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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看会计记账

2021-03-08黄子文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息管理税收法律

摘 要: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里,如果年轻人创业资金和资源有限,怎么能实现自己的创业理想——从劳动者,提升成企业经营者? 笔者提供了自己首创的“记账会计服务商品化”的经营模式,并且把成长发展的历程和经历的典型案例剖析,用法学思维和视角分析“会计记账”,给“年轻人”提供创业的新思路——把传统技术,改造成为“商品化技术服务”;把“会计记账”的创业、经营、特点特色、关键技术,通过广州市齐文会计记帐有限公司的创业发展的二、三十年实践经验,实现“会计记账服务商品化”华丽转身过程,提供一个可模仿、可复制的“创业模式参考信息”。

关键词:法律;会计记账;税收;信息管理;会计记帐服务商品化。

一、代理记账的启蒙和发展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全球经济相互关联,万物互联,互联网经济热火朝天,从而各行各业竞争激烈;全球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对各行各业的冲击,引发经济增长减缓,抗风险能力低的企业由此被淘汰。在经济发展进入低潮复苏时期,“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环境和机遇在哪里?实践证明,会计记账行业作为现代经济供应链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代理记账服务,是在这次疫情受冲击最少的行业。根据笔者的经历和经验,2003年的非典袭击,对本行业根本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反而激发了业务需求的增长,其原因是,价值链分包技术支持与劳务服务的是现代企业经营方向,减少自身劳动力的密度,有利于抗病毒传染的机率;2019年末这次新冠病毒的来临,对本行业的影响是滞后的,因为任何企业不管是持续经营的或者是因为经济危机和自身抗风险能力低而破产的,还是必须把企业的财务税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战略的要求核算清楚;以便投资人,经营者,劳动者,职工代表等从而据以做出企业下一步走向的决策和决定。2020年下半年,随着企业经营因全球疫情发展的影响出现困难和危机,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增长是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伴随着部分企业的关、停、并、转或倒闭,会计记账必然失去了原有一部分或多或少的客户的服务需求。

会计记账,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工具、以法律规范为要求,以国家税收为第一分配人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工作”,并非传统所说的“会计是一门艺术”——那是做假账的概念,非法行为;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记账企业必须掌握现代科技工作手段,以国家会计法、税法为工作指导方向,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为倡导的历史进程中,刻不容缓地建设具有国家财政管理理论、高度水平的税收法律知识、严格执法、司法、守法意识的专业队伍;在积极努力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把握理财与创业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创业须理财,理财则兴业”(笔者创业立句格言);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源,延绵不断,企业发展生生不息,國家税收与市场主体“双方共赢”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是会计记账行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根基。

坦白来说,依赖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来处理企业财务会计,以达到企业依法缴税不漏税是比较困难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通常是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商法,以及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而设立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是企业负责人聘任并经企业权力机构无异议通过而就职的,其财务会计行为的结果责任由企业组织承担。财会人员、特别是财会负责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责任由财会主管人与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但是自从国家财政部门取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后,财会专业人员的职业监管从国家财政机构的监督中职能弱化,从而造成财会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绩效感失调;为保饭碗,财会人员违心处理财务工作的现象,比比皆是。时任国家总理朱镕基,曾经发起检查“企业做假账”的问题,结果检查出高达28%法人企业,存在或多或少的“假账魔术”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赖以统计数据的国家经济决策依据“打折扣”,这又违反了国家《统计法》。

二、代理记账行业及会计记账公司

会计记账市场主体,通常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而成立经营,受《公司法》的破产程序及《企业破产法》约束。在开展会计财务社会化服务过程中,以《合同法》,2021年后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依据,签订合同,建立委托和被委托的“法律关系”,进行财会工作服务。对其财务会计服务行为,会计记账单位当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及时、优质、完美、高水平的服务,不然就得不得按合同规定的商业回报,从而无法生存、立足于市场经济中,这是市场定律。纳入国民经济系列——会计记账行业的立项,是经过国家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制定部门规章,配合上世纪90年度初的国家税法改革实施,特别是实施1994年1月1日的增值税税收制度改革的“财政工作战略工程”之一;全国各省、各市政府,相关下属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转发了国家部委、省直属机构的行政执行文件,并制定本管辖行政区域的《代理记账工作规范》,按申请审批程序而获得行政许可证,方可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符合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笔者作为代理会计记账机构负责人,归档存有这项战略工程提及“本人创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相关信息的系列国家行政机关文件,出席了国家行政机关发起的行业创立发展的相关研讨会,见证了这一行业在祖国各地的兴起。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其经济组织成立形式承担社会责任,既有职业守则、道德、质量监督、对消费者责任要求的责任,还受《会计法》及《代理记账工作规范》,以及各项税收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化财会商务服务,必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强大的生命力,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千上万的会计代理记账公司和机构在祖国各地城市遍地开花。

广州市齐文会计记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1日,是依照《公司法》从1994年1月17日,按照《广州市侨属集资企业管理办法》成立并挂靠在广州市东山区华侨企业服务公司的崇文商务咨询管理公司,经过清产核资,无偿投入二十万元人民币到广州海印电器城开发资金筹集中,与其主要投资人邵建明签定租赁合同(有他本人与弊公司签署的合同为证,并在十年前的某次八一建军节慰问武警部队的宴会中,出示了该合同给邵建明会长鉴定确认,是一份具有“文物价值的法律合同”。),取得合法的企业经营场所,经营着五十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运作着过百万流动资金和舞台表演音响电器商品存货的,依法成立的广州市青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实体门店,改组经营而来。“崇文商务公司”,创立代理记账——“会计服务商品化”投入社会服务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于1994年7月6日,《广州日报》刊登了以“商务财会服务在穗兴起”为题,报道了“崇文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的服务内涵和特色,以及对接受服务的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的贡献——既完善了企业内部财会管理,也依法促进该企业完成了上交国家的缴税责任,对市场经济繁荣,以及国家税收堵塞漏洞两方面都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其后,继而成立了崇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和汉莎会计记帐有限限公司,均获得国家财政管理部门-----广州市财政局颁发的行业资格“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编号——A01号,从而见证了“广州地区会计记账行业创始人代表黄子文”,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并且见于1995年至1997年的4-5月间《广州日报》发布广州市财政局公告中。关于广州市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授权企业,在《广州日报》的广州市财政局公告中,连续多年,会计记账公司黄子文,作为授权组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通讯联络电话,见于当天财政局公告的报上。在从事法定许可的“会计记账”工作实践两年后,结合会计记账公司协同客户企业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过程中,发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存在漏洞,从而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于1996年7月23日,会计记账公司黄子文在《广州日报》的现代经济版面栏目里,公开发表了题为:“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建议——目标成本与增值税”,为国家税收工作在政策法规存在漏洞,明确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然而,在当时的科技信息化水平条件下,主要由手工为主的税收监管系统,电子计算机只是代替的传统税收工作的“中国珠算算盘”,那是无法实现解决的,这个问题直到近年来的“金税工程第三版”税务工作管理信息化实现以来,才得以完全解决。会计记账公司黄子文在国家税收的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预警”,足足提早了二十五年之久。

2001年,广州市青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歇业清算后,作为原公司股东,完成相关税缴义务,购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的广州天河软件园路口交汇处之“伟诚商务大厦”的一套商用办公室,经工商登记变更改名为:“广州市齐文会计记帐有限公司”,跨越了自有物业的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经营场所里程碑,营业至今,稳定经营了二十年。在伟诚商务大厦1301室里开始营业的第二年——2002年初,在这里迎来了香港商人(外商),委托齐文公司派员出差天津为其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天津市高翔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和经营状况,查明实情,向其股东会相关股东汇报。

2003年9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6日移送天津高级法院关于《高斯电子有限公司与翔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其判决书第一页有这样一段文字所述:“另查明,原告曾于2002年4月3日委托特约审计师黄子文查阅高翔公司的会计账冊及报告,因高翔公司不同意而查账未果。后原告又于2002年7月5日委托北京嘉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高丽敏、李志征查阅高翔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及往来帐,因其要求查阅高翔的会计凭证未被准许。” 然而,正是这次齐文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天津市高翔电子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部分股东的特约审计师黄子文,出使该中外合资企业注册住所和生产经营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天津市高翔电子有限公司”;齐文公司黄子文及协同人员经过不懈努力,意外获得该企业的同意授权,得以合法的“股东会代表——特约审计员”身份,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里查证了,此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投资情况和各投资方股权比例结构及其每年该公司上报当地政府的经营数据和财务状况;从而使委托方合法地取得了“此案在国家司法机关得以立案起诉的关键证据”,否则此案根本无以向法院立案条件,无法保护原告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任务完成了,齐文公司负责人才明白:没有该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查阅该企业的任何相关信息。有些特殊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是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管理的,拿不到法律授权,绝对无法查阅其档案。例如: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广核”的前身)的企业档案,齐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子文受中广核集团的业务服务委托,持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最高领导人暂云龙和冯炳元先生联合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得以经历、见识、懂得了特殊企业的“档案查阅规矩”。而这次受天津高翔电子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委托,又一次见识的特殊企业的“另类合资企业档案”。该企业的部分股东在委托查证其股权情况之前,甚至连自己的股东身份,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登记还不清楚。至于原告方败诉的问题,是因为其起诉方团队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于法无据当然不受当地两级司法机关——天津中院和高院的支持;而且在提起司法诉讼时,没有继续与受托人——齐文公司沟通、交接证据的使用,没有征询齐文公司对全案的看法,找出有利于胜诉的诉讼请求。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属地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为高级人民法院。所以该案立案第一审是天津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区级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天津市行政级别是直辖市——省级,具有设置高级人民法院建制权,该案起诉原告方不服天津中院一审判决,上诉当地高院二审获终审开庭审理和判决,法律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可惜诉讼请求犯了“法傻子”的低级错误——股东要求撤资。《中外经营企业法》明文规定股东认股入资合资企业后,不可撤资;认缴投资后还必须履行实缴资本法定程序。

2008年4月15日至16日期间,《中国税网》刊登了齐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子文的北京大学网络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的分析”,《中鼎鉴定网》、中华会计学校网站招生网页、“百度搜索”等多个网站和专业杂志同时转载;其后,北京WTO世界贸易组织事务中心主办的《时代经贸》——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总第196期转载全文再度刊登。文章内涵了广州市某税务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有纷争的“百万元行政处罚税收案件”。该案经齐文公司派员和法定代表人亲自调查,逐一核实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定案依据和相关证据,发现该案的执法税务办案人员因为工作疏忽大意,把该中外合作企业的两个“相邻而不相交的、产权所有者不同的一个住所地和一个企业经营地”,看成只有一个“同一住所经营地”,从而错误套用了相关的税收政策,把企业第二合法经营场所的合法租赁成本——租金否定,认定为“非法避税行为”,据以重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滞纳金,成为当年全国只有88例百万元税务行政执法税案之一,这是经联系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管辖部门得到的信息。

齐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投资登记相关程序,出资实收资本的验资程序要求,《物权法》对不动产的产权、出租经营权、出租物业的完税发票的真实性、支付租金的资金流走向,企业付款的银行凭证、以及会计记账分录、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公正报告”,进行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独立审计,从而发现第三方报告首先连续多年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导致税务执行机关的因为缺乏必要的执法调查而错误认同。

于是,齐文公司经过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授权,与当地最高税务行政执法领导人及相关行政执法六个处室部门领导负责人,在其新迁入的珠江新城办公大楼新会议室里,举行了副局长代表税务行政执法最高领导人主持的,关于金徽公司税务执法案件的“税企交流会”。齐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被执法对象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香港退休军人协会会长莫抗生,出席该会议并发言。发言中有一句关键的话:“贵局从西搬迁到东这个新办公楼办公,如果这是你们租用的物业,那么你们的这个新办公楼的支付租金是否可以组成你们贵局的行政成本支出”? 齐文公司代表金徽公司纳税人共出席了三次会议为“金徽税案”协调,检查该案的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前两次分别与当地税收执法部门的监察机关和及其时任最高领导人在广州市城西东风西路原国税机关总部旧址大楼里分别郑重举行,第三次在城东新迁地址珠江新城新国税大楼会议室里再度郑重其事举行。该百万元税案的执法依据争议,金徽代表方提出的问题是有可比性的,客观存在着一模一样的“类比对应”关系。会议交流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下午,最后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会议主持人要求暂时“中止”会议休会,让他们安排“场地核实”,弄清楚究竟該企业是“一块地还是两块地”的税案根本渊源;为何这个行政执法调查程序,不是在行政执法《决定书》出具之前完成,而在案件执行阶段才开始呢?但是直到该案完全执行完毕,也没有再次继续就该案隐藏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问题再次进行双方核实调查和交流;更没有就“两块地或一块地”的问题说明白“金徽税案”的执法依据和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存在性。司法救济由于没有足够启动法律救济的成本开支、请不到适合的律师,从而避免了税务行政诉讼案——税务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中外合作企业——金徽公司纳税人作为起诉原告人的司法纠纷。事实上该案已经引起了税务界和司法界的高规格的重视,各方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协调,齐文公司在其中做出了难以遗忘的艰辛付出,协同化解矛盾;幸运的是,结果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

三、会计记账作为创业模式的运营

代理记账行业的市场主体——会计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负责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远远超出任何企业对普通财会人员的要求,因为前者面向的是社会各行各业的不同类别的会计主体,而且通常是其企业内部财会专才穷其所力无法解决的问题才会找“外援”,代理记账单位的业务拓展因此而获生意机会;而大多数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其经营成本,把财务会计工作外包给代理记账行业,并形成了行业内“自相残杀”的降价竞争,导致了本行业的发展滞后,虽然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创业、成长,至今无法形成上规模,高质量服务水准的会计记账服务单位,发展路在何方?还望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使“传统的财务会计从价值链转变成供应链,为祖国经济繁荣昌盛、完善国家税收工作的桥梁,发挥会计记账行业应有的社会贡献”!

作为“创业”的商业模式,会计记账公司的特点有:开业条件门槛低,技术含量高,法律意识强,职业道德规范好,从业人员素质高等等。资金投入十万元、三个以上的合伙人或从业人员、租赁一个适合注册登记的办公室,就可以成立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其他法人组织形式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就据以向当地财政管理部门,申办《代理记账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办条件以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且是中级职称,会计师资格持有人,以及两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会人员; 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宣布取消以后,只需要资深财会工作从业人员作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再加上两名普通财务会计从业人就满足申办要求。然而,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的具体工作业务所要求的从业技术和经验绝对不马虎含糊的,首先因为面对企业报税系统,已经是电子化、网络化、即使你愿意浪费时间跑到税务机关服务前台而不坐在自己的办公室进行网上远程税务工作申报,在税务机关经过了二十多年来的研究和开发的“金税工程第三期——金税三版”的今天,“老会计师越老越吃香”这句话就是谎言,不能掌握现代科技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化知识,就成了现代化办税大厅里的“财会聋哑残废人”。其次,面对时间效率的挑战,手工记账已经无法应对行业竞争的效益要求,必须懂得会计工作的现代化会计核算记账软件或机器人、信息化财会管理平台的操控本领。

想不到,小小的会计记账公司,还是现代化科技水平含量如此之高,而且在技术服务中又是如此优雅的事业,几十年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记账经营生涯中,从来没有受过不体面的礼遇,这是会计记账公司企业法人对从业实践的体会。广州市齐文会计记帐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注册的服务商标——“创业”,1997年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登记证书,拥有法人企业的商标专属权和经营权,对抗不敬业、不守法、不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以技术谋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的“假冒创业精神和行为”。

四、会计记账的前景

国家从2021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五”经济发展规划和《民法典》,随着祖国疫情控制转危为安,经济发展数据陆续呈现增长趋势,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领导下的祖国市场经济,有《民法典》为经济发展引领护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定繁荣昌盛,再建辉煌。

代理记账行业——会计记账,是随着市场经济繁荣有序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产物,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服务的供应链支持,完善国家财政税务依法征税纳税工作的好助手;如果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推广,必将成为促进繁荣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带动财会从业人员自我创业,解决社会就业压力找到新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令——习近平.

[2]《会计法》——“法学会计(笔者加注)”,包括:会计法的理论探索(上篇)、法律视角下的财务会计(中篇)、会计与法律实践(下篇)。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燕 著.

[3]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MANGEMENT” BY Ronald L. Thompson and William L. Cats-Baril  《信息技术与管理》.

[4]《合同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经济法和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黄子文(1963年1月),男,汉族,广东;英国硕士学位;英国资深注册财务会计师(IFAC)、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广东省广州市会员、广州市审计学会会员、会计师,广州市审计局第五届和第六届特约审计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电子商务科学硕士,法学、信息化财务会计及企业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电子商务税收与电子商务科学.

(广州市齐文会计记帐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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