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或成投保维权新思路
2021-03-10熊锦秋
熊锦秋
2020年12月28日獐子岛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投资者申请财产保全,名下总计约3616万元货币资金被冻结,公司目前已经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投资者对被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个维权新思路。
2020年6月,獐子岛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据统计目前獐子岛已累计收到法院下发的与79位投资者相关的《应诉通知书》,案件累计金额约4794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有3名投资者分别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合计申请冻结金额达3616万元,实际冻结3616万元。
按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有利于增强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主动性。法院裁定适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的资金使用等将造成一定影响,被保全人基于各种考虑,愿意与对方当事人调解以便尽早结束诉讼,因此财产保全也成为促进调解结案的一个强有力的“杀手锏”。现实中,有些当事人不管被告是否有转移财产的事实或可能,都可能向法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而一般只要提供了担保,法院就作出保全的裁定。
投资者申请财产保全,当然也有利于与上市公司等尽快了结诉讼纠纷,这个谋略似乎有一定价值。不过,按规定,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此外还有一种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责令追加担保。
也就是说,本案投资者向獐子岛申请3616万元财产保全,法院或可责令投资者提供一定担保物。有些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等利益受损,资金本就捉襟见肘,提起索赔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还需为此提供担保,万一败诉,投资者还可能要赔偿上市公司等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对部分投资者而言或有困难。
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投资者申请诉讼保全,建议法院应出台相对优惠的制度,比如可规定,对于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对象构成违法违规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例,投资者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物、可为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十。此前《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版集体诉讼),规定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不要求提供担保;对普通投资者向索赔对象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要求投資者对此提供担保方面,同样可予以一定优惠。
之所以还需要有10%左右的担保比例,主要是为防止投资者随意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上市公司等正常运行,而且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建议投资者起诉索赔对象以及申请财产保全对象,应主要针对幕后实施(或指使实施)违法违规的主体,应追责“首恶”,这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可减小到最低,上市公司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本就方向一致。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按法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是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中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投资者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主体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请求共同行为人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其中责任承担顺序并无法律限制。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中,若选择在其中负有责任董监高、实控人等作为起诉对象,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董监高等资产,直至赔偿到位,这对惩治董监高、实控人等违法违规,或有药到病除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