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发展脉络与时代意蕴
2021-03-05程鹏
程 鹏
一、引 言
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涉及平等、公平、正义等丰富内涵的概念体系,关于其准确含义,历史上众多学者并未达成共识。正如对于正义的认识,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页。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甚至反对使用社会正义这一概念,因为“正义显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再为‘正义’加上‘社会的’定语是一种繁冗之举。”1[英]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39页。但在中国传统的人治社会,出于治理者的个体正义和出于社会需要的正义之间存在差异,区分“社会”正义与“个体”正义则是必要的。2汪丁丁:《经济学思想史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29页。对于这几个概念的差别,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理论,公平要求的是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正义则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机会平等,“差别原则”只允许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3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67(2), 1958, pp.164-194.平等与公平和正义的差异最大,更强调客观的均等性。4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文史哲》2004年第4期。俞可平认为:“现代汉语中的‘公正’,更多是指‘公平正义’的简称。平等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人们享有同等的人格、资源、权利、能力和社会地位;公平则是一个程序和过程的概念,指的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并且根据相同的原则处理事情和进行评价;正义是人类的至善和社会的首要美德,是将平等的结果和公平的程序完美结合起来的理想目标或状态。”5俞可平:《重新思考“平等”、“公平”和“正义”》,《学术月刊》2017年第4期。尽管上述仅是现代社会个别中外学者的观点,不难看出,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具有时空差异的动态理念,既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普遍价值,也具有因时空差异而不同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条件。
社会治理是从社会管理发展而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使用了社会治理概念,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聚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为解决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旨在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公共性”是公共政策形成与发挥作用的逻辑基础,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最重要的价值标准。关于社会治理、公共政策与公平正义,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回答:其一,三者的内在逻辑关系是什么?其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源于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内涵演进对于中国当前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会有何新的启示?
基于此,本文首先构建社会治理-公共政策-公平正义的内在逻辑架构:社会治理是总纲,包括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两个维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之一,公共政策是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同样反向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共政策是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具体手段,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反过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图1)。针对第二个问题,由于现代社会发展的多元性和多向性,以及受偶发事件影响可能出现的曲折性,为某个特定社会情境作出的制度安排或公共政策必然只具有局部的正确性,1张庭伟:《规划理论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论规划理论的多向性和理论发展轨迹的非线性》,《城市规划》2006年第8期。这对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进行实时的动态评估提出了要求。从本质上说,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由于社会情境多元性的客观存在,从普遍的价值取向到具体的政策实践,仍需要更具操作性的社会公平正义政策评价标准。以下,本文重点考察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内涵演进,继而讨论其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语境下对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的启示。
图1. 社会治理-公共政策-公平正义的内在逻辑架构
二、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古典与现代之分
西方思想史中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演进首先体现在古典与现代之分。早期,公平正义理念经历了从神话到哲学的转化过程,自古希腊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公平正义基本上是一个伦理学和价值观概念,近代发展到权利和制度阶段,两次世界大战后基于伦理学和价值观、权利和制度,形成了社会政策和社会发展意义上的概念。2景天魁等:《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7~12页。本·杰克逊(Ben Jackson)对于公平正义概念史进行了综述,指出现代的公平正义概念相较于古典概念有两重内涵差别:一方面它是适用于一个“社会”,而不仅是个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它是具有实质性的政治内容,建议缓解贫困和减少不平等,而不仅仅是仁爱的行动。3Ben Jackson, The Conceptual History of Social Justice, Political Studies Review, vol.3(3), 2005, pp.356-373.
(一)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三个传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社会在追求财富增长和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和社会贫富的日益分化,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一种风尚,自然权利说成为政治哲学的基石和核心,并影响了公平正义理念的转变。斯密的两本著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分别探讨的是如何通过“利己”促进经济发展、如何通过“利他”促进人类福利,但实质是同一个核心议题,即如何使经济发展与人的进步成为一致的整体。至此,效率、公正与自由便成为紧密相关的概念。正如汪丁丁借鉴康德和韦伯的三维理解框架,将社会生活分为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维度的核心要素是“效率”,社会生活维度的核心要素是“公正”,精神生活维度的核心要素是“自由”。4汪丁丁:《新政治经济学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0页。对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及之后的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考察,可直接回溯到这一时期关于公平正义的思考。总体上,尽管各种公平正义理念之间相互交织,但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主要来自于三个传统,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多元主义(pluralism)。
其一,大卫·休谟(David Hume)、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是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表,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效用)”为评价标准,并成为福利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其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基于社会契约论开创了自由伦理观下的公平正义学说。霍布斯的契约论思想强调权利与法则的区别,指出权利是做或不做什么的自由,而法则是通过契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洛克认同霍布斯对权利与法则的区分,并认为每个人都有他人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开创了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与洛克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不同,卢梭秉持的是以共同体概念为基础的社群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由此形成了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平正义理念和以卢梭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区别。洛克的公民自由观要求的是实现法律形式的公民平等权,并形成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实践,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等对其进行了批判和发展,形成了新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卢梭的平等主义自由观所要求的是实现公民间的实质平等,尤其是财富占有的平等权,并得到了马克思主义、列宁-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实践,1龚群:《追问正义:西方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97页。其社会契约论出现了明显的激进主义的转向;2王元华等:《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再思考》,《理论导刊》2005年第5期。在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过程中,又形成了以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和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等为代表的当代社群主义正义理论。其三,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对于当代世界政治哲学的贡献不仅在于他提出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概念,而且在于他对价值多元主义的提倡。价值多元主义承认并非所有人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是可以在终极意义上具有共同性或可以通约的,如果一套价值体系把某种价值看成是至上的,这就是一元论,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开辟了自由主义发展的新维度。3龚群:《追问正义:西方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59~166页。在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中,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ser)、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和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等基于价值多元主义,形成了多元公平正义理论。
(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两种视角
当代政治哲学领域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主流理论之间存在许多方面的差别,基于研究方法,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对自启蒙运动以来对于公平正义的思考划分为两种视角。4[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9页。
第一种视角沿着契约主义(the contractarian)假设的社会契约展开论述,试图着眼于寻找绝对公正的社会安排,并将描绘“公正制度”作为公平正义理论的首要并且往往是唯一的任务。主要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罗尔斯在其出版的《正义论》中采用社会契约方法,进一步全面阐述了“公平的正义”理论,使得社会契约方法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诺齐克、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戴维·高蒂尔(David Gauthier)等以不同的方式沿袭了这一共同的方法。这种可称为“先验制度主义”(transcendental institutionalism)的正义观在论证方法上从先验的理念出发,从假设的前提得出带有普遍性的正义原则,1顾肃:《评先验制度主义的正义观》,《学术界》2019年第3期。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致力于探寻完美的公正,二是为了寻找绝对的公正,主要关注制度的正确与否,而非直接关注现实存在的社会。以至于描绘并确立先验的理想社会制度成为当代公平正义理论的核心议题,当然这样的研究方法有时也会触及对于人的实际行为的现实分析。
第二种视角可以称为比较主义(the comparative)的研究方法,斯密、马奎斯·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马克思和穆勒等采用各种不同的路径,对制度、行为和社会互动等因素影响下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肯尼斯·阿罗(Kenneth J. Arrow)则对其现代形式“社会选择理论”的发展进行了开创性研究,森提出的公平正义理论也可以看成是在这一视角下所作的探索。相较于社会契约的方法,主要有三个不同之处:一是主张沿着孔多塞和斯密的道路,在理智思考的基础上,就明显的非公正达成共识,而不是寻找绝对的公正;二是关注的焦点不必局限于制度,相反,可以直接关注人们的生活和自由,亦即“可行能力”;三是超越了社会契约方法的应用限定,有利于在全球范围推进公正和消除不可容忍的非公正。
(三)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两个范畴
正如森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两种视角划分,可以看出他秉持的是公平正义作为一个过程,而非终极结果的态度。同样,尽管存在多元的公平正义理念,但每一个公平正义理念都包含了程序和结果两个范畴,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何者优先,构成了不同公平正义理论之间的另一项议题。
米勒试图澄清程序和结果之间的区别,认为程序指的是一个人、一个机构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或负担)的规则或途径。与之相对,结果指的是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个体由此享有各种资源、商品、机会或者权力的事态。2[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5页。显然,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并非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 而是分别指程序符合正义和结果符合正义。如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示,相对结果正义,程序正义更像是一项制度理念。罗尔斯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设计的社会基本结构,作为一个公共的规范体系,无论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只要在某种范围内,就都是正义的。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6页。
从公平正义理念的这两个范畴出发,各种公平正义理念都分别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功利主义认为公平正义应实现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是一种典型的结果正义理念;洛克、诺齐克和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等代表的自由至上的公平正义理念强调程序正义;卢梭所要求的公民间的实质平等也是一种典型的结果正义理念,并以马克思主义、列宁—斯大林模式的形式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得以实践。根据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如前所述,尽管其重视程序正义, 但在第二个原则中显示出他对分配结果的实际关注。米勒认为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的目标是提供用来评价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和实践的标准,而不是直接规定资源的分配,以至于其坚持结果正义在这种评价中的优先性,但也试图表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尊重程序正义对于结果正义的调节作用。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6页。
三、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之辩
如前所述,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构成了福利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旧福利经济学主张基数效用假设和人际效用可比,即基数效用论,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财富和资源均等化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手段;新福利经济学主张社会福利不能用基数度量而只能排序,即序数效用论,并基于“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标准,提出了诸多类型的补偿标准和社会福利函数。而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认为不可能找出一个从个人序数偏好导出一个社会次序的规则来,表明由于效用的信息基础过于狭隘,基于序数人际不可比的序数效用论也不足以支撑福利经济学的发展。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尽管功利主义主张普遍公平,但其把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主要目的,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不惜牺牲个人权利。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认为,权利是一个优先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当某个体权利发生争议问题时,即使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这些权利。2[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2~13页。罗尔斯立足契约论,推进了康德反对功利主义的逻辑,即以权利原则来反对功利原则,从“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两个预设推演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37页。其中,第一个原则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派,确保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第二个原则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定和确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简言之,两个正义原则一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会平等,并只允许那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页。随着20世纪70年代《正义论》的发表,新自由主义逐渐取代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5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功利主义把人本身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罗尔斯认为人本身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目的,而且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不能把人当作手段而去侵犯个人权利。其次,功利主义容许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以达到多数人的利益,这是对少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粗暴侵犯。最后,功利主义首要宗旨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并不关心“最大幸福”在“最大多数人”之间的分配,由此会产生利益分配的不公正。6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页。
(二)罗尔斯引发的自由主义争论
相较于功利主义把公正和权利变成计算问题,忽视人与人的差异及情感,新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把个人权利这一特征更鲜明地表达出来,突出了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然而,罗尔斯这一“公平的正义”理论引发了西方学界更加激烈的争论。1[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08~210页。第一种争论发生在功利主义者与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之间,即公平正义应该基于功利还是尊重个人权利要求,上文已作表述。
第二种争论发生在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诸派别之间,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如诺齐克与哈耶克认为政府应尊重基本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反对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倡导的罗尔斯式的再分配政策。如诺齐克基于权利理论提出了三个持有正义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则,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2[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56~159页。相较于罗尔斯的正义理念,诺齐克也赞成正义的重要性,但他更关注个人权利获取与维护的程序正义性与合理性,即分配是否公正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过来的。
第三种争论主要集中于权利(right)是否优先于善(good)这一命题,罗尔斯和诺齐克等自由主义者所秉持的权利优先于善的假设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的挑战。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具有普遍主义倾向,但社群(共同体)对于个人的自我属性与认同具有决定性意义,而社群(共同体)一定是地方性的。3龚群:《追问正义:西方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39页。正如桑德尔所言,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但自由主义同样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性。4[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96页。桑德尔指出通往正义的三条道路,一条是功利或福祉的最大化,第二条是尊重自由选择,第三条是培养美德和思辨共善,他本人偏爱的是第三条。从自我概念出发,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自我是先验的“混沌无知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ves),而现实中只存在受到各种制约的“情境的自我”(situated selves);5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2页。只有当共同体内部的冲突达到一定程度时,正义才成为首要德性;6龚群:《追问正义:西方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49页。只靠功利最大化和保障选择自由都不足以迈向正义社会,正义不仅是财物名分的正确分配,也是主观判断即价值的正确评估。7[美]迈克尔·桑德尔:《正义:一场思辨之旅》,乐为良译,雅言文化,2011年,第289~291页。麦金太尔认为包括正义原则在内的所有道德或政治原则都有其历史传统,8[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 》,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510页。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要求我们把个人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而成为没有差别、完全中立的抽象的个人,但现实情况不是这样。正义奠基于德性之上,而德性依附于共同体之中,正义作为一种美德,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理解。9张秀:《多元正义与价值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页。此外,泰勒认为兴起于17世纪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政治原子论,10[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292页。自由主义及其个人权利对于社会的优先性的理论基础便是原子主义,对于个体目的过于关注,消解着社会,并把我们相互分开。
四、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多元主义之论
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争鸣之时,面对多元的社会情境,多元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开辟了发展的新路径。多元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继承了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其与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最大分歧在于多元主义既否认只有一种价值是第一位的,不管是社群主义的共同利益,还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同时也反对普遍主义。1张秀:《多元正义与价值认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9页。
沃尔泽的多元社会公平正义理念是从社会物品的分配正义角度展开讨论的,他认为不同的物品应该有不同的分配原则,通过对于一系列重要物品的研究,归纳与证明了三种不同的分配原则: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2[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5页。这三个标准作为分配正义的起源和目的,都有其适用的分配领域,但没有一个能够单独覆盖所有分配领域。同时,沃尔泽认为分配正义是有边界的,3[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页。其对于政治共同体和成员资格的认识与社群主义在强调共同体价值方面存在交集,但其否认单一价值和普遍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仍是多元主义的。
与沃尔泽的社会物品多元正义理念不同,米勒从“人类关系的模式”出发,秉持的是一种社会情境多元主义理念。人类之间存在各种不同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三种基本关系模式,4[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页。社会正义的三个标准——需要、应得和平等分别是上述三种基本关系模式的首要原则,5[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5~116页。并相互交叉、渗透,动态适用于特定的社会情境。
罗默在其发表的《折中分配的伦理》一文中,提出了一种灵活的分配正义伦理学。6John E. Roemer, Eclectic Distributional Ethics, Politics Philosophy & Economics, vol.3(3), 2004, pp.267-281.基于四种判断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包括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和另外两种差不多的“适度主义”的边际递减原则,罗默提出了一个综合框架,不同的社会情境采取不同的原则分配资源。在基本生存阶段,采用罗尔斯的绝对公平原则;在温饱阶段,采用边际效用递减的偏好原则;在自由发展阶段,采用“分阶段的偏好”原则;在自我实现阶段,采用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即允许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是帕累托改进的。7汪丁丁:《经济学思想史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36~339页。
森的社会正义理念建立在对于罗尔斯式的“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念的批判之上,也是一种典型的多元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如前所述,森对于公平正义理念的研究视角是一种聚焦现实的比较主义方法,试图回答的是“如何能够推进公平正义”。一方面,森的实用主义承认不同情境下价值的多元性,以三个小孩与一支长笛为例,每一种观点都有严肃的支持理由,平等主义者会选择支持最穷的鲍勃,自由主义者会同情长笛的制造者卡拉,功利主义者会支持唯一会吹长笛的安妮。1[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11页。作为一种推理框架,社会选择方法对公平正义理论最重要的贡献也许就是对于比较性评价的关注。社会选择的结果表现为:在公众理性的基础上,就可能实现的各种选择的排序达成共识。由于价值多元性的存在,不同价值的优先性会产生不同的排序,社会选择的这种共识允许非完整排序(局部序),2[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6页。而局部序就能给予人们很大的帮助,从而超越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即没有必要在任何情况下都寻找具有全体一致性的社会最优方案。另一方面,任何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都需要选择一个信息焦点,森对公平正义评价的基础既不是功利主义的效用,也不是罗尔斯的基本物品,而是可行能力,即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做他所珍视的事情的自由。显然,可行能力是一个具有时空差异的动态概念,不可避免地具有多元化特征。然而,尽管近代以来每一个关于公平正义的规范理论都要求在某些事物上实现平等,森也认同平等的重要性,同时认为可行能力是人类生活的核心特征之一,但他拒绝要求可行能力的平等。3[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72~278页
实际上,在回应社群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批评过程中,罗尔斯在后期也开启了从理想的普遍主义向现实主义的转变,在《万民法:公共理性观念新论》一书中,罗尔斯区分了五种类型的国内社会,4[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公共理性观念新论》,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页。他把他的正义原则看成是只适用于民主自由社会的正义观念;5龚群:《追问正义:西方政治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41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罗尔斯接受了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引入了“重叠共识”的理念,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44~45页。这一理念与森的社会选择理论的非完整排序具有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的可能。因而,也有学者认为在罗尔斯的先验方法和森的比较方法之间,在公共政策领域是有一定互补性的。7汪毅霖:《基于能力方法的福利经济学:一个超越功利主义的研究纲领》,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167~172页。先验方法推导出理想状态下的正义理论可以作为一个基准参照系,用以判断各种现实情况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而关注人的实际自由的比较方法需要以明确的正义原则作为依据,通过公开讨论的社会选择纠正明显的非公正。在两者之间,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提出了10项人类中心能力的清单,8Martha C. Nussbaum, Capabilities, Entitlements, Rights: Supplementation and Critique,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and Capabilities, vol.12(1), 2011, pp. 23-37.这个能力清单是先验给定的,尽管遭到了森的反对,但其作为人类的基础性权利,标明了正义的底线,实际上能在森的基本能力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和差别原则之间建立一个桥梁,应用于公共政策的实践领域。
五、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时代意蕴: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的新逻辑
从西方理论中寻找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依据,是中国近现代学术发展和政策实践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中挖掘了许多值得借鉴的思想资源。面对灿若星河的思想体系,上述对于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内涵的梳理,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三个传统,契约主义和比较主义两种视角,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两个范畴。诸多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之间存在差异乃至对立,一方面印证了社会公平正义确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出于客观认识的局限性和主观追求逻辑的自洽性,各类公平正义理念大都只能切近真理的一个层面;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取舍成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难点,更是在纷繁复杂的多元社会情境下难以具有较好的政策指导性和操作性。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尽管马克思在其一生的理论著述中很少直接论及公平正义理论,但其公平正义思想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不公平不正义的基础上形成的,现实性、历史性和辩证性是其公平正义思想的三个特征。1虞新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理论逻辑与实践旨趣》,《求实》2018年第1期。反思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过程,从宏观的国家发展层面看,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公平正义的进程中出现过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反差;2何建华:《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实践》,《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从中微观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层面看,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政策和措施仍时有出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从现实出发,历史地、辩证地认识各种不公平不正义的社会条件,从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演进过程中仍能不断发掘可供借鉴的思想内涵。
(一)建立适应多元社会情境的社会公平正义绩效动态评估机制
公共政策评估是政策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下,依据政策评估标准,采取一定的评估方法,对政策评估客体做出评价或判断的过程和结果,包括价值评估和事实评估两条路线。3高兴武:《公共政策评估:体系与过程》,《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价值评估是从价值取向层面来评判公共政策,选择合适的公共政策评估参照体系和评价标准是最基本的前提;事实评估以价值评估为基础,评估公共政策的实施绩效与政策目标之间的实现情况,检验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多元社会情境下,以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为基本价值取向,在公共政策层面,需建立动态的政策绩效评估机制,不断优化政策实践的社会选择,以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正如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二重性原理观点,结构与行动并非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即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既是由它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的中介,又是实践的结果。同样,价值取向层面以先验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参照体系是一种工具性的制度聚焦,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行动的现实聚焦之间是一种共生演化的关系,共同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能。
1.以罗尔斯式的先验主义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参照体系
前文回溯过对于社会公平正义思考的两大理论阵营的两种不同视角,其中,“先验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为避免现实社会实践中复杂因素的影响,“先验制度主义”首先需要预设某种理想的社会契约运作模式,其推导出的正义原则必然也是先验的和理想化的。尽管这种先验方法理想化的推导过程和结果受到森基于社会现实的批判,但即便是研究现实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先验主义正义原则仍具有作为评价标准和基准参照系的认识论价值。对于公共政策而言,在价值评估层面,先验主义的正义原则首先可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评价标准,体现一种基本价值取向;在事实评估层面,先验主义的正义原则能够成为基准参照系或一把标尺,用以检验各种社会现实情境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
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无疑具有鲜明的先验主义特点,从“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两个预设推演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显然也是一种理想结果,以此为参照标准,可以考察现实的公平正义状况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明确了差距所在也就为优化改善提供了方向。当然,在价值多元的背景下,先验主义的正义原则也不局限于罗尔斯的两个原则,选用何种先验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参照体系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正如对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同样存在逆向歧视和践踏个人权利的批判。
2.以森的可行能力为底线消除多元社会情境中明显的非公正
如前文所述,相较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念,森基于可行能力的公平正义理念基于一种开放性、比较性和多元性的基本框架,具有更强的现实操作性。其一,与先验方法不同,森遵循的是关注社会现实的比较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关注点从抽象的制度和规则转移到现实的不公正,并基于现实比较的非完整排序进行社会选择。但现实比较的前提仍需要明确的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判据,先验主义正义原则与关注现实的比较主义相结合,才有可能实现结构与行动的二元统一,消除明显的非公正。其二,从公平正义的实质要素或测度公平正义的信息基础来看,罗尔斯关注的是以效用、资源或幸福为代表的基本物品,森关注的是与自由相关的可行能力,可行能力视角更能反映人与人之间实质上的优劣势。1[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7页。其三,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思考框架,基于可行能力的公平正义理念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多元情境,也允许多种不同正义原则的同时存在。
但是,森拒绝将能力平等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这有可能使其成为一个新的先验正义原则,面对缺少明确的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判据的难题,森选择将其交由公民的公开讨论。前已提及,民主投票的集体选择并不能确保取得完全的一致性,这使得基于可行能力的公平正义理论还是陷入缺少判据的难题。将可行能力范围缩小到“基本能力”范畴,即关注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在人类共同的底线伦理上寻求共识,显然是容易达成人际间“重叠共识”的。“基本能力”类似于纳斯鲍姆提出的10项人类中心能力清单和包含多个维度的人类发展指数(HDI),划定了人类的基础性权利,标明了公平正义的底线,有利于在公共政策的实践领域发现并消除明显的非公正。
(二)符合罗尔斯公平正义原则的帕累托改进可以成为公共政策的重要衡量标准
在福利经济学领域,帕累托改进指在不损害其他人的福利前提下改善某个人的福利,逐渐成为对制度和政策进行安排和评估的重要原则,基于公平正义理念,其在中国当前公共政策的具体应用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其一,在中国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帕累托改进空间仍然较大,聚焦具体的、渐进的社会局部改良,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平等和效率这样的价值维度出发,帕累托改进具有局部性、动态性和可实施性特点,其不涉及对社会的全面评价,关注社会的局部变化,容易在各种力量之间达成平衡,有利于社会的变革和稳定,1姚洋:《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的帕累托改进》,《学术月刊》2016年第10期。这种务实主义无疑能够较好适应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多元社会情境。
其二,帕累托改进归根结底仍是一种笼统但相对具有操作性的价值取向,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和评估的基础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在社会的局部变化进程中,一项公共政策做到没有任何人的福利受损而部分人的福利得到改善,看似符合帕累托改进,但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困境。2朱富强:《帕累托改进原则能否应用于社会改革——实践的可行性和内在的保守性》,《学术月刊》,2011年第10期。一是条件太强导致实践的可行性问题,尽管帕累托改进强调局部变化不使任何人的福利受损,但政策变动带来的社会成本分担和具体由谁受益会造成个体间的冲突,影响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条件太弱导致实践的保守性问题,正是由于帕累托改进没有考虑具体由谁受益,有利于既得利益者的帕累托改进无疑会进一步拉大社会差距,显然是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但这种情况却时有发生,帕累托改进甚至成为了既得利益者的辩护依据。
其三,基于帕累托改进的现实意义和局限性,为其设置一项先验的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参照体系,可以成为更具操作性的公共政策衡量标准。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观点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为帕累托改进设置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的价值判断前提,亦即符合罗尔斯公平正义原则的帕累托改进可以成为中国当前各类公共政策制定和评估的重要衡量标准,相应包含如下的内涵:一是社会公平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公共政策的首要导向是所有人的福利同比例增长;二是社会正义要求帕累托改进应该向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在无法同比例增长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福利增长幅度应该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在无法使所有人的福利都有所增长的条件下,获得福利增长的应该是弱势群体,维持现状的应该是既得利益群体。
(三)兼顾中国文化传统与当代社会语境
回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同样源远流长,当我们把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移植借鉴到中国加以讨论和应用时,还必须充分考虑中国文化传统和当代社会语境。
兼顾中国文化传统,是要聚焦公平正义理念的文化根植性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古老、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和高度发达的农耕文化,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社会、中央集权政治结构和相应的思想文化体系。与西方公平正义理念不同的是,中国传统公平正义理念呈现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崇高的道德理想,是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永恒意义;其二,缺失制度正义,是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根本缺陷;其三,差等思想,是中国传统正义观中值得分析的问题。3刘宝才等:《中国传统正义观的内涵及特点》,《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因而,以西方为主的当代公平正义理念要得到人们的普遍理解、接受和认同,从培植与公平正义理念相适应的文化土壤角度思考问题成为必要选项,俞吾金认为包括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全面认识启蒙的两重性和深刻反省无意识层面四个方面。1俞吾金:《培植公平正义观念的文化土壤》,《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意识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经五千多年的沉淀,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价值追求,时至今日仍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西方公平正义理念的中国化进程是其自身内在张力与中国传统公平正义理念内在张力交织发展的过程,应包含塑造西方公平正义理念中国风格与中国传统公平正义理念现代转型两个维度。
兼顾当代社会语境,是要聚焦公平正义理念的现实约束性问题。如前所述,沿着契约主义先验理性建构的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关注理想化的制度建构和绝对公正的社会安排,具有基准参照的现实意义,但一个可操作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必须考虑现实中的约束条件。在当代中国社会,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然是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因此,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目标实现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发展战略定力,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到发展中的变化。从改革开放前以国家的强制力推行平均主义政策,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公共政策顺应了多元社会情境的变化。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平衡等挑战,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成为践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社会语境和公共政策实践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