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
2021-03-06刘高产
◆刘高产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
◆刘高产
(淮北市公安局 安徽 235000)
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为人们提供传输与存储等服务,让人们的生活有了极大便利的同时,在互联网催化作用之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逐渐多起来,让社会的有序生活遭受了不利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维权的相关规定实现从零到一,并在近些年进行了强化。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清、犯罪认定范畴边缘不清晰、就侵权行为如何进行认定有着一些争论、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可遵循的实际依据等问题。本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现状展开分析,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进行了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犯罪;非法获取行为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认定的现状
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综合保护的专门法,只是在各部门法律的某些相关规定中有一定内容的呈现。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做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保护举措,比如未达到一定年龄,涉及未成年人一方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公开,即便一个案件中除了成年人之外还有未成年人。倘若要进行公开审理,也需要将未成年人的案例进行分别审理,这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给予了特殊保护。《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安全当中面临的一些问题,严令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要对自己收集到的有关用户个人的隐私及密码等信息要进行保密、安全管理,同时还要对自身开展范围内的活动制定一些监督措施,一经发现存在违背法律等行为,需要第一时间开展高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以防事态的严重化。由上可见,各部门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在保护措施上还是处于片面化的状态,同时也只有基于其中一个领域有做出相应规定,且关系面较窄,因而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纠纷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事。
改革开放在持续深入展开,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原有信息的认知模式也随着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也意味着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不奇怪的是,社会在前进的过程中,伴随着有新的社会问题存在也是无法避免的。其中,最为鲜明的一项是,基于大数据产业的衍生与普及,其在社会运行中被广泛推用,除了个人信息能在汇集上更为快捷,集合度也更高。一方面,大数据分析下,个人信息被收集整理,商家视这些信息为产品研发的根据,以掌握到消费者的喜好以及生活习惯,实现自己的产品开发得符合人群需求,同时便于开展针对性推广的活动,不仅促进了自身商品销量的提升,还让自身产品的服务品质得到提高,获得了更为理想的经济效益。基于某种程度来说,这种行为是为公民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可谓是双赢,也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推动国家的发展的好事。然而,从其他方面着眼可以看到,在实际生活中,采集的个人信息最多的是被拿来做一些让人不放心甚至有违法律相关规定的用途,也就是最近几年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目前,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查处的难度。网络犯罪人员遍布在各行各业,成为新常态。从高级管理人员到白领,再到工薪阶层。其中,侵权方式不同。区分个人信息的性质或重要性是不同的。更常见的信息打包出售,数量令人咋舌。倘若涉及轻微敏感的信息,其价格将会被提高从而获得更多的好处。这种明码标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各类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平台都能看到。这种网络作为媒介的犯罪行为,不仅可以突破时间、空间上带来的局限,传递速度和数量也是让人十分吃惊的,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互联网+时代大环境下,个人信息具有庞大的经济价值。由于被一定数额的利益所牵动,让诸多网络犯罪分子心甘情愿冒险一试,“经营”起倒腾个人信息的违法“生意”。甚至还有一些人以交易个人信息为职业,以这些群体为首聚成了庞大的地下产业,建立起了狭长的黑色利益链,涉及的范围之广、深度之深。大家最为担心的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售卖的背后还潜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在流通过程中,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监管不足等诸多问题,有可能被一些网络犯罪人员得到,同时进行违法使用,将这些信息用于开展犯罪活动。例如,精准的个人信息让电信诈骗有了源源不断的资源储备,犯罪成功的概率也随之上升。信息的精准度以及全面度越高,犯罪嫌疑人得到被害人信任的概率也就越大,依照行为人的意愿行事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在此作用下,下游犯罪逐渐增多又促使上游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加,最终闭合成一个恶性循环。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要素认定
2.1 认定原则
制定一定的准确鉴定标准,最大限度地规避纠纷的产生。因此,有人提倡判定过程中可以采取单一要素的认定或多个情节的综合认定方式。在进行单一要素识别标准时,必须是单凭该标准即可构成严重情节,例如借助网络实施个人信息买卖,并推动电信诈骗活动的开展,让信息所有人遭受了重大财产的损失;综合认定情况是对情节要素的每个方面继续综合考究,确定情节是否严重。单一要素与综合情节要素进行相加展开的鉴定,两者可以更全面地掌控案件,达到互补,充分发扬两者的长处,有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让司法资源得到优化。单一要素识别方法相对简单,易于掌握。先对案件的认定进行首要考虑。当面对单一元素无法展开确定时,可以通过综合情节元素实现认定。二者结合,除了可以让层次更为清晰,还可以让司法实践过程虽简洁却更高效。基于司法实践,在公平、公正以及效率方面的要求,倡导实行单一要素和综合要素结合的方式。
2.2 认定标准
(1)单一情节要素的认定
单一情节要素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因素。
首先,要结合恶意的主观方面,综合认定网络犯罪行为次数、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一方面,可以以次数对行为后果进行衡量;另一方面,以次数作为分析过失行为存在的可能性。一般而言,网络犯罪实行的次数越多,主观层面的恶性程度就越大,引发的行为危害性也就升高,造成的后果也就越严重,在社会中对秩序产生的影响也越大。因此,一旦存有侵犯行为较多次数的情况,就需要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次数相结合,以确定其恶性程度。
其次,网络犯罪的方式,即手段行为,不仅能直接反映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评判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比如,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行为人采取抢劫、掠夺、大面积传播木马病毒等形式。与通过购买、交换、盗取等行为进行比较,前者让社会面临的危害更大。因此,接受的处罚力度也需要更大。同时,结合到行为人身份属性,普通的社会成员与国家政府相关人员同属于犯罪行为。同时,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做出的犯罪行为会让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大。故而,在认定情节时还需要增加考虑因素。行为方式代表了恶性程度,判断时需要完全考虑。
再者,危害后果因素。侵犯行为危害后果,是案件中认定危害性的最关键根据,属于责任前提依据和作为网络犯罪行为多少严重性认定标准。危害后果囊括受害人遭到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如被告人郑某某借助某社交软件平台向被告人王某购买学生及其家属情况信息,之后就买过来的学生信息展开歪曲、虚构、隐瞒真实情况,实施电信诈骗,违法之下获利二十余万元,致使江苏、安徽多地诸多家长陷入骗局。受害人在财产遭受损失的同时,更是面临了一定的精神崩溃,对社会层面引发的危害之大。除此之外,假设信息类型牵涉到被害人个人私密方面,而这类信息又为非法分子所拥有,相应个体的隐私秘密就会被赤裸裸地呈现在大众面前,被害人在生活与精神等方面都会因此承受无法预估的压力。情况更严重的是,一些受害者会因为无法承受沉重的压力,选择自杀。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考量除外,法院还需要衡量个人信息和双方之间存在的诸多牵连,从而对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判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表现形式上更为丰富。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使用到的次数也在逐渐增多,越来越呈现出大数据化的形势。因此,就涉案信息实行处理与归类是有一定必要性的。要依据类型以及属性的不同,整理信息实行归类,之后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形,综合判断信息主体遭受到的损害程度,从而进行犯罪情节的认定。
由此可见,情节要素关系到信息量、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手段。一旦犯罪行为命中了其中的一条,就应认定为严重网络犯罪行为。如若对比的单项缺乏一致性,就需要针对每项展开综合判断,在最大程度降低错案发生率的同时也不能让任意一个网络犯罪行为逃避出法律的制裁。
(2)综合情节要素的认定
在判断案件时,首先要借助单一要素标准进行认定。如果能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直接进行认定。倘若单一元素无法直接作为认定标准的,单个因素尚不能单独构成认定标准的,就需要之后依靠综合元素标准,就其中行为展开深入认定。除了要综合考虑信息量、网络犯罪违法的次数、犯罪方式、危害后果以及产生社会影响大小,此外还要顾及行为人本身主观意识层面呈现出的相关情况,主观恶性是作为此罪认定较为常见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综合情节要素,不是任一单一情节要素直接的叠加,实际上是机动运用各类情节中涉及的剖析,对案件展开综合判断,得出是不是达到构成情节严重所需的结果。这类认定标准,某种意义上说是给予了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上较大的空间,同时对法官的专业水平、职业素养、以及适用经验与在专业领域的把控力做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是不是达到标准或者决定量刑轻重的基础依据就是情节认定。当前,司法解释还列举了若干具体情况,对信息数量的多少视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就要落实满足具体获利具体金额来进行确定,以及其他相关具备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况作了说明。
因为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意料之中地会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现实,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具备一定干涉性的刑法。因此,要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推动社会信息互动发展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就需要做到以我国国情作为前提与基础。除了要加强公民建立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守法意识,还需要尽全力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干净的网络环境。
[1]孙立伟.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D]. 吉林大学,2010.
[2]饶明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J].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