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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对现代社会信用的启示

2021-03-08李林芷

文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德治信用道德

李林芷

一、现代社会信用对法治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不仅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动能,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需求,如诚信、信用危机和数字信用交易等对法治的需求,且这些需求都已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治理失信行为的需求

在我国失信行为成本低是造成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况且随着社会的变迁,传统信用在被赋予了现代内容后,其自身原有的约束力不但大幅度减弱,还受到了来自高度社会化、市场化和竞争化的道德风险冲击,致使信用缺失成为极具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失信行为表现比较严重的有网红售卖假货、海外假代购、恶意拖欠债务、以次充好、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各种非法中介等行为,这不仅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甚至影响到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诚信形象,对国家形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尽管各级政府针对这些失信行为采取了一些办法进行治理,但效果并不理想[1]。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有效治理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才能培育出相互信任的社会氛围与良好风气,确保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信用交易规模扩大的需求

由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社会信用需求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需要依靠信用才能得以完成。在此背景下,面对着上述利益博弈复杂且市场性极强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信用显现着强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要实现这些价值,就迫切地需要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自内而外的社会信用体系予以保障,这一保障的前提是合法化。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环境来看,还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传统法治文化的特征

(一)以法治国理论

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理论的是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商鞅,他在讨论“法”、宣传“法”、研究“法”的理论和“法”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提出只有“法”才能提高国力、治理国家和判断是非[2]62。极力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有法可依”,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商鞅的“法治”思想特别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指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法具有严肃性和“定分”“止争”的威慑功能。由于商鞅等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构建之初就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好利恶害”认识上,所以提出的治国方略都是与其相应的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观念[2]62。法家们还出于对“法”作用的重视,提出“法”是人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公正性、平等性和公开性。要用法令统一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言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家思想的著名代表人物韩非子认为,“法”是治国的唯一手段,是统一人们行动的最好标准,如果一切都依法办事“以法治国”,就能把国家治理好[2]161。古老中国法学家们的这些“法治”思想被各个历史时期的统治者不同程度的接受和运用,从而使得中国传统的“以法治国”理论得以不断发展和延续。

(二)以德化民理论

以德化民理论,是儒家所提倡的治国方式,其源于西周初期“明德慎罚”思想,出发点和归宿点意在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天性,使人们能够趋向于孔子所说的智、仁、圣、义、中、和等六德,强调以德服人[3]。据此儒家提出了许多道德主张,力倡的有“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等理论,非常青睐于德治,道德在其中居支配地位,相对轻视法治,并影响法律的制定,成为一种治国理念[2]87-90。统治者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悦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通过道德教化能够保持和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性,使人们明耻敬己,属于治本之计,由此人们就会自觉服从统治者的统治,不会去违法犯罪,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这种思想被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其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朴素唯物主义无神论的基调,最终还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正统的法律思想和治国方略,更对后世的政治法律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中华法系长存的基本理念之一。

(三)法治与德治兼用理论

法治与德治兼用是中国社会传统法治文化长期存在的观念,强调的是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作用的共同发挥。如孔子所主张的“宽猛相济”思想里的“宽”就含有德治的内涵,而“猛”主要针对法治,意为在社会治理中单独讲德治或法治都会有失偏颇,只有两者配合起来才能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2]87。自此及后形成的“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思想,都是对“宽猛相济”思想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治与德治兼用,主要是通过内在的道德教化作用和外在的法治保障来共同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的。总之,法治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德治的支持,德治的践行也离不开法治的约束,这些法治历史经验给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三、传统法治文化对现代社会信用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源远流长,但无论怎样,终究都是服务于当时社会形态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起着一定促进作用的。时至今日,虽然世易时移,但其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历久弥新,依然对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有着一定的启迪作用。

现代社会信用不仅是所有社会行为获取有效性以及合法性认可的基础,还是现代社会联结、交易合作与相互服务的基础。无论是传统的欺诈、违约、失信等各种争端,还是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都需要可以信赖的信用安全以及相应的法治保障,以实现信用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社会信用不仅需要道德约束,更需要制度保障,而能够实现德治与法治有效结合的就是道德工程建设和法治体系建设。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征程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如果缺少道德规范和法治保障就不可能行稳致远。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已经正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制定法律法规,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引导社会诚信自律。这是我国传统法治文化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传承与扬弃,其“以法为本”“明德慎罚”“宽猛相济”的法治思想对现代社会信用建设具有启迪作用。

(一)信用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

“以法为本”,就是要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准则,用规范性语言对法律条令进行明确后贯彻实施,其主导思想在于社会需要法律的保护,法治的引领和推动。延伸到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就是社会信用需要行之有效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支撑和维护,所以“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就需要传承和创新。由于信用是由传统人际信任衍生出来的涉及社会合作和经济交往的普遍事项,良好的信用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对不确定的、隐含着风险的事物充满成功的信心。社会信用需要制度系统保障,需要通过制度与规则进行支撑与维系。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成为信用社会的立本之源,信用法治是交易行为和市场机制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和制度性安排。如果信用关系混乱、失信行为和信用危机就会产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难以付诸实现。对此一方面要在政府引导下,多领域、多层次制定信用规范;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在有序的法治轨道上建设。

(二)全社会诚实守信的道德观是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

儒家所提倡的“明德慎罚”思想的功用在于以德的真谛去影响教育人民,激发人们所固有的大义凛然及刚正不阿的本性,让人们能够自觉自愿地趋利避害,远离违法犯罪,循规蹈矩,洁身自爱,进入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我国古代的“明德慎罚”思想充分体现了“德”的作用和地位,如“仁、义、礼、智、信”,主张“一诺千金”“立木为信”,“诚”“信”这些传统道德观已成为一个烙印,深深地印刻在中华民族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被遵守和传承,成为人们生活及交往的基本道德要求,在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引入社会主义价值观,能够培养民众诚实守信的优良品格和道德品质,让民众以诚实守信为荣,公正地判断是非曲直及社会评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这不仅能够使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个人内心信念、良心、耻感等自觉行善驱恶,也能够使假冒、失信、老赖等行为失去生存的空间,营造诚信、自律,互信的信用环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法”“德”结合是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遵循

由传统法治文化的“宽猛相济”理论形成的德法共治思想,是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治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绩效最大化的基本遵循。在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二者均不可或缺。一方面可以用法治保障道德;另一方面可以用道德滋润法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既要建立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法律规则,营造稳定、公平和透明的法治化信用环境,又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公民恪守信用,提高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意识。总之,就是用德治引领、规范信用思想,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并逐步把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升华为对法治的敬仰。

四、结语

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旨在通过“法”“德”相结合,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降低交易风险及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让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协同发力,为规范市场信用秩序、引导社会诚信自律提供法治保障和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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