以平价展开交易。[22]制度共享,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这无论对诸部首领还是部众,都是十分重要的。

明英宗以后,明朝与瓦剌、鞑靼均发生过战争,但战争性质未必是政治性的,经济因素才是第一位的。“土木堡之变”的发生,便是缘于瓦剌也先借口明朝削减马价而率众入寇,战争目的之一是胁迫明朝取消对朝贡使者的赏赐限制、满足其经济方面的诉求。从长时段的战略态势而言,“土木堡之变”是明朝与诸部的冲突,并不具备影响政治结构的意义。明武宗正德年间,达延汗统一了鞑靼诸部,他一再要求向明朝朝贡,并且将贡使名额定在瓦剌主政时代的三千。但是明朝只允许千人入关,到京师领赏的朝贡使者只能限额五百人。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鞑靼与明朝交涉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朝贡人数的问题上。中央一方并不需要太多贡使,而藩属一方却坚持贡使数量要大。这种矛盾主要是经济矛盾。当鞑靼的朝贡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达延汗放弃朝贡,开始以武力劫掠明朝边地。[23]

[10] 魏良弢:《喀喇汗王朝政治史述略》,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

[11] 罗新:《论拓跋鲜卑之得名》,载《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

[12] 李磊:《中国政治传统中的郡县制》,载《文化纵横》2017年第5期。

[13] 《汉书》卷九十六上《西域传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874页。

[14] 《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83页。

[15] 《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803页。

[16] 《汉书》卷九十六下《西域传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916页。

[17] 刘忠:《论明朝西藏归属与领主制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

[18] 陈沛杉:《明朝对西藏地方政教领袖的册封及其演变》,载《西藏研究》2018年第4期。

[19] 欧朝贵:《明朝封授西藏地方官员的印章》,载《文物》1981年第11期。

[20] 《明史》卷三百二十七《韃靼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467页。

[21] 于默颖、薄音湖:《明永乐时期瓦剌三王及和宁王的册封》,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1年第3期。

[22] 樊保良:《略述瓦剌与明朝在西北的关系》,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23] 晓克:《论达延汗时期蒙古与明朝关系》,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6期。

[24] 唐玉萍:《俺答汗在明代蒙汉关系中的作用》,载《社会科学辑刊》1996年第6期。

[25] 张维光:《明朝政府在青海的茶马互市政策述论》,载《青海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

[26] 王冰:《明朝初期汉藏茶马互市的几个问题》,载《西北史地》1998年第3期。

[27] 濮蕾:《试论明朝政府的“茶马互市”管理制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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