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抚养孩子,我该怎么起诉他
2021-03-10
伴侣 2021年2期
问:
我和丈夫结婚2年多,因感情破裂,我想離婚,但丈夫却不同意。我们婚内育有一个男孩,1岁7个月,丈夫表示如果我们离婚,他不会要小孩,但丈夫家的经济条件比我家好,请问我该怎么起诉他?
答:
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根据该法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人民法院认定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你的描述,男孩不满两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你丈夫家虽经济条件比你家好,但他不想要孩子,这种情况下,判给你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你想让丈夫抚养孩子,可从自身经济状况不稳定,无力抚养孩子的角度出发与丈夫协商,也可以在诉讼中提交自身经济状况不稳定的证据,尽力去争取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的角度出发将孩子判给你丈夫抚养。
若最终孩子由你抚养,你可以要求丈夫定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的原则判决多分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