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提升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的路径分析
2021-03-08朱碧莹韩艳林
朱碧莹 韩艳林
摘 要:新业态的发展为农民工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选择,一部分农民工开始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工作。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以及其所从事的新业态岗位的灵活性等原因,从事新业态的农民工失业保险权益较难得到保障。通过分析新业态下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提升的必要性、影响新业态下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具体因素,提出“签定合同”、“划分类别”、“降低费率”、“稳岗返还”、“提升统筹层次”的“五位一体”布局的具体路径,为从事新业态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的提升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新业态;农民工;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
一、新业态下提升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参保率的必要性
2017年中国电商物流与快递从业人员调查报告显示,在调查的从业人员中,农村户口占比65.55%,由此可见,社会化电商物流以及快递业的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比均较大。农民工所从事的新业态工作多属于灵活性较强的行业,例如快递、外卖、代驾、打车平台司机等,而灵活性较强的新业态工作多是基于平台经济而产生,其就业人员签订的多为合作协议、承揽协议或其他协议,这些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能形成缴纳失业保险的条件。所以,当更多的农民工加入到此类型的新业态工作之中,使得本来就较低的失业保险参保率较面临更大的挑战,新业态下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情况不容乐观。在新业态对于农民工就业吸引的背景之下,在失业保险覆盖面提升的要求之下、在农民工就业权益维护的实现之中,提升新业态下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十分必要。
二、新业态下影响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提升的因素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影响了从事新业态的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力享受就业权益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在农民工从事的新业态领域当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却较为有限。诸如外卖员、打车平台司机等新业态从业农民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多是合作协议、承揽协议或其他协议,而不是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以上所述行业均是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行业,但是这些行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并不高。无论是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还是2017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均规定了失业保险缴纳的前提条件是就业人员与就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决定了从事新业态的农民工能否加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之中。
(二)岗位的灵活性与农民工的流动性抑制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积极性
新业态为农民工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例如快递员、外卖员等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尤其是对于外卖员而言,因为这部分员工很少受到外卖平台公司正规管理,其工资水平往往取决于外卖的送单数,所以工作时间的随意性与工作的流动性均较大。岗位的灵活性难以为农民工营造较为稳定的失业保险缴纳环境,从而抑制了其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从农民工自身角度而言,其流动性存在不同情况。农民工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即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以及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群体往往是在農闲时寻找工作,在农忙时回到农村,较难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也就使得季节性农民工群体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缴费时间的限制难以使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必然不高。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来看,其就业的区域流动十分频繁,更加难以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要求。此外,跨区域的流动将不利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从城市化的农民工来看,这部分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城镇当中,区域的流动性不大,这部分农民工是失业保险参保率最高的农民工群体。但是由于新业态的发展、传统工作岗位的减少,新业态将吸引更多城市化的农民工就业,由于农民工所从事新业态工作的灵活性较大,这就会使得本身流动性较小的城市化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流动性加大,影响这部分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的提升。
三、新业态下提升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的路径分析
(一)规范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失业保险权益
劳动合同是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由于新业态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多为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因此企业有理由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为提升从事新业态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必须规范新业态企业与农民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应督促新业态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基于平台经济的新业态企业使得劳动关系存在一定争议,虽然从事新业态的农民工既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也为顾客提供了服务,但毫无疑问,最终还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着更为明确的劳动关系。即使是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公司还应该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新业态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着实际劳动关系。
(二)按照具体农民工类别缴纳失业保险,提升失业保险参保率
对于城市化的农民工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而言,当这两部分农民工与新业态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使新业态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提供了前提条件。城市化的农民工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应参照草案执行,由新业态企业缴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对于季节性农民工而言,其工作特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季节性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进行制定。季节性农民工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也可以制定为当地平均工资的3%,其中0.5%由国家财政补贴、1.5%由企业缴纳、1%由个人承担,若用工关系停止,则由季节性农民工自身缴纳企业应负责的部分。
(三)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与持续推进稳岗返还政策,激励企业缴纳失业保险
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量较大,可以为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就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失业保险是市级统筹,全国有多地的失业保险费率已低于国家要求的“3%”的费率水平,由此可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此外,通过稳岗返还政策的激励,既能使企业提升参与失业保险的意愿,使更多的农民工加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之中,保障其就业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岗位的流动性,稳定新业态就业岗位,稳定社会就业。
(四)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农民工群体缴纳失业保险意愿
提升失业保险统筹层次需逐步推进,在市级统筹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全国统筹。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来源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进行划拨并进行运营管理,用以补贴收入水平较高地区承接外地农民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累计农民工缴费年限所产生的损失。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升可以加强农民工群体缴纳失业保险的意愿,进而提升新业态下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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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项目“河北省新业态从业青年职业发展影响因素与保障机制研究” (JRS-2019-2005);
河北省教育厅在读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资助项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对再就业影响的效果研究”(CXZZSS2020001)
(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