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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兄妹之间不因照顾老人多寡形成债务关系

2021-03-08秦风

妇女生活 2021年2期
关键词:代劳兄妹义务

秦风

老母亲生活无法自理,兄妹签订母亲养老协议。女儿因故不能在母亲床前伺候,儿子便把老母亲接回家照顾。后兄妹反目,哥哥向妹妹索要照料母亲的“代劳费”——

妹妹在照顾母親过程中摔伤腿脚,哥哥答应代为照顾母亲

家住江苏省镇江市某区的赵彩凤,出生于1942年。上世纪70年代初,她的丈夫病故。当时儿子周建14岁,女儿周敏12岁。赵彩凤靠着几分薄田种菜,起早贪黑辛苦劳作,将一双未成年的儿女养育成人。

儿女各自成家后,赵彩凤又帮着带孙子和外孙女。1998年前后,周建和周敏共同出资,帮母亲翻建了楼房。周建和周敏都另有住处,他们常常携家带口回来小住,平时也均等付给母亲生活费,并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做相应调整。赵彩凤一生劳碌,总算过上了安逸的晚年生活,她感到心满意足。

2015年,73岁的赵彩凤被查出患了结肠肿瘤。在周建和周敏的竭力劝说下,她做了手术。半年后,她又因糖尿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障碍等多种疾病导致偏瘫,生活渐渐不能自理,且出现了意识丧失的情况。2016年10月,当地人民法院宣告赵彩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建和周敏为其监护人。

兄妹俩经过商量,签订了《照顾老妈协议》,其中载明:“为尽子女孝道,兄妹轮番照顾老妈赵彩凤,从2016年12月开始,周建双月,周敏单月,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除特殊情形外,双方依据单双月各自照顾母亲,不打扰另一方。”

当时周敏已经55岁,也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为照料年迈的母亲,她尽力克服自身困难,按兄妹协议履行义务。但是,2017年3月,在照顾母亲的过程中,周敏不慎从楼梯上跌落,腿脚多处骨折,她只好请哥哥代劳,口头表示以后会在经济上多承担一些。周建大度地说:“妹妹家不宽裕,在你养伤期间,全由我照顾母亲吧,兄妹间不必要算得这么清楚。”哥哥向来斤斤计较,现在如此爽快,大大出乎周敏的意料。不过,她还是再三向哥哥表示感谢,并说等她痊愈后一定会补足照顾母亲的时间。

2017年4月,周建将赵彩凤接回家居住。周敏腿脚骨折尚未痊愈,糖尿病又加重,不能前去看望母亲,只好每月通过微信给哥哥转去母亲的赡养费。

兄妹俩因分家产反目,哥哥提出自己代妹妹照顾母亲,付出劳动多,要妹妹支付代劳费

2017年10月,周敏身体康复,去看望母亲。周建对她说:“我正好有事找你商量,老妈的房子拆了,不想打扰你养伤,我就做主签了合同。”他告诉周敏,拆迁补了三套房子和22万元补偿金:“房子咱俩一人一套,另外一套给你侄子结婚用,老妈以后就跟我生活吧,补偿金作为老妈的生活费。”

周敏性格内向,平时很少跟邻里交流,根本不知道老妈的房子要拆迁的事。此时,她才恍然大悟,怪不得自己摔伤后,哥哥愿意独自照顾母亲,原来他早就知晓拆迁的事,却只字未提。现在,房子已经拆了三个多月,他才告诉自己。周敏问:“当初建房子的资金,我们出的一样多,凭什么你现在要拿两套房?”周建说:“我家儿子姓周,是给周家传宗接代的,你家女儿毕竟是外姓人,不一样!”周敏据理力争,另外一套房子给侄子做婚房也行,但总要拿出一些钱来补偿自己。周建表示,他不会给分文补偿。

几次商谈未果,兄妹矛盾加剧。2019年3月,周建将母亲赵彩凤送进了养老院。他通知周敏,相关费用悉数在拆迁补偿金中开支,如果用光了再由兄妹均摊。不久,三套安置房到位。周敏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因赵彩凤此时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组织兄妹两人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周建周敏各得一套房,另一套房暂登记在赵彩凤名下,日后再另行解决;22万元补偿金作为赵彩凤住养老院的费用,暂由周建保管,待最终结算后另行处理。

家产纠纷解决了,周建很快又提出,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母亲全由他照顾,按护工工资每月4000元算,周敏应给其每月2000元的代劳费,共计4.8万元。周敏予以拒绝。

两审定论,不支持代劳费

2019年12月,周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敏支付其照顾母亲的代劳费4.8万元。

周建诉称,赵彩凤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老年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头脑不清醒,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天需要专人照顾,夜间需要整夜陪护。兄妹两人签订了《照顾老妈协议》,按月分工照顾母亲。但自2017年4月起,周敏即撒手不管,由周建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为照顾母亲,周建牺牲了全部的日常社交生活,相当于一个全职保姆。对母亲来说,周建是最好的保姆,且代周敏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二人形成了代为护工行为的劳务合同关系。现周建要求周敏支付其代为照顾母亲而产生的护工劳务费用的一半,合情合理。

周敏辩称,《照顾老妈协议》中断是因为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摔伤,并非其他原因。2017年10月下旬,她本打算接替周建,并不分单双月补足照顾母亲的时间。可因拆迁房屋的分配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后周建擅自将母亲送进了养老院。且母亲当时已患有老年痴呆症,照顾起来并非如周建所称那么劳累,每月根本不需要花费4000元,故不同意支付周建代劳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建因其一人负责照顾母亲赵彩凤的生活而向周敏主张劳务费用,是赡养人之间因赡养义务负担不均而引发的纠纷,虽然给付要求是以劳务费的名义提出,但基础关系还是赡养法律关系,本质上仍属婚姻家庭纠纷范畴,故案由应为赡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周建全方位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并给予其精神慰藉,道德上应予褒扬,法律上也应给予正面积极的评价。但是,周建的上述行为并不导致其与周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赡养人之间并不因赡养义务履行差别与多寡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周建要求周敏支付护工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赵彩凤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2017年4月起,由周建一人赡养,周建所付出的人力、财力必然较多,故周敏应当给予周建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2020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建的诉讼请求,酌定周敏给付周建经济补偿1.2万元。

周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开庭时,周建述称,赵彩凤作为重度失能老人,需要人护理。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护理费的依据是现实生活中保姆费的价格,一审法院酌定不公平,应以事实为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周建和周敏对母亲赵彩凤均有赡养义务,即使周建在赡养母亲时提供了劳务,也是其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的行为,因为接受劳务的是母亲赵彩凤而不是周敏。因此,周建、周敏之间并不因周建赡养母亲而形成劳务关系。在二人签订的《照顾老妈协议》中,周建与周敏之间亦不存在由周建赡养母亲,周敏为此支付劳务费的约定。因此,周建要求周敏支付劳务费无法律及合同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2020年10月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周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点评: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间有关赡养义务分担的约定不影响其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故相关赡养义务分工的约定仅在子女间有效,而对父母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赵彩凤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周建与周敏作为其子女,均有赡养扶助母亲的法定义务。双方虽签订了《照顾老妈协议》,但该协议仅在周建与周敏间发生效力,而不能据此排除任何一方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法院认定周建以替周敏尽了护理义务为由,要求周敏支付护工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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