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修的几点问题
2021-03-05隋如意
隋如意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83)
1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背景
首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防疫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对重要动物疫病的净化缺少制度设计。动物疫病的净化需要多个步骤,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这一系列复杂的步骤都需要制度去规范。又比如,活畜禽长途调运是监管的薄弱环节,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源于动物调运,而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历史条件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党中央多次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要求,修改动物防疫法也具备良好的基础。同时,各级主管部门也制定了不少动物防疫的配套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这些规章在运用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也在不断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动物防疫法。
2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
修改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1)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直接为动物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动物防疫法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动物疫病风险危害畜牧业发展,可能带来养殖畜禽死亡或者生产效益下降,给养殖者带来重大损失,也不利于稳定和高质量的畜产品供给,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3)动物防疫法为巩固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点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的种种情形得到证实。(4)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完善动物防疫的体制机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责任。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提升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能力提供保障。(5)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健全完善动物养殖、生产、加工,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疫病防治的制度体系,为防控疫病提供法律依据。(6)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制度的完善,包括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补齐了法律制度短板和弱项。
3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从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新法扩充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法律规定,并增设一章专门予以规范。新法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弥补了原法的法律表述缺陷,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将经加工的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总之,《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关乎着国家畜牧业产业的整体发展,关乎着全社会的长治久安。新《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必将对畜牧业的良性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