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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和”论疏解

2021-03-09戴兆国

管子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经文道德经老子

戴兆国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1)

《道德经》是原始道家的经典文献,思想触及范围极其广泛,由此所产生的解释空间也就非常之大。同时,《道德经》文本流布传写复杂多变,致使后人注疏歧见丛生。本文就《道德经》文本中出现的八次“和”字做一疏解(1)本文讨论依据《道德经》通行本中“和”字出现的先后为次序。。在此基础上,提出《道德经》解释学属于一种多元层累的解释学。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不为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2)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0页。

这一章通过对美与恶、善与不善这两组相对待概念的描述,引出下文的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和前后六对两两对应的范畴(3)后世多以矛盾对立的观念来解释这一章的涵义。从《道德经》本文来看,这里所引出的美与恶、善与不善,以及后续提出的六对范畴之间,并不具有明显的矛盾对立特征。这些相互对应的范畴之间,体现更多的则是某种对待关系。本文所说的对待,是指两个范畴之间存在的两相对待、彼此依存的关系。如人们观念中之所以有美的看法,是因为人们将某种对象确定为恶或者丑,人们将某种行为规定为善,是因为有某种行为被认作不善。其他如有无、难易、长短、高下、前后等,都是因为有其中一方面的规定,而使得另一方面得到规定。有与无相对待,说明事物存在的显和隐的两种状态。难与易相对待,说明事物的复杂和简单之间的不同。长和短、高和下、前和后相对待,是对人们空间认识判断差异的某种规定。综合在一起看,《道德经》提出的这些相互对待的范畴,并不具有严格意义的逻辑层次,尚属于较为浅显的日常经验性认识的概括。。在这六对范畴中,除音声之外的其他五对范畴之间具有明显的对待意义,读者也比较容易发现这些对应范畴之间的对待关系。剩下的问题是,音、声都是两种现实的事物,并不具有截然明显的对待关系,如何解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变得相对困难。这也涉及到对“和”字的解读。

在解释“音声相和”时,为了与其他五对事物的解释相对应,注家均提出了音声相对待之论,如:河上公解为“上唱下必和也”(4)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页。。河上公的解释显然属于过度诠释。《道德经》本文是“音声”,并没有提及唱和。人们即使认为音声需要唱和,但是也不能得出上下之和这一结论。声与音之间的和可以是多层次的、多角度的,未必只有上唱下和这一方面。河上公的解释方法,是转换了概念的指向,将音声替换为上下,由此推出上下之和这一结论,以期与其他五对概念取得某种呼应。

《礼疏》:“单口曰声,杂比曰音,是声音亦对待。”(5)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合肥: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5页。类似的解释还有:“简单的发音叫做‘声’。声的组合,成为音乐节奏的,叫做‘音’。”(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4页)相和之义即是相互调和。这种解释将音声化为杂与单,也就是多与一的关系,多少带有相对待的意味。

元吴澄《道德真经注》:“物之有无,事之难易,形之长短,势之高下,音之辟翕,声之清浊,位之前后,两相对待,一有则俱有,一无则俱无。”(6)吴澄著,黄曙辉点校:《道德真经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吴澄列出的有无、难易等十二者,皆对待之范畴。其中吴澄将声音分而论之,以辟翕和清浊论音声,希望突出两相对待之意,这种解释显然是超出了文本之义(7)《说文》:“音,声也。生于心,有节于外,谓之音。”这种解释把音和声关联在一起进行界定。据此,我们看不出二者有何对立或对应的关系。。如果将音和声分别拆分解释,那么其他如有无、难易又当如何解释呢?可见这种解释很难给读者一个合理的回答。

从音和声的一般解释来看,音指乐器之音,声指人所发之声。在两者当中读者很难发现某种对待的关系。即使两者之间需要相互对待,也不存在带有矛盾性质的对待。现代研究者采取了另外一种思路,对音、声关系进行了一种新的解释。有学者从《道德经》文本出发,将第四十一章出现的“大音希声”作为一个美学命题,来诠释音和声之间的关系(8)《道德经》涉及音声的文字共计4处。第二章“音声相和”,第十二章“五音令人耳聋”,第四十一章“大音希声”,第八十章“鸡犬之声相闻”。。他们认为“大音希声”这个命题是借用音,来比喻“道”是人们的视听感官所不能把握的东西。音作为道之出言,无法用声来加以表征(9)李泽厚,刘纲纪:《中国美学史》(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1页。。循沿这一诠释思路,“大音希声”中的音和声体现的是无限和有限的关系。陈鼓应也认为“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即是比喻大道幽隐未见,不可以形体求见(10)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232页。。这种诠释将音看作体现无限之道的载体,声看作有限的具体的感性之声。这一诠释照顾到了《道德经》文本之间的呼应。但是从文本来看,解释者是用大音和希声来指示无限之道与有限之可感物的关系,《道德经》并没有直接说音是无限的,声是有限的。用无限和有限来作为一种对待关系,来诠释音和声的关系似乎难以成立(11)周柄中《四书典故辨证续》解释《孟子》中“禹之声”一节,曰:旧解以声为乐声。按:声者,钟也。《考工记》“凫氏为钟”,其前文总叙“攻金之工”一节,则云“凫氏为声”。凫氏不为他器,而前曰“声”,后曰“钟”,此声即钟之明证。(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第16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页)据此解释,声为钟,则音声相和,可以指音和钟一类乐器的相互配合。此说有新意。但是此种解释还是难以回答音和声何以有两相对待的关系这一问题(姑且存此以备一说)。。

从本章的上下文看,“相和”可以解释成不同的声音相互调和,这是声音存在的本来状态。文本所列六对两相对待的事物,只有音和声未表现出对待的特点(12)面对这一解释困境,今人通过增加解读词的方法试图予以化解。如黄克剑提出了这种解读,“有与无相转化而发生,难与易相比较而互成,长与短相对照而见形,高与下相补足而互明,音与声相附丽而应和”。(黄克剑:《老子疏解》,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59页)这种解读的长处就是将原文“相”转换为某种动作状态,以引起其后的动作。不足之处则是解读者主动增加文字,来填补原文的文义。这些增补的文字包含的文义是否属于原文之义,尚值得进一步商榷。。故此,本文认为,在《道德经》文本的形成过程中,有些概念和范畴的表述可能缺少锤炼。也就是说,在《道德经》文本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有些文字并没有进行认真的推敲,属于文字使用的瑕疵。文本形成之后,由于经文地位的确立,后人又不会去轻易否定早期文本中解释不通的地方。由此也就带来了后世解读的多样化。这也是中国传统经典传承中常常出现的状况。

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13)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90页。

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14)马其昶解此三事为修身、应事和接物。(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41页)此解似过于玄远。。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15)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277页。

此两章前后文有异,但均有“和其光”之论。注者多认为第四章中“和其光”等四句为第五十六章错简重出。其理由是“渊兮”“湛兮”为前后文对言。(16)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第90-91页。

在众多注家中,亦有认为此章无错简。“此四句虽在五十六章复出,但却均与前后经文相连,故不当视为错简。”(17)杨丙安:《老子古本合校》,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1页。如《河上公章句》曰:“冲,中也。道匿名藏誉,其用在中。锐,进也。人欲锐精进取功名,当挫止之,法道不自见也。纷,结恨也。当念道无为以解释之。言虽有独见之明,当如闇昧,不当以曜乱人也。当与众庶同垢尘,不当自别殊。”(18)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第14-15页。这是从道冲的立场来分析“和其光”一段,其推理似乎不无道理。类似的还有,“锐挫而无损,纷解而不劳,和光而不污其体,同尘而不渝其真。不亦湛兮似或存乎?”(19)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页。《老子故》:“锐所以解纷,今挫其锐以解纷;光所以出尘,今和其光以同尘。不盈之用如此。”(20)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6页。若做此解,则两“其”字何以区分之?《老子集解》:“锐”能伤物,必摧挫之。“纷”能乱心,必理解之。高延第曰:“和其光,不自表暴,光而不耀也。同其尘,不修身以明污,受天下之垢也。”(21)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69页。

解“和其光”段关键在“其”字。从第四章来看,注家认为“其”指“道”。如“性情不动,喜怒不发,五藏皆和同相生,与道同光尘也”(22)饶宗颐:《老子想尔注校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8页。。相比于第四章,注家认为第五十六章的“挫、解、和、同”的主体专门指人。“四章中的四句是就‘道’而言,或者说是以‘道’为‘挫’‘解’‘和’‘同’的主体,尽管这作为主体的‘道’是拟人化了的;五十六章中的四句是就人而言,或者说是以人为‘挫’‘解’‘和’‘同’的主体,尽管这作为主体的人是体‘道’而行之人。”(23)黄克剑:《老子疏解》,第85页。

从对第五十六章的注解来看,注家所论不一。“‘塞兑’、‘闭门’,使民无知无欲。‘挫锐’、‘解纷’,使民无事无争。‘和光’、‘同尘’,使民无贵无贱,无荣无辱。均承前文‘知者不言,言者不知’而论。使民如痴如愚,行动同一。”(24)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9页。这种解释认为“其”是指“民”。从上下文看,“民”似乎难以与智者、玄同这些概念混在一起。另有注者认为这里讨论的是理想的人格形态,“和光”等等就是达到玄同的最高境界。玄同的境界就是消除个我的固蔽,超越世俗偏见,以无所偏的心境去对待一切人物。

若论错简,“塞其兑,闭其门”两句在第五十二章也重出,对此论者多不持重出之论。从另外一个方面说,这种文字的重出可能反映了作者对前后文安排的某种疏忽,或者是某种有意的强调。就此两章论,“和其光”一段,在第四章与“道冲”相论,在第五十六章与“玄同”相论,皆有其抽象思辨的一面。“其”究竟指何,为解释的关键。就“和其光”而言,“光”是实指还是虚指,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道德经》成书的时代,科学并未发达。人们所观察到的光主要是自然界的太阳光。“和其光”大约是观察者对太阳光四时变化的某种体悟,将温暖和煦的阳光看作是光影和谐的结果,并以此来喻示“道”的境界。任继愈将“和其光”解释为“涵蓄着光耀”(25)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8页。。以“涵蓄”解释“和”,匠心独运,比较切近文本的本意。

第四、第五十二、第五十六章文字的重出,不能简单判断为错简。从注家的解释来看,每章文义皆可以自圆其说。“前辈学者往往以相同文句在同一篇或同一书中重出,即怀疑其中一处为衍文。其实,写一篇几千字的文章,即使文词十分简练,也不能要求没有重出者。关键在于,看看重出的文字与前后文是否文义吻合;如果与前后文文义搭不上,方可断其为衍文。”(26)孙以楷:《老子通论》,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4页。由此笔者认为,《道德经》文本,包括各种传本在内,在传写过程中,存在错简、重简的可能。除此之外,经文的文本在创作过程中可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公认的、统一的定稿。文字的重出、颠倒,以及文字表述的前后文之间对应的瑕疵,属于正常情况,后人不必为之强解。

大道废,有仁义;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27)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145页。

此章中,“和”当作和谐相处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六亲之间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此需要确定一些行为规则来予以规范,孝慈就是其中主要的规则。对此,注家皆无大的异议。如:“六纪绝,亲戚不和,乃有孝慈相牧养也。大道之世,仁义没,孝慈灭,犹日中盛明,众星失光。”(28)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第73页。“甚美之名,生于大恶,所谓美恶同门。六亲,父子、兄弟、夫妇也。若六亲自和,国家自治,则孝慈、忠臣不知其所在矣。鱼相忘于江湖之道,则相濡之德生也。”(29)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第43页。《老子集解》:“六亲和顺,则孝慈之名不立。言孝慈,六亲已不和矣。”(30)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84页。这类注解以文本为依据,注重从六亲的社会关系角度,强调六亲和顺的重要性。

这些解释都有历史的根据,早在《管子》当中就有对社会交往中“和”的强调。如《管子·兵法》载:“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31)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23页。《管子·形势解》中载:“君臣亲,上下和,万民辑,故主有令则民行之,上有禁则民不犯。君臣不亲,上下不和,万民不辑,故令则不行,禁则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乃不行。”(32)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下册),第1180页。《管子》的作者认为,以蓄道和养德的方式促进民众的和合,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样,在社会生活中,君臣、上下之间的和合,也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此外,也有学者从本章整体立意角度来阐述孝慈的意义。如:“道用时,家家慈孝,皆同相类,慈孝不别。今道不用,人不慈孝,六亲不和;时有一人行慈孝,便共表别之,故言有也。”(33)饶宗颐:《老子想尔注校证》,第23页。这是结合前后文做出的解释。这一解释提出,由于道的用与不用,造成了孝慈的缺失。这样一来,道之用与不用,成为判断本章文义的基点。这种解释富有想象力,但多少有些超出本文文义的嫌疑。

从本文来看,六亲之和,本身就包含着孝慈。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各种道德规范是不断被规定的。表彰孝慈的人和事,就是为了促进六亲和顺,使得社会得到稳定发展。这种对社会现象做出的反向思考,在《道德经》文本中多次出现,也反映了其文本阐释的某种特点。如果读者不顾及这种反向思考的方式,就有可能将自己的解读引向文义的其他方面,往往出现相对偏离文本的消极解读。这和前文我们用对待来代替矛盾的解释方法是一致的。可见,找到适合经文文本的解读方式,离不开对经文原义阐述的思维方法的提炼和概括。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人之所恶,唯孤、寡、不谷,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34)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233页。

比较其他章所论之“和”,这一章所论之“和”,是对“和”之根本义的阐发。“道”是《老子》文本中的枢机概念。此章将“和”与“道”同体而论。在《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中,本篇名“道化”。其注云:“万物无不负阴而向阳,迥心而就日。万物中皆有元气,得以和柔,若胸中有藏,骨中有髓,草木中有空虚与气通,故得久生也。”(35)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第169页。《河上公章句》以元气和柔解冲气之和。万物因为元气发动,生命得以形成。因为有和柔的特点,人胸中便可以藏下脏腑之器,骨骼中藏有骨髓。这就使得身体各部分之间得以相互支撑,构成完整的生命体。草木之生也借助其间的空虚与气相通,才得以生长。生命的活动依赖于气在虚藏的空虚中流动,这是生命的根本。万物之生莫不皆然。

《管子·内业》中说:“凡人之生也,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和乃生,不和不生。察和之道,其精不见,其征不丑。”(36)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册),第945页。人的生命的出现,是由天给他精气,地给他形体,两者相结合而成为人。两者调和则有生命,不和就没有生命。精气与形体之间究竟如何实现结合,那种精致细密的状态是难以考察的,其所表现出来的征候也是无法类比的。《管子》以精气论人的生命之和,与《道德经》论万物之生的“冲气以为和”内在的理路是相近的。

注家多将“冲气”认作是虚气。如奚侗《老子集解》:“‘盅’,虚也。虚则气通,而阴阳和调。”(37)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111页。何为虚气呢?是指气虚的状态,即气稀疏无间,绵绵相因?还是指气的来源,即气源自虚空,本来不实?注家多专注于前者。从本章现有文字来看,虚气主要指气的存在状态。虚气在运行流转中,由于气的阴阳力量的消长,促进了万物的化生,这就是“冲气以为和”。总的来说,“冲气以为和”是“万物负阴而抱阳”的结果。

解释此章中“冲气”一词的含义,必须对本章第一句话做出合理的分析。注家多将一、二、三与阴阳二气,以及万物之和相联系。

如马其昶《老子故》载:“道始于一,一而不生,故分而为阴阳。阴阳和合,而万物生。”司马光曰:“道生一,自无而有。一生二,分阴分阳。二生三,阴阳交而生和。三生万物,和气合而生物。”吴澄曰:“万物之生,以此冲气。则既生之后,亦必以冲气为用,乃为不失其所以生之本。冲气虚而不盈,故曰弱。”(38)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32-33页。黄克剑曰:“道生而为一,一生而为二,二生之有多,多生以至有万物。万物依阴而恃阳,阴阳相荡而两气合和。”(39)黄克剑:《老子疏解》,第423页。这类疏解为读者展示了某种宇宙生成的模式,带有形上思辨的色彩。但是如果追问,为何一、二、三就代表着道、阴阳之气、万物和生呢?还需要得到文本的更多的支持。但是从通行本《道德经》来看,我们并没有发现阴气、阳气这类概念。这样的解释路径可能走不通。

蒋锡昌提出:《老子》中的一、二、三,只是以三数字表示道生万物,愈生愈多之义。如必以“一”“二”“三”为天、地、人;或以“一”为太极,“二”为天地,“三”为天地相合之和气;则凿矣(40)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0页。。这种解释否认了用其他概念来取代一、二、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仅仅从数字之虚实的角度对一、二、三进行解读,可能难以让读者信服。

总的来看,这一章是对气虚状态的抽象。其本质是对“道”存在形式的概括,即“道”是虚体而存的。“道”因其虚而不实,有着无限的发展空间,这是万物存在、变化的场所。万物之变化的动因则是阴阳负抱,冲气相和。本章的“和”是指气的阴阳消长变化之状态,其变化的根源则是道虚。道虚而生万物,气虚则致相和。《淮南·氾论训》:“天地之气,莫大于和。”贾子《道术》篇:“刚柔得适谓之和。”《荀子·天论》篇:“万物各得其和以生。”(41)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111-112页。此外,有学者总结认为:“和有两种说法,一是指阴阳和合的均调状态,二是指阴阳二气之外,另有一种和气。”(42)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第237页。本文则认为“和”既指气的和谐,也指气在道虚中的流转。在《道德经》中,有关气的文字并不多见,通行本仅有三处。若仅从气的角度论“和”,似乎文本依据不足。

饶宗颐曾经指出,《太平经钞》己部之二十九:“学以仁得之,道之始也;以德得之,道之中和也;以道得之,上也。”此论以德属中和。《后汉书·襄楷传》章怀《注》引《太平经典·帝王篇》:“但顺天地之道,不失铢分,则立致太平。元气有三:太阳、太阴、中和。”此本《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立论(43)饶宗颐:《老子想尔注校证》, 第61页。。这一引述中包含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元气为一,太阴和太阳为二,中和之气为三。其解释模式以天地间元气为本根,以日月运行为地球生命的保障,以中和之气作为万物相生的条件。这种解释立足于元气,并将之解析为太阳、太阴和中和三种气,从逻辑上说,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反观《道德经》文本,我们却没有发现其中有元气和元之类的概念。

此章文义跳跃,所论主题不断变换。注家若强调其形而上层面的思辨理路,有可能难以自圆其说。笔者认为,《道德经》文本的产生应该经历了复杂的过程,非成于一人之手。其思想观念的表达带有参差不齐的特点。如本章中的一、二、三等,可能本来就无明确的意义所指,也无形上思辨的指向。或者如果有明确的所指,也与当时人们对万物演化的自然现象认识的水平相关。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蜂虿虺蛇不螫,攫鸟猛兽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朘作,精之至也。终日号而不嗄,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气曰强。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44)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274页。

本章两“和”字,第一个“和”有特定的指向。注家多解释为和气,如:“赤子从朝至暮啼号声不变易者,和气多之所致也。人能知和气之柔弱有益于人者,则为知道之常也。”(45)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第212页。赤子终日啼号,无有损伤,在于其和气。气和则柔,柔则无伤。这种理解基本符合前后文的意思表达。

第二个“和”字,其意思较难把握。王弼作注曰:“物以和为常,故知和则得常也。不皦不昧,不温不凉,此常也。无形不可得而见,故曰知常曰明也。”(46)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第145-146页。“和”被解释成一种常理。这种解释可以找到类似的文本根据,如《荀子·天论》篇:“万物各得其和以生”(47)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09页。,知和则得养生之常理也。此处的“和”也可以作为常理来解释。但如何理解这种常理呢?需要对这里的“常”做出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理解这一章中的“和”,需要与第四章、第五十六章的“和”相对照。本章是论气和,第四、五十六章是论光和,皆有明确的讨论对象。因此,对《道德经》文本的注解,若能够前后相呼应,则更能够凸显经文的主旨。这种注解的取向应该得到提倡。

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50)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第341页。

何谓“和大怨”?注家多认为大怨不易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相和报。任刑者失人情,必有余怨及于良人也。言一人吁嗟,则失天心,安可以和怨为善?”(51)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第300 -301页。“不明理其契,以致大怨已至。而德以和之,其伤不复,故必有余怨也。有德之人,念思其契,不令怨生而后责于人也。”(52)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第188页。注六引王弼《周易讼卦象辞注》:“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老子故》昶案:和大怨者,不能必其余怨之悉泯。余怨未泯,安可信其人之果善我乎?盖和怨在我,怨之忘不忘在人。”(53)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58页。从这些注解可以看出,本章的“和”字主要指调和。调和人与人之间的怨恨,虽然能够起到一些作用,但最终难以平复人们心中的怨恨之情。如果调和怨恨很彻底,没有任何遗留问题,这种调和还是有作用的。《老子集解》:“圣人长养万物,一切平等,无恩怨之观;报怨以德,不知其为怨也。若以为大怨而调和之,是此心已有怨之之见,而其迹终不可泯,不得谓之善也。”(54)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144页。这种解释是说,调和怨恨,希望报怨以德,并不是善事。因为从根本上说,只要人心里认为某种行为是让人怨恨的,那么想让他内心消除怨恨就是不可能的。即使在行为中,不再有怨恨的做法,其内心已然有了怨恨的心迹了。在这个意义上,报怨以德,就不可能被称作善的。

此外,有注家将七十八章的“正言若反”作为本章的内容,以此来解释本章。如姚鼐《老子音义》:“以正言教人,不亦善乎?然而听者,若其故反我也。以言和怨,不亦善乎?然而怨终不泯也。二者安足为善哉?是以圣人有化民之道,而言不必用也。”(55)姚鼐,奚侗,马其昶:《老子注三种》,第168页。此解与诸家多有异。从这一注解的理路来看,虽然与本章文义衔接不够紧密,但是其注解的意思表达,也有值得肯定之处。

根据本章的文本解读,笔者认为对《道德经》文本的疏解,其回旋的余地很大。注家若能够突破文本分章的界限,也有可能提出新的解释,丰富文本意义。

从以上对《道德经》“和”论的集中疏解,笔者认为在对《道德经》进行解释的路径上,存在以下问题和特点。

一是《道德经》文本的形成和流传路径众多。经文的重出,分章的歧异,是造成疏解文本路向差异的原因。在经文传本研究之外,若能够对经文做出合理圆通的解释,都可以视作是对经文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这是人类思想不断发展前进的合理取向,亦是传统的“我注六经”的基本理路。先秦典籍的形成和流传皆存在这样的局面。如果后世解读者能够充分注意这一点,就应该采取开放的心态,从思想史、文献史和解经史等多重角度,对原始经典进行解读。这是经典解释的出发点。

二是对《道德经》文本的疏解不必取某一经文至上的立场。作为道家思想的原始文献,经文表述存在瑕疵,是思想创造过程中的自然现象。能否正确面对经文表述的瑕疵,是疏解文本、阐释义理的前提。基于这一判断,未来出土或发现任何有别于通行传本的经文,都是值得期待的。因此,我们不必强求以某种传本为所谓的定本。在对《道德经》的解读过程中,有些注家往往强调某一传本的唯一性和重要性。但是如果拘泥于某种传本,或者无限夸大经文的不可更易,一定会给解读经文原文带来局限,甚至有削足适履的可能。

三是《道德经》解释学属于某种多元层累的解释学。文本传写的不定,经义表述的多元,造成了经文解释的多重路向。这是《道德经》留给后人最为重要的精神财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文解释的累积之下,《道德经》的文本注释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多元发展的、层累递增的解释学成果(56)这种多元的解释在《道德经》的外译中,也有很好的证明。如陈荣捷在翻译这六个“和”字时,就用了不同的词。“和其光”的“和”译为“subdue”,其余的“和”译为“harmony”。(参见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 Compiled by Wm. Theodore de Bary and Irene Bloo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9)同一个“和”字,在不同语境中的意思表达是不一样的。翻译者使用不同的概念来翻译同一个词,本身也就说明了翻译和诠释的多元性。。这种解释路向为传统经学解释学提供了丰厚的思想资源。据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某种文本能够进入多元层累的解释路径,这一文本必将成为思想史和学术史关注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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