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遗产必须专款专用,他人不得染指
2021-03-08李德勇茹祥军
李德勇 茹祥军
男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意外坠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30万元。已离婚多年且早就放弃两个女儿抚养权的前妻,突然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男子的家人一致认为,对方想抚养孩子是假,盯上了赔偿金是真。针对此案,法院宣判——
离异男子意外身故得到百万死亡赔偿金,早已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前妻突然起诉要求抚养孩子
张丽和王刚都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2010年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2011年秋结婚。婚后,张丽先后生了两个女儿。孩子的到来,给小家庭增添了欢乐,也给小两口带来了压力与烦恼。因为要照看两个女儿,张丽无法工作,生活的重担全压在了王刚肩上。王刚是一名泥水工,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在建筑工地干活与其他工作不同,一是跟着工程跑,哪儿有工程,工头一声令下就得去哪儿干,因此时常不着家,与家人聚少离多;二是收入不稳定,工地开工就有工作有收入,工地停工就没活干,自然没收入。即便一直有活干,工地发工资也不正常,拖欠两三个月是常有的事。因此,王刚往家里拿钱没个准儿,有时一连几个月都往家拿不了一分钱。一家人要生活,两个孩子要养活,张丽长年在家照顾孩子,不但要付出辛劳,忍受孤单,还要承受经济压力,对生活越来越失望,对丈夫抱怨越来越多。夫妻俩渐渐从刚结婚时的甜蜜到疏离、淡漠,再到矛盾丛生、争吵不断。婚后第8年,两人的矛盾无法调和,张丽提出离婚。王刚几经挽回,未能成功,只好答应,两人随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两个女儿由王刚抚养,张丽净身出户,同时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也无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张丽回到娘家,不久外出打工。王刚为了养活两个女儿,仍到建筑工地做工,把女儿托付给自己的父母和弟媳照看,父女三人与张丽再未发生交集。
2019年9月底,王刚在山西一处建筑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得知哥哥出了事故,弟弟王成丢下自己的工作,到山西处理哥哥的后事。经王成尽力争取,建筑公司赔付王刚死亡赔偿金130万元。带着哥哥的骨灰回到老家,王成考虑到父母年迈,两个未成年的侄女需要照顾,再加上自己的孩子也要管,妻子一个人顾不过来,他忍痛辞去了工作,留在老家和妻子一起承担起了孝老育幼的责任。
然而,刚刚平静的生活没持续多久,就被突如其来的一场诉讼打破了。2020年6月初,王家人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已经多年与他们没有交集的张丽,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取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王刚已经去世,她是两个女儿的合法监护人,理应由她抚养两个女儿。张丽在诉状中还提出,分割王刚死亡赔偿金中属于孩子的部分,作为抚养费。
法院判决:原告前夫身故属离婚后重大情势变化,原告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抚养未成年女儿理应得到支持
得知张丽的诉讼请求,王家人非常气愤,向法官表示,自当年与王刚离婚后,张丽就再没有接触过两个孩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甚至连探视权都放弃了,根本没想过要抚养孩子。此时她突然起诉要求取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是想以抚养孩子为借口,将王刚的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
张丽则声泪俱下地向法官表示,自己当年离婚时,由于复杂的家庭矛盾,受到了很深的伤害,心里有很多怨气,才决绝地选择了净身出户,并放弃了抚养权和探视权。她并非不想回来看孩子,而是因为害怕自己探视后孩子会哭闹着不愿分离,影响孩子的情绪,让婆家人难以看管孩子。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也是迫不得已,刚离婚时孩子太小,她自己的生活都没有着落,必须外出打工谋生,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照顾孩子,只能忍痛暂时割舍对孩子的亲情。现在她的经济状况已明显改善,能够独立抚养孩子。王刚去世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年纪太大,没有能力给孩子好的照顾与教育,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是孩子唯一的直系亲人和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照顾女儿的重任,给孩子母爱和温暖。因此,她希望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分割王刚死亡赔偿金中属于孩子的部分,作为两个女儿的抚养费用。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丽与王刚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王刚抚养,张丽放弃抚养权、探视权。王刚不幸身故后,张丽作为孩子的母亲,有义务教育、抚养两个孩子。虽然王刚的父母、弟弟和弟媳基于亲情关系,一直以来对两个孩子进行养育,其间对孩子关心爱护,付出了精力、物力、财力,与孩子建立了深厚感情,值得肯定与赞扬,但亲情毕竟代替不了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丽作为孩子的母亲,具有监护能力,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享有对女儿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张丽在与王刚离婚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如今王刚意外离世,导致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张丽作为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主动提出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理应得到支持。此外,张丽在提出抚养、监护两个未成年女儿这一要求的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经济收入证明,法院经审查核实,对证明予以认可,确信张丽有足够能力抚养孩子。
最终,法官依法做出判决:两个孩子由张丽抚养。
法官介入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金不得随意动用,必须动用时应依法监控和管理
至于张丽主张分割王刚死亡赔偿金中属于孩子的部分作为孩子抚养费用的问题,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对“残疾者或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身故后一份应尽责任的弥补,不属于死者遗留的财产,不能以遗产的形式对受益人进行分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当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中包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应支付给死者生前所扶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被扶养人。
具体到本案,王刚的死亡赔偿金主要包括被扶养人即其父母和子女的生活费,以及其近亲属的抚慰性补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笔赔偿金不属于王刚的个人遗产,不能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其债权人也不能从中求偿,只能用于其父母和两个女儿的日后生活,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染指,任何一方都不应该以孩子为手段谋求背后的利益。
因此,虽然张丽已经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但其要求分割赔偿金中属于兩个孩子的部分,法庭不予支持。将来张丽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若需要动用赔偿金,也要受到法律监控和管理,不能随意使用。
被告表示服从法官判决,但同时表达了他们的担心:既然不分割赔偿金,那张丽以后若以抚养孩子为由索要抚养费怎么办?他们给还是不给?如果给,给多少?怎么给?另外,张丽拿到抚养费以后的使用情况,如何监控?万一她拿到了钱,又丢下孩子不管怎么办?因此,为保障孩子的权益,同时保障赔偿金的安全,保证赔偿金的合理使用,他们希望法官“给个说法”。
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案件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郑重建议双方,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共同目标,妥善解决纠纷。原被告双方经法官释法析理,终于冰释前嫌,接受了法官的多项具体建议,并在充分考虑孩子心理健康的前提下,就家庭财产处置,死亡赔偿金提取、使用以及王家人对孩子的探视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至此,原被告双方关心的问题全部得到圆满解决。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