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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福州“木票”的运行机制与货币功能

2021-03-11

关键词:钱庄票据木材

许 晨

(中央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近代的货币流通总体呈现为银、钱并行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白银和铜钱在上下两个层次满足了交易的不同需要。然而,若以区域为单位,则区域之间的货币流通状况差异较大——中国近代货币制度不仅具有全国范围的普遍性,还呈现出区域上的特殊性。这种区域上的特殊性既表现为市场上流通的货币种类繁多且区域之间各不相同,也表现为形成了具有区域特征的货币市场。区域性货币市场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依靠民间信用,由商人团体或行会组织等非官方机构通过发行信用票据等手段所建立的以转账结算、债务冲销、货币汇兑和短期借贷为基础的一年期以内的资金融通市场。在近代贵金属货币供给不足、交通不便和信息不畅的条件下,区域性货币市场在货币与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了近代中国从实物金属币制向记账和信用币制转化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学术界对于中国近代的区域性货币市场已有一定的研究,或是从个案研究的角度探讨货币市场运行机制,并提出了近代区域性货币市场的概念[1];或是将视角放在全国,以货币流通形态为视角提出了“小区域流通货币”的概念[2]。但是,中国近代的货币流通和金融发展具有二元特征,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金融发育程度相差很大[3],各地的货币市场各具特色,也就形成了具有不同特征的子市场,不同子市场之间的最大不同便是货币市场工具的差异。例如,一些地区的货币市场以短期借贷和同业拆借市场为主,而另一些地区则是以票据市场为主,若不对各地的货币市场加以分类研究,则无法窥见中国近代区域性货币市场的全貌,也就无法全面理解中国近代金融发展进程。

在金融现代化的进程中,货币市场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严格的金融学定义下,现代银行产生以前的货币市场发育程度极低。但如果放宽现代银行的条件,将前近代时期欧洲的钱币兑换商、转账银行家和中国传统的钱庄、票号等视为具有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货币市场的发展则呈现出一定的历史连贯性。

以票据为例,其作为金融市场上通行的结算和信用工具,是货币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工具之一,而以票据为媒介所产生的票据市场也构成了货币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和近代早期多采用三节结账法进行商业结算,即把交易额先记在账上,到了“三节”(端午、中秋和春节)统一结算,虽然记账交易有其便利性,但其依靠的主要是传统商业信用,并未发展成为可供兑换和贴现的现代票据。中国古代的票据在隋唐时期就已产生,但其功能离现代商业票据还有很大不同,也没有形成相应的票据市场。近代以来,外商银行通用的汇票、支票和本票等信用工具在华商银行业的推广和使用加速了传统票据向现代票据转变的过程。受其影响,部分近代中国企业开始发行商业承兑汇票,但仅限于少数行业,一些华商银行也发起并形成了票据市场的雏形,1923年成立的蚌埠贴现公所即成为中国近代票据市场的发轫。但由于其规模较小,且基本只经营铁路相关票据,并未能够推广开来[4]。20世纪30年代上海绸业公会发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在传统商业信用基础上结合现代票据信用的金融创新[5],推动了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化,也推动了近代中国信用制度的发展,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早期现代化[6]。作为一种市场自发行为,没有入会的同业也可以参与使用绸缎业和丝业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法》的颁布和票据交易的扩大,以及银钱业自设的联合准备库和票据交换所、票据兑换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票据市场的正式诞生,在中国近代信用制度演进中占有重要地位[7-8]。

西方国家的票据市场通常是在同一城市的银行间进行清算的联合组织,在结算时相互交换属于对方银行的票据,抵消彼此债权债务,免除现金运送,简化收付款手续,若仍有差额则交由中央银行转账,及时结清。这其中专门办理票据承兑业务的,为承兑汇票市场;直接经营票据贴现的场所,为票据贴现市场。中国近代票据市场的形成主要受到外来资本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近代的商业票据全然属于舶来品。商业票据在隋唐时期已经产生,但在经由两宋以后,降至明清,部分商业票据在历史的长河中昙花一现,或是湮灭无闻,或是演变成了其他信用工具,并未形成现代商业票据与票据市场。然而,这种情况诚然是全国范围的一般现象,但其既忽视了中国古代银行系统发展长期滞后的事实,也没有注意到在区域范围内的特殊性。由于中国古近代长期不存在现代银行制度,更遑论中央银行制度,西方式的票据贴现市场发展的基本条件就不能满足,但这并不是说中国近代不存在票据市场,也不意味着具备某种银行因素的民间金融组织在中国毫无进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区域,已经产生了具备现代商业票据特征的金融产品,并已经可以实现票据承兑与贴现等基本功能。这与古代演变而来的商业习惯有着重要关联,也使得中国近代的票据市场乃至货币市场有着自身的独特性。

福州即是其中的典型。作为近代最早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一,福州在东南沿海地区有着重要的经济地位。福州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行业特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货币市场,其特点是以民间货币——台伏票为中心,形成了仅在福州当地通用的货币制度。同时,民间信用发达,以木业等大宗商品为主要资金流向,形成了以“木票”为代表的商业汇票,这是木材行业商人在面对该行业规模大、环节多、资金链较长等情况时,以传统商业信用为基础,为克服交易摩擦和减少交易成本而发行的一种承兑汇票。木票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功能的演变,逐渐产生了票据贴现的功能,从而实现了一定的货币功能,这与现代票据具备一定的货币性特点极为相似。近年来,学术界对于近代福州货币市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其中的商业票据“木票”则全无研究。为此,笔者将利用民国文献和日文调查等史料,系统阐述近代福州货币市场的发展状况,并通过对“木票”运行机制和货币功能的剖析,探讨近代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初步形成与发展状况。

二、福州木材交易与木票的产生

木材业在近代福州是仅次于茶叶生产且具备一定规模的行业,这是由福州的地理位置所决定的。福州地处闽江下游,闽北地区多山,林区广布,在前近代时期铁路与公路运输并不发达的情况下,来自闽北山区的木材若完全通过陆路运输则较为困难,最为便利的方法就是利用山路和溪涧,将木材砍伐后结成木排后拖到水边,沿溪放排,顺流而下,直达福州[9]。但这仅仅是捆扎木排后的运输手段而已,在其前后仍有许多复杂的交易过程。如果从承包山林开始算起,即便是种植杉树等速生林,到树木成材也要以20年左右计算[10]。而大宗木材的单笔交易也至少是千两银钱以上的大额交易。因此,距离远、周期长、规模大成为了木材交易最为重要的特点,这就使得这类交易多半要依赖于金融支持和中介机构。否则,其投入成本大、资金回收周期长,风险极高。

木材生产过程的第一步就是察看山林资源,寻找合适的山林,与“山主”协商进行承包,然后组织劳力上山安营扎寨,一方面通过砍树、剥皮、锯尾等工序,裁成各种规格;另一方面劈草开路或开槽,雇佣劳力将木材冲放下山运到溪边再装成排,沿溪而下。这一方式并不是到近代才产生,而是至迟在明清时期就已经形成,不少东部沿海地区商人到东南林区经营木材生意,同时更有一部分人(称为“山客”)直接到浙闽林区租山种树,参与林业生产,到树木成材再售出获利,“康熙间粤闽穷民,知吾泉有山可种。渐与只身入境,求主佃山,约以栽插杉苗,俟成林时,得值而均之……以前五年,为辟荒,则自种旱稻、姜、豆、薯芋等物。后五年,为熟土,始以杉苗插地。滋长未高,仍可种食物。如此前后十年之内,专利蓄余。彼已娶妻作室,隐厚其基。速二十年后,售木受值,或百或千”(1)参见:同治《龙泉县志》卷九《艺文·物产说》,龙泉县即今浙江省龙泉市,位于浙闽交界处。。可见,从木材生产的第一步开始,生产者就需要大量资金,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只好“求主佃山”,许诺未来收益来进行带有合伙制性质的分成经营。

需要大量资金的不仅有在林地植树的“山客”,他们并非会在木材成材之际亲自去往下游联络生意,而是另有“木客”主动寻上林地来洽谈业务和砍树结筏,这是木材交易的第二步。然而,木客以一人之力从下游翻山越岭来洽谈整片林地的木材产品,显然是不现实的,总要有人出资对其进行雇佣,帮助出资人寻找木材并确保销路,这就产生了两种交易模式。

第一种交易模式最为普遍,即通过设立在福州的“木行”和木客的雇佣关系完成第二步交易。木行是木材的需求者,并不亲自前往林区收购木材,只负责为木客筹资去山林里办货,在下游等待木筏顺水漂流到福州,木客则成为洽谈生意后在上游砍伐和结筏的劳动者,木行即是木客的雇佣者。“木行措资借给木客,向上游各处采办木植,运省投售,此所谓缴青山也。当议缴时约明每厂到省,须用若干两。始则付给十分之二三。其余则按时由客就上游铺户议借立票,向省印支”[11]。通常来说,木客为其贷款尚须支付二分左右的利息[12]。木行对于上游的种植者和伐木者来说,可以视为收购商;而对于之后环节的木材需求者来说,则是批发商。因此,木行实际上就是近代牙行的一种,即中介机构。除了贷款的利息以外,一般只向木客抽取百分之三的佣金[13]327-328。对于木客来说,不需与木材的最终购买者(木材采购商)直接见面,也不必关心木材的最终销售环节,只要将木材结筏运送到木行即完成了交易环节,而下一步的销售环节则是木行与木材采购商之间的交易。

第二种交易模式是在第一种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再一次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木客与木行的沟通。也就是说,这一情况下的木客并非由木行派来,而是由“接水店”来撮合。“又有由上游各铺户措缴之本,即由该铺户立票向省行支付,函内载明缴有某字木排若干厂,省行则登记该铺户支款,俟某字号木排到省售卖,长短均登该铺户之账。于应得仲用内,须起一分为该户得息。此在木行谓接现排,该铺户谓之‘接水店’也”[11]。在这种情况下,木客的雇佣者在上游,负责筹资给木客用来采办木材,然后以接水店的名义集中成批向下游投放木材,木行与接水店在木材到达后进行结算即完成交易。相比于派员前往林区,这种交易模式使得木行完全不用离开福州本地,因此有“接现排”的说法,只是要为此分出部分利润,也就是要付一定佣金给“接水店”。

两种交易模式在木行处殊途同归。可见,木行是福州木材业的核心——从交易过程来说,木行是木材业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流通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从资金融通的角度来说,木行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一方面是木行收到木材后不可能立刻卖出,销售环节需要一定时间。另一方面是木客在林间雇工砍伐树木和结筏装排均需现金作为平日开支和工资支出,因此不得不事先向木行借支,并以将来木排投入该木行结算作为条件。木行为了扩大经营,也愿意与木客事先签订合同,提供现金[14]。木行单独承担了买卖可能发生脱节的风险,而这需要依靠充足的资金规模和高效的周转速度才能维持。

无论是上述哪种模式,在第二步交易过后,木材都已经到达了位于福州的木行内。木材运抵福州后投入木行,在木行内进行与木材采购商的交易,再借由福州港的口岸优势,将木材运往全国主要沿海城市。木行与木材采购商的交易是木材交易的第三个环节,这些木材采购商虽有散客,但多以大采购商为主,部分采购商还形成了木帮,即行会组织。福州木帮根据业务方向分为南北两帮,南帮商人主要来自泉州,木材多发往泉州和台湾。北帮商人多来自上海和宁波等地,木材多发往浙江乍浦后转运到天津等北方地区。在交易时,来自全国的木材采购商从福州的木行采购,然后用轮船或民船外运,提货时采购商支付货款的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剩余部分货到付齐,期限以货物到达目的地天数为限[13]327-328。

在这一步骤中,资金调拨是一个比前两个步骤更为复杂的过程。不同于前面两个环节的“个人与个人”“商号与个人”的直接借贷关系,木行与木材采购商之间全为“商号与商号”的“对公交易”。同时,木材交易的集散地在福州,但是往北方的中转地却在上海和宁波一带,该地区的商人到福州来洽谈木材生意后,必须将木材运回江浙地区后才能进行转卖。在嘉庆(1796—1820年)、道光(1821—1850年)时即有钱庄向沙船业贷款用于到福州采买木材的记载[15]。交易的双方几乎全为异地商号。由于近代货币制度的区域性特征,不同地区使用的银两平码不一,木材采购商在福州从事木材生意时难免遇到资金汇兑方面的问题。福州当地通行“台伏票”作为货币,该种货币是由福州本地钱庄签发的一种纸币,兼具虚银本位和虚钱本位,台伏票以银为本位,以元为单位,1元恒等于福州当地虚银两“台捧银”7钱,或台伏1.428元为“台捧银”1两;同时,台伏票以制钱为计算单位,台伏1元又恒等于制钱1 000文,在市面上使用时通常以此计价,例如台伏5.3元或等于5元300文。只有在钱庄进行大宗结算或对外结算时,才将台伏票折算成台捧银,并按照平色不同进行与其他地区银两的折算,台伏票的流通范围仅限于福州和福建省内的部分地方,其他地区不能使用,这与全国其他地区通行的货币制度均有一定区别。

正因如此,外地商人到福州做生意,在交易货币的选择上就无法占据主动,不得不接受台伏票,特别是福州市场上的特产品,必须按照当地规则进行交易。在货币制度不统一的情况下,如果按照通用的办法,木材采购商或是携带大量现金,或是携带在福州可以使用的银票兑换成台伏票。然而,福州的台伏票是一种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交易完成后,台伏票若有剩余,并不能提取现银带回,唯一办法就是兑换成其他可在其他城市通兑的票据。这样一来,多次兑换显然会带来损失与不便。到福州进行木材采购的上海和宁波地区商人较多,当地金融业比较发达,他们深知盲目进行贷款或货币兑换必然使得交易成本增加,而上海和宁波的钱庄与福州的钱庄往往彼此又互有生意往来,如果可以通过签发票据,使上海和宁波商人能在福州直接兑换使用,或者通过钱庄之间的清算来规避货币兑换程序,就必然能减少交易成本,也能相应地降低交易风险。基于这一考虑,商人们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尝试通过发行商业汇票的方法来规避诸多不便,减少现金交易,简化交易流程,从而逐渐形成一种新的商业汇票即“木票”,作为交易工具专门用于木材业。其形制大致如图1所示。

图1 福州木票样式图

票中的“茂盛号”和“大和号”是宁波的木材商,也是木票的签发者,即出票人;福州木行则是该票的收款人;“成正宝号”和“德丰宝号”是福州木行指定的当地钱庄,可以对该票进行贴现。“大成宝庄”是上海钱庄,是见到该木票后的支付人。木票的开立日期分别为1901年和1916年11月22日,该票有长短期两种,短期为3日(即图1左),在“票至上海向”下方加注“见票三日”的字样以作说明,支付人应在见票三日内付款。若无“见票三日”的字样则为长期木票(如图1右为三十日木票,即当年12月21日付款),最长可到50日。所谓“道白镜银”就是海关银,木票的签发必须以海关银千两为单位(2)日文文献中将三日木票称为“木票”,三日以上一律称为“木期”,中文文献未见“木期”的说法。实际上两者都反映了未来的收入,本文均称为“木票”,不加以进一步区分。可参见:日本内阁《官报》第5079号。另一说“白镜银”为福州市面上实际存在并流通的纹银,此说无考,且与其他史料对照不符。况且福州市面来往通用民间信用货币台伏票,极少使用现银,故本文不采用此观点。可参见:公一兵《试论清代福建的白银货币结构》,载于《中国工商业、金融史的传统与变迁——十至二十世纪中国工商业、金融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第91-116页。。在这两张木票中,1 000两海关银就成为票面额。

从现代金融学意义上说,木票已经具备了商业汇票的基本要件。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由某一商业机构发行,由另一商业机构承兑,而银行承兑汇票由商业机构签发,由银行负责承兑。商业汇票从开立起,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商业机构;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机构,也就是票据的承兑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机构。汇票具有货币的部分功能,特别是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其流动性很强,在很多场合可以视同现金使用。在大额交易中,大额汇票的使用可以有效减少现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交易摩擦。

三、木票的运行机制与交易情况

木票产生的具体时间尚不可考,但从史料记载来看,至迟在光绪中期已经形成定制并广为行用,“木植出于上府(3)“上府”主要指福建西北部的建宁、延平、邵武、汀州四府,明代中后期以来,福州市场的木材即主要来自于以上地区。可参见:张侃《明清以降的闽西山区的林木经济、木商组织与市场网络》,载于《“全球史与区域史视野下的近代商人、商人组织与商业市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9年,第89-103页。,昔日全盛时,通年有二三百万之交易,均是浙江商人自备船只,贩运江苏、浙江销卖,通融汇兑曰木票。其章系按闽省交银之期迟一月,在上收规银一千零七十两;由闽省交银,则看月息疲误,番色大小,以定数目之多寡,谚云‘ 死盘活称’”(4)侯中铸家信附件,见于黄鉴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263-1264页。按原书注释,侯中铸为山西介休人,在协同庆票号工作,此信是他在光绪十五年(1889年)由福州调往上海分号任经理时写给其父母长辈的,信中介绍了他在福州工作的情形。。这封写于1889年的信件是关于木票的最早记载,也是关于木票流通和运行机制的重要叙述。也就是说,浙江一带商人自备船只到福州购买木材并运回到江浙一带出售。为了节省成本,他们并不携带现金,而是携带开立的木票作为汇兑的工具来到福州木行,木材采购商便可以在木行处采买木材。木行对于收到的木票有两个选择,一是随船送回上海或宁波到付款人处支取上海规元1 070两;二是直接持木票到福州钱庄进行贴现,钱庄在贴现时要视市场利率等金融行情收取手续费,实际给付木材采购商的将会少于1 070两,然后再由福州钱庄到上海或宁波的钱庄处兑换上海规元1 070两。千两海关银木票恒等于规元1 070两,此谓之“死盘”,但如果在福州以贴现的形式兑换现金,则要看金融市场行情决定给付的金额,这就是所谓“活称”。

虽然选择随船送回上海或宁波到付款人处支取上海规元对于木行来说只有3~50天的时间成本,但是木行基本都在福州本地经营,对于上海方面的业务只有单向收入,并无相应的大宗支出,显然不如将时间成本转嫁给钱庄,迅速收回以福州台伏票计价的现金以加快资金的周转。因此,木行到钱庄进行贴现,或者直接由木材采购商持木票到钱庄代为贴现成为更为寻常的选择。现代金融学意义上的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这类贴现交易是木票运行中最为特殊的环节,也是有别于中国古代传统汇票的最大特点。木材采购商作为较大规模的商号,开立汇票十分容易;上海和宁波钱庄作为付款人,由于往往是给付木材采购商在本钱庄的存款,完成最终交易也并非难事,这不过是减少交易摩擦的一种办法。交易的难点与关键点就在福州钱庄,它选择相信远在宁波或上海的木材采购商开出的一张票据并愿意拿出现金为其贴现,需要两方面的先决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信用,即钱庄之间的长期业务往来,使得双方在交易时相互信任,甚至可以采取信用放款和信用放货的方式达成交易。一般来讲,只有长期有交易往来的木材商、木行和钱庄之间才可以使用木票交易,而在实际使用中也没有发生过拒付的现象,信用良好,关系牢靠[13]331。与之相对应的是,诸如厦门、台北、汕头等地的木材商,由于资本不足、信用不甚良好,便没有开立木票的权利,福州钱庄也不会收受[16]。而且由于福州钱庄和上海、宁波钱庄存在着密切的业务往来,甚至有宁波商人来福州经营钱庄的情况,因此也可以直接用木票来平账轧差,进一步便捷了交易过程。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完全避免现金交易,交易成本明显减少。

第二个条件是福州钱庄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必须能够获取相应收益。事实上,有利可图也是福州钱庄愿意接受木票贴现业务的主要动因。福州钱庄在贴现时采取打折扣兑换的方式,木材采购商在此处虽然有所损失,但毕竟能够迅速收回应收账款,交易周期大大缩短。这一方式打通了木票流通的核心环节,整个交易过程便可以流通顺畅。

木票贴现业务的计算较为复杂,涉及多种不同货币的换算关系。木票的开立使用海关两,并与上海规元建立了恒等关系;到福州后需要按照当地的台伏票贴现,但台伏仅为当地的记账单位,一方面台伏一元等于七钱台捧银,另一方面福州市场对外则使用7.416钱台捧银作为申兑行情(即七四一六平)与其他地区的银两进行换算,申兑行情报价时使用七四一六平和规元的比价行情来表示,这就进一步使得换算更加复杂。但从变量与常量的关系来把握,主要是以福州货币市场申兑行情为变量,其他均为不变之数。以下仅举一例进行说明。

如果申兑行市为福州七四一六平1 000两=上海规元721.88两,福州钱庄持千两木票到期可获得规元1 070两。福州钱庄若参照申兑行情对木票进行贴现,则需要计算如下:

福州七四一六平1 000两=台捧银741.6两=上海规元721.88两;

台伏1 000元=台捧银700两;

换算得台伏1 059.43元=上海规元721.88两;

同比例可得,台伏1 570.33元=上海规元1 070两。

也就是在这样的申兑行市下,木行持一张千两木票在钱庄全额贴现可得到福州台伏1 570.33元(5)参见:日本东亚同文会编,李斗石译《福建省全志(1907-1917)》(延边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0-331页),原文的算法较为复杂且中间步骤有计算错误,本例中的数据根据该基础数据和日本内阁《官报》中的报价解释进行了重新试算。福州申兑行情另可参见:张家骧《中国之币制与汇兑》(商务印书馆,1931年,第172-173页);也可参见:《国内商业汇兑要览》(张研、孙燕京《民国史料丛刊493 经济 金融》,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454-455、496-497页)。。但是,申兑行情的变动和货币的时间价值(即分别对应上文信件中所谓的“番色”和“月息”)使得钱庄一定不会进行全额贴现,往往是根据期限采用非零贴现率进行贴现操作,从而保证获得正收益。

钱庄进行贴现时实际给付木行的金额情况,中文史料并无相关记载,但在日本内阁《官报》中有间断的刊载记录,这对于理解福州木票发行与贴现的运行机制也大有帮助(6)《官报》的最初倡议来源于幕府末期,是日本的法令和政府情报的传达媒介,1883年正式创刊并发行至今。《官报》的体例从创刊至今已有较大变化,就20世纪初的情况而言,《官报》中的“公使馆及领事馆报告”栏目登载了不少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情况。当时日本在福州设有领事馆,从1899年开始向日本政府定期汇报福州金融状况,并在《官报》中留下了货币比价的相关数据资料,1905年7月后再无相关记录,其中1900-1903年含有木票的数据记录。。在这部分资料中,作为货币处理的木票与福州市面上流通的其他货币一起呈现了比价波动情况。可贴现的票据具有一定的货币属性,这在现代金融学的视角下是正常的。不过木票的报价只报规元与海关银的差价(由于都是千两为单位,差价也是千分位的比率),如果三天木票的报价为20,则代表福州钱庄兑换木票时以1 020两规元的实际价值折算为台伏票给付木行(按照比例折算应为台伏1 496.95元),该数目与1 070两规元(或台伏1 570.33元)的差价即为收益。由于规银与台伏票的比价是变量,木票的报价也必然随着市场行情而变化,但该数字必然介于0与70之间,数字越小说明市面银根越紧,贴现率越高,贴现者损失越大。通过日本内阁《官报》中关于1900—1903年初的记载,我们可以大致了解这段时期木票的价值变化趋势。

从表1中可以看到,三天木票是交易量最多的金融工具,长期的木票只有30日期限者使用较多,其他期限的木票使用较少。由于使用三天木票较多,报价变动也较为频繁,即以1两为单位变动,而且由于资金回收期短,流动性好,三天木票的价格远比长期木票高,也就是贴现率低,持票贴现者的损失相对较小。长期木票由于受到30天内市场不确定性的较大影响,贴现率明显较高,报价通常以5两为报价单位,变动也不甚频繁。从三年的动态数据来看,三天木票的贴现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受到季节因素和市场行情等原因影响也有一定的波动。这体现了钱庄与木行、木材采购商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得到了增强,更为重要的是木材采购商的信用得到了福州钱庄的广泛认可。

表1 1900—1903年福州木票行情

从木票贴现的行情中大致可以计算福州钱庄的收益,但也并非直接用规元1 070两与报价之差就能算出,而是要根据申兑行情才能得知,这是因为福州钱庄进行贴现必然要使用本地货币台伏票。以三天木票为例,福州钱庄在当日支付价值1 030两上海规元的台伏票,却要在三日后才能在收到1 070两上海规元,即便不考虑转运和人工成本,届时的上海规元与福州台伏票的比价也必然会发生变动。这样一来,福州台伏票与上海规元的行情波动风险就被转移到了钱庄方,如果是三十天或更长期限的木票,其风险就更大。因此,福州钱庄势必要尽量保证木票期限内的波幅在上述差价之内,否则就会面临亏损的风险。

此外,木票的交易量并不平均,表1中未列出的一部分间断时间,虽然大部分时候是数据缺失,但也有一些时候显示为木票并无成交,特别是在临近端午、中秋和农历新年的结账日前后,交易就较为稀疏(7)日本内阁《官报》第5484号特别说明了木票交易在春秋天居多,在农历七八月间由于中秋节和时常泛滥的洪水导致交易较少。。木票的交易即便在连续的时期内也可能出现一周无交易的现象,比如1902年11月开始的一个月内,就有一周无交易。在有交易的三周内,交易额分别为10万两、8万两和7万两(8)参见:日本内阁《官报》第5882号,这是目前所见关于木票交易量的唯一以周为单位的确切记载。,整月25万两的交易额与上文史料中所述“通年有二三百万之交易”是较为符合的,可见其交易规模十分可观。

四、票据市场与商业汇票的货币功能:几点讨论

相比于普通的早期商业汇票,木票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可贴现的功能和相对应的货币属性。以往学者普遍认为票据贴现业务产生较晚,几乎是随着(新式)银行的产生而开始的[6]。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近代金融史上,短期资金市场的发展很明显地显示出层次性或阶段性,拆借市场是较低层次的市场,形成较早,而票据贴现市场是较高层次的市场,形成较晚[8]。当时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吾国商人信用薄弱,贸易往来必须现金,出立期票汇票以买卖货物者尚未多见,此不独影响银行之贴现业务,且亦为吾国商业不发达之一大原因”[17]。

这样的看法从全国来看固然是正确的,但若将其缩小到区域范围内,则我们应更多地看到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某些地区可能率先出现创新性金融工具。福州是近代民间区域性货币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货币制度不统一、多种货币流通且现金缺乏的情况下,通过民间信用创造,不但可以保护优势产业的发展,维持区域金融的稳定,还为独具特色的初级票据市场形成提供了条件。台伏票的使用基本标志着区域性票据交换和票据清算市场的形成,而木票的运行则反映了由传统商业信用演变而来的票据贴现功能。尽管单一产品的贴现功能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完备的票据贴现市场,但票据交换和票据清算功能相结合,已经形成了初级的票据市场,反映了近代区域性货币市场的发展水平。

这样的交易模式还向上游环节延展开来,特别是在上游有“接水店”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中介机构通过福州木行销售之后,可以委托木行将属于“接水店”的收益存入钱庄,钱庄可用此项资金以加速货币的周转。如果上游的中介机构在福州购进货物,只要有商号在福州的,均可赊购。每月按照农历初二、十六日两期还款,还款只还总额的3成或4成,余下作为周转,年底算清。大商号还款可以出本店号的“直票”,凭票可向福州栈号兑汇。上游购入的土特产,也可凭票向商号购物或兑换现金[18]。虽然这种交易模式的规模不如使用木票者多,而且这里的“直票”也仅为支票的一种,与木票的运行机制不同,但这显然也是福州区域性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票、支票与汇票等商业票据都具有一定的货币功能。现代金融学将货币供给区分为纯现金(M0)、狭义货币(M1)、广义货币(M2)和最广义货币(M3),从前至后依次为被包含关系。而商业票据就在最广义货币(M3)中,也就是说其流动性并不如现金等资产,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货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有货币的性质。

然而,上述命题必须满足汇票可以贴现,即可转让的条件,不能贴现(转让)的汇票就很难作为货币使用,即便是纳入最广义货币(M3)也是不可能的。汇票在中国古代已经产生,从唐代的“飞钱”到宋代的“便钱”,都可以划归为汇票一类。但是,这时的汇票并无货币功能,仅仅是为了规避远距离现金交易的取钱凭证而已,只能在指定的机构进行足额兑换,并无贴现功能。木票在日文文献中被划归为货币一类,是由于在外国人看来,福州货币市场上广泛流通民间纸币——台伏票,木票与台伏票从表面上看较为相似。虽然其较为有限的流通范围还不足以令其成为真正的货币,但可贴现的汇票实际上反映了一定的货币功能并被广泛接受。而在木票的形成过程中,无疑受到了传统商业模式和信用工具的影响,这比新式银行广泛成立以后建立的票据贴现市场要早很多,在许多交易模式上也显得更为本土化。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信用在其中的核心作用,但也应注意到商人对于信用机制的风险管控也十分严格。木票的开立需要遵循严格且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其信用的本质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

木材和茶叶是近代闽北地区最重要的商品,由于其特定的大宗交易模式所产生的金融需求,基于民间信用的商业票据由此开始出现并在一定区域内得以发展,并由此形成一种带有行业特征的区域性货币市场,成为中国近代区域性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造成这种特殊性的原因固然与福州的地理位置与传统商业模式有关,也体现出商人群体在金融抑制情况下的创新性思维。

无独有偶的是,在稍晚的民国时期,福建福安流通的“茶庄票”是近代福建地区流通的另一种票据,该种票据由较大茶号发行,不但可以作为零钞,甚至在一定区域内充当民间代用货币,可以用来支付茶叶生产过程中的工资,也可以由异地钱庄承兑。福安茜洋村“公义兴”茶庄于1928年发行的大洋叁角茶庄票,就有“霞浦魁洋福记代兑”和“赛岐街泰兴隆代兑”字样[19]。即持票者可以到指定钱庄兑换现洋,而且为了方便行用,福安的茶庄票可以在霞浦兑现,充分说明了茶庄票的兑换方式和行用区域是随着茶叶生产和流通的过程而扩展的。虽然茶庄票也是带有行业特征的商业票据,但从某一行业内专用的商业汇票转变为代用货币,其货币功能更加明显,说明民间信用在这一时期更加稳定,其通行力更强。这是近代福州地区民间信用的一个新发展,茶庄票也与木票共同成为中国近代区域性货币市场发展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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