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对现代国家的意义
2021-03-07周平
周 平
作为政治之基本形式的国家,几乎是政治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在我国近年来的政治学研究中,国家议题一直处于重要地位,现代国家成为关注的焦点。不过,现有的关于现代国家的认知,基本上是在领土、主权、政府、人民的框架下形成的,相关的研究主要指向政府和治理问题。这样的认知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是丰硕的,对国家尤其是现代国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解释和论述,对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有了深入的探讨。然而,作为政治构建物的国家根植于社会,并受到社会的制约。现有的现代国家的知识在此问题上大都停留于对国家和社会的宏观论述,具体且深入的探讨不多。国家的历史悠久且具体形态处于变化的过程中,每一种具体的国家形态都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直接关联,甚至可以说,国家是由特定社会历史条件造就的。我们今天称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也是如此。民族国家以民族(nation)命名,并围绕民族来构建制度机制,而民族是由特定社会条件造就的国民组成的。国民是社会构成之基本要素的人口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政治身份,是人口因素在现代国家构建和运行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形式,在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构建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如此一来,源自社会的国民便成为现代国家构建和运行中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因此,对现代国家的理论阐释和具体研究都不能忽视这个环节;对国民形成准确的把握,是对现代国家形成全面、完整认知的必要条件。
一、国民及其在现代国家中扮演的角色
现代国家不仅是时间序列上的,也是类型学意义上的。从时间序列来看,现代国家即为当前主导性的国家形态。从国家类型来看,当前主导性的国家形态,不过是近代最早出现于欧洲进而被其他地区效仿并且今天仍然处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国家。
在国家形态演进的进程中,作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是取代王朝国家的一种国家形态,其核心是国家主权从君主所有转变为民族拥有,民族成为国家的主权者,从而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在对现代国家的分析和论述中总是提及的“主权在民”原则,实际上就表现为国家主权由民族拥有。论述现代国家“主权在民”原则时常常被援引的“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原文所表达的就是主权为民族拥有的内涵①法国大革命中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民族(La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民族(LaNation)才是国家的主权者,此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体皆不享有国家主权。。民族拥有主权因而成为国家的主权者,又通过两种具体的方式体现出来:一是民族的成员拥有国家通过完整的制度机制而维护和保障的权利,是具体的权利主体;二是拥有权利的民族成员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形成身份认同,进而形成了对国家的认同,将国家视为民族的政治屋顶。民族国家之所以延续至今并成为主导性的国家形态,就在于它形成了一套与王朝国家基于王权或王朝的统治来配置国家权力不同的另外的一套国家权力配置方式,即基于民族成员的权利来配置国家权力进而设置相应的制度,从而赢得了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也为国家孕育了持久的活力。然而,这一切都不是简单的价值判断或事实判断,而要由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来实现。因此,民族国家的本质并非经由某种理论或原则界定而成,而需经由一套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或民族认同国家的制度体系来体现;也可以说,民族国家本质是一套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制度框架。现代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这样一套制度体系或制度框架的模式②民族国家(nation-state),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制度框架或国家模式。采取此种模式的具体国家,往往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秉持的意识形态等来设置具体的制度。因此,民族国家之间在具体的制度结构方面往往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世界上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个民族国家。纵观世界范围的民族国家,一个个具体的民族国家就是一座座现代国家的大厦,它们有着基本的框架结构,各自又有自己独特的风格,犹如遍及全球的现代建筑,它们能为人们第一眼就识别出来,又千姿百态。。
这样一套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制度体系,最终都要落脚到组成民族的每个成员身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族即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之民族(nation),与中国语境中56个民族之民族不是一回事,本质上是由全体国民组成的人群共同体,即国民共同体。因此,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的制度体系,最终都要落实到国民身上。纵观世界典型的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国家的制度体系都建立在一元性国民权利之上,无论是国家政权的建立还是政府的运行以及国家的价值取向都指向了国民,进而还构建了为其进行论证的理论以及相应的国家伦理,以此来维持这样的国家制度体系。其中,无论是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构建还是现代国家制度的运行,国民都在其中扮演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角色。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是以人的独立存在为基础的,换言之,构成‘现代国家’的人是‘个体人’”[1]。忽视了国民这个因素或环节,对现代国家的解释就不完整。
现有文献往往将国民界定或解释为“一国之民”,甚至还有中国历史上“某朝的国民”之说。然而,诸如此类的说法都只是对国民概念所作的望文生义的解释,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其实,国民是一种与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相匹配的社会政治身份,是社会政治身份的一种具体类型,即国民是现代国家的社会政治身份。
身份是一个很容易并且常常被误解的概念。身份的本质是由特定历史条件确定的社会成员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位置,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社会成员个体具体的人身地位或位置,又是通过特定身份所包含或承载的待遇即社会权利以及承担的各种责任即社会义务来体现的。因此,某种特定的身份总是关联着一套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体现此种权利义务安排的体制。正是这样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规范,确定了个体的人身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效忠。社会还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特定身份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价值评价标准等,从而构建起相应的社会身份体系。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具体的人身都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社会身份也是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确定的。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人,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往往具体而复杂。人身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又导致了身份的多样性,从而使社会个体在社会、政治、职业等多个层面上形成身份,从而具有多种身份。这些不同层面的身份处于并面向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从而塑造了个人在该领域的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之间便有了很大的关联性和相似性,也导致了二者在使用中被混淆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身份具有更大的稳定性,造就了基本的社会行动者;角色则是具体场景下与一定社会位置即社会身份相关联的具体行动者。因此,同一身份的社会行动者,往往在身份所确定的社会位置基础上或范畴内扮演多种具体的角色。
从社会人口的角度来看,国民就是由“国”塑造出来的并具有国家特性之“民”。社会人口一旦以个体的方式与国家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进而获得了由国家赋予并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对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通过一套权利义务体系确立人身在社会中的基本地位或位置,具有国家意识(将国家作为政治效忠的对象)并形成了对国家的认同和自身身份认同的话,也就建立起或形成了国民身份。从这个意义上看,国民的本质就是由国家确定的个人在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因而既是社会性的又是政治性的。国民身份的核心是一套由国家确定并保障的权利义务体系,正是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人身在国家范围内的社会地位。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也就具有了同质性,国民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是健全,国民作为社会政治身份的内涵也越加丰富①国民与公民都是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或塑造的社会政治身份,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甚至相当程度的重叠性,因而常常被混为一谈。但细究下来,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差异是明显存在的。它们是由不同的社会政治关系所确定或塑造的,各自蕴涵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尽相同:国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国家确定,是在社会人口与国家关系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政治身份。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则要复杂和多样一些。在希腊城邦时期,公民身份就出现了。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P113)可见,公民的权利是由城邦赋予和保障的。这样的公民其实是城市公民(city-citizen)。现代国家出现后,由国家赋予并保障其权利的公民,便成为国家公民(state-citizen)。现代国家条件下的公民与国民并无本质的区别。在此条件下,公民与国民这两个概念除了使用时因特定情景而强调其中的某个方面的意涵外,它们是可以互换或相互取代的。。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国民是国家塑造出来的社会政治身份,与国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并非国家出现以后便有国民,或者说,并非任何一种国家形态都会塑造出国民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只有当国家与民众或人口的个体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国民这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政治身份才会被塑造出来。塑造国民的过程,也就是使处于复杂的结构性关系中的人口转化成与国家相对的个体形态的过程,即人口国民化过程。
人类历史上的国民塑造最早出现于欧洲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随着民族国家的构建,传统的人口社会身份——臣民便转化成为国民,并以国民组成的民族来支撑民族国家的整个框架。而民族国家以一元性国民权利为基础构建和完善制度体系的过程,又进一步强化了国民身份,赋予国民更多的权利并提出了更多的义务要求,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国民身份体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相应的国家伦理和意识形态[3]。经过如此过程塑造出来的国民也就成为构筑现代国家大厦之基础的砖石。在欧洲民族国家影响下而采取民族国家制度体系的其他国家,同样无法回避对民族国家具有刚性制约的国民这个环节,因而也在构建民族国家制度框架的过程中通过人口国民化而塑造了自己的国民,以此来支撑民族国家制度大厦的构建,从而进一步凸显了国民对民族国家或现代国家所具有意义的普遍性。
民族国家中的国民获得了国家构建的体制机制的维护,因而就不再是简单的社会政治身份,而是一套身份的体制,或者说,是体制性的社会政治身份。这样的体制性国民身份的形成,在为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自身权利得到国家保障、能够自主支配自己行为的个体性社会行动者,从而为现代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技术创新等提供必须的条件,并为这样的组织和机制赋能。因此,国民身份体系同现代经济、现代社会乃至现代文明的形成,都具有本质性的关联。
从人类国家形态演进的历史来看,只有现代国家这样的国家制度体系或框架,才需要国民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来为其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提供基础条件。此前的国家形态,如被民族国家取代的王朝国家,并不以国民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作为制度构建的基础。对王朝国家来说,臣民才是其所需要并合适的社会政治身份,所以典型的王朝国家的人口普遍都是国王的臣民。
对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来说,国民尤其是国民身份体制是国家结构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或环节;或者说,国民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体制是现代国家的标配。但是,国民这种社会政治身份又浸润于各个国家具体的历史文化之中,具有历史文化的属性,形成了各个国家国民特有的国民性。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皆有国民,但不同国家的国民具有不同的国民性,有的国家的国民性之间的差异还十分突出。
此外,国民标示着社会个体享有由国家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当然国民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不同国家的国民权利之间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有的国家的国民权利限度较高,同一种权利的尺度要更大一些;有的国家的国民权利限度较低,同一种权利的尺度要小一些。前一类国家往往导致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形成强大的能力,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资本力量也往往发展到相当大的程度,从而使国家自身形成强大权能的努力受到较大的制约,政府对社会的调控能力也受到限制;后一类国家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受到国家权能的较大节制,国家权能具有较大的空间,政府往往拥有强大的权能。不同种类的国家在实践探索基础上选择的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
二、原生型民族国家中的国民及其意义
今天被视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最早出现于欧洲。不过,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出现并非某种政治设计的产物,甚至在其出现以前完全没有人能料想到这样一种国家形态,更不会料想到它能够成为全球范围内主导性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是欧洲历史发展中的诸多因素促成的,其形成表现为一种自然渐进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尤其是在它出现后而构建的制度体系中,国民的形成以及国民权利机制的完善,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和十分重要的环节。
对欧洲历史来说,罗马帝国的统治以及西罗马帝国崩塌后所形成的中世纪,是影响深远的历史变量,也是各个国家自身的构建以及欧洲国家间关系构建的历史根源之渊薮。欧洲民族国家的构建及其国民身份的塑造,皆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纵观欧洲历史,“到公元前1世纪末为止,罗马已经把它的势力范围扩展到了整个地中海海湾和高卢地区”[4](P28)。可是,西罗马帝国在5世纪的下半叶却崩塌了,欧洲随后便进入了中世纪。“罗马与野蛮世界(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斯拉夫人)的相遇”成为“西欧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开端”[5](P9)。“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在西欧的广阔空间中形成了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的基督教世界……一方面是林林总总的封建邦国,另一方面又是凌驾于这些邦国之上的一统权威——教皇,罗马教皇成为整个西欧社会的无上权威,教皇把这些大小邦国联结而成为一统的基督教世界”[6](P249)。因此,“整个西欧是一个天主教大世界,没有国界,不须关防,只有大大小小的封建领地,每块领地上领主对农奴实行经济权、政治权和司法权。国王是许多贵族中的一员,他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他是贵族中的第一人,是一群贵族之首”,这样“一个天主教大世界,没有‘国家’,只有‘领地’,这就是中世纪的状况”[7](P27)。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国王、教会、贵族、农奴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力量,并进行着持续不断的互动。
上述四种因素或力量在长达数个世纪的持续互动中导致的最重要也最具有影响力的结果,就是国王力量的加强并一步步走向了绝对。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促成的:一方面,王朝内分散的地域性社会在上述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加强了联系,从而导致国王统治范围内社会整体化趋势的形成;另一方面,社会整体性加强后便需要一种集中而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及相应的机制来对其进行管理,以便建立和维持必要的秩序。王权就是为适应这样的要求而逐步加强的,因为“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依赖王权,正像王权依赖他们”[8](P220)。
王权的加强又对作为社会之构成要素的人口造成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一方面,王权采取法律、行政、货币、税收等手段在疆域范围内进行持续治理,凸显并巩固了王权与民众的关系。民众获得王权的保护并形成了对国王的效忠和依附,从而构建了民众对国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便逐渐将农奴这样的社会身份塑造成为臣民。对于臣民,18世纪的《约翰逊词典》是这样解释的:“一人处于另一人的统治之下,与统治者相对”,其所举例句则强调了臣民对国王的义务[9]。臣民身份属性逐渐形成和增强的过程,也是农奴对领主的依附性、地域性身份逐渐淡化的过程,因此便开启了人口社会身份的去依附性、去地域性进程。另一方面,在社会人口的身份由农奴转化为臣民的同时,具有臣民身份的人口又在王朝国家的范围内和王权的统治下而一步步地整合。于是,“国王的神话粉碎了领土割据,建立了适应经济需要的辽阔的民族共同体,所有居民都被忠君思想联结在一起”[10](P59)。在王朝国家的框架内经过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整合[11],获得臣民身份的社会人口便逐渐凝聚成为一个整体,即马克思所说的“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市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臣民个体的自我意识被激发起来。文艺复兴中的人本主义,尤其是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思想的传播,更是在其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个体意识的觉醒又促成了作为整体的民族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并持续增强。民族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意味着民族逐渐成为整体性的力量,逐渐具备了以民族整体的形式来争取和实现个体利益的条件,凸显了民族作为利益机制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在此条件下,民族逐渐成为王朝国家内一股庞大的社会政治力量。于是,王朝国家内民族与王权的二元性关系逐渐形成,并随着民族意识的增强和王权的绝对化而逐渐绷紧。因为,“专制君权的本质是把国家视为王室的私产,民族服从于王室利益”[12](P31)。欧洲在经过30年的战争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后,二者的矛盾便聚焦于国家主权的王有与民有之争。在民族将议会视为表达自身愿意的有效方式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民族与王权之间的张力往往以议会与国王之间的矛盾的方式表现出来。
王朝国家内王权与民族之间的矛盾,最终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了解决。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王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如果不是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就是被彻底地驱逐出了历史舞台,国家主权转移到议会手中。于是,国家的主权由王有转化为民有,国家也因此由君主之国转化成民族之国,导致了一种新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产生。安东尼·吉登斯就特别强调:民族国家是绝对主义国家的“继承者”,是由绝对主义国家转换过来的[13](P116,127)。
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主权转移到了议会,社会人口与王权的关系也转化为与国家的关系,个体的权利由国家来赋予和保障,因而其社会政治身份也就由臣民转化成为国民,进而又促成了国民身份体制的构建。民族经由议会掌握和行使了主权,实现了与国家的有机结合,从而具有了国家的形式。这样的民族也成为由全体国民组成并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国民共同体。
这样的情形首先出现于英国。英国在都铎王朝确立了绝对君权后,社会人口在转化为臣民的同时,也加强了朝着民族方向的凝聚。那时的“国王成为民族统一的象征、民族抱负的核心和民族尊严的目标”[14](P68)。民族意识觉醒后,民族与王权的关系便日益紧张,“17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是英国议会和王权的较量”[15](P59)。当詹姆士一世(1603-1625)将王权推到极致之时,国王与议会的矛盾也走向了极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对詹姆士一世的专制主义已无法容忍,英国已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16](P89)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尤其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以后,国家主权便由国王转向议会,“王在法下”的传统由此开启。“这次革命标志着英国,极而言之,甚至整个不列颠群岛宪法和政治史的决定性转折点。”[17]因此,“英国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这样,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民族国家终于确立了起来”[18]。“‘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自由民主制度,国家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属于整个‘民族’。于是,英国民族国家形成了”[12](P29)。
一个世纪之后,法国的资产阶级在大革命中推翻了绝对君主的统治,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国家,并将全体国民塑造成为现代民族。如果说,英国的民族国家构建只是解决代表民族利益的议会与国王之间矛盾的一次尝试的话,法国大革命对民族国家的构建则将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做实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1789年8月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它“把民族(Nation)确立为集体认同,把公民权和民族主权确定为法兰西民族认同的基础”[19](P22),而“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20](P21)。这“不仅为法国政治生活奠定了人民主权、代议制、法制和分权制的重大原则,而且对18、19世纪欧洲和美洲各国的革命运动起到了巨大的启蒙和推动作用”[21]。
值得注意的是,英、法在构建自己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都制订了保障国民权利的法案:英国是1689年10月议会通过的《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法国则是1789年8月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一历史性的环节或举措,以法案的形式确定了一个国家内的民与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国民身份获得了法制保障,成为现代国家完整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英国的“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因其实现了国家主权由王有到民有的转移而成为民族国家创建的重要方式。但是,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以一套保障作为国民整体的民族拥有国家主权的制度化机制。这样一套机制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与国民身份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这样的机制为保障民族拥有国家主权以及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而设立,因此,所有的制度化机制的构建皆依托于一元性的国民权利,皆为维护国民权利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另一方面,这样的制度机制的建立,又进一步巩固和丰富了国民权利,逐渐构建起制度化的国民权利保障体制,从而实现了国民身份的体制和机制化,也进一步充实并凸显了国民对现代国家的意义。
在欧洲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并在民族国家构建中确定的国民身份,是一种与国家相对、效忠国家并获得国家赋予并保障的权利的社会成员个体。这样的社会个体摆脱了曾经的依附性、地域性的束缚,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行为并追求自身的利益,因而成为积极的社会行动者。这样的社会行动者的形成,为社会孕育了前所未有的原动力并创造了新的活力,进而使发明创造、经商牟利、冒险求财等成为得到社会认可并以法律形式等加以支持的普遍行为。正是由于如此,追求利润的工商企业、能够带来巨额回报的工业发明以及相应的社会组织便在欧洲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工业革命的形成提供了社会条件。随着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国家的财富和能力也极大增强。这些又为现代文明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包含着国民身份体系的民族国家便产生了示范效应,进而在世界范围内被效仿并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三、次生型民族国家构建中的国民塑造
西方各国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创造并推动了现代工业文明,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给国民带来的福祉也快速且稳步地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些国家凭借由此形成的国力而向全世界的扩张,也将现代国家对传统国家的优势显现于全世界。这又唤起了传统国家对现代文明及展现其发展水平的现代化的意识和追求,以及构建自己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可是,对各种形态或类型的传统国家来说,民族国家及其制度体系是学习和借鉴的对象,却不是自己历史自然演进的产物。它们要采取民族国家的制度设置或要建立这样的制度体系,将人口塑造成国民也成为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日本是亚洲的第一个民族国家,也是在完全没有西方历史文化背景的条件下构建的第一个民族国家。可是,在1853年美国海军准将马休·佩里率舰队两次进入江户,迫使日本开港通商(史称黑船事件),从而面临着直逼到家门口的西方列强之时,日本还处于德川幕府时代。“幕藩体制的本质就是在武士阶级掌握土地垄断权的基础上,把日本列岛上的每一个人固定和束缚在某一等级和某一地区,从纵横两方面分而治之的封闭体制”[22](P40),民众的基本社会政治身份是臣民,而且还“不是作为天子的臣民,而是作为藩属的臣民”[22](P41)。因此,明治维新开启现代国家构建时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长期处于幕藩体制下的日本列岛上的人口,被固定和束缚于某一等级和区域之内,既无个体意识,也无权利意识,更无国家意识。日本学者也认为,当时的日本“有政府而没有国民”[23](P133)。
对于现代国家以及现代文明的构建来说,这样一种在长期封建制度下形成的社会政治身份体系不仅不能提供任何积极的支持,而且还成为根本性的障碍。如果此种状况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话,日本现代国家的构建就会裹足不前。因此,“塑造近代国民,培养民众对于国家的共属意识,关心和参与国家政治,应对外来危机,挽救‘日本国’,是幕末知识分子和领导阶层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22](P43-44)。面对这样的现实,“建立国民国家的紧迫性要求民众迅速均质化并快速达成对国家的认同,所以国家政权必须采用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动员,以教化的方式来尽快确立相应的制度和意识形态”[22](P240)。于是,以“创造日本国民”为主要内容的国民塑造随即开启,并有力地支持了其现代国家的构建,“日本在近代国家转型潮流中,最早也最有效率地铸就了近代国民,这是其国家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22](P5)。随着日本国民塑造的成功,一个现代日本民族出现了,进而促成了日本由一个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
古老的中国在鸦片战争后便惨遭西方列强的蹂躏。自救图强的中国人在洋务运动和立宪改革失败后,最终选择了通过民族国家的构建而实现由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的发展路径。然而,长期处于农耕文明的中国,自秦统一并建立中央集权的王朝国家后,疆域内的全部人口便在国家体制下确立了臣民身份。同时,又以家庭(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家族)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进而又构建了家庭或家族成员的身份。因此,社会人口同时具有臣民、家庭(家族)成员的身份,并以此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朝疆域的边缘地带,则还存在着部落民、氏族成员等特殊的身份体系。在此条件下,统治者往往将对民众的统治视为牧民,“这个牧字,若照饲养兽类的意思解释,便是把一州的人民当作牛羊看待”[24](P61),这样的社会身份体系也成为制约工商业发展的重要障碍。中国近代形成民族国家议题之时,社会人口仍处于特定地域的宗族等体制性的社会关系中,“财富差别悬殊的水平阶级结构,与以家族关系和地缘为基础的垂直组织原则相交错。特别在华中和华南,扩大的宗族世系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宗族纽带与乡村纽带常常互相增强,村民们在自我保护和维持村社资源方面有共同的利益”[25](P35)。这样一种依附性、地域性的社会身份体系,不仅限制了中国工商业向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中国人“一盘散沙”的状况,更成为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根本障碍。
戊戌变法失败后逃亡日本的梁启超,在对通过现代国家构建而转向现代文明的日本有所了解后,“深感中国现代转型所缺乏者并非戊戌变法时致力推行的‘新制度’,而是支撑这些制度的新‘国民’”[26]。于是,在将与民族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民族概念引入中国后,又将国民概念引入国内。随后,国民观念便迅速与中华现代国家的议程和实际进程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的人口国民化的过程。经过现代国家议题形成时期、国家形态巨变时期、现代国家框架形成时期和国民属性的人民性改造时期等内容有别的国民塑造过程,中国在长期王朝国家条件下造就的传统人口形态最终转变成为新中国的新国民。在此过程中塑造的国民,又在中华民族的族称下凝聚为一个整体,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27]。
这样的国民塑造过程是在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中实现的,所塑造的国民又为现代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支撑,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度框架的一个奠基性的环节。不过,中国的国民塑造并未到此止步。在随后的进一步塑造中,尤其是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民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清晰,越来越成为能够在国家范围内自主行为的个体,从而为国家发展增添了基础性的持久活力,成为中国实现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重要因素。
日本、中国通过有效的国民塑造促进了现代国家的构建,提供了成功的国民塑造支撑现代国家构建的实例。苏联则以自己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反面的例子。
沙皇时代的俄国,庞大疆域的相当部分是通过扩张而获得的,并依凭军事机器实施统治,所以被称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既没有通过全面的人口国民化而塑造同质化的国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同时也未将国内诸多的族类群体当作民族来对待。“十月革命”前,革命党就针对众多“具有自己语言文化和自治传统的少数族群”皆“具有反抗沙皇政府压迫和恢复独立的愿望”,进行了相应的社会和政治动员。“承认具有自己语言文化和自治传统的少数族群为现代政治意义的‘民族’(nation,nationality)并允诺中央政权被推翻后这些少数族群享有‘独立’或‘自治’权利,这是激进的革命党进行广泛政治动员以推翻反动皇朝的十分有效的夺权策略。”[28]布尔什维克进行的社会和政治动员也是如此。“列宁、斯大林为了发动沙皇统治下的各少数族群参加反对沙皇的斗争,宣布他们都是‘民族’并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可以自由地脱离俄国并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28]但是,革命胜利后“各地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和‘自治政府’就如雨后春笋那样遍地出现。新生的布尔什维克中央政府没有力量在军事上进行镇压,而只能与它们妥协,在政权建构上给予各‘民族’很大的权力”[28]。俄国十月革命后发表的《各族人民权利宣言》也承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自由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29](P4)。于是,国内众多的族类群体就这样被构建成为民族。1922年成立的苏联“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30](P123)。那时的苏联,既没有通过有效的人口国民化来构建人口的国民身份体系,也没有建立起能够支撑民族国家的整体性的民族,现代国家的大厦因此存在基础薄弱的问题。
在缺乏有效的国民体制支撑的情况下,以苏共为核心的强大的中央集权控制成为维护国家统一的根本力量。长期存在的外敌入侵的威胁则成为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外在压力。外部入侵的压力缓解后,苏联于20世纪50年代开展了以苏联人民为标识的国民和国族构建运动;60年代苏共总书记赫鲁晓夫就宣布:“在苏联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即苏联人民。”[29](P250)遗憾的是,这样的国民和国族构建并未取得成功,最终形成的“‘苏联民族’的内涵是指‘俄罗斯化’”[30](P123)。同时,“按民族划分(地理)区域、实行所谓自治的做法并没有达到使各民族相互接近和融为一体的目的,反而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民族主义的增强”[31]。在此情况下,对国家缺乏认同的“非俄罗斯人的政治热望乃是苏联的致命弱点”[32](P117)。最终,苏共强有力的控制被彻底削弱后,苏联便走向了解体。
正反两个方面的实例表明,国民这样的社会政治身份对现代国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缺乏完整的国民身份体制支撑,现代国家就始终存在基础薄弱的问题,需要以其他方式(如政党的力量)来弥补;一旦这样的力量削弱或瓦解,国家大厦崩塌的命运就难以避免了。
四、西方国家多族化对国民问题的凸显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民族国家的制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现代文明,从而在世界舞台占据中心位置达数百年以后,在现代国家构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国民、国族等机制由于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而被忽略了。在相当长的时间,在对现代国家进行的研究中,国民身份问题几乎不被提及。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由移民问题所导致的国民分化日渐突出并引出了新的问题,又再次将国民问题凸显了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必须认真应对的挑战。
西方国家由于率先建立现代国家制度体系并率先实现工业化,因而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流入,在人口移入方面长期处于世界前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一系列全球化机制的建立,以资源在全球范围配置为基本内容的全球化快速推进,资本、技术、产品乃至生产在全球流动或国家间的转移日益经常化,全球性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不断拓宽并日益巩固。在此背景下,人口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也越来越经常化、规模化。这样的情况在西方国家表现得相当突出。当然,大量的移民人口也为西方国家进行资源配置和满足劳动力需求提供了便利。由于如此,西方国家的移民人口数量长期保持着稳定的增长。
然而,移民人口增长由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便引起了质的变化,进而导致了新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移民人口进入新的国家时大都怀揣一个梦想,往往在主动接受移入国文化的同时也自觉地切断与母国的文化纽带,努力融入移入国而成为新国民。以美国为例,20世纪末叶以前的移民大都怀着一个美国梦而移居美国,然后主动地融入当地文化并以成为一个美国人为荣,美国也因此而被冠之以“民族熔炉”之名。但是,移民人口在数量积累和代际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以后,维护自身权益和争取社会政治地位的意识便逐渐觉醒,进而又诉诸自己的母国文化,以此为纽带而加强相互间联系,他们“虽生活和工作于某一地方,但却首先认同于自己的故乡”[33](P230)。于是,移民人口的族性认同被激活并日渐加强。当然,“利用族性寻求慰藉、维护自身也是流迁人口在异文化环境中的本能反应”[34](P341)。这样一来,移民人口为维护和争取自身权益而抱团成族或聚众成族的现象便逐渐地凸显,“这意味着如何以集体方式和其他族群竞争国家资源,如何保护这个族群免于歧视排挤,如何扩大这个族群成员的机会并降低不利于他们的因素”[20](P184)。随着此类现象的增多和日益普遍化,西方国家便出现了一种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特殊的聚族现象,从而导致了社会人口的多族化。
移民人口对西方国家长期形成的国民身份体系来说,是一种异质性的存在。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方的国民身份体制都能够很好地同化这些异质性因素,从而为现代社会、现代国家提供其稳定运行所必要的国民条件。但是,随着移民人口在数量增加和代际积累基础上出现的聚众成族现象和多族化的增强,异质性的移民人口在母国文化和族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逐渐实现了身份再造,重塑了自己的身份认同。诚然,移民人口为了享有移入国的高福利待遇,在利用母国文化和族性进行身份塑造时并没有主动去触碰移入国的国民身份体制,更不会主动去质疑自身的国民身份。但是,日渐凸显的聚众成族和多族化过程却不可避免地成为解构性的力量,对西方国家的国民身份体制形成了侵蚀,进而使西方国家在数百年时间内一直运行顺畅的国民体制,或国民对现代国家运转的支撑,频频出现失灵现象及由此导致的各种问题。
在多族化的形势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各个族类群争取自身地位和权利的诉求也日渐强烈。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西方国家承认这些族类群体的集体权利,并没有给予这些族类群体以民族的地位①国内学者常常将西方国家内的各种族类群体称为民族。但是,一个国家内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人群共同体是否获得了民族的地位,关键要看它是否享有集体权利。西方国家并不承认这些群体的集体权利,也不将其界定为民族。在此情况下,我们依据自己对民族的理解而将这样的群体界定为民族,并非恰当之举。,而是将这样的群体确定为族群(ethnicgroup),仅以族群来加以对待。如在美国,“只有在‘美国公民’的身份下才可以拥有政治权利,任何族群不得以族群身份享受独有的政治权利”,从而“成功地回避了对‘国家’(nation)以外的任何‘民族’的认可”,“所以在美国,只有种族问题和‘族裔’(ethnic)问题,以及相应的族裔政策,而没有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31]。但是,随着族群的活跃尤其是利益诉求日渐突出,反映其利益诉求的理论和思想也随之出现,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族群政治理论。
族群政治理论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种围绕族群权利的承认、提升所提出的主张、观点和理论的统称。该理论首先以加拿大政治学哲学家威尔·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为基础,并以此来论述其利益诉求。但这里所谓文化的实质是民族,正如金里卡所言:“我在这里用的‘文化’与‘民族’是同一语。”[35](P170)在将多元文化解释为多元族群的基础上,金氏进一步提出,“少数群体权利与个人人权同等重要,因而应受到同等重视”[36](P85),少数族群基于特定的族群意识而形成的文化成员身份,就是族群身份[37](P154-171)。不仅如此,他还主张给予某些族群特殊的集体权利,他们“应该享有超越平等的权利与资源之上的特别的宪法地位”[37](P172)。查尔斯·泰勒提出的“承认政治”理论,进一步凸显了族群身份。泰勒认为,“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的“平等尊重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霸权的反映”[38](P305),要求各种族群的差异性的文化和差异性的权利都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认。玛丽恩·扬则将要求承认和维护族群特殊权利的理论推到了极致,她对“当代参与民主的理论家都坚持公认普遍公正与普遍公民观念,全然不顾公民的独特性与差异”的理论深表不满[39](P97),极力要求建立差异政治,鼓励各个群体确认其独特的文化身份,排除决策过程中的多数决定[40](P345-346)。
以多元文化主义、承认政治和差异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族群政治理论,是西方国家多族化背景下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理论表达,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而显得十分庞杂,其学术的内涵远不及意识形态的内涵。但是,这样的理论与多族化的现实相结合,产生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尤其是主张以族群来确定社会成员身份,确立基于族群的特殊公民权①有学者指出,族群政治理论所要求的基于族群身份的公民权,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族群权。“族群权成了一种特殊的公民权,族群身份成为一种与公民身份有所‘差异’的、特殊的公民身份。”[40](P94)的要求,为多族化的趋势与同质化的国民体制之间的矛盾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使其能够聚积起冲击国民体制的强大力量,对西方国家的国民身份体系形成了根本性的挑战。
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框架或制度体系,本质在于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关键是民族拥有并掌控国家主权,成为国家实实在在的主权者。而民族拥有国家主权这一本质规定,又是通过组成民族的国民平等地享有权利的方式实现的。现代国家的各种制度安排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一元性国民权利基础上的,体现这样一种一元性权利的国民身份被侵蚀、解构,便形成了对现代国家大厦基础的侵蚀,进而动摇现代国家制度的根基,最终会成为破坏现代国家大厦的力量。族群政治理论与多族化的结合,最终就会形成对现代国家体制的解构性力量或因素。
诚然,西方国家多族化以及族群政治理论的形成,也只是最近这几十年的事,其程度和影响力都还未发展到充分的程度,但由此产生的问题却是根本性的,更是不容小觑的。这种理论首要的便是对作为现代国家伦理基础的国家认同的侵蚀,它消解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进而动摇了现代国家大厦。这一点最先被塞缪尔·亨廷顿敏锐地关注到了。所以,他以人生的最后著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对此进行了专门论述。亨廷顿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美国人的“身份碎裂”,并将其界定为“解构美国”的“解构主义运动”[33](P12,119),进而表达了深深的忧虑:“倘若到了2025年美国还是跟2000年的美国一个样子,而不是成了另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它的自我意识和国民身份意识也还是跟25年前没有什么区别,那倒会是最大不过的意外了。”[33](P10)亨廷顿的此项研究将国家认同凸显为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命题。
国家认同受到侵蚀,还表现在影响国家制度体系运行的层面,即基于族群身份的利益表达对现有制度规则形成了严重的冲击,使制度外的政治参与日益族群化、日常化,因而给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异质性的力量,从而使社会矛盾易发、多发。这也是近年来欧美国家社会矛盾频发和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些问题常常被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或以政治光谱理论来进行解释,即从民族主义、社会平等甚至政治态度的左倾右倾等角度进行解释,但所作的解释都难免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西方是最早建立民族国家的,在民族国家制度体系的成熟程度和功能发挥程度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在移民人口增加的基础上形成的多族化对民族国家制度体系所依托的国民身份形成了严重的冲击,这是一个前所未遇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涉及民族国家制度大厦根基的重大问题。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尚未对此问题形成有效的解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解决,还得回到问题的源头,即从国民与现代国家体制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看,西方国家面临着一个历史性的抉择:要么在维护现有国家体制的情况下,对日益异质化的国民进行重塑;要么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国民形态,对国家体制进行调整和重塑。这样的问题,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再次凸显了国民对现代国家的意义。
五、结 语
今天被视为或界定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是世界近代以来才形成并逐渐凸显为主导性的国家形态的。无论是原生型的民族国家还是次生型的民族国家,作为社会政治身份的国民都是其制度体系中的奠基性环节,在其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在国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形成并丰富起来的国民体制,更是现代国家的支撑性机制。国民及其国民体制,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凸显了现代国家构建中蕴涵的“人口—国民—民族—国家”的内在逻辑。
即便是原生型的民族国家,国民及其身份体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出现了问题,也会对现代国家的稳定运行造成深刻的影响。这样的影响不仅以社会矛盾增多的方式体现出来,而且会危及现代国家的基础,从而使现代国家大厦发生动摇。而且,这样的影响是一种深层次的水面之下的现象,在其形成初期或一定阶段往往不被人们察觉或关注;但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凸显出来的时候,就会成为难以应对的大麻烦。
现代国家的解释和建设都不能忽视更不能撇开国民这个环节。忽视了国民环节,便不能对现代国家做出全面而完整的解释,就无法构建起关于现代国家的完整的知识体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不重视或忽视国民这个环节或因素,国家建设中就不会做出相应的安排来推进这项固本强基的工程,进而会影响到现代国家的完整和功能的有效发挥,甚至会导致对社会矛盾和冲击无法进行有预见性的回应的后果。
国民身份本身以及相应的体制构建,都只是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一个基础性的环节。但是,随着国民身份及相关体制的形成,却又引出了一些相关性很高的问题,如国民性或国民权利的限度等。首先,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国民这种社会政治身份,都浸润于本国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之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特性,即国民性。国民性与国家制度尤其是政府的行为方式之间,常常体现出相当高的关联性。其次,各个国家的国民享有的权利受其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国民行使的权利在尺度上有很大的差别。而国民权利的限度与政府的权能之间又存在着相当大的关联,影响着政府的行动力和效能。国民权利的扩张与政府权能之间存在着张力,并对政府治理产生直接影响。如此等等,都是现代国家国民范畴内需要给予更多关注和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